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王卫国

王卫国:为什么今天要选这个题目来讲呢?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我本身是搞破产法的,我是从1994年以来,就一直在破产法起草组里工作,对这个起草的历程非常熟悉。

其二,我认为中国的破产法是有两个特别特殊的情况,第一个就是从1986年以来的破产法,就是现有的企业破产法,是一个试行法,你们看看那个法律上面,后面打了一个(试行),可是从1986年到现在,已经试行了16年了,可能历史上这是旷古绝今的,我们非试行的法律都已经修改过多次了,包括我们的刑法,包括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些主要法律,可是这么一个试行法就可以试用这么长时间,而一个起草的新法律,需要这么长时间还不能出台,咱们讲的新破产法,这确实是比较特殊的。最重要的是,通过破产法可以折射出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法律改革的艰难性、曲折性,因为破产法集中表现了,或者集中了社会的各种矛盾的焦点,集中了当今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最困难的问题,一会儿我要讲到中国(新)破产法出台的两个瓶颈,究竟在什么地方。

所以,我想今天讲一讲破产法的课题,主要的目的不是跟大家讨论法律,或者一些法律的概念,我们主要是讨论这个法律制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面临着什么问题,以及我们的一些观念上的转变。我想这个问题可能是最值得一谈的。首先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起草这个新破产法。为什么需要起草新破产法?简单地讲,就是我们1986年起草的那个破产法,它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当时的情况是什么,基本的定格就是为了配合企业改革。那个时候的提法叫做"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呢,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促进企业改革的法。这个观念一直延续到新破产法。1994年,我们开始启动新破产法起草的时候,当时的注意力也是集中在企业改制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当时一个基

本的想法,就是要通过破产法来推动企业改革,这基本上是延续了1986年的思维方式。所以1994年到1995年,我们起草工作当中的一个主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破产的那些个特殊问题。因此在1995年的草案里边,我们设了一个专章,叫做"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规定里边包括这么几个主要的。一个就是国有企业破产的时候,它申请破产,要经过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个,就是国有企业要把它的土地出让以后所得用来优先安置职工。第三条,就是企业办社会的那些财产,医院、托儿所、学校,像这些设施,不列入破产财产,移交给地方。这是当时最主要的几条规定。

从1997年以来,我们逐渐思想有所转变,从一开始定位的时候,我们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那个时候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是主要在企业改革的这个层面上。那么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那么我们就开始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债务问题上来。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讲市场经济。什么是市场经济?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无数债的总和。从法学的观念看,市场是什么,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形成的一个网络。所以这个"债"就是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那企业是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也是无数合同的总和。这个不是我说的,这也是国外法学家的说法。

我们可以从两个意义上来界定企业,第一,可以说企业是一种财产的集合体,是一种动态的财产集合体。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企业就是一揽子合同的集合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所以这个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究竟健康不健康,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它的法律对债的关系调整得怎么样。

解决债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以来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一定要关注银行的金融安全,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出现问题,那就意

味着整个经济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叫做金融经济的时代,以金融为主导的经济时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怎么保护债权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康的债务清偿秩序。破产法的作用是什么?破产法的作用就是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这是第一位的。第二就是在解决债务清偿的同时,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因此,现在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的标准,就是一个非流动性标准。

现在我们想讲国际上的破产概念,它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就是指的一种事实状态,insolvency。然后才是指的是在这种事实状态下,通过一种集体的清偿程序,来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企业拯救。新破产法遵循的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所谓insolvency就是无力偿债,无力偿债基本的界定标准,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非流动性。不管你的资产负债表上,你是资产大于债务,还是资产小于债务,只要你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你没有流动性了,你说我这儿有块地,那儿还有一栋在建的工程,价值多少,但是你现在银行贷款到期了,你不能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入破产程序,你可以走法庭外的和解,债务重组等等。

但是,如果你不能及时地采取一些有效的清偿债务的措施,那么可能导致的局面有两种,一种呢,就是所有的债权人一哄而上,竞相寻求个别清偿,这个时候,是一种捷足先登的游戏规则。那么,其结果就是所谓的群狼扑食,这个时候你再大的企业,叫做"猛虎架不住群狼",也得让这些债权人给瓜分了,这是指的是在民事强制执行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会发生的局面。那么,如果说一个国家,比如像中国这样处在一种转轨时期,法制又不是非常健全,民事强制执行又不能得到切实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这些债务都不能执行,企业还不了债,它没有钱,但是它有资产,那谁也没有办法去执行它这些资产,它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不能执行,那么这

个时候,这些债务全部是处在一种呆滞的状态,债务大家都挂在帐上,(叫做)"应收款",然后企业没有信用,它没有办法获得资金,获得新的原材料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只能是在那儿不死不活地拖着。但是它的存在,就需要消耗财产,它需要给职工发工资,需要应付一些日常的费用,这个时候就在无谓的消耗财产,那么其结果就是若干年以后,它的财产比过去是大大地减少了,流动性根本谈不上,而资产负债的比例是在不断地恶化,所以若干年以后这个企业甚至是无产可破。

