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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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办法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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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

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它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它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民生工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它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它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经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她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

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张为臻博客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

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

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

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

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它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它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她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它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她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民生工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它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她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它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她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能够经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能够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

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她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它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经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浅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

浅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 摘要:中国在1999年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行列,并且老龄人口数量增长迅速。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到20XX年全国老龄人口达到亿,20年将达到亿。另据权威组织预测:到2037年时,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从现在的%升至%。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将会给社会一系列问题。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首先被影响的,就是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中的核心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能否良性运转,已成为影响中国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养老基金运营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体制,解决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养老保险工作实践,都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运营 绪论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安全阀”,是一项与人民利益紧密的经济保障制度。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保障劳动者在离开劳动岗位以后,能获得国家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更是成为了经济学家高度关注的研究对象。自从德国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以来,人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养老制度的研究,在不断的改革和探索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养老负担沉重,国家实在无力完全承担,于是不得不大力着手改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建立了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国务院1997年所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的,基本模式是将原来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统筹相结合的为特征的部分积累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其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该种模式的确定,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标准化,规范化,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特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武萍 2012-11-9 10:24:18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3期摘要:本文在全面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国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进而从宏观对策和微观对策相结合的高度,提出了构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可行性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社会保障 一、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筹资风险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风险是指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的某些缺陷以及各参与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等影响因素所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风险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额与预期目标不能达到持续、稳定的一致。筹资风险主要包括:1.缴费率风险。据测算,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的缴费率是逐年攀升的,而且在转制成本、覆盖率、遵缴率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社会统筹账户的总体缴费率在2001年至2050年的平均费率达到28.31%。其中,在2035年可达35%以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率一般不超过20%)。面对如此沉重的养老费用负担,不但企业会不堪重负,也显然超出了财政的负担能力,政府承担的风险

较大。2.“费”软约束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拖欠、拒缴现象严重,使征缴率偏低,产生筹资风险。据测算,我国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已经超过30万家,累计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达439.9亿元。二是许多企业和个人往往通过降低社会保障税或费的基数来逃避社会保障的缴费义务。三是逆选择使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偏窄,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产生筹资风险。四是由于现行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消化转制成本的规则融资渠道,使单纯依靠社会保险费难以解决所需基金,反过来又使费率太高,企业拖欠、拒缴现象以及逆选择行为更加严重,产生筹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由于政策调整的滞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风险。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1.内部欺诈风险。其手段是借用职权、内部流程和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其危害在于:一方面是侵占社保基金,包括通过直接贪污挪用引起的侵占,违规办理社保业务导致的基金流失,通过个人受贿间接引发的基金风险和基金损失等;另一方面是影响社会对基金管理部门的信任程度。2.流程管理失败风险。该风险是各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管理人员的主动行为引发;其目的是谋取单位或个人的权利,或减少业务操作的复杂性;手段是利用流程中的漏洞不报情况或虚报情况;危害程度是单个事件的损失较为严重,由于各基金管理部门所接触的已经是集合性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则涉及资金量庞大,造成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部门的信任度降低。3.信息系统失败风险。该风险是由于系统设计不良或操作失败的被动行为;损失程度是单个事件的损失巨大。社保业务已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撑,一旦出现问题则影响巨大。危害是直接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泄露、篡改、错误,业务不能正确办理或业务中断;间接造成基金损失,管理失效,声誉受损。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笔记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 ——读书笔记 一、编写背景和目的 背景: 1.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我国正快速进入“未富先老”的困境,而我国现存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养老问题严峻。 2.个人账户基金具有个人产权和完全积累的属性,在现阶段面临着难以做实、做实部分也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挑战,是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3.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较低带来很大的基金贬值风险,对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构成巨大的挑战。 4.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模式和投资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市场化投资的国际趋势。 目的: 希望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切入点,通过对个人账户投资管理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一个样例和思考视角。 二、简介 本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主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郑秉文教授和曾担任嘉实基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峰,编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成员和嘉实基金成员组成。(本书共有七章,27节。附录A、B、C+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简介) 首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定义、特征和属性的基本阐述,以及结合理论和实际探讨引入个人账户的意义。其次,简单阐述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历程,以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模式)、智利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

