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概述)

著作权法(1概述)
著作权法(1概述)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概念。

难点: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原创性?

[案例一]

《巴顿传记》一书是否侵犯了“巴顿生平”电影剧本的版权(美国,1944年)

案情

20世纪40年代初,戴·阿克斯特女士写了一部有关美国红十字会创始人克雷娜·巴顿生平的电影文学剧本。为了使该电影拍出后有较高的上座率,她并没有完全按照历史的事实写这个剧本,而是增加了一些虚构的情节和人物。例如,她塑造了一个巴顿的恋人(这在史实上是不存在的)。

此后不久,另一位作者布鲁恩编写并出版了一部《巴顿传记》。这部作品中出现了七位戴·阿克斯特女士的剧本中塑造的人物。这些人物的性格、特征等等都与原电影剧本中的人物极为相似,如果能找到什么区别的话,也不是实质性区别(例如在电影剧本中有个人物叫作“亚瑟·哈尔特”,该人物在传记中改为“亚瑟·哈尔德”)。不过,这七个人物中,有些属于电影剧本作者的虚构,有些则是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

戴·阿克斯特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认为布鲁恩编的传记侵犯了她的电影剧本的版权,即抄袭了剧本的部分内容。布鲁恩在答辩中则认为:由于该电影剧本所反映的是一位众所周知的历史人物的生平,因此有关的素材(包括布鲁恩从电影剧本中原封不动或稍加改动地移用于自己写的传记中的那部分材料)都处于公有领域之中,人人可得而用之,不享有版权。

1944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一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巴顿传记》一书侵犯了戴·阿克斯特电影剧本的版权。在判决中写道:即使任何确处于公有领域中的历史素材,经过作者的加工处理后,也就带有了独创的性质,进而具有了可受版权保护的因素;其加工人有权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后的成果。《巴顿传记》中所使用的,已不限于单纯的历史素材,而扩大到了他人加工后的成果,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案例二]

小说《安徒生》是否侵犯了《安徒生传记》的版权(美国,1950年)

案情

本世纪初,托克斯维奇女士通过研究大量丹麦文的资料,通过查阅安徒生的作品及通信,通过她本人与安徒生生前有密切交往的一些人的交谈,收集了丰富的素材,并用了三年时间写成了《安徒生传记》一书,以英文在美国出版。该书基本是记实的。

另一位美国作者哈伯特女士在此后也着手写一部《安徒生》小说。由于哈伯特不懂丹麦文,所以只能根据英文资料来写。她所依据的英文资料中,即包括托克斯维奇女士的《安徒生传记》。哈伯特用了一年时间完成了小说并由布鲁斯出版公司在美国出版。

小说《安徒生》出版后,托克斯维奇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告哈伯特及布鲁斯出版公司侵犯了《安徒生传记》一书的版权。其主要依据是:有关安徒生生平的某些材料,是首次以英文形式出现在《安徒生传记》中的;同时据其所知,尚无其他任何英文书刊或印刷出版物登载过相同材料。被告书中所出现的这些材料,只可能是从《安徒生传记》中照抄的。哈伯特在答辩中承认自己在写小说时原封使用了《安徒生传记》中某些纯史实性材料,并认为这类材料不应受版权保护;否则,写历史题材的小说的任何作者都会“动辄得咎”了。

处理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于1950年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哈伯特及布鲁斯出版公司的小说《安徒生》侵犯了《安徒生传记》的版权。判决中写道:如果哈伯特自己从丹麦史料的研究中,或自己出钱雇人将丹麦文史料译成英文后加以研究,写出了与《安徒生传记》中完全相同的史实,则不发生侵权问题。但哈伯特并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这么做,而是直接使用了托克斯维奇的收集、整理及翻译成果。这种使用就有必要取得托克斯维奇的许可并向她支付合理的报酬。版权法不要求作品具备“新颖性”,即不禁止人们创作已有的题材。版权法也并不是鼓励人们一切从头作起,甚至重复他人已有的劳动。但使用他人已有的创作成果时,必须承认他人应享有的权利。

[案例三]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国,1980年)

案情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哈布斯堡王室(1276-1918)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该书从这支矛枪头最初在耶稣受难时,怎样被用来刺穿耶稣的胁胃写起,一直写到希特勒当年在建立“第三帝国”时如何因参观了这支矛而受到激励,二次大战中欧洲战场上的美国将军巴顿又是如何受到过这支矛的启迪,等等。