另外,就是在银行那边就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所谓的应收款,实际上是收不回来,企业存在的情况,它是呆帐,那么将来企业一旦破产,或者倒闭,以其它方式倒闭掉,那么就变成坏帐。这就是一个基本的情况,基本的规律。

所以,破产法的意义,第一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首先是在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第二,就是通过破产法的这种程序,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及时地被保全起来,在这种保全的状态下,可能会有两个结果。一种结果,就是通过企业的重整、再建,使这个企业恢复生机,起死回生,这就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普遍采用的重整程序。第二种情况,这个企业可能无法挽救,但是由于及时地保全了财产,那么就使债权人能够得到在目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清偿,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无论是哪一种结果,对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我们讲为什么需要破产法,我想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第二个问题,我讲一讲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那么可以说从七十年代后期以来,以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也就是美国现在的《破产法典》为起点,在国际上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破产法改革运动,这个改革运动的高潮,就是在上一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西方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新的破产法,可以说到目前为止,

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已经有了新的破产法,或者是修改以后的有关破产的法律的篇章。目前,日本和台湾,可能稍微晚一点,但是也抓紧在做。

总的来讲,在破产法改革运动中,有三大主题。第一大主题就是企业拯救,代表性的成果就是1978年美国破产改革法,也就是美国现行破产法典的第十一章,那么这个重整程序,它的基本理论依据,最重要的一个理论依据,就是所谓"营运价值理论"。通常,就是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它的价值都会有相当程度的流失,因为它大量的无形资产是不可以变现的,很难变现的,而现代的企业,都含有一定程度,甚至是相当程度的无形资产。另外,有形资产变现过程当中,也会有价值流失。所以,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企业当它在破产的时候进行的资产评估,比如说是一个亿的话,那么可能最后资产在清算过程当中变现,如果能变出五千万,那就已经相当不错了。通常,都要打一个很大的折扣,况且企业还有很多价值,它是不计入它的资产表的,比如它的市场的声誉、知名度,它的关系,它的内部的组织,员工的士气,它的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如果这个厂子一垮了,这个技术队伍就解散了,你要再重新组织起这么一个技术队伍,也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拯救企业是拯救它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得到一个比清算更高的回报,不叫回报,我们叫清偿,更高的清偿,应该是这么一个理念。

所以,美国破产法十一章,美国法学家总结出来一个规律,它叫做liquidationtest,就是"清算检验法"。就是在这个破产程序当中,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以什么来衡量的呢,是以在清算情况下,它所能得到的清偿来衡量的。所以如果拯救企业的结果,债权人得到了清偿,高于在清算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清偿的话,应该说这个拯救就是有意义的。

那么,重整程序主要的要点,可以说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营业保护,因为要让企业作为一匹活马继续生存下来,这是企业能够拯救的基本前提,所以要保护它的营业,使

营业能够继续进行下去,能够向债权人和新的投资者展现出它未来的前景。然后,重整程序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叫做"重整计划",这个时候就是要围绕企业将来怎么能拯救,要开展谈判。重整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多方的协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上的程序安排,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有新的投资者,他们一起来为拯救这个企业,以及对债务清偿的重新安排,来进行谈判,做出很多交易性的安排,最后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

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还有两个主题,一个就是消费者破产。这个问题在我们这儿,目前还不突出。消费者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使消费者从消费信贷导致的沉重债务负担之下,能够解放出来,它是保护消费者的,在很多国家消费信贷过于膨胀,使很多居民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那么当他们失业,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他们可能就在这种沉重的债务负担之下,生活陷入困境。通过这种法律的程序,使他们能够在划出一部分财产归他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剩下的现有财产,把这些所有的债务了结掉,使他们能解脱出来。主要意义在这个地方。

第三个问题,就是一个跟全球化有关的问题,跨境破产,cross-borderinsolvency,跨境破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是比较迫切的一个问题了,比如说我们这些年也发生了,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跨境破产问题,一个香港公司破产了,然后到内地来收它的财产,以及内地的公司要到香港去收财产。跨境破产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又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怎么来实现一破产一程序,把所有的财产都放到一个程序里边,把所有的债权请求都放在一个程序里边,来实现公平的清偿,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199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目前这个示范法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我们的新破产法在第八条里边,已经采用了比较接近这个国际上趋势的一个原则,我们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承认境外发生的破产程序,可以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然后规定了几个例外条件,主要是按照对等原则、公共秩序保留这么些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条件。

大体上国际破产法改革就是这三大主题。

王卫国:第三个问题,我们现行破产法的现状。我们可以归结为两条,第一条就是立法不统一。立法不统一的突出表现,就是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那么剩下的就是非国有的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到目前为止,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程序,在此之外,非法人的企业,比如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它们没有可适用的破产法,而这一部分非法人的企业,占了所有的注册企业的将近一半,也就是说,我们差不多有一半的企业,是不适用破产法的。这就给我们的企业将来走向世界造成了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是有保留的,它们现在是采取个案审查的办法。比如说在反倾销的时候,对你这个企业提供的成本是否采信,是否作为衡量你构成反倾销的依据,在这个问题上,他首先要看你这个企业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如果不认为你是市场经济主体,他就要采用第三国标准,比如说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在欧洲,它就采用的是新加坡的成本标准,很显然,新加坡彩电行业的成本比我们高,所以我们的企业很轻而易举地就被认定为倾销。那么现在他们认定中国的企业是否构成市场主体,有五条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有没有可适用的财产法和破产法。再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中国的破产法是不是被有效地

