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姜晖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

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

适用于美洲殖民地。已经独立但是处于美国联邦宪法实施前的独立后邦联时期, 大多数州有其自己的专利法, 但是只有南加利福尼亚州特别设立了在一定时期(14年)内授予发明人使用其新机器的独占权的条款。

美国在工业革命时期建国。美国专利法的依据是1763年起草美国宪法。宪法起草时恰逢工业革命时期。当时, 英国垄断法案及其立法背景对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 “这种权力(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的一项权利。有用的发明权, 由于同样理由, 看来应属于发明家。在这两种情况中, 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

州不得对著作权或发明权擅自作出有效的规定, 而大多数州根据国会提出通过的法律事先已经对这一点作出了决定”。可见, 美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无疑是在效法英国。另外, 如麦迪逊所述各州不能分别制订有效的条款来保护发明, 于是在美国宪法起草过程中, 提供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的责任交给了美国国会。

此外, 当时技术的进步也给制宪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宪法在费城起草时, John Fitch 的蒸气船正在特拉华河(Delaware River)上进行试验, 制宪会议专门休会一个下午去观看。

美国的宪法制定者意识到了技术和工业化对一个年轻国家的重要性。美国宪法提供了建立专利系统的基础。美国宪法第1章, 第8部分, 第8条规定: “国会应享有权力……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分别对其著作和发现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与英国一样, 美国宪法也强调新的发明从总体上要对社会有利。

美国宪法有关专利和著作权的规定, 体现了康德的思想: 有用的发现服务于社会, 理应得到回报。只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方能得到接受服务的社会的补偿。这是公平的, 是发现者与社会之间真正的契约或交换。前者凭借智力提供了好产品, 而作为回报, 社会授予他们对其发现在有限时间内的排他使用权。

二、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1790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 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 只有七个部分, 篇幅很短。此法案规定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中的任何两位有权授予发明不超过14年保护期的专利权。该发明应是新的, 且要有用和足够重要。被授予者要在授权时向国务卿递交描述该发明的说明书, 需要的话要提交模型。

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 严格审查专利申请, 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 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行政机构。从专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专利制度的重视程度。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实际上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的第一位行政官。

1793年废止了1970年专利法案废止, 代之以篇幅稍长的法案。1973专利法案的起草主要归功于托马斯·杰弗逊。1973法案将可专利的主题定义为“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以及在任何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方面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此定义在美国最新的专利法中继续沿用, 只是做了细微的改动。

另一个修改是, 原来的实审制变成了登记制。原因是美国建国初期实质审查官员严重不足, 那段时期专利申请很少, 但他们还是难以应付费时费力的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法实施的当年仅批准3项专利。美国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审批缓慢深表不满。因此, 1793年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 取消了专利委员会, 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专利申请的

注册制度一直沿用了43年, 直到1836年美国才重新恢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在这段时间登记注册的专利存在大量质量问题, 由于权利冲突引起的权属不确定比比皆是, 因抄袭欺诈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1793年专利法案还规定在申请时必需递交一项简短的说明。但是, 在授权前必需递交该发明的书面说明及其使用和加工方式, 以便与已知的技术相区别, 并使得本领域或最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组合及使用该发明的技术。

该法案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最早意识到一项专利可能对其它专利具有支配作用, 并特别制定了一个原则, 规定对在先授权发明的具体改进的专利的授权, 并不意味着给予改进专利的专利权人使用在先专利的任何权利, 反之亦然。

按照1793年法案, 专利权仅授予美国公民。

1800年对1793年法案进行了修改, 允许已在美国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国人获得专利权, 让他们宣誓所提交的发明在美国或国外是未知的且是没有使用过的。该法案还第一次制订了侵权赔偿条款, 规定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处以3倍于实际损失的罚金。

专利法中规定的“新”的含义在早期的制定法中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但是1800年后, 法院只是简单考虑专利申请人主张其已完成发明的时间前, 该发明是否已知。1829年最高法院在Pennock v. Dialogue案件中认识到此作法的危险性, 即可能导致发明人直到竞争迫在眉睫时才申请专利。此判例对制定法进行了解释, 创立了法定原则, 规定对于已经公开使用的发明, 不给予专利保护。

