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困助学基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扶困助学基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扶困助学基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扶困助学基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贫困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新版本

一、奖励范围和实施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励范围

中小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中学每级奖励两人,小学每级奖励一人。

(二)评估原则和实施措施

党委、政府确定奖励标准和规模,镇教委牵头组织学校对校友进行考核,报党委、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新学年开始后实施奖励。

二、帮助贫困生的范围和实施措施

(一)资助对象

户籍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已借款者除外)因家庭困难无法筹集学费,但未入学或可能辍学的,主要包括:

1、生活特别困难,无力筹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习费用,贫困家庭的孩子失去了学业。

2.父母双亡,与亲人同住,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3.父母离异或因疾病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4.有特殊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贫困而可能辍学的学生。

(二)帮助贫困学生的考核原则和程序

1、评价原则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2)贫困生资助资金的评估完全基于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与学生的学

业成绩无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有上进心的贫困学生、革命

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

(3)接受王喜小组及其上级援助的学生不在此援助范围内。对于因特殊

情况而有困难的新家庭的孩子,学生自己申请帮助,并立即启动救助

程序。

2.评估程序

(1)镇政府确定助学标准和规模后,教委牵头,各学校会同贫困家庭向

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汇总上报。

(2)镇政府根据学校提交的申请表,由镇科教文卫办组织管理区和镇教

育局逐一核实情况,审批资助学生名单。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庭

由村委会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建立受助学生档案,由镇科教文卫办和镇教委归档管理。

(三)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

1.资金用途

镇科教文卫办审核后汇总《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填写

《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汇总表》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每

年5月发放《人民政府助学券》,免除贫困学生的学费。贫困学生当

年的学校费用(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课本作业费和必要的辅助教

学费)由学校和镇财政解决。教委和学校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受助

学生在一年内完成免费教育,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贫困生收取任何费用。

2.监管措施

贫困生资助基金是镇党委、政府领导专门用于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

教育学业的专项资金。这是一个道德管理和公众支持的项目。因此,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审查贫困生资助资格,确保资助资金到位。镇科教文卫办会同财务室采取直接会见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形式,

检查助学金是否与申请表相符,拨付的金额是否全部用于学业

XX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XX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基金全称 XXXXXX教育基金 二、建立奖励基金的目的 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战略和人才战略,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办好XXX教育,鼓励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形成教师勤教,学生勤学的良好氛围,构建具有XXX特色的教育奖励新机制。促进XXX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文和人力资源保证。 三、基金的来源 1、面向XXX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募捐所得。 2、上级奖励。 3、政府注资。 4、其他。 四、基金的使用 由XXX党政领导、有关单位领导及捐赠单位代表组成XXX 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奖励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基金使用遵循爱心人士的意愿,体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本办法按XXXXX.XX元的基金设计,随着基金

的积累,考试成绩的提升,奖励标准随之提高,如基金得不到保障,基金使用完则本办法自行终止。 XXX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 五、管理办法 1、教育奖励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XXX银行设立专户存储;长期接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2、教育奖励基金设专人管理,根据XXX党(工)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和基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3、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激励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管理。 4、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及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基金会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基金的用途 基金主要用于奖教、奖学、助学:奖励学年度优秀教师;奖励学年度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奖励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七、奖助对象 1、在XXX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2、XXX在校初中、小学学生。

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学生助学基金 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学生助学基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援藏资金及部分社会捐助资金组成。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行政主管单位为XX 县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大学生助学基金的审核和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团委和各乡镇政府负责。 第2章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和资助金额第四条大学生助学基金分资助和奖励两部分,以资助为主,奖励为辅。资助的主要对象是:在校就读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牧区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和临时困难家庭学生等)、孤残学生、烈士家庭学生。奖励的对象是:我县参加当年高考并被区内外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 第五条大学生申请助学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简朴; 3、学习成绩优秀,关心公益事业,热爱集体活动; 4、户籍系我县常住户口,参加当年高考被区内外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

