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号》应用指南

一、总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以下简称“本准则”)适用

于中国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计师”)审计保证性职业舍入交易,其

目的是确定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以确保会计师能够提供有关交易的审计

意见。

2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确保遵守本准则,会计标准和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的发布的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审计事项的会计准则。

二、审计工作重点

3会计师审计保证性交易应收集并分析充分的审计证据,以确保交易

实际发生、履行了涉及的所有条款、交易记账是准确的,以及相关用途是

合法有效的。

4会计师需要深入了解保证交易中所涉及的各方,以及这些交易的背

景和目的,并要求有关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交易的完成情况相关的证据,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5会计师在审计保证性交易时,应收集并分析各方的证据,根据有关

的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深入了解交易的内容、条件、处理程序、成本结构、风险承担以及支付率等,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会计师还应证明交易的用途是合法、有效的,并确保交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避免潜在的不良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应用指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指导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遵循的准则。该准则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更加准确、规范地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和客观性。 《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计对象的选择:指南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审计对象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规模、业务类型、财务状况等。同时,指南还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对象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审计对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审计计划的制定:指南对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包括确定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任务和工作内容、分配审计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3.审计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指南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一般审计程序,包括开展初步审计程序、进行检查与复核、进行实质性审计程序等。指南还对一些特殊的审计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4.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指南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如何收集、评价和使用审计证据。指南强调了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相信度,并对一些常见的审计证据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5.审计报告的编制:指南对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指南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应用指南》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但并不是硬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同时,指南中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应用指南》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的参考依据,它的制定旨在提高审计质量和客观性,规范审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学习并遵守这些准则,以保证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持续经营》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持续经营》应用指南其中,《持续经营》是审计准则的一部分,是指审计师必须评估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文根据《持续经营》应用指南的要求,探讨持续经营评价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持续性。审计师应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监控活动等,以判断其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此外,审计师还应评估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以了解企业是否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其次,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方法包括实地考察、核实账簿和记录、分析财务信息等。实地考察是通过与管理层和员工的交流,观察企业经营状况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实账簿和记录是审计师通过检查企业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和相关凭证等方式,核实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分析财务信息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再次,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结果应当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如果审计师认为企业存在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应进行适当的提示。如果企业存在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够使用适当的修正意见或重大事项段落进行披露。 最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仅在初始阶段进行,还应在审计过程中持续进行监控和评估。审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评估方法和过程,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持续经营是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持续经营》的应用指南为审计师提供了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详细步骤和方法,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保护公众利益。审计师应按照指南的要求,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全面评估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合理的披露,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同时,持续经营能力评估也需要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和建议。最后,审计师还需持续监控评估结果,以及时发现变化,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20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函证》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函证程序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1.函证程序通常用于确认或填列有关账户余额及其要素的信息。函证程序还可用于确认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签订的协议、合同或从事的交易的条款,或用于确认不存在某些交易条件,如“背后协议”。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2.当询证函致送给对函证信息知情的被询证者时,询证函回函可以提供更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例如,一位了解所函证交易或安排的金融机构职员可能是该金融机构回函的最佳人选。 (三)设计询证函(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 3.询证函的设计可能直接影响回函率,以及从回函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性质。 4.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函证针对的认定; (2)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 (3)询证函的版面设计和表述方式; (4)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5)沟通的方式(如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6)管理层对被询证者的授权或是否鼓励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回函。只有询证函包含管理层授权时,被询证者可能才愿意回函; (7)预期的被询证者确认或提供信息(如被询证者能够提供的信息是单张发票金额还是总额)的能力。 5.积极式函证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回函,确认所列示的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通常认为,对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存在被询证者对所列示的信息不验证是否正确就予以回函确认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形式的询证函,即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是要求被询证者填列有关信息或进一步提供信息。但是,采用这种空白式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工作,可能导致回函率降低。 6.确认询证函寄发的姓名、单位名称和地址是否正确,包括在寄发前检查部分或全部姓名、单位名称和地址的真实性。 (四)询证函的跟进措施(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四)项)7.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再次发出询证函。例如,在重新核实原地址的准确性后,注册会计师再次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 二、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时的处理 (一)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合理性(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 8.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是对注册会计师希望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限制,注册会计师需要询问这项限制的原因。常见理由是被询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 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 1.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也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可以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也可能在编制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 2.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这些程序进行组合运用。尽管询问可以提供重要的审计证据,甚至可以提供某项错报的证据,但询问本身通常并