1832年, 又出台了一个新的专利法案, 将专利权人扩展到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所有外国人, 但是如果在授权日起一年内不在美国公开实施其发明, 则授予此专利权人的任何专利是无效的。另外, 还规定可以修改专利中的错误以获得再颁专利。

同年, 最高法院在Grant v. Raymond案件中, 明确了对发明没有提供适当的描述是被诉专利侵权时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坚持:

作为对一项专利权的预审, 对所发现事物的正确说明和描述是必需的。此要求是为了在权利保护过期后公众获益, 这是授予此专利权的基础。

1836年, 为了平息公众对授权专利缺乏新颖性的抱怨,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修订专利法。此次改法后, 成立了专利局。专利局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此修订法案要求递交说明书, 并规定专利授权前必需审查新颖性。1793年法案仅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区别, 而此修订法案要求申请人“具体说明并指出改进或组合的部分, 将其作为其发明或发现本身主张的权利”。此条款是现行专利申请中用权利要求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始作俑者。1836年法律还将成文法有关法律编入法典, 并根据判例厘清了与抵触申请(competing applications)有关的法律, 并阐述了立法原理。该法案还为某些情况提供了在获得基础的14年保护期的基础上延长7年的可能性。1836年法案最后还解除了对可以获得美国专利的国籍或居留期

的所有限制。但是, 其并没有取消所有的歧视, 美国国民与外国的公民的专利官费相差还是非常悬殊。

1839年, 专利法进一步修改, 为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或使用发明提供了宽限期(两年)。该法案还为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可以提交给哥伦比亚区首席法官进行复审。

1842年, 通过了一项成文法, 为“制品或在织物上的印刷图案的任何新的原创设计”授予专利权, 但是, 权利限制在美国公民或想要成为美国公民的居留人范围内。

1849年, 专利局由国务院划归到内务部。

1850年, 历史性的进展是引入了一项发明不仅应该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一概念,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专利权。此变化是来自于法院的判例而不是成文法, 最著名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Hotchkiss v. Greenwood。

1861年, 对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 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任何申请, 指定3名首席审查员(examiners-in-chief)听取复审; 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改变为由授权日起计算17年; 外观设计专利由申请人可以选择3.5、7或14年的保护期。此修订法案还包括出版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并对寻求专利侵权损失赔偿提出了形式要求, 即或者被授权的制品必需做出此种标记, 或者必须以其它方式告知侵权人存在该专利。

1836年法案规定如果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则申请人有权修改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specification)。1864年, 最高法院对此修改权利附加了限制, 在提起诉讼过程中该专利不能增加新的内容, 制定了专利申请不能超范围修改的原则。

1866年, 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关重复授权的判例。法院主张如果同一发明人对于相同的发明持有两项专利, 则第二个专利是无效的。

1870年, 有关专利的立法合并到一个法案中, 并没有进行很多明显的实质性修改。其中包括如下一些变化: 取消了如果一项专利在国外已授权, 必须在6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的要求, 代之以在美国专利自授权日起最大保护期为17年的前提下, 美国专利的同族外国专利保护期届满的同时该美国专利也必须失效; 将说明书应描述申请人所知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方式的要求编入法典; 为确定谁先发明了一项具体发明的争端建立了解决机制(通过设立一位“主管冲突的审查员”)。其还澄清了在两年宽限期之前任何公开销售或使用都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而不考虑此销售或使用行为是否是由该专利申请人做出的。

1890年代有两个进展, 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 但是对专利法的沿革起了显著的作用: 1890年通过的Sherman法案形成了反垄断法的基础, 1891年的Evarts法案

建立了上诉巡回法院。1893年, 申诉程序由专利局移交给新成立的哥伦比亚区上诉法院。

1897年, 修改了有关授予专利权的一些成文法: a. 如果外国专利已经被授权, 必须在外国专利申请递交后7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 b. 澄清在申请人完成发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条款限制在美国发生的事实。

