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各分项赔偿限

额以上的部份,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者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者暂时号牌或者暂时挪移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者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第

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偶尔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wei)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或者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

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者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伤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份。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

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者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商议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

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商议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

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

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者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正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

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商议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份,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保险人书面允许,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者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份,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存部份,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商议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商议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商议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

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预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者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者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者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者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者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者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的部份;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商议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住手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 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

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

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者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正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者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修复的,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商议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份,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

转让书。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预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全车盗抢

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 大于或者等于保险金额的。

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

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 一、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为: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1、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2、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有:三者财产损失、三者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二次治疗费、伤残补助费、死亡补偿、抚养费等。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如下: 1.报案。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是减少损失,同时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勘验并定损。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对车辆进行勘验、拍照,并确定损失。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10日内给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给出认定书。 3.办理理赔。投保人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相关证件,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公司完成定损工作后,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定损后,应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 4.确认理赔。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5.保险赔付。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承诺时效内支付保险赔偿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别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别整理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分 商业险是指除交强险意外,自愿投保的险种,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全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指投保人驾车行使过程中由于自身错误、疏忽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投保人自行担当的损失。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分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需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参与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情愿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第1页/共3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7、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实行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的、连续性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 9、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汽车保险的种类 汽车保险有强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盗窃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汽车座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裂保险等各种各样的种类。 1、交强险:是指车主驾驶该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个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车辆损害保险:发生自然灾难或其他事故导致车辆丢失或被保险车辆本身被破坏的,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获得相应的赔偿; 3、第三方责任保险: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因驾驶错误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的,第三方人员接受车主购买的保险赔偿 4、盗窃保险:顾名思义,假如承包人的车辆在合理停车条件下被盗,给车主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以盗窃保险的名义向车主赔偿。这笔费用将用于购买新零件或新车。 汽车保险买哪几种 第2页/共3页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由被保险人因在生产、经营、使用中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而应承 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对于缓解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的风险具有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 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交往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繁。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难以完全掌控。这时候,第三者责任险就应 运而生了,它可以为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生产、经营、服务制造业等提供安 全保障,防范和避免因发生责任事故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另一方面,第三者责任险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在使用各种商 品或服务时,即使发生损失也能够得到赔偿。特别是一些大规模的公共场所, 如购物中心、体育场馆、景区、公园等,第三者责任险能够确保人员安全,避 免因为财产和人身伤亡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以下特点: 1.面向广泛 第三者责任险不仅仅适用于个人,而且适用于企业、商家和机构。无论是 制造业还是服务业,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企业、商家和机构不可能免于 出现因支持风险而导致的事故。 2.指责件数多

作为交往风险的一种保护方式,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多样化,包括物品、人、环境等,甚至包括公共区域管理,比如公路司机,房地产开发商等等。 3.保障面宽 第三者责任险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赔偿额超过了保险金额, 企业或个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超额赔偿,因此需要独立的准备。 4.责任免除条款多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减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如没有合法使用的道 路行驶、超载、非法运输等侵犯第三方的行为都是没有保障的。 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场景 第三者责任险在以下场景中被广泛应用: 1.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是最常见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用场景之一。当车祸发生时,第三者 责任险可以为被害人进行赔偿,保护驾驶者和乘客的权益,减少因为意外事故 导致的财产损失。 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包括商店责任险、服务业责任险、制造业责任险等。这些保险适 用于商店、餐馆、机场、医院、旅游公司等各种商业活动,保护商家和消费者 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3.雇主责任险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别

商业险和三者险有啥区别 汽车保险是车主在购买车辆后必须购买的一项重要险种,主要是为了应对交通 事故及其他意外损失。而汽车保险主要分为商业险和三者险两种。虽然都是汽车保险,但它们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险和三者险的区别。 商业险的定义 商业险是指车辆保险中较全面的险种之一。商业险提供包括交强险在内的多种 责任险和意外险,可以对车辆的整体风险进行保护。商业险的保费较高,但保障范围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车主的风险。 三者险的定义 三者险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车辆保险。它只包含了车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险,不包含任何对车辆自身的保障。三者险有较低的保费,但保障范围较窄。 区别一:保障范围不同 商业险和三者险的主要区别是保障范围不同。商业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 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等多种保险责任。而三者险只包含第三方责任险。 商业险涵盖了车辆本身和车主的种种风险,比如车辆自燃、车窗被砸等意外情况。商业险可以为车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而三者险只包含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对于车主本身和车辆本身的保障则非常有限。 区别二:保费不同 商业险相对于三者险来说是较为全面的车险险种,保费也是相对较高的。对于 车辆的保险费用而言,商业险的保险费用一般是三者险的几倍。但是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更广泛,可以为车主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保障,可以更好地减小车主的风险。 区别三:理赔条件不同 商业险和三者险在理赔条件上也有所不同。商业险的理赔条件比较严格,对于 不同的损失需要符合不同的理赔条件。此外,在选择商业保险之前,车主需要了解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和理赔流程等信息。而三者险的理赔条件相对来说要简单的多,只需要车主在事故发生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大家在挑选保险的时候需要多方面了解。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的一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各分项赔偿限 额以上的部份,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者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者暂时号牌或者暂时挪移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者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第 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偶尔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wei)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或者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 遗 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者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伤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份。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1. 引言 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投保人在意外事故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责任。本文将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2.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赔偿范围: 2.1 人身伤害赔偿 当事故导致第三方身体受伤或死亡时,第三者责任险将对受害方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将根据受伤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评估。 2.2 财产损失赔偿 当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时,第三者责任险将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损失、房屋损失、物品损失等。赔偿标准将根据财产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3 法律费用赔偿 如发生法律纠纷,第三者责任险还将对投保人承担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3.赔偿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3.1 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般来说, 保险金额越高,赔偿范围越广。 3.2 事故责任 赔偿标准还与事故的责任程度相关。根据判定事故责任的比例,赔偿金额将作相应的调整。 3.3 区域性差异 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投保人需了 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考虑这些差异。 4. 注意事项 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自己的需求:在购买前,应对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 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前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赔偿范围 和标准,以免发生纠纷。 真实填写信息:在填写投保信息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有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保险无效。

商业三者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要买吗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要买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里的一种,买不买,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而交强险是国家要求必须买的。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时,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挺身而出”。那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要买吗?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要买吗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所以第三者责任显得赔付范围十分广,是必须要买的。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购买价格和保额要从这些方面来考虑: 1、自己经济条件,买多少额度的三者险,关键还得看车主有多少钱,对于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肯定是买的额度越高越好。若经济压力太大的话,那就别买太高额度的三者险,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如果通过网络、电销2种方式上险的话,保费会更加便宜一些。 2、当地经济情况,如果是在一线、二线城市开车的话,尤其是豪车比较多的城市,请买100万或100万以上额度的三者险,因为要

是不小心剐蹭到豪车,动不动就得花几十万维修费了。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的情形: 1、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 2、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4、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6、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 责任限额的3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免赔率规定: 1、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2、相关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商业三者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那么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XX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商业三者险条款

商业三者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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