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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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经济原理与在我国的可行性

遗产税的经济原理与在我国的可行性

摘要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持续增加。但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注意到居民间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在有关部门统计下,我国的基尼

系数早在数年前就超过国际警戒数字,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公认为是财产重新分配的有力工具的遗产税进入了社会各界的视野。本文将

从经济原理方面科学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以及在我国实施遗产税是

否可行。

关键词遗产税经济原理中国国情社会财富再分配

正文

一、遗产税概要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

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特意不

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的。*a

要谈到遗产税的起源,最早要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当时出于筹

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而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

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在中国,遗产税的出现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于1938年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正式开征。当年的国民政府如何执行的遗产税,现无资

料可查,但考虑到当时的中国国情,国家处于分裂及外敌入侵局面,其执行情

况应是不甚了了。在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对前朝的政策予

以全盘否定。当时的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当代遗产税要分为三类,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还有总分遗产税。总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分遗产税则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

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最后便是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

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是目前来说广泛应用征

税方法。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

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

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不过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

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二、遗产税的经济原理

当我们对征收遗产税进行科学分析后,找到以下两点主要的经济依据:社

会分配调节论和公平原则理论。

(一)、社会分配调节论

在税收固有的众多功能之中,涉及到遗产税的便是税收的调节职能。国

家在向各个经济个体征收税的同时,改变其原来的,相对不平衡的财富分配。在当前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人们不同的生产要素占

有率来决定的。这看似公平,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当一开始有经济个体的生

产要素居多时,随着时间的积累,其生产要素会呈指数型增长,并世代积累,最终造成了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化,即“富人越富,穷人越穷”。这是市场经

济本身无发克服的致命缺陷。所以此时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现了它的功能,便是通过税收政策,对于社会财富进行重新的、适度的、合理的再分配。(二)、公平原则理论

在进行调节的同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一点,便是公平、公正。在设计、审视税收时,我们要考虑税收效率和公平方面的权衡。当制度存在不公

平时,也就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种子。在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遗产税

作为辅助工具,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体现其调节职能。

三、遗产税在中国开征的条件与优点

(一)、中国有条件开征遗产税

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开征这两个税种的条件。因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必要与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

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就中国

的具体国情而言,改革开放30年,中国也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富裕阶层,有了征税对象,对这部分人征收遗产税,对富人而言,可提高其对国家和国人的贡献

意识;对“富二代”而言,可促使其摆脱对父辈和遗产的依赖;对社会来说,

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

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为24.35万亿元,其中本、外币

居民储蓄余额为12.14万亿元。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人进入了高

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的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

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同时,朱镕基总理在2002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39,接近国际警戒水平。有关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国际上0.4的警戒线,社会现实表明,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也对遗产税与赠与税

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b

(二)、遗产税有利于形成健康的财富文化

我们应该注意,征收遗产税时,增加财政收入只是一个次要的意义,其更

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

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

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人们热衷于积累财富的很重要的原因便是为拥有奢

侈的生活,并为自己的后代打拼,为他们积累财富。正因为财富的现世志向是

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随之产生的便是肮脏的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显然,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而真正思想发达的国家人们,他们信奉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

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

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

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所以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告诉富人: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

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富人在选择被动交税之前,通过主动捐赠的方式实现自

身财富的最大价值;从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使穷人与富人在同一方天空下

生活得更和谐。

(三)、遗产税有助于社会财产合理分配

虽然我们通常将遗产税称作私有制的产物,但从其起源于告别原始制度的私有制,它仍可称为社会进步的文明产物。体现了社会公平,均贫富等进步观念。

首先,遗产税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社会公平,一个人的财产,是他的付出后的所得,但同时又是整个社会的所得,在他离去后,全部传承给他并没有对创造

财产付出的后人是不太公平,征收遗产税,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交还社会,交还大众,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遗产税的征收还体现了效率,因为富人的后代并不一定会将继承下

来的财富在再生产中再创财富,将之交还社会还有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惠及

普罗大众。

四、开征遗产税的难点与弊端

(一)、我国纳税人个人信息不完整

遗产税不会开征的原因,从技术角度讲正如官方声明的一样,目前纳税人

的相关信息很不完善,不具备开征的条件。要开征遗产税首先就要确定它的税基,要能够搞清楚公民个人的家产,而这一点就很难实现。先抛开别的社会群体不说,首先要搞清楚官员的家产就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贪官污吏事发之后

才发现都是家财万贯,但是事先有谁知道。有人寄希望遗产税起到反腐败的作用,假设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了,贪官们巨额财产会交税吗?