1925年, 专利局被划归商务劳工部。

1929年, 对专利局决定的申诉由哥伦比亚区上诉法院移交给新成立的海关和专利

上诉法院。

1930年, 制定了植物专利法案, 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例如, 在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 法院一般不再对专利采取支持、赞成态度, 对发明高度(创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41年, 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中, 最高法院认为可授权的发明必须是“展现出有创造力的天才火花, 而不仅仅是行业技能”。

1939年, 相关成文法条规定的自1839年施行的两年宽限期降低为一年, 理由是“在现有条件下两年似乎长得过分, 成了工业发展的障碍”。

1940年, 作为破坏新颖性理由的有关发明人在前使用或在前公开的宽限期限, 由

两年降低至一年。

1946年, 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 撤销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 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决定, 将美国法律“先发明”原则应用到世界范围内。该成文法将先发明原则限制在可以在美国找到发明证据的情形。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 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 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于是将一个世纪内有关创造性的判例法法典化。其中还包括了侵权的定义。其它变化包括对可授权主题的定义进行了微小的改动, 将十八世纪的“技艺(art)”修改为“方法(process)”; 明确说明当发明涉及要素的组合时可以以功能性描述定义这些要素(即means+function, 做某事的“手段”); 放宽了对共同发明人实施发明的形式要求, 对于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发明, 当无法找到某个发明人或某个发明人拒绝实施该专利(即使通过合同来限制)时, 受让人可以实施发明; 给权利要求过宽的专利要求再颁的期限规定为两年; 废除了一项专利不能部分有效的普通法原则, 即使在该专利中存在无效的权利要求, 也允许基于有效的权利要求提请诉讼,。

1952年后, 专利法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下面按时间顺序列出。

1954年, 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澄清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

体和新发现的籽苗是可专利的。

1964年, 授权政府官员在“任何文件”中有权接受声明(declaration)来代替宣誓(oath), 并允许临时接受有缺陷的文件(35 USC 25和26)。

1965年, 专利法规定, 授权专利应被推定是有效的, 不论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 每项权利要求应独立地应用有效推定(35 USC 282)。

1966年, Graham v. John Deere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决定中给出了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规则。

1971年, 在Blonder-Tongue v. University of Illinois中, 最高法院的决定坚持一项专利一旦通过完整和公正的诉讼最终决定其无效的,在对该专利的随后诉讼中, 即使当事人不同, 该证据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1975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专利局(PO)”更名为“专利商标局(PTO)”;

b. 为适应PCT的规定修改美国专利法(35 USC 102(e), 104, 351-376);

c. 专利法放宽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限制(35 USC 112)。

1980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引入为维持专利有效而交纳维持费的要求(35 USC 154);

b. 为联邦资助的发明制定特殊的条款(25 USC 200-211);

c. 允许第三人向USPTO提交现有技术的条款(35 USC 301);

d. 建立请求再审(reexamination, 复审)的可能性(25 USC 302-7;。

e. 美国反对发展中国家修改巴黎公约以允许独占权的强制许可;

f. 最高法院引用导致1952年专利法法案的国会报告, “在太阳下人类制造的任何事物都应是可专利的”, 来支持基因工程细菌的专利性。

1982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只要发明人授权申请专利, 即使没有发明人的签字, 也可以接受所递交的申请

(35 USC 111);

b. 放宽了与修改发明人姓名错误有关的法律规定(35 USC 116);

c.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35 USC141, 28 USC 1295);

d. 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35 USC 173);

e. 批准与专利侵权或无效有关争端的仲裁解决机制(35 USC 294);

f. 美国申请人有可能要求欧洲专利局进行PCT国际检索。

1984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人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 而延长专利保护期(Hatch-Waxman修正案)(35 USC 156);

b. 为了促进包括研究所和大学等非营利机构协作完成的研究项目, 促进合作开发技术早日公开, 修改有关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规定(35 USC 103(c));

c. 对于共同发明人来说, 发明人不必一起工作, 或者每个人都是各项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35 USC 115(a));

e. 允许通过仲裁解决抵触申请(35 USC 135(d));

f. 对侵权的定义进行修改, 包括出口可以用来制造产品的成套部件, 且如果在美国制造该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 则该出口行为属侵权行为(35 USC 271(f));

