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

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 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

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

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

一、受理权限划分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用电。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用电申请。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1)

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2.永久性用电: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

报方式(式样见附2)传送到公

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用电方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

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立项的基本依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一、供电方案拟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二、建设费收取1.洽商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式样见附3,以下简称“合同”)、落实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和支付建设费事项。在洽商时,应做好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向申报用电单位说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以下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并在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提出,如:

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2.收费额度确认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4,一式四联:

经审查后,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

留存;一联

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同时初拟《合同》,经报装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一并报公司营销部审查。公司营销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查结果。

3.签订工程合同与收费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在收到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和《合同》后,应随即通知该住宅项目用电申报方签订《合同》,明确缴付建设费时间。建设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按建设费总额的70%,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收取;第二次按建设费总额的30%,在工程竣工送电前收取,并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容量配置标准据实结算。

建设费的合同价款和收费信息应及时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费的发票开具、资金划转、会计核算和报表报送等事项,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工程设计与概算的编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首期建设费款项后,应随即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息简报》(式样见附5)向公司配电部反馈信息,公司配电部负责,对该项

目按公司会

决通过的供电方案,以“××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工程概算。在委托的初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工程设计引用规范标准、工程概算

(施工定额)编制依据、设备价格概算引用依据、设计概算交付时间、设计费支付标准与时间等。四、工程设计、概算的内部审查与报批1.内部审查:

由公司配电部统一组

织,在收到电力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后,按项目电压等级和所在区域,根据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公司发策部、基建部、生技部、农电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和有关供电单位进行内部审查。经内部审查后需要修改完善的,配电部负责退回设计单位,修改后再行组织内部审查。2.报批:

经内部审查无误的,配电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省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公司配电部负责向省公司生技部提交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申请和明细清单。待省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确定价格后,公司配电部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价格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3.资料转送:

公司配电部负责取回报省公司审查项目的批复意见书、工程设计与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关部门。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是接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xx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按照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电能表安装与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部分,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标确定。公司配电部应根据工程进度,约请公司相关部门一同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并由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出具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书面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工单位。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供电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6),报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

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外部供电工程、“一户一表”布线、表箱、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进度,适度提前转项目报装资料到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

位辖区供电营业所,由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统一填报居民和零星商业门点“一户一表”用电申请书,同时按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辖区供电责,在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办妥“一户一表”手续后,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安装申请,在供用电合同系统中生成供用电合同信息,其后组织“一户一表”的安装、加封、接电,完成“一户一表”的立户工作。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送电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公司配电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辖区供电单位和申报用电单位参加,按操作权限分级

送电。七、竣工决算、资金拨付和资产入账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附:1.新建住宅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信息简报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信息简报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5.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

息简报6.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

附1:

xx住宅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信息简报

公司发展策划部:

我部门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受理了

新建(□普通居民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基建施工用电报装申请。

为配合你部做好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规划和后续永久性用电项目立项,现将该户报装信息通报你部。

1.项目名称:

2.申请

编号:

3.项目地址:

4.房地产开发商:

5.基建用电报装容量(kVA):

6.批准规划部门:

7.用电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例)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例)

附2:

xx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信息简报

公司发展策划部:

我部门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受理了

新建(□普通居民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申请。为配合你部做好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规划和工程立项,现将该户报装信息通报你部。

1.项目名称:

2.申请编号:

3.项目地址:

4.房地产开发商:

5.xx住宅区面积:

6.批准规划部门:

7.用电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例)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例)

附3:

xx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例)负责人:

xx(例)

法定地址:

武汉市解放大道1529号(例)邮政编码:430022(例)电话:027-(例)传真:027-(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对甲方开发的住宅建

设项目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双方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用地规划xx(或批文)编号: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套数:

纳入直供到户的零星商业门点数:

应采用专变供电情况:

xx住宅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设计用电负荷100千瓦以上公共设施)分期建设情况:

直供到户需配置的供电容量:

第二条本建设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规定,受甲方委托,由乙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

从上级电源点至居民“一户一表”(含电表及表箱)为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电气设备材料、安装工

程和电气设备调试。以下项目不在本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

提出,如:

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第三条供电配套工程

电气设备配置标准

乙方在建设供电配套工程中,高、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型式试验合格、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产品,并对

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第四条供电方案

1.进线电源及进线方式

2.电压等级

3.址变电站(配电室)选,见附图。

4.计量方式:

小区内住宅及零星商业门点直供到户,采用“一户一表”计量,负荷容量100kVA(kW)及以下的公建设施或其它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供电方案答复函》详见附件1。

第五条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与付款方式1.按甲方提供的住宅区建

设面积相关资料,依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本次确定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为万元(不包含甲方另行投资建设部分),在住宅工程完工时,由甲方负责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实测的住宅面积报告书和相关说明资料,双方在住宅项目送电前据实决算,结清建设费尾款。其中,对项目中因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而未纳入报告部分,应按照规定收取配套费用。另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详见附件2 2.甲方支付工程建设款时间与金额:

第一次:

在签订本合同的5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口,按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70%支付工程建设款。第二次:

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一户一表安装完毕后,甲方

通知准备送电前,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

口,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实测的住宅面积报告书和相关说明资料,以双方确认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为依据,在住宅项目送电前据实决算,结清尾款。第六条双方配合事项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为甲方建设供电配套工程提供必备条件。由于乙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失真或有误,导致甲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2.由甲方负责住宅小区建设方案规划,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高、低压电缆(线路)的走廊通道、计量表箱、分线箱的安装位置,并明确进行施工交底,提供施工配合。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用地、走廊通

道、表位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由甲方负责预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用于本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用地和房屋如下:

(1)变电站(开闭所):

(a)占地()米×((□变电站□开闭所),

位于)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b)占地()米×(

(□变电站□开闭所),位于)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2)公用配电室:

(a)()米,共((b)()米,共(……3.甲方在规划新建住宅时,应向住宅设计单位提出安装直供“一户一表”的要求,在工程设计时,按以下原则预留低压供电线路(电缆)通道、电度表安装位置:

(1)多层住宅:

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6米、不高于2.2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

(2)高层住宅:

在每层距层面不低于1.6米、不高于2.2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预留电表布线竖井。4.用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的公用开闭所(配电室),由甲方负责规划、建设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开闭所(配电室)应为独立建筑物,并按国家标准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若甲方确因总体规划需要,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只能建在配电室,位于)层,建筑面积(配电室,位于)层,建筑面积(,占地()米×

)平方米;,占地()米×

)平方米;

地下层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乙方同意,且不应设在最底层,并采取防水、排水和防潮措施,场所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不得与水池、泵房等可能渗水的设施相邻。5.甲方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建筑物时,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送经乙方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6.甲方应为乙方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创造以下必备条件:

(1)在乙方进场前,完成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土建,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2)为乙方施工提供用水、用电便利。(3)在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与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4)负责本供电配套工程路由所涉及的市政、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办理与施工路由相关证件、批件。

(5)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能表箱的电缆连接,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7.乙方应于供电配套工程开工前一周,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以

便甲方配合工程实施。

8.甲方新建住宅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物用途、地址、联系方式等),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乙方。9.乙方供电配套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遇不可抗力导致延缓施工时,应及时通报甲方。第七条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应于__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提前或延后工程完工时间,双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另行商定工程完工时间。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之前送电。但在送电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建房面积,办理工程费用确认手续,缴付工程所有费用。否则,延误送电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按总建设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该项目电力建设工程供电,乙方应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为甲方原因变更供电方案及非乙方的原因需延缓施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若未采用本合同约定的电气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建设,乙方应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由此造成延期供电的,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甲方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

产权与安全管理责任移交的依据。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中的开闭所(配电室)属公共设施,在建成投产后,甲方应为其提供一路水源。3.甲方应在送电前,以建房法人身份代表新建住宅区未来业主,在供电理用电“一户一表”手续,按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业主,购房后办理用电人过户手续。

4.甲方代办的“一户一表”在尚未对外销售或过户时,若发生电力欠费,由甲方负责及时支付。第十条不可抗力免责由于下列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负违约责任。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强台风、地震等。2.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含政府职能部门及军事需要的临时禁止施工)等。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下列第决: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合同内所提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1:供电方案答复函附件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附图:

变配电室选址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变更、解除和终止种方式解

1.遇国家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

2.住宅建设规模或功能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以补充协议方式加以明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

3.

