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

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

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

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

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一条业务指引是指《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确定的八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具体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定义与目标、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业务实施是业务指引的核心和重要内容,其他章节应体现本业务的特殊性的规范。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为制作、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进行纳税申报的基本规范。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税费以及出口退(免)税的纳税(退税)申报代理。

第十三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日常办税事项咨询服务的基本规范。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信息提供、

税务政策解答、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等。

第十四条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就受托的特定涉税事项提供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或者长期税务顾问服务的基本规范。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包括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和长期税务顾问服务。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包括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是指服务期限一年以上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第十五条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就委托人的经营、投资、融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的基本规范。

税收策划业务包括提供整体税务管理计划和特定涉税事项纳税方案。

第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第三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对被鉴证方纳税人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基本规范。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清税注销鉴证、土地增值税清

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司法鉴定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等。

第十七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的基本规范。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企业信息公示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第十八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代理纳税申报以外税务事项的基本规范。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包括: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税收优惠代理、涉税证明代理、清税注销代理、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本基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所述业务以外的其他涉税服务的基本规范。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包括:涉税培训、涉税信息技术服务等。

第二十条具体业务指引是指按照不同税种、行业或者业务种类制定的指导具体业务实施的操作流程和执业标准。

具体业务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含业务定义、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记录的特殊要求)、具体业务实施的流程(含资料归集、关注事项、业务准备和业务的实施等)设计章节条款。章节的名称可根据业务的内容设定。

第二十一条释义是对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各个指引中某些条款、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的解释和说明,或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变化,对指引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正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基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涉税服务实务课程大纲

《涉税服务实务》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90623A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48讲课学时:40实验(上机)学时:8学分:3 适用对象:税收学(税务师) 先修课程:中国税制、税收经济学、税收相关法律、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审计学 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旨在使学生比较广泛、系统地了解涉税服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涉税服务实务操作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涉税服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 目标1:了解涉税服务的概念与特点,了解涉税服务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涉税服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目标2:熟悉涉税服务实务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形式,掌握涉税服务的依法服务、独立公正、合理收费的基本原则。 目标3:熟悉涉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确立、变更与终止的基本程序,掌握在涉税服务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我国涉税服务的基本内容。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

本课程教学以讲授为主,结合运用启发式、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期末测试等方法。学生学习本课程,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运用已经学过的税收经济学、中国税制、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分析涉税服务业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切实提高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严谨、细致、务实的涉税服务中介工作优良作风。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 教学课时分配

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1.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变更和服务状态变化。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 2.办税服务厅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11.2.2—20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要素信息变更和终止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 1.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模板】

11 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包括3项11个事项。 11.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1.1.1—202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场所)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理时限】 省税务师管理部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测试卷及答案(五)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测试卷答案 (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A.税务师发生变化 B.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 C.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D.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照委托方的授意进行代理服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选项D应该是“代理协议的约定”而不是授意。 【点评】考核涉税服务关系的终止,除了自然终止、协商终止,还有单方终止。委托方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容易在选择题考核。 2.有关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登记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B.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C.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点评】除比较热点的“五证合一”制度外,也要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制度,比对“五证合一”进行理解,应对选择题即可,比较简单。

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关于鉴证业务报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B.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C.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D.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点评】考核鉴证业务报告的类型。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都要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提供合理保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都要以消极的方式提出鉴证结论,提供有限保证。 4.甲公司2017年度4月拖欠增值税200万元,经税务机关催缴无效,由县税务局长批准,2017年4月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所在开户银行扣缴其存款40万元。 这一行为属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附件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 2. “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完整版)涉税服务实务题库(42)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的是()。 A.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服务 B.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 C.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D.提高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下列各项中,()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A.项目经理 B.项目助理 C.税务师 D.项目负责人 3.在税务代理业务中,业务质量复核一般可采用三级复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三级复核的内容的是()。 A.现场负责人的复核 B.项目经理复核 C.项目负责人复核 D.税务师事务所派遣人员复核 4.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 A.90日 B.1年 C.2年 D.10年 5.下列各项中,属于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的是()。 A.委托人的纳税意识 B.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 C.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D.税务机关的人事调动 6.下列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独立性是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实质性独立又包括形式性独立 B.业务质量监控人的选择,不得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C.项目经理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D.对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7.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 A.委托方 B.税务师事务所 C.项目负责人 D.税务机关 8.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A.15日 B.30日

