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法治三十年网络征文三等奖

作者:尹秀超

[内容提要]:本文在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成就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国破产法立法进程及其特点作了点评,剖析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今后应当进一步注意按照市场经济理论要求,对破产法的本质和目的\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方面予以修改和完善,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破产法立法进程制度经济学

到今天,中国改革开放恰好走过30年的光辉历程。改革的实质就是制度革新。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法制建设也取得可喜成绩。三十而立,不破不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并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对中国破产法立法的回顾-以不同时期的经济理论为视角

破产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经济上的破产,并不必然引起法律上的破产。法律上的破产,以有破产法律制度为前提。破产法律制度发源于古罗马时期。随着经济改革和法制改革,我国破产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发展完善,历经二十余年。不同时期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变迁,折射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程。

1: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建立初期,面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政治围堵,中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统一配置社会资源。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自己的财产,产销都是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没有盈利的动力,也没有亏损的风险。没有破产经济现象,也没有破产法律制度。

2:商品经济时期

计划经济缺乏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长时期脱离世界经济体系,中国经济缺乏更多的要素资源和市场空间。经济体制亟需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二个方面,一是放开物价,建立商品市场。二是政企分开,对企业实行产权改革。这二个方面正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有企业出现亏损乃至丧失清偿能力,但政府没有采取破产法律方式解决,而是采取了“关停并转”和财政补贴的行政方法处理,这种制度选择,虽然违背了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但符合我国从长期的计划经济刚刚向商品经济转轨的具体国情。

1985年我国全面推行“拨改贷”、“投改贷”政策,随之而来的是资本金短缺和高息举债。企业债务利息负担进一步加剧,加上产品结构失调造成的滞销、盲目扩张造成的经营管理混乱以及三角债的长期困扰,企业陷于“高负债—低效益—再提高负债”的恶性循环。中国经济出现严重失衡。改革开放受到严重挫折,经济出现倒退。

同期破产立法随着经济改革呈现动态变化。 1984年,部分人大代表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议制定企业破产法。1985年2月9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破产规章《沈阳市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处理的试行规定》开始实施。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关闭,这是中国第一家公有制企业破产。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开篇即申明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制定本法。清晰地反映了当时的改革特征-国家主导。该法没有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予以平等保护,将劳动债权放在第一顺位,国家债权放在第二顺位,破产债权放在最后顺位。该法试行18年,没有一起适用该法和解与整顿程序拯救企业的成功案例。有人认为这说明以政府为主导的破产立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自身特点。笔者认为,这反映出当时经济改革面临许多困难,政府必须参与甚至主导破产程序,这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并非不尊重市场经

济规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这在实际上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这是对市场经济的错误理解,间接导致了同时期我国破产立法工作走向偏差。

随着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建设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1991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设立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全民所有制法人型企业。但条文过于简单,缺乏详尽严谨的程序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瑕疵,造成了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与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3日下发《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指导精神仍然是政府主导市场,行政干预破产,没有及时转变立法理念,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3: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发表著名的“南方谈话”,指出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中国开始全面的市场经济改革。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3月八届人大财经委组织破产法起草工作。破产立法主要面对三个问题,第一个是社会保障问题;第二个是国有企业老大难问题;第三个是银行所谓的金融风险如何防范。很多学者认为这些不应当是破产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反映。制定法律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制定法律必须考虑大环境大背景,不能闭门造法。在当时大背景下,破产立法必须考虑如何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从经济学的观点检验,我国在特定时期保护劳动债权的破产立法模式使得破产企业职工解决后顾之忧,给社会带来稳定,给劳动职工增加的福利超过了破产企业债权人足够补偿受到的损失,社会福利总体实现了增值,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1994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于是出现假破产真逃债,以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联合当地法院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1996年7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问题及时作出补充规定。

针对破产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强调有关破产的特殊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格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规定破产企业所有财产包括担保物均可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与职工安置费用。国务院前后两个通知文件对职工失业救济和安置费用的规定,与当时的破产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被称之为政策性破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6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又实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法律规定。