第六条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资助,改善在校贫困生的学习条件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激发我县广大中小学在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七条助学基金的发放实行三个标准:一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中没有劳动力或无直接经济收入的,发放部分学杂费、部分生活费和部分交通费;二是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有劳动力或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发放部分交通费和部分生活费;三是烈士家庭学生发放部分生活费和部分交通费。奖励基金的发放按照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和专科三个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享受了奖励基金、县民政局助学资金和团县委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当年不再申请助学基金。 第3章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第九条领取奖励基金的学生凭高考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材料和乡镇证明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条需要资助的在读贫困大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资助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签署相关审核意见,并附带在读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万科集团“万科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万科助学基金”管理办法(MHKG-ZG-ZD-016) 1.目的 为了规范对“万科助学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3.术语与定义 无 4.职责: 4.1.“万科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4.1.1.确保有效的组织规划; 4.1.2.设定长期目标和战略规划; 4.1.3.确保财务稳定及总体绩效; 4.1.4.监督管理; 4.1. 5.审批本基金的年度资助计划; 4.1.6.决定基金的增值方式; 4.1.7.制定和审议年度筹款和运营预算以及账目; 4.1.8.处理基金的其它重大事宜。 4.2.集团综合管理部 4.2.1.派代表成立管委会,参与对“万科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 4.2.2.负责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工作联系。 4.2.3.负责提出基金的年度资助计划。 4.2.4.协助青基会组织实施资助工作。 4.2. 5.对基金的账户、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3.集团营销部 4.3.1.派代表成立管委会,参与对“万科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 4.3.2.参与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工作联系。 4.3.3.参与基金年度资助计划的确定。 4.3.4.协助青基会组织实施资助工作。

5.程序和内容: 5.1.宗旨 5.1.1.万科助学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万科集团发起成立的公益基 金。 5.1.2.本基金宗旨是:推广爱心,助力慈善。通过提供助学金(奖学金)、改 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等多种方式,资助万科集团开发项目所在省级地区贫困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习,促成他们获得继续深造的机会,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5.2.基金设立的原则 5.2.1.充分体现万科助学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以此为本金产生的增值收 益将全部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5.2.2.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5.2.3.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万科集团回报社会、关心教育的 优秀企业公民品质,鼓励受资助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5.2.4.以万科集团捐助为主,适度拓展其它渠道,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本 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公益基金。 5.3.基金的申请条件 5.3.1.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维持学业、在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5.3.2.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努力进取,关爱他人; 5.3.3.申请人未享受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其他助学金。 5.4.基金的管理与实施 5.4.1.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合作,在其内部设立 一个命名为“万科助学基金”的子项目,专款专用,独立运作。 5.4.2.本基金初始创立资金为一百万元人民币,此后每年度捐款一次,捐款金 额根据集团销售情况,每销售一平方米商品房捐助一元钱(每年捐款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作为专项资金,注入“万科助学基金”。 5.4.3.集团与青基会共同组成“万科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 会”),由6名代表组成,双方各委派3人。管委会以协商一致的议事

希望工程卓定华助学基金申请表及管理办法

希望工程卓定华助学基金申请表 困原因及人均年收入金额。开户名称必须是受助学生本人,不得用父母亲戚的。 2、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学生本人的QQ号码。

希望工程卓定华助学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的理念,从2003年至2012年每年捐赠100万元,委托广东省青少年事业发展基金会设置“希望工程卓定华助学基金”,资助“希望之星”;联合成立希望工程卓定华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加强基金管理和资助管理。为保证资助工作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宗旨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培养祖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青年人才,对家庭经济困难而品学兼优的优秀大学生给予经济资助,协助其积极进取、完成学业。倡导树立诚信、回报