另一位作家哈布特读过《哈佛勃格之矛》后,认为这是很好的写小说的题材,于是写了一部题为《命运之矛》的小说。该小说的大多数情节是虚构的,而且主线是写在二次大战后这支博物馆中的矛枪头的命运。不过,在该小说许多章节的开场白中,都成段使用了《哈佛勃格之矛》一书中陈述历史的原话。

小说《命运之矛》出版后,拉芬斯克拉弗特向法院起诉,认为哈布特侵犯了自己《哈佛勃格之矛》一书的版权。被告的律师在为被告答辩时,承认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作为自己小说创作的基础,也承认使用了原告作品中某些陈述史实的原话,但否认这样作即构成侵权。其主要理由是:原告自己申明过,自己的作品是完全反映历史的;而任何人都无权对历史事

实要求独占权(版权);版权法不能禁止人写相同的题材(尤其是相同的历史题材);任何人都有权将《哈佛勃格之矛》作为历史参考书自由使用。

处理

英国高等法院于1980年做出判决,认定被告《命运之矛》一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版权(被告未就该判决再提起上诉)。判决中写道:《命运之矛》一书对《哈佛勃格之矛》一书中内容的使用方式,属于明显的、实质性的侵权。这首先是因为被告在作品各章节前言中多处照搬了原告书中的原文。其次是因为被告作品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收集整理的、过去未曾发表过的史实。原告在书中运用这些史实以支持自己的理论观点;被告则把这些史实搬来使自己的小说增加真实性色彩。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原告是通过自己的收集、选择、编辑而组成有关史料的;而被告则是直接从原告书中搬家用这些史料的,他没有再如原告那样付出选择、编辑等创造性劳动。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在我国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简言之,著作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作品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二是作者即著作权主体。作品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精神世界的外在表现。没有作者,不可能产生作品;而没有作品,作者的智力创作活动也得不到体现。由于作品既是作者的劳动产品,又是作者的精神贡献,因而,著作权一方面要将作品作为一种可利用的财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必须尊重作者体现在作品中的价格和精神贡献。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使得著作权既包含精神权利,也包含财产权利。著作权是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

我们要注意著作权与以下概念相比较:

(1)版权,又称著作权,两者同义。我国《著作权法》未出台前,著作权多称为版权。但是“版权”一词易使人“顾文生义”,仅将版权理解为出版社的有关权利。

(2)出版权,是指作者创作完作品,即对作品拥有版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使用权),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人的11项使用权的一种。出版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但是作者在行使其出版权时,因自身条件的限制,又将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出版社根据与作者达成的协议,从而享有出版作者作品的权利,产生了邻接权。

(3)制版权,是指对于超出保护期限的作品,出版者对其制版设计仍享有专有的权利。版本未经出版者同意不得复制。过去出现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及相关法律,现在我国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亦增加该项权利,以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4)著作实物所有权,其是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著作权的客体(权利)。如甲画家创作图画一幅由乙收藏家购买收藏。原件所有权(即著作实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作品的著作权也发生转移。作者(甲)仍享有著作权,乙也享有该画的所有权。因此,著作实物所有权一旦转移归受让人所有,但该权利亦受到限制。国外知识产权法规定,应给予作者接触作品权以保障其著作权的行使,允许其向实物的所有权人借用其作品。

(5)与著作权有关的相关权利(邻接权),也叫传播者权,作品创作后,需要借助某些传播者的传播行为而得以传播。较常见的有: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传播对于作品的传播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活动,其对这些活动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不是著作权,而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国际上分别有将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并立法与分立保护两种立法例,我国属于前者,且也赋予了出版者享有邻接权。

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

上述三个案例都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一般来讲,对该类版权侵权纠纷最难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同之处” 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那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上述三个案例,正是展示了“划线”标准。如果说第一个案例划这条线还比较容易,第三个案例就相对困难多了。

《巴顿传记》版权纠纷案中的侵权事实之所以较容易认定,是因为被告不仅采用了原告电影剧本中的历史素材,而且采用了原告所虚构的人物。这后一部分内容,谁也不能说不是原作者的创作成果,不能说它们处于公有领域中。实际上,法院只要指出剧本中的虚构人物并非“历史素材”,就驳倒了被告的答辩。许多人抄袭他人的历史题材作品而露出了“抄袭”