不能为认定层次不存在重大错报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 3.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所述,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互关联。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然而,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5.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并由此能够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是一项职业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对审计程序的性质、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对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效益的权衡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注册会计师在对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时,上述事项均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一)审计证据的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2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 指南 (2019 年3 月29 日修订) 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参见本准则第六条) 1.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通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尤其是在下列重要审计环节: (1)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二、审计中的重要性(参见本准则第七条)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以识别各类交 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包括定性披露)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即如

果合理预期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整体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在考虑定性披露中存在的错报是否重大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识别的相关因素包括:(1)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例如,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可能实施了一项重大的企业合并; (2)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及其变化,例如,一项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可能要求作出新的定性披露,该披露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是重大的; (3)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而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是重要的定性披露,例如,就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对流动性风险的披露可能是重要的。 三、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一)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十条) 3.就公共部门实体而言,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通常是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此外,财务报表还可能用于经济决策以外的其他决策。因此,在审计公共部门实体的财务报表时,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可能受到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要求的影响,并受到立法机构和与公共部门项目相关的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影响。 (二)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时对基准的运用(参见本准则第十条) 4.确定重要性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通常先选定一个基准,再乘以某一百分比作为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在选择基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应用指南2019.doc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应用指南 (2019 年3 月29 日修订) 一、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十条) 1. 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最直接的方式是可能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影响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具体披露。法律法规也可能确立了被审计单位的某些法定权利和义务,其中部分权利和义务将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此外,法律法规还可能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 2. 下面列示的是被审计单位可能实施的政策和程序的示例,有助于防止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设计的经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适当的内部控制; (3)制定、公布和落实行为守则; (4)确保员工得到适当培训,了解行为守则; (5)监控行为守则的遵守情况,对违反行为守则的员工采取恰

当的措施给予处分; (6)聘请法律顾问以帮助管理层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 (7)汇编重要的、被审计单位在其所处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保存被投诉的记录。 对于大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过将职责适当分配给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和合规部门(法律部门),对前款所述政策和程序作出补充。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 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错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论其重要程度如何,都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的其他方面,如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治理层或员工诚信的考虑。 4. 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需要由法院或其他适当的监管机构作出裁决的,这通常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然而,培训、经验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或部门的了解,可以为注册会计师识别注意到的某些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提供基础。 5. 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部分,某些法律法规可能特别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自身的审计责任。进一步讲,如果存在特定的法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 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指引第131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申请指南 (2021年11月1日修订) 一、股票 (一)存货监盘(参见本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1.管理层通常制定程序,要求每年至少对存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以此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并确定被审计单位永续盘存制的可靠性(如适用)。 2.库存监管包括: (1)检查存货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评价存货状况,并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 (2)遵守管理说明的合规性以及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程序的执行情况; (3)获取有关管理层存货盘点程序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这些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性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结果、审计计划和实施的具体程序。 3.在计划存货监盘(或按照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相关事项包括:(1)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2)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性质; (3)存货盘点是否有适当的程序和正确的说明;(4)存货盘点计划; (5)被审计单位是否一贯采用永续盘存制; (6)存货的存放地点(包括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的重要性和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适当的监管地点。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偏远地区参与存货监管,则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指引第1311号 适用;