实施了,这又是一个问题。法律不统一,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实施不规范,因此现在很难讲中国的破产法是被有效地实施。

在企业破产法刚实施的前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很少,每年只有几十件、上百件,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很多企业现在发现破产是一个逃避债务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很多地方政府也支持企业干这个。企业逃债的结果,是把这些损失转嫁给了银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增加了潜在的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整个秩序,甚至说整个文化氛围都被改变了。所以我现在把它总结为,中国经济叫做一种逃债经济,三句话是"欠债有理,赖债有利,逃债有功"。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可能实现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你怎么来建立市场的信用?而我们都知道,没有信用的市场一定是一个低效率的市场。

前年我跟盛洪博士,一个经济学家,我们去美国考察新经济,我们就讲了,从表面上看,中国跟美国在新经济的发展水平上,可能相差也就是五年,但是要从文化和制度的层面上讲,可能相差不止20年。因为新经济的文化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共创未来,你们看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他们的那种交易安排,都是面向未来的交易安排。那么如果没有信用,你怎么可能去面向未来,怎么可能去共创未来?所以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缺乏信用的情况下,你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交易效率是很低的,很多交易创新是无法开展和实现的。所以要走向新经济,光是有一些技术人员,懂得那些高科技(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层面上、文化层面上有支撑。现在我们在这方面非常缺乏,目前这种逃债经济的状态,在极大地伤害我们的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力,所以这个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实际上,现在的中国,只要找到一种比较适当的手段,我们可以比较快地把这些积淀的几万亿的不良资产化解掉。这是有办法的。实际上你想银行这边一堆不良资产,企业这边一堆沉重的债务负担,我们现在同时把它拿掉,两边都很轻松,企业也解救了,银行这边的资产状况也改善了,但是你得按规则来,所以要有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来实现这个东西。

最后,我想讲一讲现在制约新破产法出台的两大瓶颈。这两大瓶颈,一个就是职工安置问题,第二个就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第一个问题可能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因为职工安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政治化了,把这个职工安置问题,跟社会安定联系起来了。所以这就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甚至有些人有点谈虎色变的那种感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职工安置问题。严格地讲,它不是一个应该由债权人来解决的问题。因为破产程序是解决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职工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债务关系,这个特殊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劳动力折旧,当时没有体现在工资里边,也就是说,把劳动力折旧全部集中起来了,而且集中起来以后没有形成一个基金,而是再投入了,把它投入掉了,所以多少年下来以后,现在搞国企改革,要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破产以后,职工自谋出路,政府也没有能力再把他们保起来了,那么他们自谋出路,以前的那个劳动力折旧你怎么给他兑现,就是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想,新破产法的起草已经经过八年了,从八年前到今天,应该说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相当一大部分企业职工,老企业老职工已经退休了,已经走社保了,还有一部分自谋出路了,这个问题在今天来讲,已经不是那么严重了。总的来讲,我个

人认为,再过二三年,可能职工安置问题不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安置问题最终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现在已经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我相信经过三年、五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是有能力把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职工安置问题,把它解决好,把这个计划经济的苦果(消化掉),最终消化这个苦果还是靠经济发展。那么现在我们要集中精力考虑怎么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个基本的道理,我们知道,经济发展了,经济繁荣了,总能增加很多就业机会。我想这个职工的问题,可能将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不在这些老职工的问题上,而是在这些新增加的劳动力,增量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包括我们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和农村进入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在未来几年当中,将会有至少是二个亿的农民,我相信在未来五年当中,至少还有二个亿,至少一个亿吧,我们不要说的太多,就这一个亿进入城市的话,带来的就业的压力和其它方面的压力都是很大,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在发生急剧的变化,我们现在已经不可以把农民圈在他们的土地上,他们必然的要进入城市,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在将来都远远地胜过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国有企业职工,在破产失业以后的安排问题。

那么,所有这些问题要解决,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发展经济。所以我们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怎么来建立一套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显然,我们正在起草的新的破产法,就是一个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着眼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因为它的基本着眼点第一就是保护债权,建立良好的债务清偿秩序,同时促进企业拯救。那么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之下,加上其它的因素,有可能带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们破产法的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不利于建立市场的信用,不利于保护金

融资产,也不利于真正的保护职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不要再过多地受那些所谓职工安置问题,或者所谓社会安定问题的干扰,应该促进新破产法的早日出台。