的马脚,正在于他们误将虚构人物当作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对待,原封不动搬入自己的作品,从而证明了他们并非自己动手去收集原始素材,而是不合理地使用了他人创作成果。当然,在这类侵权行为中,也可能存在无意而产生侵权后果的情况。小说《安徒生》版权案在认定侵权时,主要依据是公有领域中的一种文字作品译成另一种文字后,译文可以享有版权。虽然还有其他依据,但主要依据是这一点。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一切公有领域中的文字作品译成另一种文字后都可以享有版权。例如,在规定法律条文、政府文件不享有版权的国家,这些条文及文件的正式(官方)译本也不享有版权。同时又应当注意,不仅仅是不享有版权的那部分历史素材在译成另一种语言后,译文才享有版权。其他一些作品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莎士比亚的作品(英文)是无版权可言的(莎氏时代尚未建立版权保护制度),但今人翻译的莎氏剧作的(英文之外)任何语言的译本,均可以享有版权。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量忠实于史实。法院却仍旧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其主要依据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纷。只要后一个作者对前一个作者之作品的使用不仅限于“受启发”和“参考”范围内,就有可能发生侵权。

上述三个案例实质上原作者都对其作品渗入了“原创性”,从而享有版权。但是版权保护也不会断绝任何创作之路。就历史资料而言,摆在作者面前的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建立版权制度之前已经成书的史料;二是真正的原始资料;三是今人根据今天所收集到的公有领域中的资料所编写的史书或带史书性质的史话、传记等等。对“史料” 明确了其性质(原创性否),“史料无版权”这一原则才适用。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安娜法》

现代意义的版权法产生于英国。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作为资产阶级的出版商,强烈要求通过一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翻印权,而不再需要特许。另一方面,大量出版现代作家的作品,作家也不甘心让出版商无偿印刷自己的作品。因此,保护作者权益的呼声与日俱增。1690处哲学家洛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花费没有区别。因此,作品也应向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79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法律,即《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印刷商就其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的法》,后人称为安娜法。这部法律一改以往出版权保护的做法,第一次将作者列为保护的主体,而不是仅仅是出版商。与此相对应,权利的产生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而不是以复制出版为条件。正是由于保护主体由出版商转为作者,安娜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二)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

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1992年我为又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经过近十年的实践,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入世的迫切问题,我国于2001年10月22日至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即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的修正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

(2)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3)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

(4)缩小了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5)严格规定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6)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7)把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纳入了保护范围。

(8)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9)加强行政执法。

(10)强化司法执法力度。

问题:

1.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出版权等相关概念?2. 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原创性?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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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内容解读 《中国版权》杂志独家 本文将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3期刊登,原文注释省略。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网络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温馨提示:本文约5000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已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发布。《审理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审理指南》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介绍,以方便理解。 一、背景和思路自1996年开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为

确保《审理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抽调了北京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 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经过两年的梳理、调研、论证、修改,终于完成了《审理指南》的制定工作。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挑战,如何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同时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审理指南》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作为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总结归纳。例如:为便利诉讼,加大保护力度,程序上放宽诉权转让限制,实体上探索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鼓励创作方面,通过强调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划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避免权利人对事实的垄断;在促进传播方面,强调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审理,应结合各方证据区分提供内容和提供服务,并明确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在平衡利益方面,提出了“停止侵害的例外”等。将上述原则确定在《审理指南》中,并指导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贯彻,对于真正实现作品价值、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与诉权谁有权起诉?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这些是法官在面对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经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复习重点1

著作权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著作权;2.邻接权 ☆文艺成果的特征 1.文艺成果可以复制,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格; 2.文艺成果的生产成本非 常高昂,但现代技 术的应用使得它的流通成本几乎为零。 ☆著作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支配其作品,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一)与普通财产所有权比较: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与其他知识产权比较: 1.权利的获得方式简单; 2.具有人身权利内容; 3.著作权的排他 性是相对的; 4.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指向的对象是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邻接权指向的对象多是 企业的传播成果。 2.著作权从本质是赋予个人的,邻接权的主题本质上是对产品的生产 最终负责的机构。 3.著作权是原生的邻接权基本上是派生的。 4.由于邻接权是一种派生权利,受到作为原权的著作权的限制,其内 容不如著作权丰富。 ☆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或者自发表之后的50年。 ☆著作权的性质 1.是私法; 2.是民事特别法; 3.是国内法; 4.是强行法 ☆近代著作权谱系的三个阶段 1.特权时期; 2.权利主义时期; 3.世界权利时期 ☆世界上第一部开始保护作者的法律是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 ☆1910年晚清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作品的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