本合同一式肆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贰份。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供电配套工程建成送电时终止。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乙方(xx):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4: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一式四联)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一式xx)

项目名称用电地址联系人联系地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文)编号收费标准(对应划√)普通居民住宅(元/m)□ 标准标

准户总面积(m )

2 2

申请编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拟定总供电容量(kVA) 130超标户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元/m)□ 单户超标容量(kW)超标户

总面积(m )

2 2

117

住宅部分

单户面积标准(m )60及以下60-120(含120)120-150(含150)150及以上合计面积(m )

2 2 2

单户供电容量4 8 12 16

配置标准(kW)户数

应收金额(元)

合计容量(kVA)2收费金额(元)2负荷容量100kVA及以下的公建设施

项目名称… 合计面积(m )2面积(m )

容量(kW)

标准容量配置(W/m )40 40

超标容量(W/m )

合计容量(kVA)

收费金额(元)

的公建设施(专变供电部分)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公建设施(专变供电部分)

面积(m )总建筑面积(m )

2 2

容量(kVA)拟定供电容量(kVA,不含专变部分)建设费预算

总金额(元,不含专变部分)

本期应收费用(本期应收费用(元)

本期应收建设费=建设费预算总金额×70% 账户信息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计算人员年审核意见:

出具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年__月__日公司营销部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出具部门

说明:

本计算书是以客户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为依据计算得出的建设费金额。待工程竣工后,将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

重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

附5:

xx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息简报

公司配电部:

我部门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受理了

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申请,经与客户洽商,就委托武汉供电公司对其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事项

达成了一致意见,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

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方式初步确定了该项目应收建设费金额,客户

已于建设费计和施工。____年__月__日向我部门支付了首期

元,你部可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组织工程设

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例)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例)

附6: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一式四联)新建住宅供

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一式xx)

项目名称用电地址联系人联系地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

文)编号总建筑面积(m )2申请编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总供电容量(kVA)专变供电面积

(m )

2 2

计费面积(m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元/m)□22

收费标准(对应划√)普通居民住宅(元/m)□ 单户供电容量4 812 16标准户总面积(m )2130

117

住宅部分

单户面积标准(m )60及以下60-120(含120)120-150(含150)150及以上公建设施供电容量配置标准(W/ m )40

2 2

超标户数

单户超标容量(kW)

超标户总面积(m )2配置标准(kW)户数

应收金额(元)

公建设施部分(不含专变供电部分)公建设施部分(不含专变供电

部分)

标准配置容量面积超标值(W/ m )2应收金额(元)

建设费总额(元)建设费总额(前期已付款情况

前期已缴纳建设费(元)账号发票号缴纳日期

本期应收费用(本期应收费用(元)

本期应收建设费=(建设费-前期已缴纳建设费):

账户信息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计算人员年审核意见出具部门负责人

签名____年__月__日公司营销部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出具部门

备注: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规定,供电容量实际配置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

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新建住宅小区变电所供电工程设计方案说明书

新建迎宾小区一期变电所供电工程卷册名称:变电所电气设计施工 批准: 审核: 编制: ** 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二O—五年五月

目录 1 工程概述........................................................ -1 - 1.1 设计依据................................................... -1 - 1.2建设规模.................................................... -1 - 1.3 设计方案概述................................................ -1 - 1.4设计范围.................................................... -1 - 2 电气系统运行及相关参数............................................. - 3 - 2.1接入系统方案.................................................. -3 - 2.2用电负荷计算.................................................. -4 - 3 电气一次部分.................................................... -7 - 3.1电气主接线.................................................... -7 - 3.2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9 - 3.3电气设备布置及配电装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电缆敷设.................................................... -10 - 4 电气二次部分.................................................... -10 - 4.1变压器保护测控装置........................................... -10 - 4.2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 4.3 0.4kV 系统................................................. -11 - 4.4电量计量及负控装置 (11)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简介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简介 浏览次数: 298次字号: [大] [中] [小] 2010-12-30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隶属于武汉供电公司,坐落于江岸区罗家庄136号,下设六个营业所、四个配电班组、报装部等部门,是一个集配电生产维护、营销管理于一体的供电营业单位,地处武汉市人口最密集、环境最复杂、商业最繁华的汉口老城区。供电营业区划:东与黄陂相邻,南由沿江大道至利济北路,西起利济北路、青年路、常青路,北至张公堤约近百平方公里。行政区划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各一部分,涉及社区372个。用电负荷约占全市电网的三分之一,管理户数位居全省首位,售电经营等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其中公司下设六个营业所地址:江汉营业所地址小董家巷5号;民意营业所地址自治街221号;车站营业所地址天声街48号;二七营业所地址福建村2号楼;百步亭营业所地址百步亭特1号;高压营业所地址罗家庄136号。 截至2010年6月30日,武汉汉口供电公司共有10kV线路258回,其中用户专线36回,公用线路225回,长度945.43km,共有公用配电变压器2590台,容量114.647kVA。其中台架变压器1382台,箱变变压器496台,配调室变压器710台。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为武汉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的电力保障。经过长期建设,武汉汉口供电公司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发速度最快的近20年,武汉汉口供电公司在深化改革、优质服务、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