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重组过程中一度盛行MBO,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大讨论。MBO又叫管理层收购,它更多的使用了杠杆清购(the leveraged buy-out),即企业经理人用大部分的借款购买企业,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就有国有企业自有资产。实施管理层收购,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并不相符。由于对管理层收购问题,以及职工失业、下岗等问题在破产法中相应的制度安排存在不同看法,新破产法草案一度被搁置。

2003年十届人大再次将破产法列入立法规划。新一届破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立。这时期国有经济的比重按工业产值,已经从1978年的82%下降到2006年的9.7%,为破产立法完成了经济上的准备。

由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国企改革不能深化,导致政府被迫向许多应当破产的国企继续输血。但个人理性选择与社会理性选择的不一致早已被阿罗从理论上以予以证明。许多地方继续借国企改制之机,从事破产逃债行为,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使政策性破产制度不仅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国资委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但核销的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2006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厌恶风险的经理人的成本,对企业领导人产生了激励效用。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起一套崭新的破产法律制度。该法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从颁布到实施的准备期如此之长,是历来法律所没有,充分反映了破产立法的复杂性。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法律和司法解释较妥善解决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遗留的特殊问题,建立起破产法律新的博弈主体结构和博弈手段,有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政府、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在破产过程中的博弈。

200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该司法解释尊重了市场经济规律,对悬空债权明确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对于剔除不合格的市场交易参与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我国破产立法过程,笔者认为,伴随着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破产立法始终受到我国经济改革方向和进程的制约。破产法律的制度变迁与经济转轨呈现紧密的互动。总结起来,我国破产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法理变迁,第一阶段是以政府主导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为目标的强制破产主义;第二阶段是以法律作为改革利益再分配平衡器,以救济破产企业职工为重点的福利破产主义;第三阶段才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平等保护债权、债务,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破产预防主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特点

1:借助改革成果,调整立法宗旨

翻阅法学家们的著作,在检讨立法科学性时大多归因于立法观念的陈旧落后。笔者认为,本质的原因不是立法观念的落后。立法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而不完全是起草者基于理性的制度设计过程。法律是否变革,如何变革,取决于立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旧的破产立法只能适应同时期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结构服务。90年代初期,社会出现动荡,一部分人对改革开始动摇。稳定压倒一切。为保障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破产立法不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作出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规定。这不是观念的落后,而是经济体制的原因。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以后,非公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新的破产立法借助改革成果,调整立法宗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为宗旨,公平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非公经济企业的债权债务,而

不再分别立法,政府也不再对破产过多行政干预。这是尊重和服从了市场经济规律。

2:借鉴国际经验,移植市场重整制度

契约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破产企业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况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约束,每个债权人都有激励争先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但并不非所有破产企业都没有生存价值。按照波斯纳观点,破产法可以被看作是契约的标准,它的存在可节约交易成本:债权人和债务人无需就相对低几率的事件进行复杂地谈判,增加交易成本。正是运用这些经济学理论,美国2005年新通过的破产法对11章重整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国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及时借鉴和移植了市场化重整制度,替代旧法的行政重整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

3:注重债权人权利,平衡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

新破产立法,既注意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也注意根据中国具体国情,作出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新破产法允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不当行为申请撤销与无效,规定债务人破产不再需要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还特别给予了新破产法较长时间的准备期,对新破产法颁布前遗留的职工工资福利问题作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而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发生的职工债权不再优先,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只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既妥善解决和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后顾之忧,又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遗留问题。

4:移植破产管理人制度

旧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中必须有政府部门人员。新破产法移植专业

管理人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使得破产程序较以前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5:规定了跨境破产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能力只进行封闭经济,不开展国际贸易。改革开放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使得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急剧增多。近年来我国也纷纷在海外设立公司,如2007年国家拿出2000亿美元成立中国投资公司进行国际金融投机。为适应新的经济理论和经济现象,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具有司法管辖权。同时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