我们还要意识到,其实不止是遗产税,目前我国凡涉及调节个人财产、收

入的税收,比如个人收入所得税,都存在巨大的征收漏洞。能收到的只是小头,多数只是工薪阶层,而富人的财产收入往往是不透明的,难以征收。民间抱怨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不公平的原因也就在于此。从现实情况看,社会腐败的现象十分严重,与其说征税,不如先整治腐败之风,再进行后续的调节,这样更有利于社会公平。

(二)、关于对财产税征收范围有争议

征收对象信息不完整问题十分明显,不过对其征收范围也有很多争议,在此我仅列出一点,就是关于视为遗产或者赠与。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遗产的财产的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财产或者权利虽然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遗赠或者赠与而取得,但从课征遗产税的角度考虑,为了公平税负、保障税源以及便于征管、防堵逃避纳税等原因,对这部分“以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与继承财产实质上是相同的”财产或者权利,课征遗产税是妥当和必要的,符合公平原则。同样,“某些财产虽然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其实质与赠与财产相同”,应视为赠与财产,对于这类财产也应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c

(三)中国尚未对开征遗产税做好准备

在当下的中国,开征遗产税具有相当的难度,其一便是国人的遗产税意识,因长期没有设立遗产税,没有人真正了解遗产税,谁都怕开征遗产税剥夺了自己的财富,天生有抵制情绪。第二是中国尚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监控手段,查遗产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是中国税务机关缺少执行征收遗产税的法规和经验。第四是征收遗产税多多少少会引发资产外流,这是无法控制的现实。一些富人为使自己资产留给后代不惜将资产投资到国外以逃避审查与评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产外流。

我们虽然知道征收遗产税具有诸多好处,但在我国如何实施,何时实施,确是个需慎重考虑的问题,从遗产税的立法,从详细法规的制定,从国人的心理接受,都是需要认真细致考虑的问题,需要时间,需要调研,需要试点。

五、对中国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与建议

讨论过遗产税的利弊之后,我们应对开征遗产税从长计议。

首先我们要做的时进一步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遗产税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开征遗产税必须改革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目前阶段,应做好相关的制度建设,比如要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就必须建立明确而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遗产,虚假申报或隐瞒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等被各国公认为违反遗产税法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对于告发或检举的人,如经查明属实的应给予一定的提成等物质奖励,并保护举报人不受威胁与骚扰。

其次,我们还要加强财产评估制度。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且评估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非常有限,财产评估人才也严重匮乏。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够健全。财产评估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长远看,要搞好遗产税的征管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另外,我国的遗产价值评估应以采取市场价值法为主,辅以成本法、收益法和清算价格法,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或授权信誉好、业务精的专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专家评估、鉴定,以确保评估准确、独立公正,维护纳税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保障国家税款收入。*d

最后,相关部门的配合是决定上述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涉及法院、土地房屋、车辆、船舶、工商、银行、

证券保险、户籍登记、公证、专利等多个机构和部门。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实际工作中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使遗产税形同虚设。*e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在税收方面的职责、义务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

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开征遗产税时,必须在相关法律规范和文件中明

确各部门的职责义务借鉴国际经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

六、结论

我们所讨论的的遗产税设立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妥善有效地解决,将影响整个社会公平机制,乃至社会的稳定。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对遗产税的研究和系统的利弊分析,并就我国遗产税立法作尽量详尽的探讨,我们已有了大体的计划。但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我们无法预测未来经济与立法的真实走向。遗产税作为一新兴话题,被当做社会财产再分配的辅助工具被人们所关注时间较短,相关研究也刚起步,一切都是未知,一切都亟待赶紧与完善。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遗产税作为社会福利工具开始发挥作用指日可待。

注释

*a 百度百科《遗产税》

*b 《新京报》2004年09月24日对王明高采访内容

*c 《日本税法原理》——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09、217页。

*d:《论遗产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8期

*e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1年第3期

参考

1、《不征遗产税:是耶?非耶?》——《市场报》 (2005年11月16日第五版)

