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2016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2016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填表基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凭证,是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表》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因此,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评定表》的填写作如下基本规定:

(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客观真实地填写《评定表》。

(2)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布点与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新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若手工填写,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字迹应工整、清晰;若计算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定内容不同,以示区别,字号可以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和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

(4)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 (210mm×297mm)。

(5)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kg,m3,…)。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

(6)手工填写修改错误时,将错误部分用斜线划掉,再在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标准方法。

(7)表头填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部位可用桩号、高程、到轴线(中心线)距离表示,原则是使该单元从空间(三维)上受控,必要时附图示意。“施工单位”栏要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8)“质量标准”栏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和编号。凡在“质量标准”栏中只作定性(即没有定量标准)描述的检验项目,则在检查(检测)结果记录中亦作定性描述,不参与质量结论中的合格率计算。

(9)检查(检验、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可打印),而不是偏差值。当实测数据较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

值范围(最大值至最小值)和合格数,但实测值原始记录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0)监理工程师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或质量等级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核定的质量等级。

(11)所有签字人员必须是与项目具有合同关系的人员,且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填写日期,单元(工序)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12)施工单位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加盖公章为该单位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13)未涉及到的备查资料表格,如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的灌浆记录,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的安装记录表格等,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设在工程开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目录

填表基本规定

单元(工序)质量评定表

1.土石方工程 (2)

表1.1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2)

表1.1.1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

表1.1.2软基或土质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

表1.2岩石岸坡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

表1.2.1岩石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

表1.2.2岩石岸坡开挖地质缺陷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

表1.3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

表1.3.1岩石地基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

表1.3.2岩石地基开挖地质缺陷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

表1.4岩石洞室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

表1.5土质洞室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

表1.6土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

表1.6.1土料填筑结合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

表1.6.2土料填筑卸料及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

表1.6.3土料填筑土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

表1.6.4土料填筑接缝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2)

表1.7砂砾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4)

表1.7.1砂砾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6)

表1.7.2砂砾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8)

表1.8堆石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0)

表1.8.1堆石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2)

表1.8.2堆石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4)

表1.9反滤(过渡)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6)

表1.9.1反滤(过渡)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8)

表1.9.2反滤(过渡)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0)

表1.10垫层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2)

表1.10.1墊层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4)

表1.10.2垫层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6)

表1.11排水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0)

表1.12干砌石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3)

表1.13水泥砂浆砌石体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5)

表1.13.1水泥砂浆砌石体层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7)

表1.13.2水泥砂浆砌石砌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9)

表1.13.3水泥砂浆砌石体伸缩缝(填充材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3)

表1.14混凝土砌石体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5)

表1.14.1混凝土砌石体层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7)

表1.14.2混凝土砌石体砌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9)

表1.14.3混凝土砌石体伸缩缝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2)

表1.15水泥砂浆勾缝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4)

表1.16土工织物滤层与排水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6)

表1.16.1场地清理与垫层料铺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8)

表1.16.2织物备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0)

表1.16.3土工织物铺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2)

表1.16.4回填和表面防护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4)

表1.17土工膜防渗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6)

表1.17.1下垫层和支持层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8)

表1.17.2土工膜备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0)

表1.17.3土工膜铺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2)

表1.17.4土工膜与刚性建筑物或周边连接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4)

表1.17.5上垫层和防护层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6)

2.混凝土工程 (108)

表2.1普通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8)

表2.1.1基础面、施工缝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10)

表2.1.2模板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12)

表2.1.3钢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15)

表2.1.4预埋件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0)

表2.1.5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4)

表2.1.6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6)

表2.2碾压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8)

表2.2.1基础面、层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0)

表2.2.2模板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2)

表2.2.3预埋件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4)

表2.2.4碾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8)

表2.2.5混凝土成缝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1)

表2.2.6碾压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3)

表2.3混凝土面板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5)

表2.3.1面板基面清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7)

表2.3.2模板(滑模)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9)

表2.3.3钢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51)

表2.3.4预埋件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55)

表2.3.5混凝土面板浇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59)

表2.3.6混凝土面板外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1)

表2.4沥青混凝土心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3)

表2.4.1基座结合面处理及沥青混凝土结合层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5)

表2.4.2模板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7)

表2.4.3沥青混凝土铺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0)

表2.5沥青混凝土面板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2)

表2.5.1沥青混凝土面板整平胶结层(含排水层)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4)

表2.5.2防渗层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6)

表2.5.3封闭层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8)

