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

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

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

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设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低于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期满审查程序详见附件5)。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七条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

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民政部门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

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在普通商品房项目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规划或者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予发放租金补助。租赁期满后,审查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腾退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住房租赁补贴。若选择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入轮候,轮候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七条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集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出租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可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人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住〔2009〕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

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 根据《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徐政办发【2011】25号)和《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徐教【2011】13号)文件精神及县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个人申请与民主评议的原则; 3.联名推荐与组织审核的原则; 4.公示与审批的原则; 二、分配条件: 1.本镇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 2.家离任职学校较远又无经济能力在镇区或城区建造、购置住房的教职工; 3.对口支教的教师; 4.住房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者只享受一套。 6.县认定的边远学校的中青年教师且符合以上条件者优先。 7.新分配单身教师须至少两人合租一套以后也可能四人,自愿结 合。 三、分配方法: 1.成立教师公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按上级要求确定;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特别注明家庭基本情况,尤其是住房情况); 3.本人提供无房证明(县房管局出具城区房产证明、镇建设办出 具镇区房产证明);

4.住房特别困难的教职工需6名以上教职工(除本人外)联名推荐,推荐者本人不得提出申请公租房(由推荐者出具证明,并且每位推荐者只能为一人证明一次)。 5.自愿到农村偏远学校任教的城区、镇区无住房的教师(35岁以下)申请优先与学校签订协议(工作不少于十年),经认定后可以优先承租。 6.公示并审批后确定初步名单。如果初步名单多于30户(中心校分配30户四、五、六、单元)将视情况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承租人,若少于或等于30户,即按初步名单确定承租人,剩余公租房待以后经上级审批后另行安排。 7.经审批确定的初步承租人,每户须交贰万元押金(一年结息一次,利息归本户使用);新分配单职工(2014.8至今为新分配)不交贰万元押金,结婚后仍符合租住条件的须交贰万元押金。同时一次性预交一年租金360元和物业等费用600元。360元租金上缴县财政,600元物业费由住户推选代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聘请门卫、公共用电、美化环境、卫生费等,每年向全体住户公布一次,多退少补。 8、楼层、房号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9、每单元10户,6个储藏室、4个车库和楼层房号对应抽取房号即确定储藏室和车库。 10、承租人凭缴纳的押金、租金、物业费证明签订“承租协议书”。 11、未尽事宜有中心校确定,解释权归中心校。 镇中心校 2016年12月25日

员工宿舍、公寓、公租房管理办法

XXX公司 员工宿舍、公寓、公租房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给员工创造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 2适用范围 生活区倒班宿舍、公寓、公租房、单身宿舍的管理。 3编制依据 《后勤服务管理制度》(2019),公司 4释义 4.1生活区,是指公司倒班宿舍楼、公寓、公租房、体育馆等所在的区域。4.2外聘员工,是指公司以成品人才身份招聘的班长级以上且家庭住址在范围以外的员工。 4.3学生,是指公司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招聘入厂的员工。 4.4研究生,是指公司以应届研究生身份招聘入厂的员工。 4.5倒班宿舍,是指生活区1号楼。 4.6公寓,是指生活区2、3号楼。 4.7公租房,是指生活区4号楼。 4.8单身宿舍,是指单身宿舍。 5职责分工 5.1物业管理部 a)负责对宿舍管理及员工的住宿安排; b)负责房屋及所管辖范围内的设施维修维护计划管理; c)建立人员入住登记册和房间配备设施物品的台帐; d)按规定办理入住和退住手续; e)负责室外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 f)负责住宿区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g)负责水电表的抄计工作;

h)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提出处罚申请。 5.2人力资源部 a)负责宿舍楼各项费用的划帐工作; b)负责入住人员的审核。 5.3计划财务部 负责宿舍楼各项费用的代缴工作。 6管理要求 6.1员工住宿管理 6.1.1户型及使用规划 a)倒班宿舍、单身宿舍:双人间; b)公寓:一室一厅; c)公租房:二室二厅 6.1.2入住条件及分配方法 a)倒班宿舍、单身宿舍入住对象: 1)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2)家庭住址在镇辖区以外或距公司班车运行路线5公里以上的倒班 员工且配偶不长期在范围以内生活的; 3)家庭住址不在镇辖区以内的实习人员。 b)公寓入住对象: 1)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结婚后,夫妻双方均长期在地区生活且在 本地无房产的; 2)在范围内有房产且配偶长期在范围内生活的已婚学生,经本 人书面申请,公司可视公寓闲置数量及使用规划,决定是否可以入住; 3)研究生; 4)外聘班长级(含)以上已婚的员工; 5)外派员工。 c)公租房入住对象: 1)大学生:公司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本公司上班,夫 妻双方长期在地区生活且在地区无房产的。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你知道公租房吗?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公租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公租房xx申请条件及程序 5月19日至6月1日接受申请对象网上预申请,通过网上申请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通过街(镇)、区、市三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示的申请对象,9月下旬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举行公开摇号分配并公告结果。 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 二是高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级技能人才。第二种是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级“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第三种是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收入资产限额是多少? 1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35321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18万元;2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32377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33万元;3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29434元,家庭资产净值

