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海底管道设计

第二讲海底管道设计
第二讲海底管道设计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单位、民居建筑物以及原有排水管道和管线等地下障碍物,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地下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如遇有障碍物,及时上报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施工前加强与有关管线部门联系,掌握各种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开挖施工过程派专人监控。本工程施工沿线原布置种植的树木长成一定规模的,施工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为主,迁移恢复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花木。 1、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管线会议了解的管线特征和情况,应走访当地群众和有关机构,核对管线分布图,了解是否还有其他管线,并组织人员将各种管线的功能、平面位置、埋深、管线走向等管线特征绘制于施工平面图上,形成管线分布图,详细记录各管线的产权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意外处理措施,并知会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 2、工程开工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范围内原有地下管线及其它障碍物作全面探查,了解地下原有市政排水管道、供水供电、电力电信等管线的走向和位置,以及附近建筑物基础的位置和埋深,对应设计图纸,如地下管线或其它障碍物与设计污水管道相碰,则及时知会现场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决定合理的方案后才进行开挖施工。 3、动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会,将各种管线的详细情况对施工班组人员、机械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并针对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交底。施工工人、机械作业人员应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有责任向有关人员详细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 4、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期间,还应根据了解到的各种管线的特征结合本部分的施工范围进行。 (1)首先测出地下原有管线的位置和高程,在现场用木桩或灰线标识清楚,并绘制管线分布图,为日后管线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2)在沟槽开挖至地下管线附近时,则停止机械开挖,采用人工开挖探坑,详细、彻底的印证和明确各种管线的特性特征,在管线分布图上进行标注,同时采取可行措施在施工现场予以标注明示。特别是在机械挖土前,必须将可能预见的在动工范围内的各种管线用人工挖坑探明,否则不得使用机械作业。沟槽开挖前必须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维修保养作业,提高维护保养质量,保证站场、管道安全运行,特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长输管道、采集气管道维护保养作业活动的管理。 3 术语 本办法采用Q/SHSOO01.1-2001标准和本厂QHSE管理手册中的术语。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科是采集气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采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负责划分巡管任务;气源调度科是长输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输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 4.2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审核采输气队提交的管道维护保养方案的QHSE措施。 4.3 采输气队按照归口部门划分的巡管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采输配气站,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本队管道的具体维护保养工作。 5 工作内容 5.1 管道维护保养 5.1.1 采输气队要加强站场日常维修管理,明确责任和范围。 5.1.2 采输气队根据各自管辖站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除锈刷漆作业,确保站场设施的整洁、美观。 5.1.3 站场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站场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使生产设施无跑、冒、滴、漏现象,确保生产设施完好。 5.1.4 对检查中有问题的生产设施,要尽快进行维修或整改,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安全。 5.2 输气管网的巡查 5.2.1 基本任务 5.2.1.1 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利用率及管道输送效率,延长管道使用寿命,实

现安全、经济运行。 5.2.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5.2.1.3 确保管道沿线无新违章情况,管道附属设施完好。 5.2.2 管道的巡查 5.2.2.1 工作内容 a)检查沿线的护坡、堡坎、排水沟是否跨蹋,如跨蹋应及时上报和修复。 b)检查并及时清除管道上方的深根植物,防止深根植物破坏管道防腐层。 c)检查管道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派人处理。 d)检查穿越、跨越管道的稳定情况。 e)检查裸露管段的防腐层情况。 f)检查和保养线路阀室内的设备和仪表,使之能正常工作。 g)检查管道上是否存在违章建筑。 h)检查和做好阴极保护站的维护工作,测量管道对地电位,维护好测试桩、里程桩及转角桩。 i)线路分水器放水,排除管内积液、污物。 j)积极向沿线群众宣传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安全知识,动员群众协助管理好天然气输送管道。 5.2.2.2 工作要求及方法 a)每月沿天然气采集气管道、长输管道全面巡视4次,遇特殊情况(如洪水、泥石流等)必须增加巡管次数。对特殊地段(如河道穿跨越,铁路、公路穿越,护坡、护坎及开发区)应进行重点巡查。每次巡线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填写《巡管报告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b)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有关法规、及省、市、县、单位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规定。积极取得沿线各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发动沿线广大群众共同做好天然气输送管道的保卫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正常运行。 c)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做到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走向清楚,埋地深度清楚,管道的规格清楚,周围的地貌、建筑清楚;保证管道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类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国家海洋局 2015年6月