g. 各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Boards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合并为一个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35 USC 141);

h. 引入发明登记方案的成文法(35 USC 157);

i. 美国成功地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中引入知识产权问题。

1987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美国施行PCT的第II章(35 USC 362);

b. 美国申请人可以基于PCT通过欧洲专利局提出国际初审请求。

1988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动物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 而延长专利保护期(35 USC 156);

b. 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在国外递交专利申请的条件, 原来为了国家安全严格要求由美国申请日起6个月后才能申请外国专利(35 USC 184和185);

c. 修改侵权的定义, 将进口按照美国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在国外制备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并在一些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倒置举证责任(方法专利修正案)(35 USC 271(g), 35 USC 287, 35 USC295);

d. 修改侵权的定义, 将仿制药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为获得FDA上市许可的进行申请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但是将为了提交FDA药物上市批准而收集数据有关的行为排除专利侵权之外(35 USC 271 (e));

e. 专利滥用改革法案(Patent Misuse Reform Act)阐明, 除非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 否则不能将专利权人拒绝专利许可和设置专利布局(tying arrangement), 视为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1990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将专利侵权定义延伸至外空间的行为, “空间物或其部件属于美国的司法管辖权或在美国的控制之下”(35 USC 105);

1992年, 美国政府负有对专利侵权的责任(35 USC 271(h), 35 USC 296)。

1993年, 将证明先发明(prior invention)权利的行为扩展到NAFTA国家(35 USC 104)。

1994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修改GATT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达成了TRIPS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其中包括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执法标准;

b. 将证明先发明权利的行为扩展到在WTO成员国内执行(35 USC 104);

c. 引入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的机制(35 USC 111(b)和119(e));

d. 服从TRIPS过渡条款, 将专利保护期修改为自最早的申请日起计算20年(代替由授权日起计算17年), 制定了为补偿由于专利抵触或需要复审以获得专利授权的延迟时间而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条款(35 USC 154);

e. 侵权行为的定义扩展到包括许诺销售和出口行为(35 USC 271);

f. 在方法专利侵权的一些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35 USC 295)。

1995年, 专利法规定了生物技术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原则, 如果该方法用

来制备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产品, 则该方法是非显而易见的(35 USC 103(b))。

1996年, 专利法规定手术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35 USC 287 (c))。

1998年, 美国联邦巡回上述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案件中坚持在美国有关专利的法律中没有将商业方法排除在外, 只要它们是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授权。

1999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在Florida Prepaid Prostsecodary Education Expense Board v. College Savings Bank案件中判决, 1992年在专利侵权事件中政府负有责任的修正案, 是对政府最高豁免权的剥夺, 是违宪的;

b. 通过1999年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communications omnibus)改革法案。此法律对美国专利法进行一些修改, 并还包括了旨在减少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和涉及卫星家庭电视和乡村固定电视信号的条款。对美国专利法的修改还包括对其同族专利已在国外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公开, 保护使用发明宣传服务(invention promotion services)的发明人, 为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者提供先发明(在先使用者)的抗辩。

按照1999年修正案, 2001年3月15日年USPTO首次公开未审定的美国专利申请。

2002年对有关专利的新颖性问题的35 U.S.C. 102(e)进行了修改。详细规定了可以作为破坏发明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美国专利、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或WIPO公开文本的条件。

2003年12月8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3年医护处方药现代法案(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 对35 U.S.C. 271(e)进行了修改。271款是有关专利侵权的条款, 而271(e)规定了解决仿制药申请人与专利药持有人侵权纠纷的司法途径。此次修改新增加了271(e)(5)条款, 其中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新药申请(NDA)的持有人在接到仿制药申请人的通知后45天内谁也不提请侵权诉讼, 简化的新药申请(ANDA)的申请人(即仿制药申请人)可以针对专利权人或NDA持有人要求法院做出该专利无效或不侵权的宣告式判决。

2004年12月10日通过CREATE法案, 进一步修改35 U.S.C § 103(c)有关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规定, 其中定义了“联合研究协议”进行了定义(35 USC 103(c))。

