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特殊教育论文

中美两国在学前特殊教育中的比较
摘要:学前特殊教育是指为满足0~6、7岁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而提供的特殊帮助和支持活动,具体是指在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的基础上,对学龄前的特殊儿童提供运动、语言、认知、社会交往、生活自理以及各种补偿性的教育和功能康复训练,使残障儿童能与普通儿童一样,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的需要。中国和美国是两个不同国情的国家,且中国特殊教育起步晚于美国特殊教育,所以在特殊教育(尤其在学前特殊教育)方面存在一些不同。鉴于此,我将从教育安置形式、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及师资培养等方面进行比较。
关键词: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安置;比较
一、 学前特殊教育的安置形式
(一) 美国的教育安置形式
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学前特殊教育的法令,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 - 142法)又提出,3-5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美国0-3岁的特殊婴儿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进行,由特殊教育的专业人员到婴儿的家里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指导家长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康复训练;或家长到专设点来咨询、参加短期学习或陪同特殊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共同活动;或参与家长协会、家长会议,学习、交流抚养、教育特殊婴幼儿的方法。美国3-6岁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特殊儿童幼儿园、小学和研究机构附设的特殊幼儿班、上普通幼儿园(即混合班)等安置的形式接受学前教育。
(二) 中国的教育安置形式
我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近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逐渐形成了多渠道办学、多层次服务的特殊儿童早期教育体系。继而得出我国3--6岁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
1. 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或特殊儿童幼儿园的形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盲校、聋校等特殊教育学校相继开办了学前班,为特殊儿童提供1-3年的学前教育。大部分省市的残联、部分儿童心理卫生中心也办起了各类特殊儿童的康复机构,一些热心于特殊儿童康复教育工作的人士也办起了聋童幼儿园、语言训练中心、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机构,承担特殊儿童的康复教育工作。
2. 家庭教育的形式
由家庭承担起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康复任务,也是我国许多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3. 融合教育的形式
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特殊儿童在普通的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这种形式受到许多家长的欢迎:(1)特殊儿童可以就近人园接

受教育,不需要远离家庭;(2)从小在普通的教育环境里生活和学习,有利于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3)教育费用相对较低。但这种教育形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1)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师缺少特殊教育方面的专业训练;(2)普通幼儿的家长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不良影响,因而不愿意接纳特殊儿童与自己的孩子一起受教育;(3)特殊儿童的家长担心自己的孩子可能会受到其他儿童的歧视和欺负。
二、 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 美国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立法中,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忽略到关注 再到重视的一个演变过程。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联邦法规: 包括早期教育计划(1966年修正)、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教 育计划(1969年)等。
 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状况大为改观得益于两项重要的立法。一项立法是1973年通过的《康复法案》(即PL93—112法,第504部分)。另一项立法是1975年11月颁布的《向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法案 》(即PL94—142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案”),这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最重要的的一部法案。
 《教育法案》被称为残疾人的人权法案,该法案的要点是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在以下七个方面享有权利。
 1、受教育权 
 2、受免费教育权
 3、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 
 4、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
5、 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
 6、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二)中国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 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三、 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
(一) 美国的师资培养
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是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发展和适当的早期教育的关键。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ECSE)包括学前教育(preschool,直译为学前学校,服务对象为3—5岁儿童)和幼儿园教育(kindergarten,直译为幼儿园,为正式公共教育系统的开端,服务对象为6岁儿童,一般设在小学内),2004年起又把0—3岁阶段作为早期特殊教育的重要部分也纳入法定要求。
1、美国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政策层面
(1)国家的专业标准
美国高等院校的每一个师资培养专业(项目)都需要按照国家专业鉴定委员会的规定来制定其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发展等,早期特殊教育也不例外,通过鉴定的每个开设早期特殊教育专业的系部都要严格遵照《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专业标准》,该标准一方面规定了一套核心原则作为大学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项目(ECSEPrograms)设置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州级资格证书要求的相关内容。
1995年制定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备的能力标准,规定了每个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项目都必须要确保其毕业生达到这些标准,另外这些项目还必须要满足特殊儿童委员会对于所有特殊教育教师的标准中的核心能力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儿童和障碍相关的基础知识、学习者的发展和特征、个体学习的差异、普适学习设计、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实践和伦理、合作等十个方面的标准;每个标准都有详细的关