总结起来,新破产法的立法特点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最新成果,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司法程序为手段的,对特定对象的特定保护,发展到以尊重和服从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力量的市场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立法展望

任何一部法律从立法到实现法律目标都要经过一段距离,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决不是简单一部成文法就能够涵盖的。破产企业面临和解、重整或清算的抉择时,涉及不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重新配置,加上市场的不完备性和法律的不完备性,会加剧破产法实施的挑战性。尤其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摆脱宜粗不宜细的思维局限,增加了法律的不完备性。改革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会因为新破产法的通过而裹步不前,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研究,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展望未来,笔者认为,破产立法研究应当继续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深刻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本质。

破产法的本质是什么?传统法学理论往往把分析的重点局限于破产的公平和公正方面,认为破产制度是保障对破产财产的有序清偿。因此经常在是选择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选择保

护债务人利益不知如何定位。破产法表象下有着清晰的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并不过分强调对哪个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定位问题,只关注如何使破产成本最小化,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一些顶尖的法律经济学学者发表了大量的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破产法的风险、激励和效率机制,为传统破产法的公平理念注入新的研究视角。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企业可以看作是一个利益和产权的框架。产权内容包括对企业的三种权利:控制权;企业财产所有权;以及对企业利润索取权。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政府就是依据由法律规则和契约组成的一束复杂的合同束来分享这些权利。企业正常运营的时候,各利益主体可以依据不同性质的契约分享应得的产权。但当企业出现危机,濒临破产的时候,由法律规则和契约组成的合同束发生了变化,产权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分配。破产法实质上就是一个集体清偿、重新配置破产企业资源的机制。从破产的申请、受理,到破产财产的管理、拍卖、分配;从破产程序的发动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它都不仅注意使每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正清偿,而且更注重追求有效率的结果,注重减少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在所有权保护中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最佳产出。所以,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破产制度的经济本质,用经济学的风险和激励制度去实现社会资本结构的改善,减少破产交易成本,创造最大化社会利益,才能使破产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建设。

2: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破产立法理论,发挥破产法律制度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救济功能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法律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和谐共生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旋律。破产法理论也从最初的破产惩罚主义过渡到破产保护主义,又发展到今天的破产预防主义,具有一定救济功能,而不再是一部简单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如日本的《民事再生法》规定“本法通过规定经济上陷入窘境的债务者制定获得了多数债权者同意且法院认可的再生计划等,适当调整有关债务者与其债权者民事上的权利关系,并且以寻求有关债务者的事业和经济生活的再生为目的”,《公司更生法》规定:“本法通过规定有关陷入困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更生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适当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达到谋求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事业维持更生的目的。”我国的新破产法虽然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有关破产和解和重整的先进破产法理论,但规定的仍然过于原则,且在破产预防和破产救济方面规定的仍然不够具体。今后破产法修订时,笔者建议应当注意更大程度地发挥破产预防和救济功能功能。

3:应当允许和鼓励债务人策略性破产

波斯纳认为,破产既是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又是债务人的权利。经济学研究发现,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比司法干预成本低,效果好。从强制破产到自愿破产乃至允许策略性破产的变易,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囿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好面子的束缚,中国的企业谈破色变,更不要说主动通过策略性破产,与债权人博弈取得均衡(策略性破产不同于恶意破产和破产逃债)。事实上,美国和其它很多国家破产立法中有一项绝对免责原则。该原则规定:当破产债务人的股东在破产中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时,债务人有权强迫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债权人如果想实现自己的债权,就会选择与债务人合作、协商而不是简单的主张债权。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是否选择申请破产,选择什么时候申请破产,申请破产中选择走什么破产程序,可以成为债务人运用的一种策略。笔者建议,今后破产法修订时引进绝对免责原则,允许和鼓励债务人选择策略性破产。

