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空抛物的案例分析,熊孩子高空抛剪刀,小学生高空抛物的最新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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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空抛物的案例分析,熊孩子高空抛剪刀,小学生高空抛物的最新案例(3)

焦急的儿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120飞速赶来将袁女士接去抢救。但天不遂人愿,经过几个小时的急救,袁女士还是没有挺过来,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悲痛之中,气愤的儿子决定为母亲讨回公道。

他说:“楼上经常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投诉过很多次了,并没有改善。砸中我母亲的灭火器已经是当日砸下的第二个了,之前我跟母亲出门就看到有一个灭火器从楼上掉落,幸亏当时楼下没有人。”

气愤的儿子选择报警,贵阳警方迅速到场处置。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是楼上的一名10岁男童做的事。因缺乏管教,他格外喜欢高空抛物。“我妈说了没用的东西,丢掉就好了。直接扔出去多方便啊,不然那还得下楼,太麻烦了”男孩并没有意识到事情有多严重。事发后,男童监护人进行了道歉,且态度比较诚恳。

6、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也有些人明知建筑物存在不安全情况而漠视,心存侥幸,但事实并非如此!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有可能使人当场死亡

7、8日晚7点左右,在河南郑州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36号楼二单元楼栋门口,一个红色的消防灭火器从楼上落下后,砸中了一辆电动车,而后掉到了地上。

从16楼扔下两个消防灭火器和一个牛奶盒,好在没有砸中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很多业主仍然心有余悸,希望该住户能搬离。

据了解,此前在该小区楼栋入口处,已经有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事发后,物业在36号楼加强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提示,并对楼道的窗户也进行了限位,只能打开10厘米。

事后,抛物者写了道歉信和保证书贴在了36号楼的楼栋里,不过未见有具体落款。

业主们出于安全考虑,都希望该住户能够搬离小区。据小区物业介绍,抛物的住户为租户,物业通过与该房屋业主、租户沟通,7月

11号上午,该租户已同意搬离。

8、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要提醒!

一、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高空抛物案例

小区一天两起高空抛物事件砸伤孩童额头(组图) “我们这栋楼经常出现高空抛物,都不止一次了!”让业主气愤不已的这栋楼,就是海沧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包装纸、饮料瓶等等物品都很常见,甚至有杀伤力极强的玻璃瓶。 台海网(微博)4月2日讯据海西晨报报道,前天,海沧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发生了两起高空抛物事件,一起伤了过路孩童,一起砸坏了四楼业主家的雨篷。 前日17时许,萌萌(化名)的妈妈带着萌萌从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下经过。“哇”的一声,萌萌突然大哭起来,妈妈一看,

女儿的右额上出现了一道口子,鲜血汩汩往外冒。 就在萌萌的脚边,妈妈发现了“凶器”—一把塑料小铲子。就是这把从天而降的塑料小铲子砸破了萌萌的额头。三名物业巡视员忙上前帮萌萌擦去血迹并报警。随后,萌萌被送往海沧医院救治。 几乎是同一时刻,同一栋楼四楼的朱先生家,一块长宽均约60厘米的铁架子从高空坠落,砸碎了朱先生家露台上的钢化玻璃雨篷。 “我们这栋楼经常出现高空抛物,都不止一次了!”朱先生很气愤。朱太太告诉记者,自己家和邻居家都有一块大露台,本是放松休闲的地方,现在都变成了“禁区”。 “邻居家有两个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几次高空抛物都落在他们家露台上,现在两个孩子都很怕到露台。”朱太太说,“有一次我和两个孩子的奶奶在露台上聊天,一块砖头突然从天而降,砸到我的脚边,幸好没砸到人。” 包装纸、饮料瓶等等物品都很常见,朱太太还见过用过的卫生巾,甚至还有杀伤力极强的玻璃瓶。 物业:宣传劝导收效甚微 记者从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了解到,高空抛物事件在他们小区发生过很多次。 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配备了20名巡视员,平时就在小区里巡视,一发现高空抛物立即处置,挨家挨户了解情况。“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很多住户都不配合。当天事发后,我们的三位巡视员立即入户调查,24号楼的住户大多数都不配合,谁也不愿意承认东西是他家落下的。”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的事件发生,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物业在楼道里张贴了相关告示以及高空抛物的案例,也曾开展过相关宣传,但收效甚微。 律师说法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潮虹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可让造成损害的居民为自己的损失共同埋单。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高空抛物是特殊侵权,受害人若起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举证责任倒置,被起诉者就得寻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一律追责。”傅潮虹解释。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解

