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国水利年鉴2017_人力资源-【表彰奖励】

入类国家职业资格,将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河道修防工、水文勘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水工监测工纳入水平评价类国家职业资格。 (9)组织完成2016年度水利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共18346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609人,中级工11957人,高级工4730人,技师902人,高级技师148人。 (孙斐王国栋张玉卓崔洁)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1)水利部以水人事函〔2016〕181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了水 利部所属企业2015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2)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3)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67号、办人事〔2016〕168号、办人事〔2016〕169号、办人事〔2016〕170号、办人事〔2016〕171号、办人事〔2016〕172号、办人事〔2016〕173号分别批复了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有关所属企业2015年工效挂钩方案。 (4)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79号印发《关于做好部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负责人2016年度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 (5)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函〔2016〕1569号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6)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1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7)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3号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8)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9)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29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10)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0号转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11)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1号转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2)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5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数据采集摸底工作的通知》。 (13)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7号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增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工作的通知》。 (14)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39号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冲销临时性补贴的通知》。 (15)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1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17)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2016〕43号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8)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28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申请福利费。 (巩劲标项新锋) 【表彰奖励】(1)水利部以水人事〔2016〕438号对国务院报送《关于申请开展“十二五”全国水资源 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请示》。 (2)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15号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水利系统“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活动的通知》。 (3)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95号印发《关于表扬全国水利系统“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4)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函〔2016〕895号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巩劲标项新锋) 【劳动统计】(1)水利部办公厅以办人事〔2016〕1676号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利系统人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2)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9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 (3)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10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 (4)水利部人事司以人事综函〔2016〕11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水利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巩劲标喜洋) 334 人力资源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部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部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水经调[2004]656号),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部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部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司局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部机关各司局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司局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部财务经济司是部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部机关合同经费纳入部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为部机关合同的统

一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条部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经水利部授权,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部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承办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14平台)于2020年1月1日上线,经过近3个月的试运行,拟于今年世界水日(3月22日)正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做好12314平台运行和宣传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12314平台的性质定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水决策部署,推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向纵深发展,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涉水问题的社会监督,水利部决定建设开通12314平台,通过12314热线电话、水利部网站、中国水利微信公众号接收公众对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打造“三位一体”、面向社会、“一号对外”的监督举报服务平台。这是水利部门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水利强监管主调、拓宽发现问题渠道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创新水利管理方式的迫切需要,是践行新时代水利精神、树立水利行业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12314平台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平台性质定位, 切实做好平台运行相关工作,合力推动平台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二、认真办理12314平台问题线索 12314平台接收水利部职责范围内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主要包括:河湖突出间题、农村饮水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问题、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问题、水土保持问题、水库移民问题水旱灾害防御问题、水利部行政审批问题等。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分办、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时办结”的原则,由12314监督举报中心统一接收、有关业务司局组织办理、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部门具体承办。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督查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各项工作协同高效,线上线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水利部将把12314平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作为相关督查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视情开展复查复核,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同时,通过监督举报库比对查重,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交办,避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负担。 三、配合做好12314平台的宣传推广 为大力宣传推广12314平台,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期间,各级水利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报刊、新媒体等渠道集中开展平台宣传推广工作,及时转发12314举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稿。二是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加挂12314平台网页端链接三是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河湖长公示牌醒目位置长期标识12314监督举报电话和中国水利微信公众号 mwrPRC。四是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将12314举报平台宣传海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5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公务员的文化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到部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二)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部机关公务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对现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不受名额限制。 部机关各司局参加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15%。 第五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二)公务员所在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其中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含书费、报名费及复习费等)报销标准: (一)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全额公费报销; (二)参加在职硕士、博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费,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学费(公费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学历(学位)后,凭有关证明和学费收据到人教司签署报销意见,然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负: (一)未经所在司局和人教司批准,自行报考并参加学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 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 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

1 水利部令第5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

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

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水利部审批指南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密级标识管理系统产品采购竞价公告 1、资格要求 1、投标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至2012年5月20日 止,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商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 3、产品原型生产企业具有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许可生产资质; 4、所投产品具有在部级国家机关应用案例,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竞标 商公章。 2、主要内容 2.1 目标 按照《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的要求所有涉密信息主体均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与信息主体不可分离,其自身不可篡改。对于以数字文件方式在线或离线存储的电子化涉密信息,将存储、处理和管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存储备份和输入输出硬件系统进行密级标识。同时,采用诸如“数字水印”等版权追踪、保护的软件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标识。 因此,本次建设密级标识系统,并与内网已有办公系统、电子公章系统进行集成。 2.2 主要内容 2.2.1概述 本次建设范围包括:内网上主要文件、邮件形式的涉密信息,存储于硬盘、光盘、磁带介质上。文件形式的密级标识:对于以文件方式离线存储的电子化涉密信息,政务内网的综合办公系统,需要为文档添加相应的密级标识。邮件形式

的密级标识:对于以邮件形式的涉密信息在邮件主题、正文、附件添加相应的密级标识。 产品应能满足如下要求: 1、满足国家保密局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密级标识“不可分离、不可篡改”, 表现形式上满足国家保密局关于密级标识的各种要求; 2、同时支持Microsoft office各版本、WPS、SEP、CEB、LWE等电子文档 格式;支持永中office; 3、密级标识存储支持Oracle等数据库; 4、密级标识可被信息化设备提取、阅读及应用;密级标识系统只对文件进 行定密,人员的权限由OA授权完成; 5、系统对综合办公地发文、收文进行管理,并实现电子文档批量标密功能。 6、提供密级标识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系统参 数管理等; 7、可以被水利部机关OA系统调用且无缝对接,以对文档全生命周期进行 管控,满足国家保密标准(BMB17)要求。 2.2.2功能要求 1、密级标识的生成与提取 由标识系统对水利部机关综合办公系统内文件密级进行生成,根据项目需要,可自定义密级,如:工作秘密、秘密、机密、绝密等可选项。 实现文件的标密、定密、脱密、密级标识提取等功能。 2、标密文档的管控 可根据水利部综合办公系统要求,定制用户权限,主要权限包括:作用域、密级、文档流转范围、对文档操作权限等等。权限管理方式支持:用户权限+key 权限管控方式。当文档落地后,对用户作用于文档的权限管控主要由密级标识系统来完成。密级标识系统应配合综合办公系统实现在线涉密文档及落地涉密文档的全流程管控。基于密级标识系统实现将对密级文档的存储、传输、访问、操作、外携、销毁、归档、备份等进行管理,保证密级文档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水利部24号令1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八日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

(2017122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六、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

水利部2011年度部门决算

中国水利 CHINA WATER  2011年

目 录  一、水利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二)决算编报范围  二、水利部2011年部门决算表  (一)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  (三)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  三、水利部201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水利部2011年部门决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水利部2011年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水利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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