限额46万元;4人及以上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26491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60万元。 如何申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将公布房源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初审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 * 门牵头,公安、人社、计生等部门配合审核资格。经审核、公示符合资格的,采取积分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配租。 配租先后顺序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在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长短进行二次排名确定次序;经二次排名仍未能确定次序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租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细则,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高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如其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不高于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规定的准入线,经本人申请,并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可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 租赁期限有多长?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接受续租资格审核。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 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 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 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公租房管理制度

修武一中学苑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1、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租赁程序由教师或家长填写租房申请表,班主任、年级主任、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领导小组审查后,按租赁方案安排租赁;租赁协议期满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有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住的,本人向学校公租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原房屋居住。一年租期满后本人不主动申请租赁或未一次性缴纳押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后一周内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0.4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调整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机制等多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拟上调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对于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50%提高至70%,人均月收入在1200-1600元之间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25%提高至50%,人均月收入在1800-2000元之间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10%提高至25%。 据悉,征求意见稿除了调整各收入阶段家庭补贴比例外,还拟对补贴比例95%、90%、70%的家庭补贴面积上限由50平方米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调整后标准的廉租家庭承租的公租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低于60平方米的部分,将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廉租家庭仍按原有标准予以补贴,补贴力度不会降低。 公租房补贴力度加大,那么你知道如何申请公租房么?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公租房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农村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枫香溪镇上坝小学教师公租房 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公租房利用率,以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全校教师住房困难,结合教职工工作需要,经研究制定以下分配方案: 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及办法 根据上级相关单位的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本期开始对入住教师公租房的教师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每期按4个月收交共计52元(教师公租房单间建筑面积为26.6㎡)。收取办法:房租费每期按4个月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结清。 (二)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校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入住前学校保证设施完整,配置物品使用正常。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入住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本校教职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取消使用权。 4、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付租金(租金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方可入住),若不按规定时间交付,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5、若因自然灾害或房屋不能居住,由学校负责免费维修。 6、学校与入住教师每年签订一次合同,若入住教师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书写退房申请,房租由学校收到申请后下月退还。 二、几点说明 1、因为暂时到校上班教师数小于房间数,所以对于分配直接实行认可制,即由女教师和有特殊情况的教师(身孕、带小孩、患病)先认 2、以后如因教师增加对于应当腾退而未按时腾退人员,除加倍收取租金外,学校将按影响整体工作给予师德方面考核。 枫香溪镇上坝小学 2015年3月2日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公司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公租房所有权属于甘肃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中检联公司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条员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一律交纳押金3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在公租房内酗酒、赌博者; (六)其他违规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退房规定 (一)凡是在公司租住公租房的员工,办理移交完所有的工作,包括公租房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若房间设施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三)在移交手续上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退房,不然押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卫生情况 (一)公司每月方可检查公租房卫生一次,卫生不合格着限期整改; (二)两次整改不合格着公司全体通报批评一次。

人才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

人才公租房运营管理 方 案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人才公租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人才、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公司组建的物业项目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重点做好人才公租房管理与服务。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租务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人才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租务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御景嘉苑人才公租房(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御景嘉苑小区内人才公租房(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御景嘉苑公租房公共区域内的设

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御景嘉苑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项目部,设项目负责人1人、租务管理岗人员1人、工管人员2人(水工、电工综合维修工)、保洁岗1人、绿化岗1人、电梯维修工1人(外聘维保公司)。项目部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作业岗位人员在租务管理岗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御景嘉苑公租房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租务管理岗对运营管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报修、反馈意见等; 主要岗位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人才公租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项目部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