(7)是否需要专家协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聘请专家工作》规定了如何使用专家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评价管理层的指令和程序(参见本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4、在评估管理人员的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的指令和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这 些指示和程序是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当控制活动的运用,例如,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 点表单,实施盘点和复盘程序; (2)准确识别在制品的完成程度、流动缓慢(迟缓)、过时或损坏的存货项目,以 及第三方拥有的存货(如寄售货物); (3)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如可能需要估计煤堆的重量;(4)对存 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人库的控制。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的 实施情况(参见本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5.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如对盘点时及其前 后的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管理层指令和程序是 否得到适当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此外,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性信息(如存货 移动的具体情况)的复印件,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 检查库存(见本标准第4条第2款第2项) 6.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但有助于确定存货 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 执行图纸(见木材标准第4条第2(4)款) 7.在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 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完整性和准 确性的审计证据。 8.除了记录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盘点结果的测试,获得管理层完成的存货盘点记录副本 也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未来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记录是否准确 反映实际存货盘点结果。 (二)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执行的存货实地盘点(参见本准则第五条)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应用指南 9.无论管理层是通过年度盘点还是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存货数量,由于实际原因,存 货盘点可以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一天或几天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存货变动控制的设计、 实施和维护的有效性决定了在财务报表日期以外的一天或几天执行的存货盘点程序是否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20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应用指南 (2019 年3 月29 日修订) 一、非无保留意见的类型(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下表列示了注册会计师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和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二、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一)重大错报的性质(参见本准则第七条第(一)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

别出的错报》给出了错报的定义,即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所报告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可能源于:(1)选择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 (2)对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的运用; (3)财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或充分性。 (二)选择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 4.在选择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方面,当出现诸如下列下列情形时,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1)选择的会计政策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一致; (2)财务报表没有正确描述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中的重大项目相关的会计政策; (3)财务报表没有按照公允反映的方式列报交易和事项。 5.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对会计处理、披露和会计政策变更提出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重大会计政策,且没有遵守这些要求,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三)对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的运用 6.在对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的运用方面,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1)管理层没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一贯运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包括管理层未在不同会计期间或对相似的交易和事项一贯运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运用的一致性); (2)不当运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如运用中的无意错误)。 (四)财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或充分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2.01.17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1.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 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我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应用指南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07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修订)>的通知》(会协〔2007〕89号)、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0〕94号)、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7〕11号),以及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2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9〕13号)中,相应的15项应用指南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应用指南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应用指南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应用指南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用指南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 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一个重要准则,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在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计划和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评估和应用。该准 则的应用指南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以 下是对该应用指南的1200字以上的阐述: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ISA)的原则和实践,结合中国特色制定的一个重要 指南。该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提供详细指导,并强调了在计划和执行过程中重要性的核心概念。以下将对该指南的重要 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强调了审计计划 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指南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风险, 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并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时间和资源等方面的要求。此外,指南还强调了审计计划应当包括相关的工作底稿和文件的编制,以 确保审计工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其次,指南进一步强调了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在执行阶段,注册 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计划,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收集、分析和评估审计 证据,以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这一过程需要注册会计师具备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循规范和道德要求。此外,指南还对审计程 序的执行顺序、方法和频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还强调了注册会 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是关于与初始确认相关的在建工 程和生产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审计问题的准则。该准则主要围绕着在建工 程和生产力资产的初始确认、校准与评估、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下 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该准则的制定旨在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进 行审计时的专业判断和责任,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在 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在企业会计和审计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正确的会计处 理和审计意见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二、初始确认原则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因建设、改建或改造而购置的物体,并符合以下条件:1)将来要用于生产相关资产或出售;2)尚未完成;3)已取得了实 际控制。在建工程的初始确认原则要求企业在取得实际控制时确认为在建 工程,并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量。 生产力资产是指因购置、建造、自行开发等而用于投入生产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公益性租赁资产。生产力资产的初始确认原则要求企业在 将其投入生产使用时确认为生产力资产,并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量。 三、校准与评估 在进行初始确认后,企业需要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进行校准和评估,以反映其实际情况和价值变动。校准主要是指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 产进行实物量和价值的确认,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评估主要是