于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的具体规定。
(2)各州的资格证书要求
每个早期特殊教育项目由于高校所在的州不同,很大程度上也深受各州的资格证书委员会的相应规定的影响。每个州有各自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标准,因此各个不同的早期特殊教育项目必须要遵照本州的规定。
2、美国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实践层面
正是因为美国在政策上虽然有国家级的专业标准,但是各州有不同的资格证书要求,因此美国不同高校的早期特殊教育项目,其整个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计划都要根据各州的要求进行设置,因此没有统一的模式。每个早期特殊教育项目都需要将国家专业鉴定委员会核定的标准,以及其所在州的资格委员会的标准融合到自己的培养方案中。

(二) 中国的师资培养
1、 我国特殊师范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2、 目前中国对特殊教育师资规格要求:从事初等特殊教育的师资应具有中等特殊师范学校的毕业程度;从事中等特殊师范教育和中等特殊教育的师资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程度。
3、特殊师范教育培养模式:
 (1) 中等特殊师范教育模式。
(2) 专科特殊师范教育模式。
 (3) 本科特殊师范教育模式
四、 学前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
(一) 美国的教育、教学
1.对于0—3岁残疾幼儿的指导,学校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相应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
(1)巡回特殊教育教师去家庭给家长提供咨询和帮助;
(2)家长到专设点来咨询、参加短期学习或陪同残疾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共同活动,或在观察室内观察老师与幼儿活动;
(3)专业人员与参与家长协会和家长会议(一般一个月一次);
(4)有的学校还为家长设有专门的图书馆和工作室。
2.对3—6岁特殊儿童的教育,学校为特殊儿童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服务包括:
(1)除接受普通教育学校教育外,还应接受特殊需要儿童的需要;
(2)巡回特殊教育教师去学校给教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3)学校还为特殊儿童设有专门的资源教室。
(二) 中国的教育、教学
残疾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学龄前残疾儿童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中国残疾人事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 年—2010 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我国刚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

日程”,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融合教育”的思想、“随班就读”的教育方式也逐渐被特殊教育领域关注,成为实践的焦点。
1.学前特殊教育教学的方向
(1)加强口语教学,培养学生口语能力(针对聋生);
(2)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3)培养学生动脑,动手的能力
2. 学前特殊教育教学的方法
(1)直观教学;
(2)情境教学;
(3)发挥书画作用;
(4)视、味、触、嗅相结合(针对聋生);
(5)随时随地的学习;
(6)个别化教学

五、 总结
通过对中美两国在学前特殊教育的简单比较,总结出两者的部分差异: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虽然在未成年教育法、残疾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有所提及,但是象《障碍者教育法》这样一个较为完备的保护法案在中国还尚未出现。
其次是家庭和周围人对障碍者的认同程度不同。由于文化的影响和缺乏有关障碍者的相关知识等因素,整个社会甚至是家长自身都会对障碍者存有极大的偏见。然而对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提高对特殊儿童的期望值,这与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认为特殊儿童都是废的,没有价值的(虽然中国当代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已经排除这种偏见,但大多数中国人还存在此观点,所以说是对特殊儿童的歧视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是截然相对的。
最后是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有所不同。
通过比较也看出了我国在学前特殊教育上存在的差异,不过相信在未来会得到完善的。
参考文献:
【1】 雷江华主编:《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2】 朴永馨:《特殊教育/世界教育大系》,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4】 朴永馨主编:《特殊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
【5】 刘春玲、江琴娣主编:《特殊教育学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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