2、《遗产税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杨杨、杜建文

3、《中国距离遗产税还有多远》——中国网林中衍文

4、《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分析》——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文

5、《遗产税课税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青岛大学王博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工作报告之开题报告创新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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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创新点怎么写 【篇一:创新课题开题报告范文】 项目编号: 安徽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科研基金课题 申请书 课题名称当代大学生对中国经典文学的传承研究课题申 请人许志刚所在院(部)外国语学院 课题指导教师张瑞娥职称副教授填表日期2013年3月8日 安徽科技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之前,请先咨询指导教师,并查阅《安徽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课题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文件。 二、请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地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表达应明确、严谨、简洁。 三、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1.5倍行距;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四、正式申请时需提交一式二份申请书(要求一律用打印稿件,并且至少一份为原件),需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五、页面右上角项目编号由科研处统一填写。六、凡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不予接收。

一、基本信息 二、项目论证 【篇二:开题报告内容怎么写(共5篇)】 篇一: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具体内容 开题报告 一、选择论文题目的目的和意义(500字) 二、国内外资料文献,分国内国外两部分写(2000—3000字)开题报告写法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⑵通过分析本地(校)的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

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cd5835252.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大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大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本课题选题的依据 在现代素质教育的形势下,建设为素质教育服务的、现代化的、 功能完善的教育教学资源系统,拓展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发展学生 的多种水平,特别是创新水平,已经成为中学教育必须研究的课题。 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我们的教育 模式产生了质的飞跃,网络化教育将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和组成 部分。探索、研究并构建适宜于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模式,是教育界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在网络教育时代,不但需要有先进科学的教学手段、高效互动的教学方式,更需要 有丰富实用的教学资源、完备的教学体系。在网络化教育的大环境下,教师应该成为网络教育的主导力量。而当前,我们的教师对信息技术、网络教育尚不熟悉,利用网络实施教育教学尚有距离,尤其是建立 “在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新模式”还有待起步,基于此,我们提出 了本课题的研究。 二、本课题研究的条件 展开本课题研究具有以下有利条件: 背景条件:国家教育部大力推动信息技术教育,虚拟学校、远程 教育等应运而生;重庆市教委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通过评选信息技 术示范校增大力度;渝中区率先建立局域网,并通过已经实施了三年的“双创课题”研究,使教师的教学理念有了极大改观;随着课改的进一 步深入,现代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基础条件:我校通过一年多的艰苦奋斗,信息技术无论在硬件上,还是软件上,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硬件上:我校建成了以光纤为网络骨干,采用千兆高速以太网, 集视频教学、监控、信息服务、学校管理于一体的校园网络,实现了

“班班通”;全校所有的教室都安装了数字投影机、实物展示台、100 英寸电动玻珠屏幕、多功能讲台、监控摄像机、29英寸电视机,上课 教师人手一台笔记本电脑。 软件上:我校初步建成了具有求精特色的“教育信息资源库”, 包括《k12学科资源库》、《数字图书馆》(近两万册电子书籍)、《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电子期刊等大型教育数据库、试题库、资料库, 涵盖国情教育、心理咨询、青春期教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升学 指南、教育法规等教育信息库,能充分满足现代教育管理和一线教学 的需要。 人员上:我校成立了信息技术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无论从理 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相当造诣。信息技术中心,对全校教职员工 实行了信息技术素质修养和实际操作的培训,全校教职员工基本掌握 信息技术教育,能满足在网络环境下实行教育教学的需要。 三、本课题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1、观点问题:有了好的硬件环境,如果观点不更新,仅仅“换汤 不换药”,那就失去了研究价值。本课题必须着力解决教师教育观点 更新的问题。 2、理论问题:当前网络教育缺乏科学、系统的教育理论作指导, 本课题应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应用现有的理论,持续探索、总结、归纳、概括,形成适用于网络教育的理念、原则、策略。 3、技术问题:信息技术,顾名思义,技术性是很强的。如何使教 师技术精湛,使精湛技术与优质教育紧密结合,培养适合知识经济时 代需要的人才,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本课题希望在这方面能 作出一点贡献。 4、实践问题:网络是一个新环境,如何在这个平台上,创造出符 合自己实际的教育教学模式,需要从实践中持续总结,不切实际地模 仿别人,拷贝别人,是不可取的。本课题倡导教师努力实行实践。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五)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论文