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义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 (一)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1、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 2、关于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3、关于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出租方和承租方因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4、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 租赁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

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比如应当细化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单方解约的权利: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方安全等等,承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 6、租赁物的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方;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高空抛物舆情案例分析报告之高空抛物砸伤幼童 近段时间内容,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引起广大网民的热议,此类话题之所以能够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正是因为近来接连发了两起高空抛物砸伤幼童的事件。 6月13日,深圳一住宅楼20楼玻璃坠落砸中男童,男童6月16日因抢救无效离世,家人悲痛,网民惋惜不已。 6月19日,一女童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致其头部出血昏迷倒地,所幸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连续多起高空坠物事件,不禁让网民不寒而栗。 6月16日,深圳受伤男童家属发布微信朋友圈“小XX早上5:12轻轻地走了,感恩大家的祝福。”,信息在网络上流传后,引众网友潸然泪下,讨论热度持续,并在6月17日12时达到顶峰。在血的教训面前,其中#深圳被砸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话题阅读量高达3.3亿,讨论量达到2.3万,网民言论聚焦同情飞来横祸家庭的遭遇、物业管理失职也成为网民众矢之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深圳高空坠物酿成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南京一小学生再突发高空坠物事件,经查明系8岁男童高空抛物。媒介带来的双重刺激之下,网民舆论再度达到高峰,但网民更倾向于反思如何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探讨公民素质教育、警示教育等话题。 通过蚁坊软件的舆情监测系统鹰击早发现分析发现,关注高空坠物事件人群多以普通博主为主,占比达到82.7%,涉及民生类话题,再加

上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吸引网民进一步关注。而在事件影响力传播层面,普通博主、官方媒体、自媒体博主侧重点不一样,但均增加了事件的曝光度,使之成为公共性热议话题。头条新闻等媒体跟进两起高空坠物新闻进展报道,互联网资讯博主@主笔唐驳虎则从南北小区建筑分歧进行专业性解读,由于气候原因,南方地区多采用外开窗设计,在设计上主动采用内开窗的,大都是北方地区,两种建筑设计带来不同的生活习惯,发布的博文也吸引了不少网友讨论。 连续被爆出两起高空抛物“意外”,背后更反应出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隐患,负面情绪占比达到80.1%。网民除了痛心疾首,开始思考如何归判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的锅?还是应该强化公民素质?像南京这一事件之后是8岁孩子的失手,父母监管及警示教育是否存在不到位?除了扫“门前雪”,物业及业主方更应该管好自己窗,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提要: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通过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者。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怎么办? 1、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1、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1、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 2、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2协助照顾伤者。 2、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2、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2、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2、7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试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试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论文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牵连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重庆的“烟灰缸案”及深圳的“玻璃案”。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此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至此有法可依,起到结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承担的不统一的情况,达到相同案件裁判一致的规范作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侵权责任法》于第八十七条这样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就可以得到很好地适用,解决之前这类案例中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结果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一些公司、企业的办公地点,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 其实住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很容易理解。现代社会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比受害人掌握更多的有关周围住户的信息,让其承担起分摊相邻住户的抛物侵权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住户不愿承担与己无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和执行的尴尬所在。 一、《侵权责任法》87条的归责原则 我们来讨论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关于高空抛物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高空抛物首先不是无