前言 为指导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紧扣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考察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大纲中对知识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种程度,掌握是要求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是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是要求具有海域使用论证相关的知识。本大纲是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第一部分海域管理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海域管理法律法规考试,检验海域使用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海域使用论证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总则 (1)掌握海域、内水的含义; (2)掌握海域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4)掌握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活动的管理要求; (5)熟悉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以及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的有关规定。 2.海洋功能区划 掌握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有关规定。 3.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掌握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的有关规定。 4.海域使用权 (1)熟悉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2)熟悉海域使用权获取方式的有关规定; (3)熟悉海域使用权人权益的有关规定; (4)掌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的有关规定; (5)熟悉海域使用权期满后的有关规定; (6)了解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有关规定; (7)了解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有关规定;

浅谈海底管道工程管材选择

浅谈海底管道工程管材选择 【摘要】本文结合朱家尖引水管道工程实例,简单分析海底管道管材比较选择。 【关键词】海底管道;管材 海底管道后期检修维护较困难,供水的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故供水管道应选择施工难度低、运行安全性好、可靠度高、抗腐蚀性能较好、投资省、管理方便的管材。 1.管材选择原则 (1)具有优良的力学、物理性能、耐腐蚀性能和耐久性,确保供水安全和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2)具有良好的水力性能,以减少水头损失,从而减少工程投资。 (3)管配件质量好,加工方便,规格齐全,施工方便。 (4)便于运输和施工,以减少施工难度,缩短施工周期。 (5)根据管道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和管材来源,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管材。 (6)管材性价比较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减少工程投资。 2.管道管材比选 供水管道材质选择应考虑经久耐用、施工方便,综合建设费用较低等因素,可供选择的管材有球墨铸铁管(DIP管)、钢管(SP管)、高密度聚乙烯实壁管(PE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复合PE管)和玻璃夹砂钢管(HOBAS 管)等五种。 (1)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具有较好的机械和力学性能(高强度、高延伸率),耐高压,供水安全可靠性高,在陆上得到广泛使用。其缺点是水泥砂浆衬里防腐质量欠佳,影响供水水质;水力糙率系数较大,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较非金属管大,在相同供水情况下,能耗相应提高。管道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2)钢管:钢管是一种在各行业广泛应用的管材,具有长久的应用历史和丰富的使用经验,技术成熟,具有良好的韧性,强度高,重量较轻,管材和管件易加工,安装方便,维修简单,运行安全可靠,价格适中。但防腐要求高,施工工期较长。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管道制度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管道巡线管理,规范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管道保护实行公司、场站、属地巡线工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管道保护部是公司管道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场站管道保护工作。 第五条场站是公司管道保护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站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属地巡线工为公司聘用的当地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负责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进行徒步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保护部、场站统称公司管道保护部门。 第八条管道保护部人员、场站站长、场站分管管道保护副站长(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巡线管理员统称为巡线管理人员。 第九条场站专职巡线管理员和兼职巡线管理员统称巡线管理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管道保护部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涉及管道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三)负责与管道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四)负责管道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场站的管道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道技术的管理; (七)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组织实施管道腐蚀监测、内检测、外检测和管道安全评价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验收; (九)负责公司管道应急抢险的组织与实施; (十)制定公司管道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负责定期组织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场站管道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处理、上报管道各类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第三方施工管理; (五)负责所辖管道沿线阴极保护系统的管理、维护; (六)负责所辖管道沿线“三桩一牌”的管理、维护; (七)负责所辖管道沿线水工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九)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管道保护对外宣传工作; (十)定期开展对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管道保护知识培训; 第四章管线移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竣工投产。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验收应有管道保护部及相关场站的参与。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

