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篇一: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

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

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

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

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

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

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

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

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

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

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

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

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

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

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

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

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

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

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

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

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

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

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

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

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

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

的10%。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

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

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

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

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

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

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

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

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

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

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

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

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

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

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

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

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

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

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

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

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篇二:2014年广州公租房套数、推出时间及分配方

法一览】

月20日分两批摇号配租,两次共将推出6709套公租房,市民将于明年5月和7月入住这两批公租房。值得提醒的是选三个房源比一个房源获得分房机会更大。

分两批推出,明年2月17日起首批接受意向登记

广州6709套公租房分两批于明年推出分配

酝酿数年,广州第一批公租房分配方案终于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分别在明年3月28日和5月20日分两批摇号配租6709套公租房,市民将于明年5月和7月入住这两批公租房。据悉,目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接到公租房申请为14330宗,也就是说,有一半的申请家庭将面临“无望入住首批公租房”的现实。值得提醒的是选三个房源比一个房源获得分房机会更大。

1.4万户轮候家庭争6709套公租房

据悉,这次推出的公租房房源分2批,有8个房源点,其中一房一厅达2005套,两房一厅达3147套,三房一厅达1313套,单间达244套,总套数达6709套。

其中,第1批房源2178套,房源点包括天河区安厦花园、各区分散房源,这些均为现房;第2批房源4531套,房源点包括海珠区裕惠苑、聚德花苑,黄埔区苗和苑、亨元花园,白云区民惠居、坪德苑,这些目前仍然在建。

根据交付使用时间先后分两批进行配租意向登记和配租,参加第一批房源点意向登记的申请对象若未能成功配租,可参加第二批房源点的意向登记和配租。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介绍,这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配租顺序原则、多房源点选择原则及楼层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随机配房。

据悉,这次公租房分配与以往经适房分配不同,经适房基本是按房源的1.5倍发放配售通知,而公租房分配并未参照此做法,而是按照已进行意向登记、取得公租房有效轮候号且公租房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

-

第1批房源接受意向登记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6日;第2批房源接受意向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2014年4月18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说,将于明年1月20日公开举行轮候册摇号仪式,对2013年递交公租房申请的约1.4万户家庭集中生成轮候号。2014年广州公租房怎么分配

经适房缺口1.2万目前正在研究应对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持有效准购证的经适房轮候对象是1.6万人左右,广州市能提供的经适房房源约4000套,总体上公租房已经覆盖了经适房对象,目前广州市保障办正在研究下一步如何应对经适房分配中存在的供应量缺口问题。

公租房怎么分

原则上4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家庭分配一房。

配租先后顺序: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广州市2010年公租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优先配租对象:

(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老家庭;

(3)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的家庭;

(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

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轮候册的三个序列:

(1)第一序列(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①《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住保〔2013〕3号)试行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②该《办法》试行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③该《办法》试行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2)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

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3〕39号)实施前正在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

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

(3)第三序列: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并受理的对象。

与以往只能踩点保障房“样板房”的做法不同,明年推出的6709套

公租房将开放所有房源供市民参观(零散房源需超过10套才开放),

市保障办说,这是为了“增加配租成功率”。最多可选3个房源分房

机会更大

市保障办介绍,分配对象可选择1-3个房源点,根据分配对象的配

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

点的配租资格,选3个房源更大机会分房。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

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市保

障办说,多房源点选择使房屋分配结果更符合分配对象意愿。

先配租再进行资格复核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分配采取先配租再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在公

共租赁住房入住前集中对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复核。所以,即便刚开始“分到”公租房,如不符合条件还有可能在“资格复核”时

被“踢出”申请之列,而多出的公租房则会排入下一批次的公租房分

配中。之所以不将这些腾出的房源排到这次分配,原因是“同一批里

面递补很难去确定递补给谁,要做到公开公平”。

首次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据悉,这次资格复核将首次通过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

统对所有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进行收入、资产的全面核对,将有效

提高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审核的准确性。

市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从今年8月起开始试用,系统通过与广州市人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国土房管、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8

个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居民信息范围囊括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公积

金缴存提取情况、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情况、房屋情况、人口信息情况、车辆拥有情况、企业登记情况及婚姻登记情况。

该负责人说,系统通过向8个部门核对申请者的数据,再统一反馈

给市住房保障办。该负责人说,自8月系统试行以来至今,针对广

州市低保、低收入和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通过系统已检出约30%

的申请者申报材料与他们的实际经济情况不符,检出率约占30%。

该负责人说,目前广州市需申请政府救济的人群约20万人左右(低保、低收入及医疗救助等)。

分配会考虑倾斜弱势群体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这批公租房的分配会考虑倾斜弱势群体。

对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

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此外,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的相关负责人说,从化和增城有自身的一

套保障房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如无其他调整变动仍按先行办法。但

是如果明年两市撤市设区,即并入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的话,就会

纳入广州市保障房范围进行统一分配。

-

提醒

需了解本次公租房分配的相关情况,可前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咨询并领取《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也可拨打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咨询电话83185555或登录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

w w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6956422.html,)了解详情。

【篇三: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资料来源: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

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

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三类人

可申请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

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

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

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

籍人员。

申请公租房条件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详解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

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

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

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

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

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

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

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

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

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

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

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

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

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必备材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

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

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

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

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

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备注: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