2014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2014-2015学年度教师公租房 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公租房利用率,以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部分教师住房困难,结合教职工工作需要,经研究制定以下分配方案: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住 1、县城没有住房,以校为家的教师; 2、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以校为家、带小孩且带主要学科的教师; 4、招聘的免费师范生。 二、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及办法 根据国家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本期开始对入住教师公租房的教师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每年按10个月收交共计700元(教师公租房单间建筑面积为36㎡),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年552 元(依据自然年为标准,每月46元,含电话费、电视、宽带,电信公司收取),水费、电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水费5元/吨,电费为0.60元/度(自动刷卡式电表)。收取办法:房租费每年按十个月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结清。水费按学期收,每半年收一次,电费由自己充卡。 (二)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校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入住前学校保证设施完整,配置物品使用正常。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入住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本校教职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取消使用权。 4、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付租金(租金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方可入住)、水电费,若不按规定时间交付,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5、若因自然灾害或房屋不能居住,由学校负责免费维修。 6、学校与入住教师每年签订一次合同,若入住教师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书写退房申请,房租由学校收到申请后下月退还。 三、几点说明 1、自本学年起,学校不再对公租房住户实施任何减免,入住户入住时须一次性结清房租费及电视信号费。 2、对于应当腾退而未按时腾退人员,除加倍收取租金外,学校将按影响整体工作给予师德方面考核。 2014年8月26日

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解读.doc

2018年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解读2018年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解读 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 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43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四、关于申请审核 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

人才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人才公租房运营管理 案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人才公租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人才、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公司组建的物业项目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重点做好人才公租房管理与服务。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租务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人才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租务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御景嘉苑人才公租房(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御景嘉苑小区人才公租房(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御景嘉苑公租房公共区域的设备定期

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负责项目后期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御景嘉苑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项目部,设项目负责人1人、租务管理岗人员1人、工管人员2人(水工、电工综合维修工)、保洁岗1人、绿化岗1人、电梯维修工1人(外聘维保公司)。项目部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作业岗位人员在租务管理岗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御景嘉苑公租房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租务管理岗对运营管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接收来自承租户的、报修、反馈意见等; 主要岗位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人才公租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项目部人员情况、联络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岗位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负责保洁绿化人员及电梯维保单位的选聘、管理工作,对项目部

【2018最新】教师公租房申请书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教师公租房申请书 教师公租房申请书【1】 一、申请人姓名: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申请原因: 1、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女,1985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南津镇人,201X年6月定居合肥,201X年招录为安徽省特岗教师,201X年9月被分配到长丰县担任七(1)政治任课教师。 2、申请的具体事由: 1)我是一名来自四川的特岗教师,在长丰县义井乡无任何住房,也无任何 亲戚,现靠租住农家的住房解决我的住房问题,时常居无定所。 2)尽管在中学附近能找到一些房源,但由于我是一名外地人,与当地人在 语言、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时常发生一些矛盾,很难与他们 和谐相处,吵架、生闷气时有发生。 3)由于农村房源有限,租房一般只能和房东合住,这不仅导致我们的出入 时间受限制,毫无自由可言;与农家合住,做饭、洗澡也极为不便;而且即使找到了合适的房屋,也时常面临被驱赶的可能,毫无稳定可言。 4)由于车王中学附近没有好的配套设施,吃、穿、住、行极为不便,尤其 是买菜、肉、日常生活等用品极为不便,这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鉴于此,我特向领导申请教师公租房一套。 四、申请户型:40平方米的房型一套, 原因:目前我已结婚,且已生女,女儿现已两周半,而老公又在合肥的一个政府部门工作,因此,抚养教育女儿的义务就落在我的身上。 目前,小孩已达上幼儿园年龄,车王中学附近没有合适的幼儿园,因而只有将小孩送到义井上学;同时,由于我老公爱妻心切,爱女心切,因此,他每周会时常来看我和女儿。 鉴于此,希望领导能给我安排一套单身公寓给我,小女子将不甚感激。 五、申请楼层:二、三楼 申请人: 20XX年5月19日 公租房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男,201X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 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 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寓楼、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

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住 (一)入住员工凭借身份证和单位核准入住申请表,到客服部办理入住手续,每位入住员工需缴纳押金200元,并填写员工入住登记表。 (二)由公寓管理员与入住员工对分配安排房间进行查验,确定房间内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室内物品逐一核验登记确认后,签署《职工公寓入住协议》,领取房间钥匙。未签署入住协议一律不准搬入。 (三)员工领取到钥匙三天内完成搬入,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四)住宿员工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特殊原因需换房间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以及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否则,均视为违规住房。对违规住房员工责令2日内搬回原房间居住,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并强制搬出。 (五)抢占住房职工,责令2天内搬出,并处罚款500元。逾期不搬由住房管理部门对被抢占房间停水停电,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拒绝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停电的,由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物业公司保卫科、抢占住房职工单位代表和保卫人员联合进入房间强制停电;如果发生对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情况的,强行带离,由工作人员对房间物品拍