社会的良好风尚,倡议受助大学生毕业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自愿向希望工程捐款,让爱心发扬光大,让更多的贫困学生受益。 二、资助范围 本基金专项资助五华县籍贫困大学生,重点资助当年考上大学的新生,适当给予受助孤儿和单亲家庭特困大学生第二年享受跟踪资助。受助大学生必须是国内普通高校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大专学生。 三、资助范围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大学生可获人民币现金资助,暂定资助标准为:应届本科新生5000元/学年、大专新生3000元/学年;特困受助大学生第二学年跟踪资助本科生4000元/学年、大专生2000元/学年。 四、申请条件 (一)应届新生申请条件 1、五华县籍(以常住户籍为准)参加高考达到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本科、大专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学生,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贫困学生; 3、为人正直、生活俭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不良记录的优秀学生; 4、没有获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二)第二学年跟踪资助申请条件 1、孤儿、单亲家庭受助学生或其他情况的特困受助学生;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中职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

(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物流与运输系“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为响应国家资助政策,解决我系更多的在校贫困生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现成立以助学为宗旨的爱心助学基金,用以资助我系家庭贫困或家庭突发变故、重大疾病的大学生。参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物流与运输系“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爱心助学基金”的组织机构 我系“爱心助学基金”设有由系部领导和辅导员组成的管理工作小组和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共同组成的学生工作小组的组织机构,系领导和辅导员牵头,学生干部辅助管理,全系学生共同监督,确保基金的每一分钱都用在我系贫困生身上。 (一) 成立系部“爱心基金”管理工作组 组长:叶俊姬中英 副组长:冯可可 成员:张波涛杨桂芬吕玫王启明 主要职责: (1) 通过系部与各企业建立的友好关系,由系部领导出面,尽量在 社会上争取企业捐助一些爱心助学善款。 (2) 做好“爱心助学基金”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二) 成立学生“爱心助学基金”评定小组 负责人:冯可可 成员:学生会生活部 主要责任:

(1)审核申请资助的学生的申请材料,并调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综合评判申请人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资助的要求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展开小组讨论,并且确定其应获得到的资助金额 二、爱心助学善款来源 1、系部尽量在社会上争取。通过系部与各企业建立的友好关系,由系部领导出面,说服企业捐助一些爱心助学善款。 2、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根据自身情况,本着自愿原则,捐献一部分钱作为爱心助学善款。 3、系部师生结合自身情况,捐赠部分爱心助学善款。 三、“爱心助学基金”善款管理 将各项善款汇总后统一管理,由“爱心助学基金”管理组保管存折,账目管理工作小组保管密码。待善款发放时,再取出相应数目的金额。如实登记各项善款来源及金额的流向情况。 四、申请及评审基本条件 1、我系家庭贫困或家庭突发变故、突患重大疾病的在校大学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尊敬师长,热爱同学,礼貌待人,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帮助他人。 4、课堂上学习认真,勤于思考,不迟到早退。诚信考试,不违纪作弊。课堂外,崇尚科学时间,勇于创新。 5、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用水。文明就餐,爱惜粮食,排队买饭,饭菜不乱吐乱倒。

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终稿]

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终稿] XX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基金会XX项基金是在XX基金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由XX和广大爱心人士联合创立的一个专门从事资助社会家庭贫困学生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XX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弘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美德,爱心助学,促进教育新发展。 第三条 XX专项基金的任务是:通过开展宣传和调查活动,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关心、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同学,奉献一份爱心,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XX专项基金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接受XX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参加爱心助学活动的社会爱心人士都是会员。 第六条 XX专项基金成立领导机构,代表会员集中行使权利。 1、XX专项基金领导机构由XX专项基金专委会执行。设专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2、XX专项基金办公室设在XX心,专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XX专项基金下设财务室,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4、XX专项基金设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XX基金会领导担任。 第七条 XX专项基金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修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XX专项基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决定;