无独创性的汇编;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官方正式文件; 6.时事新闻; 7.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8.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在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法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 ☆作品的属性 1.文学、艺术、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是人的创造物; 2.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3.作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与情感。 ☆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作品具有独创性(积极要件); 2.不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消极要件) ☆独创性的特征 1.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 2.作品中应体现人的智力,思想或情感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 3.作品中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 ☆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消极要件 1. 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 2.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需要尽快传播 的作品; 4.表达形式单一的作品; ☆作品的种类 1.原始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 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二次作品 (1)派生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 (2)汇编作品 ☆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特征 1.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 2.专属于作者——通常不得转让、继承、放弃、剥夺; 3.非经济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作者的财产利益有紧密的联系; 4.通常无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不同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世纪的欧洲。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 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 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20著作权法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和限制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及其救济 *著作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

*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 有权利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西方: *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作者权时期 *我国: *清末及国民党统治时期 *建国后法律阙如阶段 *逐步建立阶段

*发展完善阶段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外在表达)。 *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 在表达。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才是“作品”。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不是作品? *如何理解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喷气式飞机喷出来的烟雾造型是不是作

品? *拍打出有创意造型的水花,是不是作 品? *融化之前的有创意造型的冰雕,是不是 作品? *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民法上的“物”吗? *发型师“西湖十景”案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造 *甲拍了一张风景照,后来乙恰巧使用相同型号的相机、光线背景、取景和角度以及同样的光圈、快门,对着同一风景拍摄了一张照片。乙的照片是否属于作品? *若是乙比着甲的照片特意拍出来一摸一样的照片,还是作品吗? *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作品?

死了都要爱 *02:11.51把每天当成是末日来相爱 *02:18.28一分一秒都美到泪水掉下来 *02:25.58不理会别人是看好或看坏 *02:32.68]只要你勇敢跟我来 *02:40.65爱不用刻意安排 *02:47.12凭感觉去亲吻相拥就会很愉快*02:53.51享受现在别一开怀就怕受伤害*03:01.31许多奇迹我们相信才会存在 *03:08.95死了都要爱 *03:12.31不淋漓尽致不痛快 *03:15.96感情多深只有这样才足够表白*03:23.31死了都要爱 *03:26.72不哭到微笑不痛快 *03:30.48宇宙毁灭心还在 *03:38.24穷途末路都要爱 *03:41.31不极度浪漫不痛快 *03:45.19发会雪白土会掩埋 *03:48.86思念不腐坏 *03:52.46到绝路都要爱 *03:55.71不天荒地老不痛快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内涵 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修正在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完成。再者,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最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在官方网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1.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 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 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 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 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我国于 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各国相继颁行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 ①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随后,英国又于1734年通过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通过了《雕塑著作权法》,1893年通过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通过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现行著作权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其后经过多次修订。 ②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现行

著作权法试题汇总

一、单选题 1.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 1991 年6 月1 日 B.2000 年12 月11 日 C. 2001 年7 月1 日 D.2001 年10 月27 日 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 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 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 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D ) A. 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 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 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 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 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 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 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 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 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 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 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 蒋某和王某1960 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 年6 月2 日病故,王 某于2002 年11 月7 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 2048 年6 月2 日 B.2048 年12 月31 日 C.2052 年11 月7 日 D.2052 年12 月31 日 8. 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 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 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 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 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 、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 刘教授1998 年1 月1 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 年6 月1 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 年12 月

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查询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1901384.html, 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查询 我们一般在申请著作权的权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一个审查的问题,既审查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也同时审查是否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审查是否重复,其实,对于侵权的审查,我们可以在申请之前就先自我进行审查,即可以先在网上进行查询,看看是否已经已经有人申请了,那么,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查询是如何的,跟着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 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查询 可以直接登陆国家版权局的官网进行查询,在查询框输入软件著作权就可以了。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材料都有哪些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我司提供) 2、申请者身份证明 (1)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的: 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 ?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或《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我司提供模板) 3、源程序1份 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的全部提交。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使用“著作权”的概念。由于版权和著作权的用语在实践中通常可以通用,为避免歧义,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统一概念对待,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更是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在北宋年间(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一部北宋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刻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是目前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声明。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 我国虽自宋朝其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在英国,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一些英国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许权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国家能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障其利益。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随着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2、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包括: 复制权: 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发行权: 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出租权: 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展览权: 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 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 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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