照搬出,造成财物遗失的由抢占住房职工个人承担。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安排公寓居住。 (六)住宿员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有问题需到客服部报修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自行换锁,必须在三日内将备用钥匙上交房管部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50元通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条搬出 (一)员工公寓是公司提供给此区片工作员工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若员工不再在此区域工作(包括辞职、调离、辞退、内退,退休等)时,对分配公寓的使用权同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搬出公寓,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如有特殊原因需向住房管理部门说明,霍邱物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临时住房(三天)来办理相关迁离事宜。 (二)员工搬出时,需本人持所在单位联系函进行申请,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迁离公寓,迁离的员工应对照入住时房间内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保证房间内设施设备的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将使用的床铺、储物柜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退房及盖章等相关手续。如有发生坏损照价赔偿,拒不赔偿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抵扣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催缴。 (三)未按规定办理退房人员,交房期限已到在通知本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由公寓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保卫人员以及员工所在单位

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资料来源: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三类人可申请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 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 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 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 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 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公租房条件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详解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北京市公租房现行租金政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e9330730.html, 北京市公租房现行租金政策分析 作者:王志刚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11期 一、北京市公租房租金政策现状 根据京政发﹝2011﹞6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投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单个公租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虽然,北京市在公租房租金政策的制定环节充分考虑租金定价效率与租户可负担能力间的平衡关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未能及时真实反映项目价值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呈现一定阶段性和区域性特点。随着北京市常住人口增加和建设用地减少,新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由近郊区逐渐向远郊区扩展,与已配租老项目相比,新项目相对位置偏远,相关教育、医疗、交通、商业等配套也明显不足。而已配租老项目周边不断成熟的配套设施及区位优势价值并没有及时真实反映在租金价格中,有的新项目租金价格远高于老项目,比如北五环外文龙家园项目(47元/月·平方米)比西四环远洋项目(41元/月·平方米)租金高出15%,由此导致租金出现“倒挂”现象,即新的高于旧的、远的高于近的、配套不足的高于配套完善的,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二)公租房租金政策未与准入等相关政策形成联动 北京市推行公租房政策以来,公租房准入标准始终没有调整,原有“三房”(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轮候家庭成为公租房承租主体。而本应成为公租房主体的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难以进入体系。已入住家庭也存在部分收入增加导致丧失保障资格,逐步从公租房退出,公租房目标群体的收入层次越来越低。同时,租金补贴政策调整幅度较小,即使对低收入家庭(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来说,其覆盖面也越来越小。由于租金政策同准入、租金补贴政策等统筹考虑,租金没有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客观上导致公租房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低收入家庭对于房屋租金敏感度提高,偏远项目空置情况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大量无法负担市场租金的家庭被排斥在外。公共住房资源运营效率下降,住房保障压力随市场租金增长而不断增大。 (三)公租房租金政策未能充分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公租房租金标准作为价格信号,应该充分反映公租房供求关系,并引导相关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目前,受公租房建设时序和布局影响,评估项目租金标准受制于周边市场交易情况,因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员工宿舍的管理,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规范员工的个人生活行为,保证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以维护公司生产安全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人员。 入住人员是指通过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公司批准入住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经批准后颁布,由部具体负责实施,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入住 第四条员工入住必须具备本公司职工身份,以下人员不允许申请入住本公司宿舍: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吸毒、赌博、酗酒闹事、偷盗等不法行为者。 第五条申请入住员工需凭身份证到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填写《住宿登记表》,交由公司备案并统一安排,同时必须缴纳元保证金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住人员仅限员工及与其户口同册家属或供养亲属。员工家属入住宿舍须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免责协议》。 第七条入住人员必须办理居住证。 第三章住宿 第八条宿舍仅限经批准人员住宿。 (一)不得将宿舍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 (二)舍内铺位按公司规定统一摆放。如需增加,须向公司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放置; (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入住人员;

(四)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五)严禁乱住、混住房间。 第九条入住人员应按时就寝,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一)入住人员须在当天24:00前归宿,超过时限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如无理取闹,将上报公司处置; (二)不得在楼道或宿舍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 (三)电视、音响等设备的音量应当保持适中,不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入住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自身财物安全和宿舍安全: (一)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现金及贵重物品,宿舍无人或休息时间应当确保锁好门窗,以防财物失窃; (二)必须注意水电安全,做到人离灯熄、断电、关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拆水笼头、电插座、开关、乱接拉电线等;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及违禁物品带入宿舍; (四)严禁使用煤气灶具; (五)严禁打架、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和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发生偷盗、吵架、打架、起火等突发事件,入住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务必确保人员安全; (二)及时通知门卫、企管部; (三)协助现场负责人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将公司公共物品带入宿舍,一经发现,没收并处以双倍价格罚款。 第四章公共卫生及财物管理 第十三条入住人员应保持宿舍区卫生整洁: (一)严禁在宿舍任何地方乱涂乱画等; (二)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