(整理)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均遇到了一定数量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案件)。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法律适用方法,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迥然不同,甚至连学术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从而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笔者在本文当中拟以德国通行的法律适用方法——归人法作为主要分析框架,对于高空她物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高空抛物案件的偏求权基础分析 按照德国归人法的分析思路,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合适的法律基础,亦即原告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目前各地法院及学术界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基础主要提出以下三个:第一,《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责任的规定;第二,《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此外,还有学者提出,高空抛物案件最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不予受理。下面就让我们一一检验上述四个法律基础能否解决高空抛物案件所带来的法律难题。 (一)(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适用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是民事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其包括四个前提要件,分别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高空抛物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第二个要件,即是否满足“明确的被告”要求。因此在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高空抛物案件当中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是否属于“明确的被告”? 对于“明确的被告”目前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被告。其主张: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明确的被告”也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身份明确的被告,即:只要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并提交反映被告准确身份的证据,就可以视作“明确的被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二。第一,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2两款对于起诉条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要求使用了不同的表述。对于原告的要求,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对于被告的要求则仅仅需要“明确”,因此,如果将“明确的被告”同样解释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被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2款的体系设置。第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对高空抛物案件受害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将在无形中剥夺了受害人的诉权,同时也违背现代国家“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 回到高空抛物案件当中,我们发现,案件的原告一般均在起诉状中列明了各个被告的基本情况,并且提交了能够反应被告准确身份的证据,符合前述第二中“明确被告”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高空抛物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适用问题

时评-用法治惩戒“高空抛物”

用法治惩戒“高空抛物”(论点) 《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0日05 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从现实引入)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的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高空抛物已经成了一种严重的城市病,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危害)最高法此次明确提出对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意义非同一般。 以往,人们虽对高空抛物很憎恶,但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认识不清晰,也不统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没素质、没教养、没公德,在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少地方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批评、劝说和教育。现在,(今昔对比)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等级,这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已明确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近年来,为防治“高空抛物”,各地想出了很多办法,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朝天的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利用机器人监控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成立“防空队”进行文明劝导(排比例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标不治本。

现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对应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体现的是坚决捍卫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果决有力。今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面对这种治理力度的调整、惩治手段的升级,家庭、社区、有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积极响应,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形成强大合力。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只是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让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才是根本目的。(区分手段与目的)每个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好词)绝不以身试法。 (摘编自11月15日《湖北日报》,原题为《高空抛物,痼疾就该下猛药》)

高空抛物案例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市区某一临街的楼房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血流如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在既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

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法院认定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9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许,罗承贞夫妇一家人买完菜正准备回家,最近刚学会笑的欢欢酣睡在母亲怀里,刚走进广州海珠区东风村马基大街旁的一条小巷子,旁边高楼突然坠下半块砖头。这时,丈夫罗承贞惊恐地发现,妻子林永梅怀中女儿的脸不断涌出鲜血,右眼严重受损,“眼珠都翻了出来”,鼻子也砸得凹陷下去,血从右脸的伤口不断流出,很快将小欢欢婴儿服的后背染红。 林永梅和女儿随后被送入院。昨日下午3时15分许,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抢救,欢欢

由于伤势过重在省二医儿科离开人间。 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勘测现场,警方发现砸中欢欢的砖头,落下前并没有被雨水打湿,就已经高度怀疑砖头是人为扔下来的,并很有可能是孩子玩耍时抛落的。根据调查,警方迅速锁定了三名孩子,在分别找到3人后,警方最终确定肇事者为一12岁男孩。 从民事责任角度而言,其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高空抛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高空抛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高空抛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该类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行为主体很难锁定,调查起来非常困难。 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查清高空抛物损害案件侵权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民法典》的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另外,许多高空抛物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高空抛物的行为涉嫌哪些罪名呢?我们具体看一下: 【高空抛物涉嫌的犯罪】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二、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三、如果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则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请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高空抛物,因为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害人害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今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到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后经估价,三辆轿车物损4293元。8月16日,蒋某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最直观的景象是,城市里高楼越来越多了。城市人口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像上述案例中的抛物事件,或其他坠物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很多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人无缘无故丧命的案例,这“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加强管控,避免悲剧一再上演。 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很多,有自然原因,比如刮风、下雨;有人为原因,人为原因又分故意或过失,比如经常有小孩从高层楼房窗户向外扔东西,或者夫妻两个吵架往外扔东西,这些可以认定是故意;比如不小心碰到摆放或悬挂的物体导致坠落,这些可以认为是过失。对于高空抛物,一般是人为原因引起;对于坠物,一般是自然原因引起。 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算是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助于控制此类事件频发的现状。笔者现就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相关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二、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物业管理案例如何管住高空抛物