2、制定爱心助学基金的使用方案,审查、审批受助者名单; 3、制定、审议XX专项基金的工作计划; 4、评议总结XX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第八条专委会主任负责XX专项基金的全面工作,具体有以下职责: 1、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批准XX专项基金的各项计划; 2、审查批准XX专项基金的经费开支; 3、领导协调XX专项基金的工作; 4、指导XX专项基金活动; 5、监督和检查XX专项基金工作的开展情况; 6、负责XX专项基金成员的调查工作; 7、向XX基金会领导汇报工作。 8、接受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督查指导。第九条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对XX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宣传; 3、组织XX专项基金的重大活动; 4、主任不在校时,负责基金会的工作。第十条 XX专项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服从主任领导,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2、调查了解征求意见,核定学生困难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向专项基金提 出资助名单和有关资料; 3、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困难学生发放资助金; 4、组织开展基金会确定的各项活动; 5、对基金会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 6、负责勤工俭学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XX基金的来源 1、爱心企业家的爱心捐款; 2、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专项赞助、捐款; 3、XX基金会专项拨款; 4、组织活动所得善款;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家庭困难学生积极就读中职学校,努力进取学好本领、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 号)《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 2015] 9 号)和市教委、财政、扶贫办《关于加 强教育扶贫实现精准扶贫的通知》(渝教财〔 2015] 79 号),《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 2016] 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住宿费的申报对中职学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凡办学水平较高,是达标以上资质的中职学校才具备申报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金及住宿费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对中职学校在校的一、二年级家庭困难、连片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实施的2000元/年的生活费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3000元/年的生活费资助;在市、区教育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学校将广泛宣传贫困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与资助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的学生走入中职学校的大门。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重庆市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除享有中央财政资助的每人每年2000元/年,建档立卡贫困户3000元/年的生活费外,还可获得由中央财政资助的最高2000元/年学费、500元/年住宿费的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可享受400元/年课本费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普惠制: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是本校全日制一、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3. 在读期间,一、二年级学生每月按时指纹考勤两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是本校全日制中职学籍在校学生; 3.能提供规定的证明家庭贫困的相关材料和证件。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程序如下: 1.每年9月之前,凡报读我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将家庭户口薄首页、户主页、本人页或身份证、全户人口增减页各复印一份,是本校中职学籍家庭困难学生的还要带上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交到班主任处; 2.班主任将初步审核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困难证明材料,并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表及签署意见; 3.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收集全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所有证明材料,逐一审核并签署学校意见加盖公章; 4.凡经过审核符合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资料,学校将予以公示一周,并上报区、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助材料的上报和审批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9月审批一次; 第八条在学校提交了有关的申报表格和材料后,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审核,完成后将下发国家助学金的通过名单,学校同时将再次进行公示一周; 第九条凡审批未过的学生应尽量做好学生及家长的解释工作,如因资料不全等因素未审核通过的,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和班主任应尽可能帮助其完善材料再予以重新申报。

桐庐县博爱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桐庐县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是我县红十字会依靠社 会力量,有效帮助解决我县城乡中小学生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学生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的救助管理遵循应急解困、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救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为加强和规范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的救助管理,参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全县各中小学校定向募捐资金; (二)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基金用途 本基金用于为我县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以及在我县就读的困难外来务工家庭子女解决应急困难。

第六条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县红十字会均开据省财政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县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 第八条为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捐款单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个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命名的基金项目,捐款人享有与县红十字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目的权利。 第九条红十字博爱助学基金欢迎、支持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对本基金申请人情况进行咨询、筛选,在此基础上进行定向救助或长期结对救助。 第十条县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款人给予宣传报道,并向省、市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红十字总会申请相应表彰及荣誉。 第三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和审计。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为确保本资金的助学效果,本基金不提取管理成本。