中海油海管管理规定

中海油开…2008?346号附件: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海底管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海管管理的目的和方法 (2) 第三章各级管理部门在海管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 (3) 第四章海管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基本要求 (6) 第五章海管管理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8) 第六章变更管理程序 (9) 第七章海管事故管理程序 (9) 第八章海管管理的培训教育与交流机制 (11) 第九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海底管道(以下简称“海管”)的综合管理,规范海管生命周期内(设计、采办、预制、敷设、运营和废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执行海管的技术标准,落实海管的管理责任,提高有限公司海管管理水平,特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海底管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油气田/终端海管及陆上管道的管理,外方当作业者的海底管道管理应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本规定中所称海底管道,系指平台与平台、平台与FPSO、平台或FPSO与终端处理厂之间的原油、天然气、注水等输送管道,还包括其附属的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收发球装臵、腐蚀监测等生产设备。 第二章海管管理的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海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全面规划、精心设计、优质施工、正确使用、定期维护,保持海管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海管管理水平,确保海管生命周期内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有限公司对海管采取完整性管理方法以加强管理。管道完整性管理是指对所有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因素进行综合、一体化的生命周期管理,包括拟定工作计划和程序,定期进行管道完整性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价,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及时采取修复或减轻失效等预防性措施,从而获得管道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液化天然气项目海底管道工程可行性实施报告

xx液化天然气项目海底管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 校审: 审定: 批准:

目录 1概述 (5) 1.1项目概况 (5) 1.2前期预可研阶段路由比选简介 (8) 1.3编制依据 (19) 1.4执行标准、规 (20) 1.5海底管道设计结论综述 (21) 2海底管道路由选择及地质、地貌 (25) 2.1海底管道路由选择 (25) 2.2交越海底光缆和电缆布置 (29) 2.3入海点海域地貌 (32) 2.4登陆点海域地貌 (36) 2.5海底管道路由海域地貌 (40) 图2.5-2海底管道路由布置图 (44) 2.6海底面状况 (45) 2.7浅地层特征 (45) 2.8不良地质和障碍物 (45) 2.9海域演变 (46) 2.10海底冲淤变化和原因 (48) 2.11大指头北深沟的发育和变化 (50) 2.12海床演变、海底冲淤变化对海管稳定性影响 (52)

3基础数据 (54) 3.1工艺基础数据 (54) 3.2海底管道设计寿命 (56) 3.3水文气象、工程地质数据 (56) 3.4防腐设计基础数据 (70) 4海底管道结构设计 (75) 4.1海底管道结构设计结果 (75) 4.2海底管道壁厚和材质选择 (76) 4.3座底稳定性设计 (78) 4.4在位强度分析 (82) 4.5海底管道安装分析 (88) 5海底管道防腐设计 (94) 5.1海底管道外防腐涂层 (94) 5.2海底管道阴极保护 (98) 5.4陆/岛、海管道交界处的绝缘 (100) 6海底管道交越海底光缆和电缆专题研究 (100) 7海底管道安装铺设方法专题研究 (103) 7.1海底管道铺设顺序 (105) 7.2铺设方法 (107) 7.3挖沟埋设方法 (107) 7.4海底管道惰化介质 (107)

地铁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 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管线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工程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的管理、明确管线保护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有可能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审核审批调查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 第五条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是指因结构施工、地面注浆加固、施工降排水、放坡开挖、道路恢复、顶管施工等需要所进行的管线保护。

第六条施工阶段地下管线保护形式主要包括:原位保护、悬吊保护、破管悬吊保护(主要针对通信管线、电力管线)临时迁改保护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线排查责任制度,指派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标段内管线保护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监控量测等管理人员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对管线进行准确确认,实施保护性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段内的管线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破损、损毁、堵塞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明确小组各组成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技术交底,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海底混凝土管道的预制设计