先后获得湖北省电力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武汉供电公司最佳文明单位、江岸区最佳文明单位、武汉市最佳文明单位、武汉市总工会授予的“优秀职工书屋”、湖北省总工会授予的“优秀职工书屋”等多项荣誉称号。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资料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 准的要求 2016年4月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6)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 6 设备选型原则 (13) 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 8 附录: (24)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 电力变压器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16934 电能计量柜 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 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前言 成都电业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成电业营销[2008]60号)试行以来,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力户表建设工作,让电力户表真正惠及民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都电业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监管办公室对修订工作给予了指导,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及部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参加了讨论。 本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 本修订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6、运行与维护;7、附则。 2009年修订版的提出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修订版的组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修订版的起草单位:成都电业局。 2009年修订版由成都电业局负责解释。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成都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目次 1 总则 2 名词术语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确定 3.2 设计要求 3.3 用电容量配置 3.4 供电方式 3.5 配套设施 3.6 配电装置接地 3.7 防雷及接地 3.8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电能计量表计 4.5 照明分户箱 4.6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 施工与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6 运行与维护 7 附则 参考文献

武汉供电公司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心得总结

武汉公司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总结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专变用户的窃电行为,确保公司经营效益不流失,武汉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而扎实地开展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制定了《武汉公司关于加强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方案》,节点检查计划及进度表,明确了责任和检查内容,建立健全专变用户信息台帐,强化措施巡查,以宣传预防为先导,以赢得政府支持、公安部门配合打击为动力,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初步形成了立体型的反专变用户窃电高压态势,成效较为突出。 截止09年10月底,共实施专变现场检查10630户,查实专变窃电户76户,全公司稽(检)查各类用户196.8万户,稽(检)查共发现差错问题和违约、窃电9821户,补收电量5102万千瓦时,补收电费2765万元,收取违约使用电费756万元;实现合理增收合计352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72%,刑事、行政拘留窃电分子46人,判刑6人,办理了四个重大窃电案件,从而维护了企业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打击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现就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宣传赢得支持 增强用电客户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供用电秩序,营造反窃电氛围,提升防范意识,宣传舆论是先导。武汉公司高度重视宣传舆论的作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加大了多渠道的宣传力度,通过报

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标语、传单等向社会广泛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窃电,对抢电区域彻底曝光,引导民众开展窃电行为危害性大讨论,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声势,先后组织二次千余人参加的大型反窃电上街宣传活动,出动宣传车辆200余台次,张贴整治公告2000余张、标语25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反窃电工作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更离不开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为赢得各级政府重视和关注,我公司多层面、多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武汉市严峻的窃电势态,以及窃电给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的恶劣影响,争取政策,赢得支持。经多方努力,09年成功召开了《全市开展整顿用电秩序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分管付市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和省公司付总、公司总经理单人作了重要讲话。正由于政府的重视,公、检、法、司、媒体等共同参与,使我市形成了反窃电的高压态势,取得了纯企业行为难以达到的反窃电效果。 二、制定方案,健全台帐,规范行为 今年来,武汉用电负荷创历史新高,而专变窃电现象更加高科技化,面对严峻的形势,武汉供电公司按省公司要求扎实地开展专变反窃电工作, 制定了《武汉公司关于加强专变用户防反窃电工作方案》,健全了14964户专变用户信息台帐,制定了A、B、C三类客户节点检查计划和进度表,明确了责任和检查内容,规范检查行为,共实施专变现场检查10630户,查实专变窃电户76家。 同时,为使专变防反窃电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07_DB_36_J001-2011_T_

江西省地方标准 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 supply facilities DB 36/J001-2011/T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11 江西南昌

前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 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 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