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XX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基金会XX项基金是在XX基金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由XX和广大爱心人士联合创立的一个专门从事资助社会家庭贫困学生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XX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弘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美德,爱心助学,促进教育新发展。 第三条XX专项基金的任务是:通过开展宣传和调查活动,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关心、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同学,奉献一份爱心,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XX专项基金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接受XX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参加爱心助学活动的社会爱心人士都是会员。 第六条XX专项基金成立领导机构,代表会员集中行使权利。 1、XX专项基金领导机构由XX专项基金专委会执行。设专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2、XX专项基金办公室设在XX心,专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XX专项基金下设财务室,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4、XX专项基金设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XX基金会领导担任。 第七条XX专项基金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修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XX专项基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决定; 2、制定爱心助学基金的使用方案,审查、审批受助者名单; 3、制定、审议XX专项基金的工作计划; 4、评议总结XX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专委会主任负责XX专项基金的全面工作,具体有以下职责: 1、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批准XX专项基金的各项计划; 2、审查批准XX专项基金的经费开支;

3、领导协调XX专项基金的工作; 4、指导XX专项基金活动; 5、监督和检查XX专项基金工作的开展情况; 6、负责XX专项基金成员的调查工作; 7、向XX基金会领导汇报工作。 8、接受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对XX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宣传; 3、组织XX专项基金的重大活动; 4、主任不在校时,负责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条XX专项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服从主任领导,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2、调查了解征求意见,核定学生困难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向专项基金提出资助名单和有关资料; 3、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困难学生发放资助金; 4、组织开展基金会确定的各项活动; 5、对基金会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 6、负责勤工俭学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XX基金的来源 1、爱心企业家的爱心捐款; 2、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专项赞助、捐款; 3、XX基金会专项拨款; 4、组织活动所得善款; 5、其它正当途径筹得的专款。 第十二条XX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捐资助学管理制度

捐资助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捐资助学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为教育事业发展捐赠、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成员由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监督捐资助学工作。 第四条捐资助学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全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包括:一是新建、改(扩)建校舍,维修改造校舍等;二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购置;三是资助贫困学生。重点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特设捐资助学资金专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为教

育事业发展筹集捐赠资金可直接到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捐资或认捐,捐赠资金方式可采取现金、转账或实物等形式。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七条全市中小学根据市教育发展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将学校新建、改造校舍及购置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当年捐资助学资金金额,初步审核学校上报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用捐资助学资金实施的具体项目,报市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项目支出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所有捐资助学资金安排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校舍建设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切实保证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及市教育局负责捐资助学资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合法使用,市财政局是资金管理单位,市教育局是使用单位。捐资助学资金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当年结余的捐资助学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为捐资助学资金。

最新学生助学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学生助学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1、对家庭清寒的学生,学校须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为此,学校建立学生助学金管理制度。 2、在学校自行设立助学金的同时,学校还要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为本校贫困学生捐款设立助学金,在尊重捐资者意愿的前题下,由学校统一管理。 3、助学金的发放与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必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综合平衡考虑。尽量做到合理、正确。 4、助学金的申请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班主任通过家访等途径进行核实,总务处负责审查,最后由校长室审批。 5、助学金分为一等助学金(特困)、二等助学金(贫困)、三等助学金(较困)。 6、学校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享受助学金的学生情况,接受公众评议监督。 7、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应学会艰苦奋斗和感恩回报社会,不得奢侈挥霍,如有发现,轻则教育批评,重则取消助学金。 8、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总务处负责制订具体标准并组织评审。 二、操作规程 1、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助学金的申请办法、条件和评审标准。 2、学生对照享受助学金条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班主任须对学生填写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虚假情况,中止其申请。

3、德育办对由班主任初审的申请进行复审,按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分等确定助学金,并进行公示。最后,经校长室批准后发放助学金。 4、享受社会人士资助助学金的学生,每年须向捐资者汇报自己的学业情况。此外,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应通过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办法来回报社会。 5、颁发助学金一般应告知家长,以便督促孩子正确使用好助学金。 6、学校负责建立每年的助学金档案。 三、助学金发放工作流程 学生申请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 ↓ 班主任、部门审查、学校批准 ↓ 学校将受住助学生名单公示五日 ↓ 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 ↓ 学生资助学金中心审核,教育局批准 ↓ 学校为受助学生立户建银行卡 ↓ 财政、教育拨款到学校帐户 ↓