三、美国人对专利的态度

亚伯拉罕·林肯曾指出: “专利给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马克·吐温曾也声称: “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 这只螃蟹不能前行, 而只能横行和倒退。”但是, 美国人对专利并不是一贯采取肯定、支持的态度。美国对专利体系的认识随着时间摆动很大, 由19世纪晚期的重视、赞扬到20世纪中叶的怀疑、非议。20世纪曾有人宣称“只有最高法院尚没有插手的专利才是有效的专

利。”由此可见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对专利的态度。

支撑专利体系的价值体系和哲学基础多年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美国宪法起草时, 美国先贤们对专利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虽然由于受英国的影响大多数人赞成在宪法中拟定有关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条款, 但是还是存在少数反对的声音。作为美国第一任国务卿、第一任专利审查官、第三任美国总统, 托马斯·杰弗逊出于对垄断的恐惧, 怀着农业立国的理想, 在美国宪法起草时就通过书信坚决反对专利制度, 并身体力行, 将自己的发明创造无偿地公诸于众。但后来他逐渐改变了观点, 他的有关专利的言论被很多著名的判例援引为美国制宪者的立法思想, 尤其是在有关创造性的Graham v. John Deere判例中。

19世纪80年代, 美国出现了经济衰退, 人们更加关注大企业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于是1890年通过了Sherman反垄断法案。此形势在专利领域也有反应, 法院更倾向于宣判专利权无效。在19世纪90年代末经济衰退结束, 经济复苏的同时又恢复了有利于专利的氛围。

20世纪凸现了专利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联系。第一部反垄断法Sherman法案, 颁布于1890年, 但在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执政期间(1901-1909)法院才

开始运用。20世纪30年代专利体系又开始受到攻击, 人们认为专利体系是维持垄

断的帮凶, 将其视为30年代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这种专利体系怀疑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直延续, 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不景气情况下再次抬头, 此间反垄断执法势头强劲。

在20世纪80年代初, 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的思想处于主导地位。里根总统上任后, 反垄断执法的狂热开始降温。同时,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创立, 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区上诉巡回法院之间有关专利案件的令人震惊的混乱现象。CAFC的态度起初似乎是肯定专利的, 总体上对美国企业的专利价值采取认同的态度, CAFC宣判应推定专利是有效的。法院坚持任何人专利权无效请求人需要提供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与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常规标准相反,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诉因只需要在其案件中建立可能性的平衡。另一方面, CAFC最近的一些判决已经注意防止将专利权的范围解释得太宽, 并强调重要的是要让公众清楚理解什么落在专利授权范围内, 什么没有落在专利权范围内。因此, 在近20年内, 再次回到了有利于专利的形势, 但是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之一, 专利的天平一定还会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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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知识产权法》, 郑成思, 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2020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通史版)专题十二第4讲美国联邦制的确立作业

(建议用时:45分钟) 一、选择题 1.(2019·苏州期末)“1785年,为了统一货币,美国国会采用了美元,但1美元的价值是多少呢?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等州定为6先令(英国货币单位),而中部大西洋各州定为7先令6便士,南卡罗来纳等州定为4先令6便士等。”为改变这一状况,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度设计是() A.实行总统制B.确立三权分立 C.建立联邦制D.实行司法独立 解析:选C。币制混乱说明当时邦联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因此在1787年宪法中要强化中央集权,建立了联邦制,故选C项;这一状况与总统制无关,故A项错误;三权分立是为了防止专制权力的出现,B项错误;司法独立与题目现象无关,故D项错误。 2.(2019·桂林、贺州期末联考)在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过程中,一次华盛顿与杰斐逊共进早餐,杰斐逊问,为什么要设参议院?华盛顿反问道,你为什么把咖啡倒进浅碟里?杰斐逊说是为了使咖啡凉下来。华盛顿说,既然如此,我们也可以把法案放入参议院的浅碟里降降温。这则小故事反映设立参议院是为了() A.暂时调和宪法制定中政党矛盾 B.完善立法程序来防止决策谬误 C.扩大国会立法权强化中央集权 D.建立国会内部的三权分立体制 解析:选B。设立参议院是为对法案进行反复审视,一定程度上能防范错误,故选B 项;此时美国尚未建立起政党政治,故A项错误;国会有最高立法权,但材料未提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故C项错误;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指国会、总统、最高法院权力的分立,故D项错误。 3.(2019·常州期末)美国的开国元勋杰斐逊认为:“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基于这一理念,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 A.确立了两党对峙格局 B.加强了地方政府权力 C.规定了总统两届任期 D.贯彻了分权制衡原则 解析:选D。材料中“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体