如何管住高空抛物? Post By:2009-6-29 133859 主持人:胡蓉 话题预告:最近,广州一位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女婴,被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死在母亲怀中。肇事者是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当时在天台上玩耍,失手将砖头扔下砸中女婴。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怎样才能有效约束高空抛物的陋习?读者给了许多好建议。 加大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靳卫星(宝安读者):广州发生高空抛砖砸死女婴事件后,人们担心这可能又是一桩找不到肇事者的社会悲剧,广州警方却克服诸多困难,很快找到了年仅12岁的少年肇事者。广州警方接报第一时间派出几百警力拉网式排查,对高空抛物者会起到震慑作用,其他城市警方处理类似事件应学习这种作风。 孙仲(江苏读者):深圳发生的“好来居”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受害人一方因没有找到肇事者而将附近业主们共同告上法院,但法院判决业主们无责;可是,相同的案件,在重庆,法院却判决相关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应尽快给予明确。 章邦洪(龙岗读者):对高空抛物陋习的惩罚还可以和其他手段结合。比如,香港从2003年开始实行“公屋扣分制”,凡公屋居民违反公屋租约条例,诸如高空掷物、乱抛垃圾等行为,除按法例规定实行定额罚款1500元外,还会依例扣分,两年内扣分总额达到16分时,将立即取消公屋租约。此外,只有加强惩罚,才有惩戒效果,根据香港法例,从楼宇高空掷物伤人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万及监禁6个月。 高空抛物未伤人也应严惩 梅广(湖北读者):人们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大都集中在造成人员伤害的严重后果发生之后,而对日常所见的一些高空抛物行为,比如突然从天而降的一块瓜皮、一团废纸、一口痰等等,往往见怪不怪,或仅止于口头上的一声嘟囔,很少有人去较真。天长日久,无形中惯坏了一些人的手脚。对高空抛物行为,要上升到故意伤害、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去对待,要予以教育、惩戒,甚至动用必要的经济手段予以制裁。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目录 前言1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1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1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1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2 (五)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分析3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3)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3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论缺陷4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5) (一)我国关于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5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6)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6 (二)高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7 五、结束语7 参考文献8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探究 前言 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在现今高楼林立的社会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受害人承受着身体及精神上的伤痛和找不到加害人的气愤与无奈;另一方面,那些成为被诉方的无辜“捆绑者”将承担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两方面的对立与矛盾也越发鲜明,双方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不容小觑,这就使得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文为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提供了立法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还不够明确,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针对以上内容应用价值分析法1等理论分析工具进行讨论。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损伤的行为.作为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早在罗马法就有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由于民法制度的缺失,对此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学术界和实践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在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有很大争议。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2。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对于高空抛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不确定 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主体不能具体确定是该行为的典型特点。经过各种调查取证最终还是确定不了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而在现实中这个侵权行为人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唯一的,有可能是混杂在法律界定的施法地点,一定建筑物的使用人即可能加害人之中,也可能是法律界定的事发地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之外的人3。 第二、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 1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6):24。 2杨立断:“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http://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16700。 3《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发布)。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0

实验案例: 一瓶啤酒从10楼自由落体坠下,就可直接击穿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在前挡风玻璃与车顶盖交接处砸出一个大窟窿。 日前,媒体在奉贤区洪南路258号上海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举行高空抛物实验。这里有一座17层、高55米的“双子楼”,可逼真模拟居民楼高空抛物的环境,这次实验也是迄今公开报道过的国内楼层最高的抛物实验。 【实验1】 抛物:空啤酒瓶重量:510克(约1斤重)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现实案例】 4月19日午后,杨浦区工农公园内,85岁的王老伯正和朋友打牌,突然被旁边一幢居民楼内、从40余米高空抛下的一个空酒瓶砸中头部,送医后于次日死亡。 本次采购的玻璃为5毫米厚钢化玻璃,抗冲击性是5毫米普通玻璃的5-6倍,“理论上说,一个1040克(约2斤)的钢球,从1米高处,自由下坠,砸到玻璃后,玻璃应该不会碎”。 为了检验这块玻璃的抗冲击力,实验人员从15楼以自由落地抛下一枚50克(1两重)的鸡蛋,没有砸碎玻璃;抛下1串155克(约3两重)的钥匙,没有砸碎玻璃;抛下一瓶585克(1.17斤)矿泉水没有砸碎玻璃。 然而,当一个510克(约1斤重)的空啤酒瓶从15楼抛下后,玻璃直接被击碎。 华东理工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叶跃振和陈盼盼认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程度,与楼层高度、物体重量,以及所抛物体的硬度、接触面均有关系。 叶跃振以杨浦区工农公园空酒瓶致人死亡事件举例。一个约一斤重的空酒瓶,从40余米的高空呈抛物线下落,落点为30米外,经过测算,这个空酒瓶在那位老人头上产生的冲击力,