海底混凝土管道的预制设计 侯雷、曾鸿、谈维汉 (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介绍了港珠澳大桥工程中一段安放在海底的DN1500混凝土管道的预制设计过程,探讨了处于海水环境中的混凝土管道所采用的原材料选择、配方设计、结构计算及生产工艺等问题。【关键词】海洋混凝土管道设计 一、研制背景 港珠澳大桥(Hong Kong-Zhuhai-Macao Bridge)连接香港大屿山、澳门半岛和广东省珠海市,全长为49.968公里,总投资近千亿。工程路线起自香港国际机场附近的香港口岸人工岛,向西接珠海/澳门口岸人工岛、珠海连接线,止于珠海洪湾。港珠澳大桥建成后将成为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她也将连起世界最具活力经济区,快速通道的建成对香港、澳门、珠海三地,经济社会一体化意义深远。 图1 港珠澳大桥位置示意图2 港珠澳大桥效果图 文中提到的工程位于港珠澳大桥项目香港人工岛上,是其中一段重要的排水管道,设计管道内径为 Φ1500mm,从岸上一直延伸到海里,施工上分为陆上支护开槽铺设、岸边支护围堰铺设以及海底对接铺设等集中工艺。除了浸泡在海水中要达到防腐、抗氯离子要求外,还要配合施工工艺,实现安装铺设,所以在设计、生产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根据设计图纸和实际的施工环境,本批次的混凝土管道有着非常严格的技术要求,包括了原材料的各项基本指标和混凝土的性能,甚至生产工艺等,部分如下: 1、原材料要求 砂石碱活性反应:合格 砂石规格要求:单粒级配10mm和20mm石子、中砂 砂石氯离子含量:不超过0.05% 砂石集料碱含量:最大不超过6%、LA损耗:最大不超过30% 石子针状含量不超过35%、片状含量不超过30% 拌合用水:符合自来水要求 2、混凝土性能 混凝土强度等级:C45以上,水灰比:不得超过0.38 水泥胶凝材料:总灰量范围380~450 kg/m3,粉煤灰掺量要求:25~40%,微硅粉掺量要求:5~10%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0.02%,氯离子渗透要求:100~1000 库伦(香港标准CS1:2010 ) 酸溶性硫酸盐含量:不超过4% 3、生产工艺要求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原水管道保护管理办法

原水管道保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原水管道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管道是指横山水库引水工程、萧王庙镇引水工程、江东水厂原水工程、南郊水厂原水工程等不同口径输水设施。 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它有关活动。 四、划定: 原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净距各5米内的区域。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原水管道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30米内的区域。 五、主管: 本市原水管道的行政主管属城市管理局。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地质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局。 原水管道沿线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水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规定: (1)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的规定 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原水管道平行或交叉的筑路、铺设管线、线缆等地下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供水企业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原水管道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供水企业,经市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制订相关的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办理规划许可。 (2)在原水管道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道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1、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在管道控制范围内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3、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 翻、取土或开凿家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4、利用原水管道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借力拉索的锚锭; 5、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原水管道上方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 动车; 6、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道永久性识别标志; 7、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8、私自偷盗原水行为; 9、拆除及搬移原水设施的行为; 10、危及管道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它行为。 七、标准: 原水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由宁波城市管理局制定。 八、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道和输水安全或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宁波城市管理局投诉。 九、附则: 本办法具体内容由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解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 日 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 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 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 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 米。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

海底管道工程

海底管道工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海底管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 校审: 审定: 批准: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公司 二OO五年四月

目录 1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期预可研阶段路由比选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执行标准、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管道设计结论综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2海底管道路由选择及地质、地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管道路由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越海底光缆和电缆布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入海点海域地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陆点海域地貌......................................................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管道路由海域地貌...........................................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海底管道路由布置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面状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地层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良地质和障碍物..................................................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域演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冲淤变化和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指头北深沟的发育和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床演变、海底冲淤变化对海管稳定性影响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基础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艺基础数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底管道设计寿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文气象、工程地质数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13 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八月二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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