美国专利法

专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教学设计

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一、三维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力结构,联邦制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2)理解“分权与制衡”原则,培养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从对所学的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分析、概括和理解的能力。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结合美国现状讲述美国联邦制发展的历史,通过学习,体会现实、反思历史探究学习,发现问题。 (2)指导学生联系时代背景,从美国联邦制的内容中分析其积极作用与局限性,使学生掌握分步骤、分层次掌握运用唯物史观分析历史现象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认识到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人类历史进步地宝贵遗产,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观。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正确评价1787年宪法;“分权与制衡” 难点:理解“分权与制衡” 三、教学过程 师:图片上显示的两个人是谁?(打出幻灯片:导入) 生:克林顿和布什 师:对了,他们这是在干什么呢?(左手放在一本敞开的《圣经》上,右手高举,向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宣誓词节录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一节) 生:他们在就职宣誓 师:不错,哪位同学愿意来过把总统瘾,宣誓一下。(幻灯片打出材料) 生1:“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合捍卫合众国宪法”。 师:恩,如果美国有我们××先生做总统的话,中美关系将会有突破性的进展,台湾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了。(生笑)那么刚才提到的“合众国宪法”指的是哪部宪法呢?(由次导入

新课) (一)、1787年宪法的背景 问题探究让学生带着悬念和兴趣自主学习1787年宪法产生地背景和理论来源 师:美国为什么要制定《1787年宪法》? 生2:从17世纪起英国就在北美进行殖民扩张,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激起北美人民的反抗,于1775年北美13州的人民发动起义,历史上称为独立战争,美国独立后,只是一个松散的联邦,13个州各自为政,使美国面临许多内外矛盾。 生3:1786年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震撼了邦联统治者。 师:两位同学回答的非常好,那么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大家可能有些混淆,就是邦联制和联邦制的区别。美国现在是联邦制国家,但刚成立的时候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那邦联制和联邦制有什么区别呢?(打出幻灯片、实物演示)我把“邦联”比作是“一根用沙土做成的绳”,“联邦”比作是凉衣服的衣架,直观形象的解决了不是重点的难点。(形象变得比喻和实物演示是为了深入浅出的用形象生动的方法加深学生对难点的理解)。 (多媒体课件打出区别)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国家的联合,各州的结合只是一根“沙土作成的绳子”,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政府. ?联邦制:是联合的国家,好比是一个凉衣服的衣架, “既像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二)分权与制衡 (多媒体课件打出材料) 理论来源 ——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著有《论法的精神》,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照着食谱做菜。 师: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那么美国联邦政府是如何组成的呢?