至于说到银行的债权问题,现在主要一个担忧,就是怕新破产法颁布以后,因为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放得比较宽,只要你无力偿债,你就构成破产原因,在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障碍,担心新破产法实施以后,破产企业的数量会大量增加,可能在短期内会形成银行的大量需要核销的坏帐。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个问题在短期内出现是有可能,但是这种可能性也不是太大,因为它受到另一个方面的制约,就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目前我们的法院系统,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也就在每年6000件到7000件之间,你不可能要求在新破产法颁布以后,短短的一年二年之内,它的能力能翻两番。这需要人员培训,还需要一些硬件设施,这都不是短期内能达到的。

另外,就是在有破产法的背景之下,是有利于开展企业法庭外的债务重组。这是经过科学研究的。因为有了一个严格执行、有效执行的破产法以后,当事人会考虑,如果我们之间达不成和解的协议,我们就得走破产程序。走破产程序将会是一个什么结果?那个结果是可预期的。当人们有了可预期结果的时候,他们就会去寻找一个比那个预期结果更好一点的结果,"两弊相权求其轻"。这个时候他们通过协商,来寻找一个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方案,得出的结果如果比那个有效破产的情况下最后的那个结果更好,他们会更乐意去走法庭外债务重组。因此,我相信在有效的破产法的前提下,企业拯救的效率会大大提高,中国的债务市场、产权市场会活跃起来。入世以后,大量的境外资本要到中国来寻找投资机会,会为他们提供一个新的投资热点。

最后我的一个结论就是,在起草中国新破产法的过程当中我个人的一点体会。这个体会,就是从个人的角度讲,我体会到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法学家不能仅仅是热衷于他

所感兴趣的那些学术问题,而更多地,我呼吁我们的学者去关心我们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我们这些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可能出来的不是学术成果,而是不断修改的条文,在这个法律草案的条文当中,已经倾注了我们大量的心血,但是我相信在这个当中,体现了我们这一代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感和良心,也能体现这一代人的智慧。也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改革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特殊的东西。所以,我们研究问题如果仅仅从理论、从书本出发,是不行的。必须是面对现实,必须是运用各种综合性的知识和方法,来寻找那些最可行的方案。

主持人:好,谢谢王教授。下面咱们首先看一看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然后把发言机会留给现场观众。

第一位网友叫做"盼望十一的唐唐"。他说我知道从2001年开始,美国申请破产法,包括环球航空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全球闻名的著名企业,特别特别多,他说实际上2000年时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的大公司倒闭个案,已创美国二十年来的新高,不过我仅知道这些数字,却不知道第一,他有两个问题:第一,美国那样的国家,它的大企业怎么也说破产就破产了呢?另外,让他们破产的时候,美国政府不心疼吗?他以为在美国破产是政府管,实际是法院管。第二个问题是,在他们的破产事件中,其当事人是不是能够基本获得公平利益,不知王教授了解美国是否如您了解瑞典那样,请讲解。

王卫国:可以说,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我对美国的熟悉程度超过了瑞典。

主持人:哦,那我们洗耳恭听。

王卫国: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因为美国是市场经济,政府并不关心企业,就是它并不去管企业。说实话,如果说关心企业,关心更多的还是国会,因为美国的钱袋是国会

掌握的,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应该说管钱袋的人最着急,美国政府是花钱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倒不是说美国政府就完全不管企业,不是这个意思,关键还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很大的承受能力,大企业破产对他们来说,司空见惯的事儿,无所谓。

美国重整制度的发生是在三十年代,学经济学的知道,三十年代,1929年有一个黑色星期五,股市狂泻,然后在1930年,就是三十年代初期,那个时候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黑暗时期,大量的企业破产,美国承受不了这个破产,国会临时在破产法里边加了几个条文,就是允许企业通过这种协商的方式,免于破产清算,这是最早的重整制度的起源,所以三十年代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又形成了一个所谓"钱德勒法案",这就形成了美国最初的重整制度。以后的1978年的(破产法),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美国人不是说不怕破产,他们也怕大规模的企业破产,那么遇到这个情况的时候,它不是政府出面采取什么措施,而是国会赶快立法,提供一种立法措施,提供一种法律机制,使大家有可能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市场手段,找到拯救企业的出路。

再一个,就是要考虑企业破产不等于它的现有资源的灭失。这是两个概念,企业破产,你丧失经营能力,用你现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最后这些企业往往是被整体卖掉了。那么就是你原来在财务困境下,你这个企业已经不能有效地运转了,那么走一个破产程序以后,可能另一家公司把这个企业就买过去了,付一笔钱,然后打发那些债权人,然后这个企业就易主了,可能在这个破产程序过程当中,这个企业的生产一天都没有停止过,它的产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并不等于生产能力的破坏。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观念上的想法,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资源的更有效的利用。