和瑞典模式(部分积累制模式)三个经典模式为例介绍了个人账户制的三种不同模式;从参保人数以及各地区所占比例、基金数额以及部分国家占地区全部基金总额等方面介绍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优劣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出判断,部分积累制更为可取。最后,介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施背景,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前景。同时,从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劳动供给、资本市场、国民储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判断“统账结合”制度是一个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金制度安排,还提出在做实个人账户方面除了财政转移,还可通过变现或转持国有资产来做实个人账户,以及基金在保值增值方面应尽快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体制。 第二章个人账户基金在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简介)首先是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资产的金融效应和养老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两方面来阐述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其次,在分析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与宏观经济增长的关联性时,得出的结论是,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对储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其对储蓄的影响取决于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而实证分析也不能确定其两者之间的影响;第三,站在资本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养老基金的前景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增长较快,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其前景也是可观的。最后分析了个人账户在优化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在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过低,而在提高财产性收入比例方面,随着城乡居民的养老防老意识的增强,对养老资产的积累会愈加重视,若居民将银行存款转为养老金资产,其规模将会扩大,从而对提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大的潜力。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简介) 首先是对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的介绍,大部分可划分为三支柱,第一支柱为发挥再收入分配作用的社会养老计划,用以保障老年人获得一个最低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人民日报》( 2015年08月24日 01 版)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白天亮)国务院今天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办法明确,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长期资金增加、换手率降低 养老金入市有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白天亮 《人民日报》( 2015年08月24日 02 版)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金入市对养老金保值增值和股市有何影响呢?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 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将明显增加 “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实现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比如美国,养老基金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我国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必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郑秉文说。 郑秉文分析认为,养老金入市后,资本市场长期性资金将明显增加。一般而言,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因此,如果一个资本市场没有养老基金或养老基金很少,市场价值就难以发掘,价值投资就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养老基金是所有国家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的基石,其作用如同债市中的20年长期国债。目前我国在政策上允许进入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二者合计可以入市的规模最大理论值应是8200亿元(6000亿元全国社保+2200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启示共8页文档

一、制度发展趋势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科学研究的飞跃发展,人类的寿命普遍增长,人口老龄化的危险正由个人的老年生存危险逐步扩展为一国的社会危险,各国政府正积极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来消除个人的老年生存危险,进而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些不利因素。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其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多样化趋势 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和运营方式正在走向多样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也由单一的消除贫困、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向促进储蓄和经济增长、消除贫困等多重目标转化。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步转向多层次、多形式的支持体系,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保险制度和个人年金保险制度等多个层次。 2.效率优先趋势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要服从于经济增长的目标,不能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一些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长期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这就使得政府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从而造成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削弱,经济效率下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各国政府在改制时都提出了“效率第一”的原则。美国政府在1994年的改革方案中削减了大量社会保险开支,同时,政府还降低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补贴的比例。许多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也纷纷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增加

个人缴费比例。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个人账户式”积累,使个人缴费与养老金收入直接挂钩。例如,澳大利亚一方面加强控制社会统筹式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另一方面又着力发展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在各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支付不足问题的同时,商业保险却在飞速发展,并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的技术加上社会保险的实施机制,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稳定性。 3.商业化趋势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商业化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给予投保人以税收上的优惠,但减少甚至停止对保险基金的补贴,在遵循商业化的前提下,让基金的营运实现自我平衡。另一层含义是,政府只对少数重要的保险项目基金进行管理,并制定某些重要项目的全国统一标准,多数项目交给地方非盈利性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政府的职能只限于进行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只有具备独立经营权或交给有利益约束的私营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养老保险机构,才能真正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最终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智利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基金交给具有竞争性的私营公司经营,利润率达到了13%以上,这既为国家积累了巨额的资金,又切实保障了基金的支付能力。 总之,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避免出现支付危机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 摘要:为了应对日益加速的人口老龄化以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我国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本文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对策 人口老龄化速度的日益加快,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人口的老龄化促使离退休费用不断加大,这极大的增加了我国的养老负担,并且也影响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致使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运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要大力加强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更加完善。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卫生保健及健康水平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的寿命在延长。根据联合国人口调查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凡是平均收入高,健康投资比例较大的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就会较长。据统计,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是35岁,2010年已经提高

到72.5岁。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将极大的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使得国家的保障负担更加严重。根据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其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能够管理好日益提高的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范围过窄,相关法规不健全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政策,可以看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管制虽然非常严格但是又不切合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假如严格按照该投资政策来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将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投资于国债以及银行存款,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并且物价的上涨,也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增值。然而,在实践中,养老保险基金有的投入到当地的基本建设项目,有的用来盖办公楼或者购置办公用具,有的甚至被有些地方挪用给当地领导装修住宅,购买轿车等,这都使得我国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发生了许多违规操作的现象。 2、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费用过咼,投资收益率偏低 据统计,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养老保险基金当中提取的管理费率在2%到6济等,平均大概是4%另外有些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当,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或者其他领域里,使其投资回报率平均在10%扣除运作成本4疝,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投资回报率大概为6%甚至得到更低的回报率。假如把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 ___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办法。下文是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 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 ___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综述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综述 摘要: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初步投资资本市场的政策背景下,文章通过查阅相关国外文献,首先分析了国外养老金的运营模式和管理管理模式。进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最后做出简要评述。 关键词:最优投资组合;资本市场;社保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引言 由于国内外经济制度的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在养老金融领域研究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就国外养老金发展而言,国外养老金大部分由投资公司代理投入资本市场,以股票和债券为主;而国内的基本养老金在2015开始放开管制,允许投资在银行和国债以外的其他金融市场。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对于养老金的性质、类型、运作方式以及养老金所面临的风险,,Zvibodie在这些方面做了详尽的研究与阐述。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和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养老金需要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来抵消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具体来看包括购买国债、公司债和股票等方式,并且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zvibodie1988,1990,ZviBodie,AlanJ.Marcus,and RobertC.Nerton1988,R.D.ArnottandP.L.Brenstein1988,zvibodieandL.E.Papke1990)。此外,通过对过去15年美国资本市场的观察,发展养老金在资本市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DBp-lan和DCplan都可以得到一个基础的保底收益,并且养老金投资也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方式来应对利率的波动性(K.P.Ambacht-sheer1987,zvibodie1988)。在养老金的管理与投资方面,Merton.R.C提出了消费指数化养老金,将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在根本上保证退休者的生活质量(Merton.R.C1971,Josa-FombellidaandRincón-Zapatero2001)。之后对于养老金的最优投资组合问题,不同的专家学者从模型构建与假设条件的合理性等方面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在DBplan的养老金动态模型中,将贡献率风险与偿付风险纳入模型之中,将两种风险达到最小化的控制目标,来确定一个最优的资产配置组合公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 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 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