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和《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等。其中,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非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且已经报送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的,无需重复报送,但涉及信息变更的,则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2016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B、某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自用房产 C、某公园的办公用房 D、某大学出租的房产 2、 关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的范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到车站、码头、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B、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C、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D、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E、以上答案均错误

3、 税务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企业当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12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并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金额为18万元。对此项账务处理,税务师应()。 A、仅作纳税调整增加,不作账务调整 B、作纳税调整增加,并按红字冲销调整账务 C、作纳税调整增加,并按补充登记法调整账务 D、作纳税调整增加,并按综合账务调整法调整账务 4、 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其处理错误的是()。 A、将对居民企业投资的分回利润作为免税收益申报 B、将持有2年以上居民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 C、将购买国库券的利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 D、将购买S公司债券的利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 5、 税务师审核某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在销售应税消费品

时,除了收取价款外,还向购货方收取了其他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计税的是()。 A、将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运费 B、因采用新的包装材料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 C、因物价上涨,购货方向买方收取的差价补贴 D、购货方违约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 6、 下列项目可不予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劳动分红 B、托儿补助费 C、年终加薪 D、全勤奖金 7、 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下列应税行为中,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是()。 A、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针对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中如何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填报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事项审核、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申报和扣缴、减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存档等事项。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第三方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得人及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外的委托方为第三方委托人。由第三方委托人委托的业务,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收入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四)减免事项;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已纳税金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资料 (七)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七)

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七)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个人准备在2019年投资新办一商业企业,在向税务师进行咨询时,税务师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该个人将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则可以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B、如果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如果商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如果该个人将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对于企业的经营所得要征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面临清算,就下列企业注销阶段的问题进行咨询,税务师认为不正确的是()。 A、企业在注销的过程中,应先确认清算所得,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B、若清算所得为负数,则不需要缴纳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C、在支付职工的工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时,不需要按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D、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应就其超过原投资成本部分,代扣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下列关于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的表述

中,错误的是()。 A、北京市A企业缺少资金,决定采用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因为这样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B、天津市B企业缺少资金,决定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B 企业认为这样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C、河北省石家庄市C企业为了融通资金,采用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方式,因为发行债券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发行股票可以平衡财务经营风险 D、青海省西宁市D企业上市后第三年不发放股利,而是通过增加企业利润以提高股票价格的方式来间接增加股东财富,因为这种方式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下列关于税收筹划的分类,表述不正确的是()。 A、按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 B、按纳税人来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个人或家庭税收筹划以及企业税收筹划 C、按税种来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所得税筹划、流转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 D、按纳税人身份来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 5、下列关于税务顾问的表述,错误的是()。 A、咨询内容广泛是税务顾问的特点之一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1章)讲义

第一章导论 普通章节。 预计2-3分,以“选择题”为主。 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土地增值税清算。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若税务师工作过失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税收征管法》第89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涉税服务领域的三个高频字:减(减税降费)、法(税收法定。我国的18个税种已有6部法律,剩余的12个税种的立法要在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专(专业服务)。 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8项原则。 税务师执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纪提出批评和反映。 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应当终止执业。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从业。 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涉税服务的范围:纳税申报代理。—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但不得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从事其他中介机构,例如注会的法定业务。 税务师执业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具体情形。 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的具体行为。 税务师执业期间,不得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涉税服务关系的变更: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税务师发生变化。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委托方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的具体情形。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税务局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拖欠 2016 年度增值税 42 万元,催缴无效,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2017 年 3 月,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提供纳税担保 B.税收保全措施 C.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行政协助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C.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被申请人 D.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5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 A: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选项 C: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选项 D: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下列选项所涉及的证照全部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