表2.5.4面板与刚性建筑物连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0)

表2.6预应力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2)

表2.6.1基础面、施工缝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4)

表2.6.2模板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6)

表2.6.3钢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90)

表2.6.4预埋件制作与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94)

表2.6.5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98)

表2.6.6预应力筋孔道预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0)

表2.6.7预应力筋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2)

表2.6.8预应力筋张拉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4)

表2.6.9有黏结预应力筋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6)

表2.6.10预应力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8)

表2.7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0)

表2.7.1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2)

表2.7.2预制件吊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4)

表2.7.3预制件接缝及接头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6)

表2.8混凝土坝坝体接缝灌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8)

表2.8.1灌浆前检查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0)

表2.8.2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2)

表2.9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4)

表2.9.1安全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6)

表2.9.2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8)

表2.9.3观测电缆敷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1)

表2.10观测孔(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3)

表2.10.1观测孔(井)造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5)

表2.10.2测压管制作与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7)

表2.10.3观测孔(井)率定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9)

表2.11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安装(垂线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1)

表2.12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安装(引张线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5)

表2.13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安装(视准线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7)

表2.14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安装(激光准直法)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9)

3.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253)

表3.1岩石地基帷幕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53)

表3.1.1岩石地基帷幕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55)

表3.1.2岩石地基帷幕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57)

表3.2岩石地基固结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59)

表3.2.1岩石地基固结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1)

表3.2.2岩石地基固结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3)

表3.3覆盖层循环钻灌法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5)

表3.3.1覆盖层循环钻灌法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7)

表3.3.2覆盖层循环钻灌法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9)

表3.4覆盖层预埋花管法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1)

表3.4.1覆盖层预埋花管法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3)

表3.4.2覆盖层预埋花管法灌浆单孔花管下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5)

表3.4.3覆盖层预埋花管法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7)

表3.5隧洞回填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9)

表3.5.1隧洞回填灌浆单孔封堵与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1)

表3.5.2隧洞回填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3)

表3.6钢衬接触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5)

表3.6.1钢衬接触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7)

表3.6.2钢衬接触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9)

表3.7劈裂灌浆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91)

表3.7.1劈裂灌浆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93)

表3.7.2劈裂灌浆单孔灌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95)

表3.8混凝土防渗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97)

表3.8.1混凝土防渗墙造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99)

表3.8.2混凝土防渗墙清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1)

表3.8.3混凝土防渗墙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3)

表3.9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5)

表3.9.0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单孔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7)

表3.10水泥土搅拌防渗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9)

表3.10.0水泥土搅拌防渗墙单桩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11)

表3.11地基排水孔排水单孔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13)

表3.11.1地基排水孔排水工程单孔钻孔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文件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 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操纵”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爱 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治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治 理 第六节监理协 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治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治理制”。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依照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托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时期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操纵,施工安全、施工环境爱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最少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工艺、专项试验计划等。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都可以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表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DOCX 46页)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DOCX 46页)

水利水电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综表1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 序号分部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序 号 分部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 合格优良合格优良 1 8 2 9 3 10 4 11 5 12 6 13 7 14 分部工程共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个,优良率%,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 外观质量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自评等级: 评定人: 项目经理 (盖公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复核等级: 复核人: 总监或副总监: (盖公章) 年月日 项目法人认定等级: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盖公章)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等级: 核定人 机构负责人: (盖公章) 年月日 注: 将表中主要分部工程用“△”符合标注

水利水电工程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综表2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 日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分部工程量评定 日期 年月 日 项次单元工 程类型 工 程 量 单元工 程个数 合格 个数 其中优 良个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复核 意见 项目法人认定 意见

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 %,重要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个,优良率 %。原材料质量,中间产品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盖公章) 年月日复核意见: 分部工程质量 等级: 监理工程师: 年 月日 总监或副总监 ( 盖公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分部工程质量 等级: 现场代表: 年 月日 技术负责人: ( 盖公章) 年月日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

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办公室 2014年月日

前言 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标准和要求、水务局《关于下达狮岭水库等80座重点小(Ⅱ)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通知》(岳市水务[2011]278号)、《关于狮岭水库等61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岳市水务﹝2011﹞279号)和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 根据验收规程,成立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务局,参验单位: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代表、专家组成。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勘测设计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4年7月日,水务局在水利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