实际上在美国,98%以上的(重整)案件,都是他们债务人自己来重整,债务人自己来经营,打理这些财产。我到美国洛杉矶,曾经见过一个他们的联邦托管人,一个trustee,他拿着很优厚的待遇,但是基本上一年到头无所事事,但是呢,必须要有这么一个机构,有这么一些人,随时待命,哪怕是一天不干事,一天不干事是最好的,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的债务人是很诚实的,很少有发生债务人在重整当中,坑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们不是说这些债权人个个都很道德高尚,而是说有这样的法律机制在那儿威慑,他会考虑,你这些经理、这些董事,你不好好按照法律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话,马上财产一被接管,就等于你失业了。而且,这种案子越少,那么对他们来说,发生这种事情对他们名誉的损坏就越高,好不容易有这么一个事情,让trustee给接管了,接管了以后,那肯定这个新闻界就要爆炒,接管的原因是你有不良行为,那不良行为一曝光,你说这些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出身的人,将来上哪儿去找工作去?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主持人:很有意思。好,下面发言机会给现场观众。

观众:王教授,您好。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说,在您刚才所提到的新法出台的瓶颈制约因素里边,我有一个想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就是国有产权不能自由流动,事实上造成了这种新法,即使出台也无法有效地实施。请您对这个问题评论一下。

王卫国:现在,国有资产的自由流动问题,确实现在是不可以自由流动。所谓不自由流动的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是存在着一个威胁,或者一个危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是在这么一个阴影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政府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对国有资产的流动加以管制。但是我想这个问题的平衡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国有资产部门,你应该鼓励有利的正常的流动,去限制那些非正常的,也就是说以损害国家利益为

代价的这种流动。那么前提首先是要让它流动起来,然后,其次是要明确界定流动当中的异常行为。

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是叫做"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它是一个没有活力的制度,"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处处要它许可。实际上许可最后的结果,未必都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看了很多案例,如果你把那个国资局的官员贿赂了,可能经过国资局批下来的这个交易,国家的损失非常大,可是表面上反而给它合法化了。如果完全是流动的市场,有竞争的情况下,可能这种非正常压价的出售反而很难实现,比如说我进行拍卖,我招标、我拍卖,这种情况下,很难有那种非正常压价地出售,但是在批准的情况下,你出很高的价,我不卖给你,他出很低的价,我反而卖给他,为什么呢?因为你那么高的价买了,你桌子底下还能给我什么利益吗?所以问题在这个地方,将来要改变这个制度,就是首先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去改,将来应该把这个倒过来说,叫做"无禁止即许可",就是说你这个国有资产流动,你规定哪些行为是不能实施的,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流动的。你禁止,禁止了以后,就是许可的,然后规定一些正常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你去走,不应该有什么障碍。

主持人:谢谢您。

观众:王教授,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刚才您所做的非常精彩的演讲。在刚才王教授您的演讲当中谈到,现在企业的破产和逃避债务之间,在某些地方它是可以划上等号的。所以我的问题就是,在新起草的破产法当中,对于维护企业的破产以及避免企业逃避债务,为了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的破产法当中,对此是怎样加以规定的?请王教授简单地谈一谈。

王卫国:好,关于这个破产规范化,规范破产的问题,实际上这些年,国际上也有一些文件。我们在这个程序制度方面,首先一个,就是解决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因为目前很大的问题是很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规定得比较细,对程序上的很多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

第二呢,就是指导思想上,我们强调这么几点。一个就是债权人自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比如说我们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它是一个临时召开的会议,债权人不可能长期的在这个程序当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设定了一个叫做监督人的制度,就是债权人可以选出,或者委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作为他们的长期代表,来监督整个破产法进行的过程,主要是监督管理人的行为,提高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个,就是加大了对异常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在这个法律责任这部分里边,我们强化了破产的法律责任。现行的破产法里边,没有对违反破产程序制度的行为制裁的措施,只有一个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企业领导人的制裁措施。我们现在主要的关注力度在破产情况下当事人的异常行为,比如说欺诈性破产行为,破产当中的破产浪费行为,受贿行为,渎职行为等等,都有很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在涉及到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对那些在破产过程当中有欺诈的,那是永远不能免责的,我们有一个免责(制度),就是这个破产案件终结以后,过一段时间,你以前的债务没有还的,就可以一笔勾销了,但是如果有欺诈行为的,你就永远承担这个债务。

所以试图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来规范这个破产法的秩序,总的来说,要加大破产法程序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异常行为的制约的力度。

主持人:谢谢您。咱们节目已经基本告一段落了,最后每次都例行公事,我要问一个问题,由您用一句话回答。今天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您讲的是"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

程",谈到这个历程回首往事会有很多话会想要说,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只能说一句话。

