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指南

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指南
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指南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

9、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以上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再另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改建建设工程;

2、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

3、审图公司不受理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四)上述第(三)项范围内的改建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办理消防备案:

1、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室内装修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扩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扩初文本、图纸和勘查地形图)和光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光盘刻录基本要求

(1)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电子图纸(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全套图纸)并刻录入光盘,光盘盒上应粘贴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标签。

(2)不得将所有平面图或剖面图合并在一个DWG文件内。如输入一层至二十层平面图则应填写“1层平面图”、(2层平面图)、“3层平面图”、(4-20层标准层平面图),不得填入无意义的文字或用数字或英文表示图纸名称,如文件名“A3-1. DWG”之类。

(3)光盘图纸中图签的设计、校对、审定、日期等栏目均应填写完整。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筑房地产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政府出具的同意该建筑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四)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

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台球室、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五)部队出租房(未取得出租建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在所属土地上建设用于向社会单位出租)办理消防手续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土地或者出租建筑物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七、联系(或咨询)电话

八、上海消防网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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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依法需取得施工许可但审图公司不予审查的,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1、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单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7、除一类高层住宅外的住宅建筑;

8、丙、丁、戊类厂房,单栋占地面积小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

9、其他列在审核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和管理服务用房等建设工程。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超出第(一)项范围的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建设工程,当符合下列情形的,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室内装修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四)符合上述第(一)项范围内的改建建设工程,依法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单位自愿申报的,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三、办理方式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210.52.214.153)进行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间

1、对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消防备案结果为“抽中”的向社会公告。

2、对属于备案范围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七、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八、联系(或咨询)电话

九、上海消防网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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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接待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

9、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三)下列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改建建设工程;

2、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

3、审图公司不受理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四)上述第(三)项范围内的室内装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办理消防备案:

(1)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室内装修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装修工程,应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方可提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原有消防设施未做系统调整的改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改建工程,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②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2)《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四、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七、联系(或咨询)电话

八、上海消防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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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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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消防网发布时间:2012/12/20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接待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

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

9、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三)下列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改建建设工程;

2、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

3、审图公司不受理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四)上述第(三)项范围内的室内装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办理消防备案:

(1)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室内装修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装修工程,应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方可提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原有消防设施未做系统调整的改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改建工程,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②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2)《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四、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七、联系(或咨询)电话

八、上海消防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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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单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7、除一类高层住宅外的住宅建筑;

8、丙、丁、戊类厂房,单栋占地面积小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

9、其他列在审核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和管理服务用房等建设工程。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超出第(一)项范围的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建设工程,当符合下列情形的,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

1、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室内装修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四)符合上述第(一)项范围内的改建建设工程,依法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且完成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三、办理方式

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210.52.214.153)进行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新建、扩建工程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原有消防设施未做系统调整的改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检查现场查验。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改建工程,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检查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管辖分工 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消防支队个人三等功