充分讨论,形成《湖南省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工程位置:XXX镇(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XXX镇(红旗水库)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华洪运河流域,工程位于XXX镇和XXX境内,距离县城35km,工程毗邻S306省道。加固本工程,可将水库的防洪标准提高到30年一遇,保护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和耕地的安全,改善沿线农田的灌溉和泄洪条件。本次主要建设任务: 本项目主要完成坝身防渗工程、上、下游护坡工程、输水工程、溢洪道加固改造、观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及防汛公路改造工程。2011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加固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红旗水库。涉及到大坝防渗的有5座水库、涉及到坝坡加固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溢洪除险加固的有6座、涉及到输水工程重建及改造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测设施及管理用房建设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只有XXX 水库。 工程项目实施后,可提高水库的防洪标准,使堤防安全得到保证,可减轻该地区的防洪负担,改善灌溉条件。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5 3、1监理单位…………………………………、………………、5 3、2监理机构?…………………………、……………………、6 3、3监理人员…………………………、……………、、………、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与制度………、……………………、12 4、1基本工作程序………………、……………………、……、12 4、2主要工作方法?…………、…………………、…………、12 4、3主要工作制度............、..................、 (1) 5 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5、1监理机构得准备工作?、………………………、………、15 5、2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6施工实施阶段得监理工作…………………………、、………、18 6、1开工条件得控制....................................、 (1) 6、2工程质量控制……………………………、……………、18 6、3工程进度控制……………………………………、……、24 6、4工程资金控制……………………………………、……、28 6、5施工安全监理.......................................、 (3) 6、6 文明施工监理……………………………………、……、3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 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资金控制 6.5施工安全监理 6.6 文明施工监理 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8信息管理 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容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 (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脸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得,应当明确不予通过得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她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得验收资料,并对提交得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得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得,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得,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得需要增设法人验收得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得验收条件得,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脸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得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得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5)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6)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8)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9)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1)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 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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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与2014内容变更 增加内容 3.1监理单位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2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3.2.5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监理人员 3.3.2监理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则: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3)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16)审批承包人施工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复核分部工程和监理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参与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3.3.4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签发施工图纸。 (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2)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

常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

第二章常用单兀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 第一节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是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 - 1999)附录A,结合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对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见表 1.1。 表1.1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续表 注:表中“△”者为主要单位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 “☆”者视实际情况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 程

第二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工程竣工验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收 后,属归档长期保存资料,其填写应遵守以下规定。 、填表基本规定 (1)《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2)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3)数字用阿拉伯数字(1、2、3、. 9、0);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之符号表示 (如:MPa、m、m2、mm、t .等)。 (4)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如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如95.0%。 (5)需改错时,将错误用两道直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 ,禁止使用改正液、贴 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墨等方法。 例:表面有纹,抗压强度25=323.3MPa。 (6)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 (7)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表头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和编码:按项目划分确定之名称和编码填写; 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 ,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④单元工程量:填本单元主要完成工程量; ⑤检验(评定)日期:年一一填写实际4位数,月一一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一一填写实际日期 (1~31日),检验日期由施工单位填写,评定日期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8)在质量标准栏中,凡未列出具体要求的,其内容应由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确定并填入该栏中。如:质量标准栏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条款。 (9)在检验记录或检查结果栏中,应填写检查、检测的实际数据或情况,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保留位数应符合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表中缺项的填写栏用斜线划去,以表示无此项。 (10)监理人员的复核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签认,同时做好自己的抽查记录,作为复核《评定表》的依据;对于检验结果用符号表示的(如打“V”、“x ”等),其施工原始记录应作为备查资料附于表后。 (11)表尾填写: ①施工单位“三检”人,分别由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金结及机电类单元工程表尾签名栏中的测量人员,由负责该表格项目测量、测试、检验的人员签名。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 (工序)工程“三检”人由分包单位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应由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当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自评时,由分包单位填写表格,并进行初验、复验,总包施工单位进行终验。 ②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名称,相应栏目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 ③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签名字迹不得潦草。 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核定。 (2)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机构、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见下表。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实测点的偏差符合规定者,评为合格;重要部位实测点的偏差值小于允许偏差者评为优良。 (5)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①标有“△”符号的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或为重要部位测点(机电设备安装) 。 ②“基本符合要求”,对检查项目是指虽与质量标准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对检测项目是指检测点合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全套表格最新.doc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全套表格(最新)1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CB11 施工放样报验单 (承包[ ]放样号)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CB11 施工放样报验单 (华安[2003]放样003号)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最少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工艺、专项试验计划等。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都可以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复习过程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四、政府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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