王卫国:就是希望我们的新破产法早日出台。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

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中国近代社会主要矛盾和阶级结构的变化

历史复习专题总汇1 专题一:中国近代社会主要矛盾和阶级结构的变化 一、中国近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 (一)近代前期矛盾的变化 1、第一阶段(1840年至19世纪60年代), 本阶段是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这社会两大矛盾互相转化,更迭地起主导作用。先是民族矛盾,主要是英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居主导地位;后是阶级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中国人民大众的矛盾占主导地位。 1840年前后,欧美资本主义迅速崛起,英国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成为资本主义头号强国。而当时中国在清朝的统治下,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政治腐败,经济衰落,社会矛盾尖锐,危机四伏。为扩大海外殖民地和市场,英国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打开中国的大门,英国的殖民扩张要求和清政府的闭关自守政策,产生了尖锐的矛盾。战前,这种矛盾集中在鸦片问题上。因此,围绕鸦片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直接引发了战争的爆发。而英国资产阶级及其政府蓄谋用武力打开中国大门,则是战争爆发的根本原因。战争是以清政府的失败宣告结束的。随着《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中国的领土主权、领海主权、司法主权、关税主权和贸易主权开始丧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利用侵略特权,逐渐把中国卷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逐步解体。所以,鸦片战争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由原来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开始变为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从此,中国进入民主革命时期,中国人民肩负着反对外国侵略、反对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鸦片战争以后,英法不满足于既得利益,为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大门,扩大侵华权益,制造借口,发动了新的侵华战争。这是鸦片战争的继续,故称之为“第二次鸦片战争”。鸦片战争不仅没有解决中外民族矛盾,反而激化了国内的阶级矛盾——太平天国运动由此爆发。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为完成战争赔款,加紧搜刮人民;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也乘机勒索盘剥百姓。不堪忍受煎熬的农民,纷纷揭竿而起。因此,随着鸦片战争的结束,国内的阶级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人

中国行政改革

目录 1、引言 2、制度分析方法 2.1、制度分析方法概念 2.2、制度分析方法特点 3、行动改革的动力问题 4、行动改革的阻力问题 4. 1、基于利益和权力的调整而产生的阻力 4. 2、基于习惯和官本位意识产生的阻力 4. 3、基于对不确定性的忧虑而产生的阻力 4. 4、基于依赖性而产生的阻力 5、如何消除阻力 6、参考文献

中国行政改革动力、阻力制度分析 【摘要】:改革是权力和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它不可能使所有人在同样时间获得相同的收益。因此,改革必然会遇到阻力。行政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动力和阻力两种力量的对比和相互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对行政改革的动力、阻力多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不可否认,这种研究有它特定的价值,但在科学快速发展的今天,局限于这种方法有失全面。本文试图利用制度分析这个崭新的分析方法,重新考察我国行政改革的动力和阻力,旨在通过这种带有前瞻性的探讨和研究,为我国行政改革的制度创新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制度分析方法的介绍,考察论证了制度分析方法对中国行政改革的适用性。第二部分是对中国行政改革动力问题的分析,引出阻力问题。第三部分是具体分析了改革中的阻力问题并分析造成阻力的缘由。第四部分紧接着提出了消除阻力的办法。纵观全文,笔者严格遵守行政思维模式,从背景阐述、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着手,力求通过对我国行政改革创新的思考发现一些新的视角。 关键词: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动力;阻力

一、引言 行政改革是政府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行政效率的提高而对行政体制、行政方法及重大原则进行的变革。主要体现在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体制的改革以及行政组织体制的改革。当代世界各国的行政改革既有改革的一般必然性,又有当代社会的特殊必然性。一般必然性主要包括:调整社会矛盾的需要、适应环境的需要以及克服行政阻力的需要;而特殊必然性则主要包括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地位的凸显、政府自身的困境以及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思想中提出要按照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由此可见,服务、法治、责任、廉洁是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向,也是引导改革实践和政府转型的灯塔。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深化政治体制的改革,使其在符合本土的前提下不断顺应时代潮流,逐步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特色问题进行比较。比较公共行政比较什么呢?美国学者海迪认为,比较行政尽管有不同的视角,但最基本的是“作为焦点的官僚制”[ 2](p.78)。 中国行政制度改革一方面在上层建筑和整个政治系统中占有重 要角色,另一方面又和企业体制一样是经济体制的核心构件。因此,

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1.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的期限为7个月。自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或自仲裁法院作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理的裁定之日起,进入该程序。进入调查的裁定,由仲裁法院的独任审判员作出。在此期间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负责保全债务人财产、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如果认为企业状况有好转可能,仲裁法院可裁定进入优化财务状况或外部调整或和解程序;如负债过多,亏损严重,仲裁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调查终结后,最多不超过10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通过进入优化财务状况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2).通过进入外部调整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3).通过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诉讼程序的决定; (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5).确定对行政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破产管理候选人的要求; (6).确定应当向仲裁法院推荐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性组织; (7).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名登记簿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享有表决权。 (2)仲裁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职权: ●通过有关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进入外部调整的决定,有关变更财务优化 期限、变更外部调整期限的决定; ●批准和变更外部调整计划; ●批准优化财务状况计划和偿付欠款表; ●批准对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 ●向仲裁法院推荐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破产管理人候 选人,推选自律性组织; ●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个登记簿管理人; ●通过有关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 ●通过有关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过有关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组成人数、选任其成员的决定; ●授权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某些决定的职权; ●选任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 (4)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根据其债权数额占金钱债务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总额的比例(列入债权人债权表的),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乡音的表决权数;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一)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一)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 (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 (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解读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解读 中央党校教授:中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体现在哪里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么,怎样理解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有哪些涵和具体体现?如何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 迈进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为什么变了?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不可能因主观好恶随意选择;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要科学理性、及时敏锐,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 ●“美好生活需要”容更广泛,原来的“硬需求”并没有消失,呈现出升级态势,新生的“软需求”则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 ●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在什么发展阶段干什么事。“发展起来后”的中国不是说不需要发展了,而是需要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高效益的发展,是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 记者:1956年党的八大就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将社会主 . . . w d .