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 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不断增大,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十分低。如何规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成为迫切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其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标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 据人社部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3.51万亿元,同比增长19.5%;总支出3.19万亿元,同比增长23.4%;当期结余约3200亿元,累计结余3.86万亿元。如何正确认识风险、规避风险,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点问题。 1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 1.1外部环境风险。 1.1.1政治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是指因突发性政治事件的发生或者政府行为直接引起养老保险外部环境的变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或目标的实现所带来的影响,特别指不利的影响。此外,国家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调整,也有可能给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带来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负面的可能是正面的。 1.1.2经济环境风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与经济环境密不可分,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头。基金投资会受到市场金融资本,市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还将面临通货膨胀、利率及汇率变动的风险。 1.2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是指制度设计能否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各运行参数的设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缴费率的高低变化,统筹层次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替代率应设计为多少等都需要事先妥善设计制订,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平稳运行。由于现实情况远比理论复杂复杂,事先的设计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完全正确,从而带来的制度风险。 1.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属于围观层次的风险,按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技术流程,可以从筹资、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分别对技术风险进行分析。 1.3.1筹资风险。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的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现状

三、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现状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体系 19 世纪80 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才开始真正享有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如美国的401K、加拿大的RRSP等,以保证老有所养。我国也存在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是自建国开始就已有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逐步趋于完善。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惠及全民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体系,包括覆盖全社会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养老基金、覆盖部分人群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的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计划,即所谓的“三支柱”体系。公共养老基金均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个人账户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养老基金的预先积累。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主要采用完全积累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现收现付制,这部分养老金基金由国家财政负担,没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因此不需要进行投资;而个人账户部分是缴费确定型积累制,有很强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积累基金制来说),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设立的个人账户中积累,积累的资金的风险完全由参保人自己承担,因为要实现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因此这部分养老金基金也有很强的保值增值需求。 1.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累计金额庞大

[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对策]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处于一系列困境,养老保险形成的部分基金积累规模小、缺口大,缺乏有效的增值手段,基本养老金收不抵支,资金缺口庞大,投资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以及对现存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刻不容缓。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投资管理对策 一、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起的转轨成本会导致养老金潜在财务危机 我国有关文件声明: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对于本决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而言,则直接适用新制度。而对于在文件发布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来说,情况复杂,其账户是没有资金来源的空账,他们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他们继续工作和能够缴费的时间已经有限,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作用的发挥。这部分人的账户缺口构成了转轨成本的一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过程中,现在预支了未来的资金,如果不尽快解决,会影响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模式,甚至导致财务危机。可以说,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直接显现为现行体制下的个人账户空账运作和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基金缺口。 (二)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沉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企业是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及时足额缴费对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最近几年大批职工退出劳动力市场,退休人员数量猛增,导致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过高的缴费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由于社保基金实际征收数与实际支出相差太大,政府不得不提高缴费率,这又抑制了企业缴费积极性,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这使得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陷入了恶性循环。 (三)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金支付危机加剧,收支缺口明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养老基金面临的支付压力在不断增大。我国已于1999年10月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据调查,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下降至2010年左右开始上升,少儿人口抚养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老年人口抚养比则始终处于上升趋势,总人口抚养比的上升主要是由于老年抚养比上升所致。而老年人口抚养主要影响公共支出,对于社会保障而言,抚养比上升意味着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相对减少,而支出相对扩大。此外,我国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不考虑基金来源,加剧基金收支预算不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困难,缺乏有效增值手段 由于制度体制,管理经验,专业人才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社会保险积累资金的管理与保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约翰B·威廉姆森、弗雷德C·帕姆佩尔著、马胜杰、刘艳红、赵陵译:《养老保险比较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 2、和春雷等著:《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3、(法)迪贝克·普列多著、蒋元译:《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 出版。 4、胡晓义、施明才主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5、刘雅,《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北方经贸,2001。 6、刘玉坷,张晨寒,《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河南师范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7、李洁明、许晓茵,《养老保险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8、唐雾松等著:《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9、王信,《养老保险营运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10、余昌森:《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问题》,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00年12期。 11、刘子兰:《如何看待智利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4期。 12、朱青著:《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13、阎坤《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熊必俊《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理论依据、效益比较》,国研网,2000年11月。 15、邓大松、刘昌平《论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0期。 15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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