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供配电设计 (5) 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 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 3.3 电能计量方式 (8) 3.4 配电装置接地 (8) 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 5 设备选型 (13) 5.1 高压设备 (13) 5.2 低压设备 (14) 5.3 配电自动化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 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 条文说明 (22)

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为规范、统一新建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满足新建住宅项目用电需求,请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时间节点,做好项目部过程管控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请各业主项目部根据项目可研批复情况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后需相关工作。 二、新建住宅配套工程,新建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未批复的在建工程)可研、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请各项目部组织项目可研工作时同步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在项目可研批复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修编及初审工作,并报请临沧供电局基建部开展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要求,同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四、设备材料清册齐全完整,图纸清晰,同时提供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文件,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物资采购及管理遵照《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物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各项目部要根据设计单位物资相关技术资料编制情况及时申报项目物资,如所需物资规格型号未在公司物资框招范围,需及时上报局物流服务中心进行采购,业主项目

部在施工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及时组织施工建立物资仓库,同时联系物资厂家安排发货。 五、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由基建部负责完成,业主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开关报审相关工作,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六、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过程资料管理工作,特别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待竣工投产15日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及审核工作。

武汉华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_中标190922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武汉华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武汉华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WL24X8工商注册号:420102000589411组织机构代码:MA4KWL24X 法定代表人:易海峰成立日期:2017-09-2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东方世家31栋1层3层 营业期限:2017-09-22 至 / 营业范围:电力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设施的土建工程施工;房屋维修;电力设备及配件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8月2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武汉2019-08-202018年架空管线应急处理整治中标2武汉2019-08-142018年江岸区老旧社区“三线”整治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建设工程】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 (2016) 二0一六

目次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4.1 10(20)kV配电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直流电源系统 4.5 智能化要求 5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 一、受理权限划分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

居民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文本资料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冀北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 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 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50W/m2计算,80 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4千瓦配置。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 1.电源要求: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直供营业区内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1.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打破垄断,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 建设管理 2.1职责 2.1.1省电力有限公司职责 2.1.1.1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的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市场。 2.1.1.2 负责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推广典型设计,制定验收规范;保障设备和工程质量。 –3–

2.1.1.3负责组织主要通用物资的集中招标。 2.1.1.4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程项目审批。 2.1.2各基层供电单位职责 2.1.2.1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组织实施。 2.1.2.2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电力工程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2.1.2.3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典型设计,严把工程验收关。 2.1.2.4制定实施办法,规范本地区物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规范本地区用户委托业扩工程中“非通用物资”及“非物资类”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2.1.2.5接受住宅建设单位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同时对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2.2工程前期管理 2.2.1住宅建设单位在施工用电申请时,应就工程永久用电提出需求,并提供相应资料,包括地方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和已经具备的其他设计资料及工程进度安排。各供电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 –4–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1总则 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 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 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 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 2012年11月

目录 前言 (1) 一、范围 (2)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三、术语和定义 (6)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 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 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 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 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 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 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 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 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 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 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 十五、附则 (69) 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 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 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 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

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 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 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 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31)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 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 本导则批准人:冯军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 (2016) 二0一六 目次 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负荷性质的确定 负荷容量统计 居住区供电 配套设施 配电装置接地 电能计量 4设备选型 10(20)kV配电设备 低压设备 计量表箱 直流电源系统 智能化要求 5施工及验收 施工 验收 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 总则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湖北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 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 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 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 A 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 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 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一、受理权限划分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用电。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用电申请。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二O一O年五月

前言 为加强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1 2引用规范1 3名词术语1 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多层住宅2 3、4小高层住宅2 3、5高层住宅2 3、6超高层住宅2 3、7高级住宅2 3、8公共服务设施2 3、9汽车库分类2 3、10建筑面积2 3、11配电室2 3、12开闭所2 3、13环网柜2 3、14配电变压器2 3、15配置系数3 3、16双电源3 3、17双回路3 4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负荷性质得确定3 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 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8 5设备选型原则8 5、1配电变压器8 5、2开闭所8 5、3环网柜9 5、4中压电缆9 5、5低压线路9 5、6电缆通道9 5、7配电室10 5、8低压电缆分支箱10 5、9接户线10 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10 6、1基本要求10

6、2环境要求11 6、3消防要求11 6、4照明要求11 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得特殊要求11 7附则11 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11 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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