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为何会在当前这个历史时期发生变化?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辛鸣: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反映,判断社会主要矛盾要注重两点:一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不可能因主观好恶随意选择;二是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要科学理性、及时敏锐,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不准确、不到位会极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损害社会发展进步。 之前提出的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是建立在当时社会生产力相当落后的大背景下。这一主要矛盾判断是科学准确、积极有为的。根据对应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矛盾我们可以称为“发展起来前”的矛盾。 经过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告别贫困、跨越温饱、即将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渐成熟定型。这一切有目共睹的巨变,都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当然会发生相应变化,我们可以把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称之为“发展起来后”的矛盾。 透过现象看本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还是来自生产力的发展,导致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最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 . . . w d .

《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在线作业

《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在线作业1.第1题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2.第2题 责任政府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归责原则基础上的()制。 A.首长负责 B.政府问责 C.行政监督 D.引咎辞职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3.第3题 下列不是政府的本质特性是是()。 A.阶级性 B.政治性 C.社会性 D.自律性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4.第4题 有效政府以()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5.第5题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6.第6题 下列关于地方的专有权力不正确说法的是( )。 A.地方教育事业 B.维护社会治安 C.地方财产管理 D.本地区财政、税收、工商、贸易管理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7.第7题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8.第8题 法制的核心是()。 A.依法办事 B.依法行政 C.依章办事 D.依章行政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9.第9题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0.第10题 干部人事制度创新以改革()为重点,探索干部管理新机制。 A.公务员制度 B.政绩考核 C.干部人事制度 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1.第11题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2.第12题 有效政府以()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与展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管理学(亦称行政学)作为政治学与管理学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作为与中国改革开放现实密切相关的应用性学科,在中华大地上异军突起,锋芒毕露;并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行政管理学正在向新的广度与深度发展。因此,探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寻求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对策,展望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前景,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学基本上是从“零”开始发展的。但是在改革现实的需求、领袖权威性的倡导、传统理论的影响、国际环境的促进以及学科本身的适用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中国行政管理学取得了飞速发展与长足的进步,为学术繁荣、人才培养及机构改革的推进作出了突出贡献。总的说来,中国行政管理学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其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1.使行政管理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初步确立了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框架体系,使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界限越来越清晰,并取得了自己应有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2.学术研究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形成了若干个部门行政管理学和专业化比较强的研究领域。中国行政管理学在注重研究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部门行政管理学,如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文化行政管理、科技行政管理等的研究力度,促进了中国行政管理学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和专门化。 3.行政管理学的学术团体与教学科研机构急剧增加,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体系。在学术团体方面,1988年建立了中国行政管理学会;1987年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会;1993年还成立了全国行政管理青年研究会;1995年以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建立了行政管理学会。在研究机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及部分高等院校都创办了大量的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在行政管理学教学方面,全国除国家行政学院外,还成立了30余个地方行政学院。在高等院校,有20多家建立了行政管理学系或专业,在教学层次上:有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和大专等各个层次的学历教育,并且我国自90年代末期还开展了公共管理硕士 MPA、学位教育。 4.培养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学专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他们大多数目前已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同时向社会,特别是向青年学生和党政机关传播了行政学方面的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政府管理有其客观规律,政府管理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企业破产法律规范汇编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读)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一、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发展现状 (2) 1、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特征 (2) 2、当代中国行政改革取得的显著成就 (3) 3、当代中国行政改革存在的不足 (4) 4、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经验 (5) 二、当代中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 (5) 1、政府即为改革主体又为改革客体 (5) 2、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协调 (5)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具有较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6) 4、政府职能转阻力重重 (6) 三、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7) 1、探求解决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处理对策 (7)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8) 3、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9) 4、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9) 5、健全行政运行机制及政府职责体系 (10) 6、提高政府效能完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11) 7、深化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建议 (11) 【参考文献】 (13)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摘要】为分析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现状,研究行政改革的难点,找出促进我国行政改革发展的对策,撰写本论文。本论文运用马克思基本原理,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概论、中国行政史、公共政策、行政组织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等知识。纵观当代中国行政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行政改革的任务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行政改革的出发点和主要动力。横向比较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各项措施,从现状、难点和对策三方面进行分析。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很大作用,目前的政府管理,无论从组织架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与计划体制下相比,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在充分肯定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政府依然强势不改,继续扮演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角色,忽视或者淡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甚至继续把大量的公共财政资金投资于竞争性领域,继续强化政府的行政审批色彩,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市场作用和行政权之间的扭曲,引发政府行为的紊乱,助长权力行使的非理性,而且还有可能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政府的公信力大大下降。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认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与矛盾,认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强调为我所用,不能照抄照搬。探索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沿理论成果,总结各地改革的基本经验,预测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对于推进当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突破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体制障碍和瓶颈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需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起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克服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难点,推动我国行政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体制改革;难点;对策