4:应当研究考虑有关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文化传统、道德、宗教等因素,都会对一国的制度选择产生影响。但在我国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不能不还。因此新破产法没有引进自然人破产制度。另外一

个原因,也由于我国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结构。美国经济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济特点是消费经济,即消费拉动需求。但我们国家的经济是投资经济,即靠投资拉动需求。比如200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9210亿元,仅占中国总量GDP246619亿元的36.1%。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消费经济必然会大量增加。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即使是消费经济,也不再是现货交易,存在时空距离。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必然需要信用经济。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中国信用卡持卡人已经达到1.1亿张。预计今后还会迅猛发展。信用经济膨胀的一个副作用必然导致个人欠款增多,最终因还不起银行贷款而个人经济破产。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的破产申请案有75%是个人申请者。另外,中国商自然人也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增加。如果届时我国仍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会有大量的商自然人破产或失败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给很多人带来难处。不可否认,我国破产法理论界尚未对自然人破产问题展开充分的研究。对于商自然人破产界限的确定、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滥用破产程序的预防、破产财产范围在时空范围内的确认标准、破产管理人个人队伍的建设、个人破产免责条件等问题,在我国都还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需要继续研究和准备。

5:有关自然灾害破产制度

2008年5月12日,中国发生汶川大地震。很多人成为无家可归者。但他们很快发现,他们贷款购买的房屋即使因不可抗力完全毁掉,无法实现贷款买房的合同目的时,他们仍然负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而这时他们是一无所有啊。而且很多公司生产能力也受到严重损害,短时期根本无法恢复生产能力。无独有偶,美国2005年因“卡特里娜”飓风导致奥尔良有数以万计的受灾者。许多原本不存在债务偿付困难的消费者一夜之间资不抵债。美国立法者曾为此引发激烈争议。有人建议对灾民取消当年通过的《美国破产法》修正案中的严格限制条款,沿用旧法中破产申请可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得到联邦破产法庭批准的规定。笔者认为,中国实行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谐共生才是中华民族奋斗的方向。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并且明显失去清偿能力的现象如何妥善解决,是我们遇到的新问题,应当加以研究和完善。

6:及时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现代经济是由金融主导的开放经济。按照法律和金融发展理论,大多数经验数据研究支持法律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这就要求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存款保险和破产重整两大核心支柱的现代金融机构特殊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既能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升社会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又能确保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符合总体社会效率。因此现代破产法认为,当金融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即使不一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应该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和重组程序。这样一个激励机制也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公司化和市场化,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但我们现在在金融机构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更多的仍是在行政与市场手段之间摇摆,缺乏一个清晰的市场主导的关闭破产和清算的法律框架。金融机构的破产还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时,金融机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于支付客户存款本金和利息。这些规定显然与最新通过的破产法内容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何取得行政干预与市场主导二者之间的平衡,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7: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移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虽然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先进成果,但事实上这并没有解决世界广泛存在而且在我国尤其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突出表现就是破产管理

人是基于一种严重不对称的法律服务供给。新破产法仅规定了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债权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法律没有用强制性条款加以确定,给延长程序的讨价还价留下法律漏洞。有可能导致增加程序的成本,也不利于对管理人有效率的激励。如何设计一个能够给管理人带来最优激励的制度,有待于在实践中总结。

8:鼓励制度创新,创立求偿权交易市场

破产法律程序缺点之一就是程序漫长。这种时间成本对很多债权人是巨大的障碍。创立求偿权交易市场可以让这些债权人尽早结算请求权,不必等到未来的某一时点,还可以为债务人企业的价值和重整的可能结果提供评估市场。破产求偿权交易体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理念,即人们对困境中的企业风险评估不同,加上不同的风险偏好,如果能够实现求偿权的自由交换,就会实现对企业资产价值评价最高或对重整最有信心的人控制企业,而实现求偿权变现的人也可以及时得到需要的资本,投入到最有效率的产业。这样既实现了风险资本的最优配置,又实现了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最优配置。笔者认为,法律和执法者应当勇于制度创新,允许当事人创造有效率的“破产债权交易市场”。