高考历史总复习作业练习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作业练习(七)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时间:30分钟满分:6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4分,共32分) 1.(2019·铜川高三联考)美国独立之初,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为波托马克河水道的归属问题,长期争持不下,北卡罗来纳州因争夺西部土地,痛斥弗吉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夹击本州,与两州积怨日深,宾夕法尼亚州与特拉华州为边界争端,已发展到兵戎相见。这说明当时的美国( ) A.未建立中央政府机构 B.联邦政府松散无力 C.面临严重的分裂危机 D.实行分权制衡原则 解析材料显示美国独立之初,地方政府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争斗,甚至有分裂国家的危险,说明当时美国面临着分裂的危机,故C项正确;美国独立后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府,只是权力较弱,故A项错误;材料说明美国地方州相互纷争的信息,不是论述联邦政府松散无力,故B项错误;分权制衡是美国中央政府权力运行原则,不符合材料主旨,故D项错误。 答案 C 2.(2019·长沙市高三模拟)下表是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确立的三条纪律和程序 A.营造协商和妥协的辩论环境 B.建立起强大的中央政府 C.保证会议预期完成制宪任务 D.确保顺利修补邦联条款 解析从材料中的“保证与会者能畅所欲言”“投票的结果以当时在场的州的总数的大多数的意愿为准”来看,上述纪律和程序的确立是为了营造协商和妥协的辩论环境,故答案为A项;B项材料不能反映,排除;会议确立的纪律和程序没有涉及时间上“预期完成制宪任务”的目的,排除C项;这次会议是制定联邦宪法,不是修补邦联条例,排除D项。 答案 A 3.(2019·赣州高三调研)在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上,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存在州权平等和比例代表两种方案。经过讨论,最终通过了设立各州有同等表决权的参议院和按人口数确定代表名额的众议院的“两院制”方案。美国实行“两院制”() A.消除了大小州之间的矛盾与分歧 B.分割法权保障了民主制度 C.实现了南北各州之间的相互妥协 D.有助于联邦制的建立与巩固 解析材料反映关于参众两院议员名额的分配,平衡了大小州的利益,有利于消除矛

美国专利法核心内容

35 U.S.C.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b)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c) he has abandoned the invention, or (d) the invention was first patented or caused to be patented, or was the subject of an inventor's certificate, by the applicant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ssigns in a foreign country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is country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or inventor's certificate filed more than twelve months before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e) the invention was described in - (1)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2) a patent granted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except that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filed under the treaty defined in section 351(a) shall have the effect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of an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nly i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designated the United States and was published under Article 21(2) of such treaty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or (f) he did not himself invent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or (g)(1) during the course of an interference conducted under section 135 or section 291, another inventor involved therein establishe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in section 104, that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by such other inventor an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concealed, or (2)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in this country by another inventor who ha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高中历史美国的联邦制

课题:美国的联邦制 授课教师:陈观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认识美国联邦制的利弊 能力目标:运用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分析美国联邦与州关系演变的能力。 运用有关联邦的基本知识,分析美国各州与联邦政府关系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了解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到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完 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懂得政治文明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增进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信心。 教学重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难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方法:问题探究法比较分析法情景分析法 教学过程: 课堂导入:简单介绍美国国旗,然后引入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推进新课:美国的联邦制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美国的邦联制 (1)形成:1871年的《联邦条例》 (2)特点: 作为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 国家真正权力在州,中央政府对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法令须经州同意才产生约束力。(3)弱点: 首先,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到联邦 (1)过渡的原因: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2)过程: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没有独立的主权,不具有国家的地位;而邦联的成员单位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在联邦制下,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性的最高法,联邦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直接对各成员单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在邦联制下,虽然也设有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央机关,根据各成员国的明确委托行使某些权力,但它的决定是协商式的,只有经所有成员国政府认可后才具有约束力。第三,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具有统一的国籍。第四,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及利与弊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的基本特征 (1)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 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表现: 第一,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自对公民有直接管辖权; 第二,各自设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有宪法和法律; 第三,各自的任命、监督和考核各自的政府官员,互不干涉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表现: 第一,联邦宪法、法律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 第二,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第三,各州的宪法与法律,若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三、联邦制的利与弊 (1)、最大的优点: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的国家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最大的缺点: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课堂总结:归纳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2020高考10年真题3年模拟考点10 美国联邦共和政体的确立(解析版)

考点10 美国联邦共和政体的确立 【十年真题】 1.(2019·江苏高考·16)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经过长达四个月的激烈辩论,通过了联邦宪法,各州批准宪法情况见右图。据此可知,当时的美国( ) A.联邦体制确立经历艰难历程 B.各州的矛盾和分歧已经消除 C.南方与北方处于对立的状态 D.邦联政治体制尚未正式建立 【答案】A 【解析】“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经过长达四个月的激烈辩论,通过了联邦宪法”可知体现的是在宪法确立过程中矛盾和分歧较大,这也说明联邦体制经历艰难历程,故A项正确;各州的矛盾和分歧无法消除,因而后来爆发了南北战争,故B项错误;美国1787年宪法协调了南方与北方的矛盾,故C项错误;邦联政治体制在美国独立后就正式建立,故D项错误。 2.(2018·海南高考·18)1874年美国选举之后,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立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总统格兰特的许多内阁成员因此被迫辞职。由此可知,当时美国( ) A.总统享有的权力受到限制B.两党秉持不同阶级立场 C.议会开始成为权力的中心D.两党制体现了制衡原则 【答案】D 【解析】据材料“立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可得出内阁成员是因为腐败而被迫辞职,与总统享有的权力受到限制无关,故A项错误;两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秉持相同的阶级立场,故B项错误;当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并非权力的中心,故C项错误;据材料“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立