消防支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危难显身手忠诚铸警魂——李银泽二等功先进事迹材料李银泽彝族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出生1999年12月入伍2003年11月入党现任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专勤班班长二级士官。入伍5年来李银泽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树立革命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忠实履行一名消防战士的职责和神圣使命他一直战斗在灭火救援保卫第一线把5年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无私地献给了昆明消防特勤事业。5年来李银泽同志在艰苦的训练场上摸爬滚打与肆虐的大火拼杀搏斗用青春、汗水和热血保卫着春城人民生活的安宁体验着追求理想的艰辛与幸福展现着自己人生的价值。他先后参与了全市及省内部分地区的多起重、特大火灾扑救以及化学泄漏、山体滑坡等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屡立战功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在5.12安宁泥磷泄漏火灾扑救战斗中李银泽再一次深入险境勇挑重担完成了最危险、最艰巨的任务为部队扑救火灾、处置泄漏作出了突出贡献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在烈火中谱写出壮丽诗篇。不畏牺牲迎难而上深入险地侦察堵漏2005年 5月12日凌晨零时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储存有100余吨泥磷物料的4号沉降浓缩槽发生泄漏事故。泥磷燃烧生成的刺激有毒烟雾笼罩了整个厂区弥漫至附近村庄情况十分危急如果泄漏扩大灾害蔓延引发邻近储罐事故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关键时刻特勤官兵临危受命迅速出动苦战4天3夜打下硬仗再显神威。李银泽随首批出动力量于12日4时50分左右达到现场这样的场面对于他来说也是第一次许多新同志都有点发懵但李银泽清楚自己是老同志不能乱了阵脚一切听从中队指挥员的命令。现场浓烟滚滚情况不明处置事故无从下手。李银泽整顿好自己带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主动请战同副中队长一起前往火场深处进行侦察。高温和浓烟让他们难以靠近但还是初步了解和熟悉了沉降槽底部泄漏和燃烧的基本情况。李银泽撤出燃烧区域脱下厚重的避火服头盔来不及擦去汗水便开始向指挥员汇报情况得到燃烧区域的一些宝贵情况现场官兵决定首先出水进行强攻力争先灭火再想办法堵漏。两个小时过去了大火灭了又燃燃了又灭特勤官兵反复近战强攻然而事与愿违由于燃烧时间较长罐底泄漏更加严重火势更加猛烈强攻方案被迫取消。12日上午现场情况进一步变化刚成立的指挥部决定由支队参谋长和特勤大队颜副大队长带领3名士官再次侦察白天能见度有所好转侦察组到了罐底泄漏处正当同志们进行勘察观测时泄漏口泄漏量瞬间加大。突然成块的泥磷落下来颜华副大队长躲闪不及火团溅起的磷水混合物沾染上左腿不幸被自燃的黄磷烧伤受伤较重。此时李银泽距离颜华副大队长不足1米下落的火团溅起的磷水混合物朝他扑去他往后用力一蹬溅起的泥磷正好掉在他的战斗鞋面上不论是侥幸还是身手敏捷他又一次与危险擦肩而过。颜副大队长受伤的不幸并没有使李银泽在巨大的危险面前退却他毅然领受了堵漏的命令和战友穿戴好避火服准备好各种可能用到的堵漏器材来到泄漏罐前待命一旦局部围堰成功就增加水枪强攻并掩护堵漏。等待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刚才那一幕悲壮的场景仍是如此清晰历历在目对此每一个人都会害怕、恐惧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想法……然而李银泽的目光是那样的坚毅一旦时机成熟指挥员发出命令他会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艰巨任务最终因为泄漏量太大火势猛烈指挥部被迫决定取消堵漏任务但当零距离接触泄漏燃烧区域牺牲的危险随时迫近时李银泽那种深入险境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仍然令在场的官兵无不钦佩。坚守阵地独当一面光荣负伤坚持战斗无法近战达到速战速决的目的特勤官兵只能转入冷却控制配合围堰填埋处置进入僵持阶段。李银泽带领本班人员把满腔热血转化到了周围的水枪阵地上对泄漏罐实施冷却掩护工人进行筑堤围堰。火场是千变万化的危险随时会发生由于现场风向改变空气流动加剧泥磷燃烧迅速瞬间浓烟滚滚遮天蔽日燃烧的泥磷四处飞溅火势瞬间增大李银泽和战友占据的水枪阵地受到威胁。中队指挥员“转移水枪阵地确保冷却水不见断”的命令传来为避免供水线路受损他和一名战友拖着近30米的水带干线翻越重重障碍把水枪阵地转移到上风方向的围堰沙堆上继续战斗。由于对环境不熟悉又要掩护、协助战友加之能见度太低李银泽不慎一脚踩空侧翻在斜坡上左腿膝关节韧带严重拉伤。然而这个消息却是在一天后他撤出现场时才被战友们发现。环境异常艰险身体伤痛阵阵可李银泽哪里顾得上这些他控制着水枪变换射流立体冷却罐体并扑救外围火点在全队官兵的连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三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市公安机关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劳动、安全生产监督、气象防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辖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会依法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应当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同时,向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该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等。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物业管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已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未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负完全消防安全责任;专有部分已转让或出租的,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自己专有或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实施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已由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就消防安全责任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第七条区分所有建筑物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

广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样式);(可点击文字下载) 4、历次有关该工程公安消防结构的审核意见、会审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复印件(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提供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98年前存在且无消防报建手续的建筑物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土建、消防、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 6、高层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8、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相关资料(消防产品证明文件分类后)、装修材料的见证检验;(注:二次装修,如只需调整喷头、报警探头、无需增设消防产品时,不需提供产品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资料。但需提供消防设施开通报告); 9、其他资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的调试开通报告; (3)气体灭火系统:开通报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防排烟设计说明; (5)人员密集所疏散设计说明; (6)其它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7)其它。 10、完整的工程竣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应提供建筑平面的光盘),包括: (1)建筑图纸: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能反映建筑高度的立面和剖面图; (2)装修图纸:楼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能反映地面及墙面装修材料的图纸(部分装修时应提供所在楼层的平面图); (3)消防系统图纸:消防系统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它消防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 2006-07-11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 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 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 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 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 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 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 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再往下就是班了。 注意一点:上面说的只是公安消防部队的建制和首长职务,武警序列其他警种部队的建制、首长职务和消防部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全都是实打实的副军级、公安边防大队全是副团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

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 第一节机关值班 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 (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 (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

广州市公安局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式样(背面) 申报和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4、“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场所面积”填写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的序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2

广州消防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篇二: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受理范围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2222 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 (一)市公安消防局 222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公消[2009]1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 B、119 C、112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A ) A、正确 B、错误 C、不一定 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B ) A、正确 B、错误 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 A、能 B、不能 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A ) A、正确 B、错误 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 B、收取人工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 B、设计单位 C、公安消防机构 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 B、消防验收 C、认可 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公安机关 B、公安消防机构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C )。

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

江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江公消〔2009〕137号 转发省总队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 现将省总队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支队防火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09]149号 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 定规则》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不再执行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监督部建审处。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 2009年7月9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评定规则》的通知 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

公安部消防局143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公安消防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CGZX-CG 项目名称: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消防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年月

阅前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投标人报名成功后应密切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媒体(具体网站见“投标邀请函”),采购中心可能会在上述网站上发布项目更正公告或澄清公告。 二、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分钟内进行签到,签到成功应及时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由于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到账,为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建议提前转账。 四、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包括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也应编制页码)。 五、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要求签名、盖章、签署日期。 六、为顺利完成网上报名,投标人在报名前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进行用户注册登记。 七、建议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418072234.html,/)进行投标人注册,注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部,电话:-、、。 八、建议投标人携带企业数字证书参与开标会议。 九、根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要求,建议投标人双面打印投标文件。 十、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当天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区LED大屏幕安排。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4) 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8)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分体系与标准..........................................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

广东公安消防总队-中山消防信息港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17〕55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 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5]3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分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受理分工 (一)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分工。 1.广州、深圳、佛山三市辖区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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