遗产税的经济原理与在我国的可行性

遗产税的经济原理与在我国的可行性 摘要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持续增加。但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注意到居民间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在有关部门统计下,我国的基尼 系数早在数年前就超过国际警戒数字,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公认为是财产重新分配的有力工具的遗产税进入了社会各界的视野。本文将 从经济原理方面科学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以及在我国实施遗产税是 否可行。 关键词遗产税经济原理中国国情社会财富再分配 正文 一、遗产税概要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 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特意不 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的。*a 要谈到遗产税的起源,最早要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当时出于筹 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而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 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在中国,遗产税的出现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于1938年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正式开征。当年的国民政府如何执行的遗产税,现无资

料可查,但考虑到当时的中国国情,国家处于分裂及外敌入侵局面,其执行情 况应是不甚了了。在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对前朝的政策予 以全盘否定。当时的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当代遗产税要分为三类,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还有总分遗产税。总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分遗产税则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 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最后便是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 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是目前来说广泛应用征 税方法。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 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 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不过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 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二、遗产税的经济原理 当我们对征收遗产税进行科学分析后,找到以下两点主要的经济依据:社 会分配调节论和公平原则理论。 (一)、社会分配调节论 在税收固有的众多功能之中,涉及到遗产税的便是税收的调节职能。国 家在向各个经济个体征收税的同时,改变其原来的,相对不平衡的财富分配。在当前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人们不同的生产要素占 有率来决定的。这看似公平,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当一开始有经济个体的生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关于遗产税你必须了解的内容

遗产税来了富人如何理财?(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今天下午来参加由搜狐理财频道主持的“遗产税来了,富人怎么理财”这样一个专家在线活动。我们今天有幸邀请到了三位嘉宾,一位是来自香港御峰理财顾问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陈茂峰先生。一位是来自第一创业证券北京理财中心的刘云峰先生。一位是来自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黎明先生。首先请三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大家好。 主持人:近期在媒体上遗产税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目前我们搜集到的资料,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了几个工作组对国内外的遗产税情况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中国的遗产税的框架以及出台的时机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框架几个观点是这样几个方面,现在普遍议论遗产税有一个免征额,在这个额度内是不征的。现在有议论是60万,也有议论是100万,可能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一些分别。第二是关于遗产税的税率问题,也是采取累进的办法,现在按专家透露出的信息,目前的框架是在10%和50%之间。还有专家介绍过,国外也有出现过百分之八、九十的税率,第三是遗产税的赠与税,因为遗产税只是在人去世之后征收,为防止富人生前转移财产,相关的赠与税会随之出台,另外财产的实名制、登记制、评估制度也会建立起来。关于遗产税出台的现在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是从缩小贫富差距来

呼吁,还有专家认为遗产税的出台至少还要有两年的时间。总之遗产税是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事,特别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高收入地区。今天我们请到三位嘉宾分别在自己的领域对遗产税有一定的研究。首先请陈茂峰先生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以及理财师们在遗产税方面是如何帮助富人们来理财的? 陈茂峰:一般在西方国家遗产税分两类,一类是死者遗留的遗产,根据遗产来收税,另外一类是继承税,即谁去继承遗产根据其继承金额来收税。从海外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基本是以遗产税为主,有些地方基本是以继承税为主,从理财角度两方面都要照顾,如果以征收遗产税为主,我们的理财重点是估计死者死后如何把遗产税减到最低。如果当地是以继承税为主,我们要尽量对继承者做一些安排,尽量将其应交税款减到最低。这两方面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再详细谈,从遗产税的角度,比如香港主要征收的是遗产税,根据死者留下的财产额来收税,这样理财就比较简单,就是尽量将死者名下的财产减到最低。比如将财产变成信托基金,在海外信托已是一个很普遍的方法,信托在法律上是一个法人和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但我有受益权,以此种方法将财产价值减到最低。另外是在有生之年把财产分拆出去。按香港法律规定在死者死亡前三年将财产分拆出去的不算死者的遗产。所以富人在健康容许的情况下把财产转到自己的子女名下。另外是继承税,继承税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继承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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