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保障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利,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成立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助学基金)。 第二条爱心助学基金实行县委、县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爱心助学基金重点以扶助考取大学的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为主,兼顾其他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镇远县委。 第六条爱心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四)基金的增值。 第七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凡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基金的公开账户和地址,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进行捐赠,也可亲自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团县委)进行捐赠。

第八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捐赠的个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律颁发捐赠证。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对个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数额较大的,将在媒体上公开表示感谢。 第九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原则上组织一次集中募捐活动,所筹集资金纳入财政爱心助学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爱心助学基金运转经费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基金运转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捐资人名单和数额公布一次,基金使用情况将接受社会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以签定捐资协议,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家境贫困,作风俭朴,学习勤奋,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乐于助人; (四)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被县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低保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六)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学校济困助学基金实施办法_规章制度

学校济困助学基金实施办法_规章制度 学校济困助学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希望工程的发展,为新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我校设立“济困助学基金”资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一、享受条件1、家庭贫困2、热爱祖国、热爱党,在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俭朴。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二、资助标准每学期分发一次,标准分三等,一等为400元,二等300元,三等200元。三、审批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困助学基金申请表,并附该生原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有关证明。2、由班主任审核上报校团委。3、校团委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困难,研究享受学生和标准,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享受条件每学期考核一次。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xx(1995)11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才,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金额。1、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单科奖学金、技能性项目奖学金,及获得各科荣誉称号与校内竞赛奖。2、优秀奖学金限额:一等奖:控制在班级人数的6%以内。年奖额为1,000元(每学期500元)。二等奖: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年奖额为700元(每学期350元)。三等奖: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4%以内,年奖额为400元(每学期200元)。3、单科奖学金班级单科理论性科目考试成绩第一名奖励20元,出现并列时以期末成绩顺序,技能性科目另列。4、技能性项目奖学金:(1)作文、演讲、书法、电脑等技能,学校认可的校际比赛、体育市级比赛(个人)第一名100元第二名70元第三名50元第四——六名30元第七——八名20元(2)省级比赛(个人)第一名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第四——六名70元第七——八名50元注:田径接力比赛按个人相应名次金额乘2除4。(3)集体参赛项目名次由学校单独奖励。 5、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及校内竞赛奖励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奖学金评定条件优秀奖学金评定采用学期学生综合考评的成绩为前提,以学期学科成绩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的。(同等条件由综合考评成绩来决定)1、一等奖学金条件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和学科成绩名次均在班级人数的前10%之内,且各学科成绩必须有80%以上科目在80分以上,其它科及格。2、二等奖学金条件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和学科成绩名次均在班级人数的前20%之内,且各学科成绩必须有60%以上科目在80分以上,其它科及格。 3、三等奖学金条件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和学科成绩名次均在班级人数的前40%以内,且各学科成绩必须有50%以上科目在80%以上,其他科目及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1)因违法、违纪受处分者;(2)学期违纪累计五次以上(含五次)者。三、优秀奖学金评奖面应控制在30%以内,等级比例不得突破,高一等奖学金评定未满额时,可将空缺名额下拨一等评定。四、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1、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报学生科审核,校长批准,在下学期开学初发放,并发给荣誉证书。2、获得各种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xx学校奖学金评定表》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济困助学基金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房地产公司福利制度 一、餐费补贴为解决员工工作午餐的费用,公司为每位员工每月发放餐费补贴。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将此笔补贴计入工资总额中,并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措施制度 1、组织管理(1)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酌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中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以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按要求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计数,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清算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各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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