B.商标注册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运许可证 C.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D.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4.下列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 A.烟草制造业 B.新能源汽车制造业 C.房地产业 D.娱乐业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5.下列项目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A.税款的滞纳金 B.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454353.html,/)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1454353.html,/)“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场所)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也可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专项练习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专项练习 考试开始进入备考时期,边学边练,巩固所学知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专项练习,欢迎参考~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专项练习 1. 在我国,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 A.劳动教养 B.收容审查 C.拘役 D.行政拘留 [答案]D [解析]我国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2.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行政强制 [答案]B [解析]财产罚是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而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3.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 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BC.D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选项BC.D正确。 4. 根据《行政处罚法》,不得设定税务行政罚款处罚的是()。 A.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B.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C.财政部税收规章 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四个选项中BC.D选项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只有A选项例外,因此,正确选项为A。 5.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而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违法行为1年内未被发现的 [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 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 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除本指引规范事项外,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银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银行业从事资管产品等特定增值税业务,不包括在本业务指引范围内。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综合评价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银行外部情况,判断银行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银行内部基本情况,包括银行总分支结构情况;银行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银行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基于工匠精神的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研究

基于工匠精神的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研究 摘要:涉税专业服务是指社会组织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税收方面的服务。税务师是涉税专业服务主要提供者,其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相关涉税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分析和评价,做出正确的结论。基于工匠精神研究涉税专业服务面临的现实问题,阐明工匠精神内涵,分析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的主要痛点,打破发展瓶颈,用工匠精神铸造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新格局。 关键词:工匠精神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站在重要的时间窗口,税务师行业发展或许无法背离这个大环境。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也提到:“要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提到“工匠精神”这个词。外部环境越艰难,内功修炼越重要。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功修炼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倡导诚信自律,这正是对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最好诠释。 一、涉税专业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和瓶颈 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因在特殊背景下衍生的涉税专业服务,以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必然存在其缺陷和弊端。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涉税专业服务发展面临新的困境,亟待转型升级。

首先,在行业环境方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与税务部门多次脱钩改制,依靠行政手段人为推动的产物。随着行业“准入”限制的破冰,税务师行业进一步走向市场已是不可逆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既有技术含量较低的税务代理业务和被外界一度质疑的低端涉税鉴证业务,也有对综合财税技能要求高的税收咨询等项目。由于长期以来,过多依赖于行政需要,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开拓不足,没有了行业的制度保障,屡屡被所谓的“强制代理”诟病,国税总局几度下发规范性发文后,业内一度垂头丧气,感觉行业面临生存危机。 其次,在人员素质方面,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仍然以人为主,是以知识垄断、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而当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所依赖的人,包括行业内部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外部积累的人脉关系。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总体上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涉税专业服务纵深层次发展需要。特别是习惯于以传统涉税服务为主的事务所,在人员培养和引进上基本上沿袭原有的业务模式,即便想涉足高端业务转型也是极其不易的。 再次,供给需求信息不对称,涉税专业服务获取渠道狭窄。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和“金三系统”的上线,这些都给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企业纳税人约4500万户,且年均还在以18%的速度增长;现有自然人纳税人约3000万人,如果个人所得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自然人纳税人将呈几何级数增长。而税务机关仅有税收管理员27.7万人,年均增长仅为千分之一,人均管户超过16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超过1000户,部分地级市更是突破8000户。可见,税务机关急需涉税专业服务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然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

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辅导 2015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 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了解)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 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1.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涉税服务基本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A.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的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C.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D.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可以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2015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doc [全文共780字] 编号:62804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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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标 签】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6)101号 【发文日期】2016-06-28 【实施时间】201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 师行业特点 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了解)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 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1.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原因,还是因为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 2.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例题.单选题】下列相关涉税服务基本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A.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的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 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C.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承担 D.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能够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 法律责任 【准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不能够改变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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