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可得出当时美国民主党利用控制的众议院制衡共和党,两党制体现了制衡原则,故D项正确。 3.(2017年新课标全国Ⅱ卷34).1800年,美国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要求政见不同的内阁成员皮克林辞职,遭到皮克林拒绝,于是亚当斯将其免职。皮克林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总统免职的内阁成员。亚当斯此举( ) A.加强了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 B.体现了总统与内阁之间权限不明 C.行使了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 D.反映了联邦党与其他党派的斗争 【答案】C 【解析】材料涉及的是联邦政府内部总统和内阁成员之间的矛盾斗争,与加强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无关,故A项错误;依据1787年宪法,总统和内阁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且总统有权任免内阁成员,故B项错误;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作为政府首脑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因此材料中的事件只是总统行使职权的表现,故C项正确;材料中美国总统亚当斯和内阁成员都属于联邦党人,两者政见不同是属于联邦党派内部的斗争,故D项错误。 4.(2016·江苏单科·16)下表是美国制宪会议中出现的三个国会建设方案。 最终方案的形成过程体现了( ) A.选举是民主原则的基本体现 B.国会是代议政体的权力中枢 C.妥协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机制 D.分权是共和制度的关键措施 【答案】C 【解析】材料表格主要体现美国制宪会议形成国会建设方案的过程,但没有涉及到选举问题,故A项错误;上表的内容是国会建设方案的形成过程,没有涉及到国会的地位问题,故B项错误;国会建设的最终方案充分照顾考虑了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利益,协调了大州和小州的矛盾,说明政治具有妥协性。故C项正确;共和制度下的分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材料只是讲述国会的建设问题,没有涉及到和其他部门的分权,故D项错误。 5.(2016·海南单科·1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会分参、众两院,参议院由各州议会分别选派两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这些规定体现了( ) A.参议院代表少数人利益 B.各州根据人口分享联邦权力 C.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原则 D.众议院主导联邦的立法权力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美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习题

高一历史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讲义练习题 巩固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汉密尔顿针对美国建国初期的状况说:“现在几乎达到国家蒙受耻辱的最后阶段了。……我们所经历的祸患并非来自局部的或细小的缺点,而是来自这个建筑物结构上的基本错误,除了改变建筑物上的首要原则和更换栋梁以外,是无法修理的。”文中的“建筑物”是指 A.总统制 B.联邦制 C.共和制 D.邦联制 2.(2016 广州潮州期末)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告诫民众:“君主政体意味着我们自身的堕落和失势,同样地,被人当作权利争夺的世袭,则是对我们子孙的侮辱和欺骗。”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实行 A.共和主义 B.平等思想 C.民主主义 D.三权分立学说 3.富兰克林在独立战争时期创作的漫画《要么联合,要么死亡》(如下图)流传很广,并在不同时期被人们赋予不同的含义。以下对该画的解读与时代特征不吻合的是 A.1775年:要么联合反抗,要么死亡 B.1776年:要么联合独立,要么死亡 C.1783年:要么中央集权,要么死亡 D.1787年:要么建立联邦,要么死亡 4.(2017 湖北天门、仙桃期末)华盛顿1786年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其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材料反映1787年美国宪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 A.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B.解决奴隶制的存废 C.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 D.保障人民民主自由 5.下图是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就职典礼演出上发表讲话时以林肯纪念雕像为背景拍摄的的照片,被称为具有深刻历史寓意的“千古绝唱”。这张照片的深刻历史寓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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