指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进行价值变动的确定,以反映其在特定时点的 公允价值。 四、披露要求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1)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种类、用途和项目情况;2)初始确认金额、校准金额和评估金额;3)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完 工进度和相关风险;4)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重要假设和调整情况;5)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等。 五、其他事项 该准则还对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解释,包 括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审计程序和工作底稿的编制等。 综上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对于在建工程和生产 力资产的会计处理和审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准 确性和透明度。企业应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披露,并与 审计师密切合作,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投资者和其他利益 相关方也应关注企业对于在建工程和生产力资产的披露情况,以准确判断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参见本准则第八条)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下简称“了解被审计单位”)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下列关键环节的职业判断提供了重要基础:(1)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重要性; (3)考虑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财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4)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如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或考虑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5)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使用的预期值; (6)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评价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如假设的适当性以及管理层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的适当性。 2.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作为审计证据支持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获取有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及相关认定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即使这些程序

并非作为实质性程序或控制测试而专门计划实施的。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选择实施实质性程序或控制测试,以使审计工作更有效率。 3.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所要求了解的程度。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考虑是获取的了解是否足以实现本准则规定的目标。当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获取的总体了解的程度,要低于管理层在管理被审计单位时所获取的了解的程度。 4.需要评估的风险包括由于舞弊导致的风险,也包括由于错误导致的风险,本准则涉及这两类风险。但是,由于舞弊非常重大,针对为获取用于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及其应用指南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提供了指引。 5.虽然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过程中需要实施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所有风险评估程序,但无需在了解每个方面时都实施所有的风险评估程序。当拟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执行其他程序。这些程序举例如下: (1)查阅从外部来源获取的信息,如贸易与经济方面的期刊,分析师、银行或评级机构的报告,法规或金融出版物等; (2)询问被审计单位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或评估专家; (一)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参见本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获取的大部分信息来自于管理层和负责财务报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不同层级的人员获取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函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获取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第二章函证决策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函证的内容通常还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 (一)短期投资; (二)应收票据; (三)其他应收款; (四)预付账款; (五)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六)长期投资; (七)委托贷款; (八)应付账款; (九)预收账款; (十)保证、抵押或质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完整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修订版)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9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109)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 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11.01 •【文号】财会[2010]2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财会[2010]21号财政部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使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四条下列审计准则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为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或者获取更相关、更可靠的审计证据,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更加重视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不同的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实施函证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性高的审计证据,以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通过函证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和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了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经常要对一些出现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的重要项目和其他信息如存款、贷款、同业往来、资金拆借、衍生交易和担保及承诺等进行函证,这既涉及银行间函证,也涉及对非银行客户的函证。银行间函证的范围包括同一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不同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函证。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确认银行是注册会计师寄发询证函的对象,可以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通过银行间函证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十分重要,因为其直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因此相对于仅从商业银行记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可靠性。 二、银行间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银行间函证程序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选择确认银行、确定询证函的主要内容、编制和寄发询证函以及回函的评价。此外,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

册会计师还可能要面临许多与语言、专有名词、一致性表述和函证事项所涵盖的范围等相关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控制好上述五个环节,提高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选择确认银行和函证方式、询证函的编制方法和寄发。 一、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 1.账户余额的大小。在对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形成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交易量等特征进行分层。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取超过一定金额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再从剩余账户余额中采用抽样或其他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函证,以保证样本足以代表总体。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余额的大小不是决定确认银行的唯一条件。对于一些资产负债表日余额较小但交易发生频繁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进行函证。 2.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金额来选择函证重点,并重点关注特殊且复杂的交易或事项。例如,当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卖出回购资产(如票据、证券和贷款)时,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根据回购交易的发生频率、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函证,包括买断式回购协议下担保物的再销售或再质押等情况。 3.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与函证样本量的选择负相关。通常,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高,函证的样本量越少;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函证的样本量越多。 4.重要性与审计风险。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是决定确认银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函证样本量的重要依据。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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