浅析当代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浅析现代中国的行政管理改革中的官僚制理性精神 事例: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朝代众多。有着很长的官僚制历史渊源。历朝历代都对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特别重视。但是在众多的朝代中,无一例外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传统权力和超凡权利比法定权利更具有影响力。即使到了近代中国的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的官僚制也依旧如此。虽然中华民国时期提倡三权分利,依法统治,依法办事。但是在实际地行政管理现实中依旧是人性大于法制,人情管理的成分远远多于理性管理。这违背了现代官僚制最基本的理性特征。现代改革开放的中国不断发展,政治制度也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加快,行政法制化改革的深度也越来越深,越来越细微。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公共行政法制化越来越促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 理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的组织模式是一种层次分明、制度严格、权责明确的理想的等级制组织模式,和现在人们对“官僚”一词的含义理解不同。【1】它是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位特征,以社会管理为目标的组织形式。韦伯通过区分三种权威模式,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合理合法型权威来论证自己的官僚制理论中具有相当的理性因素。 官僚制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它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1)实行集权制,组织的权威和权力来自与法律和各种明确的规定。(2)要求组织功能和办事程序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减少摩擦,降低人和物的成本。(3)在组织内部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严格等级制。(4)个人呢职责和所得到授权只取决于其所占据的职位。(5)采取测验考试等形式,以技术资格为根据选择任职者。官职是被任命的,官员的职位通常是终身性质的。(6)非人格化的管理是最基本的制度要求。(7)组织运行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流程和指挥链条,纵横交错、按部就班的进行。【2】 官僚制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基本精神及其价值就是理性,概括地说,官僚制拥有的理性精神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对组织效率的追求。第二,非人格化的组织管理。第三法制精神。 在现代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府充分的吸收了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的理性因素,将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越来越理性化和高效率。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行政组织是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缺乏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而先天拥有的各种理性精神。如自由契约精神、法制观念、竞争观念、效率观念等。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行政体制显然早已不适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是中国共产党充分的吸收韦伯官僚制理论中的理性因素,理性精神,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行政管理制度,大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化发展。 进入21世纪的新时期,中国的行政组织的发展出现了止步不前的状况。新的世纪面临着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但中国的行政组织改革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90年代的行政体制缺乏合理的职类分类和职能分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技术化水平比较低,讲门第、拉关系等缺点逐渐暴露出来;重人治,轻法治、重身份,轻契约的感性精神占据了官僚制中理性精神成长的空间;行政管理“以身份取向”凌驾于“成绩取向”之上,官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国政府改革练习2

世界上惟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是(答案:C )。 A.法国 B.美国 C.瑞士 D.英国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不正确的是(答案:A)。 A.年轻化 B.科学化 C.民主化 D.制度化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答案:D)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是:(答案:A)。 A.行政机关外部并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内部 C.上级行政机关 D.下级行政机关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答案:C)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有效政府以(答案:D)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干部人事制度创新以改革(答案:D)为重点,探索干部管理新机制。 A.公务员制度 B.政绩考核 C.干部人事制度 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答案:C)是社会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A.组织质量 B.机制质量 C.市场质量 D.体制质量 知识经济时代以(答案:C)为基础。 A.权力配置 B.组织机制 C.信息技术 D.产品更新 责任政府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归责原则基础上的(答案:B)制。 A.首长负责 B.政府问责 C.行政监督 D.引咎辞职 重塑政府的改革趋向体现在“控制行政理念”向(答案:C)转变。 A.即使行政理念 B.信息行政理念 C.服务行政理念 D.人本理念 有效政府以(答案:D)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 D.配置效率 (答案:B)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的国家。 A.德国 B.瑞典 C.美国 D.英国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答案:C)。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是(答案:B )。 A.最高权力机关 B.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构 C.最高司法机关 D.最高军事统辖机关 政府职能是一种(答案:D)职能。 A.事务性 B.行政性 C.服务性 D.公共性 下列关于地方的专有权力不正确说法的是(答案:B)。 A.地方教育事业 B.维护社会治安 C.地方财产管理 D.本地区财政、税收、工商、贸易管理 邓小平关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观点主要是(答案:A,C,D,E )。 A.党内监督 B.舆论监督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1501504.html,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作者:李妍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8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出台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个人破产制度却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这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未来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能力,彰显法律公平之价值。 关键词: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人格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残缺也会导致其他法律制度在体系上的不完整。新《破产法》将自然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不能不算是个小小的缺憾。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亦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 1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范围的界定 对“个人”的含义界定问题,即个人破产是否应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的问题。我国学术大致有如下两种倾向:一为商人破产主义。即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适用破产制度,而对 一般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另一种意见就是一般人破产主义。个人破产不仅包括商自然人,还应包括一般消费者。即认为应赋予所有自然人在内的一切债务人都具有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者认为,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而一般人破产主义者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只有将自然人都纳入了破产法调整,才能够利用该法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的种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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