相当于3.23千克(约6.5斤)的物体在1米高处,在老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击中了他的头部。 这个作用力的破坏程度还相当于一个人手持1公斤的锤子,以14米/秒的速度,砸向老人的头部,“而14米/秒相当于短跑飞人博尔特的冲刺速度”。 【实验2】 抛物:西瓜重量:3550克(7.1斤)高度:10楼(约30米) 被撞击物:轿车车顶 实验结果:车顶砸出深约5厘米的坑 为模拟花盆砸车的效果,实验人员从10楼扔下一只重3550克(7.1斤)的西瓜。西瓜砸中车顶后,瓜瓤四溅,车顶留下一个深约5厘米的坑。经过测算,这个7.1斤重的西瓜从10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38.9斤的东西从1米高处落下的冲击力。 【实验3】 抛物:水球(气球装上水)重量:730克(1.46斤)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在不少人看来,楼上扔空酒瓶、辣酱瓶、腐乳瓶这种硬质的东西,破坏力肯定非常巨大,但如果是扔矿泉水瓶等软质东西,应该伤害不大。 事实真是这样吗? 实验人员用气球装水,做成一个柔软的“水球”(重730克、1.46斤),当把它从15楼抛下时,直接把玻璃砸得粉碎。接下来,实验人员又从15楼,扔下1/4个西瓜(重1615克、3.23斤),也将玻璃砸得粉碎。 叶跃振说,这个730克(1.46斤)的水球从15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一个重4897克(约

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4日)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0日21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新其路鞋城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对出的转入广园西路方向的路面发射了 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198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2019年3月25日,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不以为然。本案中,罗某伟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

2019年高空抛物的案例分析,熊孩子高空抛剪刀,小学生高空抛物的最新案例(3)

2019年高空抛物的案例分析,熊孩子高空抛剪刀,小学生高空抛物的最新案例(3) 焦急的儿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120飞速赶来将袁女士接去抢救。但天不遂人愿,经过几个小时的急救,袁女士还是没有挺过来,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悲痛之中,气愤的儿子决定为母亲讨回公道。 他说:“楼上经常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投诉过很多次了,并没有改善。砸中我母亲的灭火器已经是当日砸下的第二个了,之前我跟母亲出门就看到有一个灭火器从楼上掉落,幸亏当时楼下没有人。” 气愤的儿子选择报警,贵阳警方迅速到场处置。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是楼上的一名10岁男童做的事。因缺乏管教,他格外喜欢高空抛物。“我妈说了没用的东西,丢掉就好了。直接扔出去多方便啊,不然那还得下楼,太麻烦了”男孩并没有意识到事情有多严重。事发后,男童监护人进行了道歉,且态度比较诚恳。

6、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也有些人明知建筑物存在不安全情况而漠视,心存侥幸,但事实并非如此!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有可能使人当场死亡 7、8日晚7点左右,在河南郑州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36号楼二单元楼栋门口,一个红色的消防灭火器从楼上落下后,砸中了一辆电动车,而后掉到了地上。 从16楼扔下两个消防灭火器和一个牛奶盒,好在没有砸中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很多业主仍然心有余悸,希望该住户能搬离。 据了解,此前在该小区楼栋入口处,已经有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事发后,物业在36号楼加强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提示,并对楼道的窗户也进行了限位,只能打开10厘米。 事后,抛物者写了道歉信和保证书贴在了36号楼的楼栋里,不过未见有具体落款。 业主们出于安全考虑,都希望该住户能够搬离小区。据小区物业介绍,抛物的住户为租户,物业通过与该房屋业主、租户沟通,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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