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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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保局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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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 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东莞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目的 (1) 1.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 1.3编制依据 (3) 1.4规划期限、范围和技术路线 (3)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5) 2.1确定任务 (5) 2.2调查、收集资料 (5) 2.3编制规划大纲 (6) 2.4规划大纲论证 (6) 2.5编制规划 (6) 2.6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6) 2.8规划批准、实施 (7) 3 规划的主要内容 (7) 3.1总论 (7) 3.2规划区域概况 (7) 3.3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压力分析 (7) 3.4预测与规划目标 (8) 3.5生态及环境功能分区 (8) 3.6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 (8) 3.7专项规划 (9) 3.8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1) 3.9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12) 3.10保障措施 (12) 3.11可达性分析 (12) 4 提交规划成果 (12)

4.1规划文本 (12) 4.2规划附图 (13) 4.3规划研究报告 (14) 5 规划大纲 (14)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上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上海市环保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 二、网上申请表 (9) 三、流程图 (13) 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14) 网上申请通知单 (14) 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 (16) 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 (17)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范围 本网站接收全市销售、使用II类、Ⅲ类放射源(包括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II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 二、办事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

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安全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

东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2013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 第一章环境状况 2013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保持平稳,酸雨频率略有下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主要江河水质基本符合相应功能区划阶段目标;部分水库呈富营养化状态;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状况正常。 一、大气环境质量 (一)城市空气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在20~201,达标天数为266天,同比减少4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2.88%,同比下降0.89个百分点。 96 174 85 83 97 169 75 22 2

—— 2013年,在全国纳入环保部联网监测的74个大中城市中,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国排名在9~40名之间(按月排名),处于中上游水平;在珠三角9市中排名在4~8名之间(按月排名),全年排名第5名,处于中游水平。 二氧化硫(SO 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 4.55%,符合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SO 2年平均浓度全部达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氧化氮(NO 2)平均浓度为45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12.50%,超过国家二级标准(40微克/立方米)5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5.4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NO 2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同一水平。 29282822230 20406080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位:微克/立方米2009-2013年SO 2平均浓度变化趋势 平均浓度二级标准

宜昌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二江”(长江、清江)、“三河”(香溪河、沮漳河、黄柏河)和重污染水体为重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保障,全面执行最严格环保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生态环保责任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宜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比例有所增加,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污染源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等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水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消除重点流域劣V类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确保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水体持续改善。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9%,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成果得到巩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力争有所改善。(详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重污染水体治理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良好水体保护专项方案》6个专项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3—附件8)。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联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流域联动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2015年10月9日发布)(中文) [ 2015 ]

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设施地址许可内容 1 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顾颂萍闵行区瓶北路150弄149号浏览 2 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仲伟民奉贤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99号浏览 3 上海敦煌化工厂孙华平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园路155号浏览 4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康正华闵行区元江路3198号浏览 5 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松江区申港路3701弄100号浏览 6 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朱惠林闵行区景东路1500号浏览 7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全林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浏览 8 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黄良南汇区老港化工区拱极东路418号浏览 9 上海市高桥石油加工厂葛春芳浦东北路4448号浏览 10 上海集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金中平松江区美能达路511号2幢浏览 11 上海万安华新水泥有限公司匡鸿金山区亭枫公路4338号浏览 12 上海恩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邢建南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85号浏览 13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固废填埋) 王德浩嘉定区朱家桥镇嘉朱公路2491号浏览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医废焚烧) 浏览 14 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银龙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海金路288号浏览 15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潘建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敬业路870号浏览 16 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周明凤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浏览 17 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沈祖达奉贤区化工分区联合北路303号浏览 18 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李春航嘉定工业区回兴顺路358号浏览 19 上海安亭环保有限公司朱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园际路836号浏览 20 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潘延青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2号浏览 21 华福(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茵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霜竹路4450号第6 幢 浏览 22 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UDO SCHüTZ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普工路100号浏览 23 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钱晓峰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泰丰 路355号 浏览 24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JUERGEN FEILER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浏览 25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建成浦东新区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区浏览

宜昌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1总论 1.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环境立市”的理念,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源保护并重,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规划原则 1、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深化流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末端治理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战略地位重要、环境敏感度高、环境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源地为重点,解决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地,统筹兼顾其它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规划,轻重缓急地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3、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各项工作均坚持科学性原则;规划方案制定、技术方法研究,应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障其有效性并得以落实。 4、与相关规划协调原则:规划在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与相关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兼顾各行业需要,统筹安排,保证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5、积极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饮用水源地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保障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规划各方面充分体现公众参与。

1.3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 《农药管理条例》(1997.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618-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46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纲要基本思路》(宜昌市计划委员会)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 《宜昌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的 排放及处理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 的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报市环保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填表规范 的,予以登记。 第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前15天,到市环保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污染源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 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结合全市排污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总量和浓度排污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 时排污许可证》。 对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并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标准的单位,发给《排污 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或浓度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削减排放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故。 验收监测结果: 1. 废水 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色度、石油类、动植物油、氟化物、磷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化物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6—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也均低于废水处理站初步设计指标。吨产品排水量符合 DB44/26 —2001标准的要求。进出口水温之差最大值为9.8 C。pH除酸碱废水及雨水混排口出现个别超标现象外,超标率为12.5 %,其余排放口的pH均达标。 2. 废气 3#、4#锅炉静电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7 —2001《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燃煤电厂酸雨控制区的标准限值。煤中含硫量最大值为0.33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焚烧炉布袋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氯化氢、镉、铅、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出口温度及氧含量均符合GB18485-2001标准中焚烧炉技术性能的指标。煤中含硫量为 0.32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3. 噪声 厂界噪声超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川类标准值,超标率为昼间35%、夜 间90%。厂界周围无居民区等噪声敏感点,故目前厂界噪声尚未对周围环境产生扰民影响。 4. 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公司一、二、三期工程废水总排放量为966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42.7吨/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总量为57.4吨/年,悬浮物排放总量为66.7吨/年;废气排放总量为 374418万米3 4/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总量分别为2287.2吨/年、2173.8吨/年和206.4吨/年,均符合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粤环技书[2002]20号文的建议值。固废排放总量为30.43 万吨/年,超过20号文的建议值,超标0.6倍。 5 ?设施处理效率 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平均去除率分别 为97.7 %、99.8 %、99.8 %、97.1 %、98.5 %、86.1 %; 两台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均为99.9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焚 烧炉除尘效率为99.98 %,氯化氢去除率为94.1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总 局公告07年第65号) 更新日期:【2008-01-23】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6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对本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二 ○○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 制定机 关 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 1全国环境 监测管理 条例 城乡建 设环境 保护部 城环字 〔1983〕 483号 1983年7 月21日 1983年7月 21日

2城市放射 性废物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87)环放 字第239号 1987年7 月16日 1987年7月 16日 3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卫生 部、建设 部、水利 部、地矿 部 (89)环管 字第201号 1989年7 月10日 1989年7月 10日 4汽车排气 污染监督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公安 部、国家 进出口 商品检 验局、中 国人民 解放军 总后勤 部、交通 部、中国 汽车工 业总公 司 (90)环管 字第359号 1990年8 月15日 1990年8月 15日 5防止多氯 联苯电力 装置及其 废物污染 环境的规 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能源 部 (91)环管 字第050号 1991年1 月23日 1991年3月 1日 6环境监理 工作暂行 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91)环监 字第338号 1991年8 月29日 1991年8月 29日 7国家环境 保护局环 境保护科 学技术研 究成果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7号 1992年2 月20日 1992年2月 20日 8环境监理 执法标志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9号 1992年7 月7日 1992年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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