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之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对经济的调整作用。中国经济在继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已遭遇到通货膨胀的阻击,而世界经济发展目前又进入周期下降过程,这必然会导致破产现象增多。承认破产现象的经济属性,根据它的经济本质和经济特点,积极借鉴并吸纳各国成熟的破产立法经验和改革成果,制定、发展、完善相应的破产法律规范,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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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秀超,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联合国国际生态合作组织法律顾问。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

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一)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一)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 (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 (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破产法(第二版)

《破产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破产和解程序的类型。 2.简述我国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制度。 3.简述破产程序的开始及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附:参考答案 1.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所谓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时,主动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取得法院许可以后,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第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所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还没有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经法院同意之后,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然后由法院裁定许可,并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2.新《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可见,我国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制度可以概括为"一个主旨、两种情形"。所谓"一个主旨",是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一定是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所谓"两种情形"是指,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与营业管理可以有两种情况,即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或者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参与的管理,所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分为两种情况,即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在破产程序由何时开始的问题上,有的国家采取宣告开始主义,以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有的国家采取受理开始主义,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开始的。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第一是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第二是限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第三,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五,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论述题 1.论重整程序的终止。 2.论债务人财产。 3. 论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附:参考答案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律规范汇编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读)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引入的,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事务的专门机构。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功入选首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持续至今。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在济南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山东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并形成了“立足烟台、辐射全省,进军北京”的发展规划。 瑞成文化: 瑞成公司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高效、诚信为信仰,恪守“专业,成就永恒”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实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作业、民主化管理,形成了集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资产变现、人员分流安臵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格局。 业务范围: 瑞成公司汇集了一批知识层次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的专业人才,经过多年的磨练、配合,已经形成了专业的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服务团队,有着较为完善的服务项目,建立了适用多行业、多层次企业服务体系。 *公司业务:可以代公司起草公司设立、变更相关文件并代为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为公司注销、资产清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制定公司章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参与公司解算清算事务,对公司尽职调查,为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等 *破产清算与和解: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客户制定破产预案,制作公司破产申请法律文书,代表客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主张客户权利,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帮助客户拟定和解协议、参加和解谈判、执行和解申请 *劳动事务: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撰写和修改,对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或者员工手册作合规审查,设计企业解散或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进行劳动法的专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瑞成业绩: 瑞成公司秉持创新的理念,以创新的思维,用创新的方法,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臵、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重点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b9965262.html,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作者:李妍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8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出台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个人破产制度却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这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未来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能力,彰显法律公平之价值。 关键词: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人格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残缺也会导致其他法律制度在体系上的不完整。新《破产法》将自然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不能不算是个小小的缺憾。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亦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 1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范围的界定 对“个人”的含义界定问题,即个人破产是否应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的问题。我国学术大致有如下两种倾向:一为商人破产主义。即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适用破产制度,而对 一般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另一种意见就是一般人破产主义。个人破产不仅包括商自然人,还应包括一般消费者。即认为应赋予所有自然人在内的一切债务人都具有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者认为,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而一般人破产主义者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只有将自然人都纳入了破产法调整,才能够利用该法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的种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2年第一学期10级法学专业商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20分) 1、商法人: 2、公司法: 3、股份发行 4、破产管理人 二、填空题(10分) 1、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连带性。 2、商个人的类型在我国表现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设立类型有和。 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准确性、及时性。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和。 三、选择题(20分) 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 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的1万元债务与乙的债权相抵销 C. 乙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 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 A. 证券业协会 B.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 A. 合伙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破产费用不包括( )。 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权人交通费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 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 A.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所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垫付资金 C.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拟定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对外签订合同 D. 接受债权申报 8.保险欺诈不包括( )。 A.投保人故意虚报损失,骗取保险金 B.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C.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 A.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 D.清缴所欠税款 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 A. 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30分)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2、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有哪些? 3、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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