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

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

公租房动迁款是指由政府为了城市建设而拆迁居民住房后,向被拆迁居民发放的经济补偿款。在拆迁过程中,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被拆迁居民的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制定合理的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对于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基本内容

1. 公平原则。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所有被拆迁居民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租房动迁款。

2. 优先原则。在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中,应该优先考虑那些生活条件较差、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没有其他房产的被拆迁居民,以及那些有重大疾病、残疾等特殊情况的被拆迁居民。

3. 公共利益原则。在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中,应该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拆迁项目的性质、规模、重要性等,以及被拆迁居民对拆迁的配合程度、对城市建设的贡献等。

4. 合理性原则。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应该合理、科学、可行,不能过于简单粗暴,也不能过于繁琐复杂,以便被拆迁居民容易理解和接受。

二、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具体实施

1. 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公开宣布。分配方案应该明确规定被拆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分配标准和程序等。

2. 分配标准应该包括: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面积、居住时间、家

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在确定分配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如不同地区的房价、城市发展的需要等。

3. 分配程序应该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公示期、颁发动迁

款等环节。在审核过程中,应该认真核实被拆迁居民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估。

4. 公租房动迁款的分配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居民的意愿和选择,允许他们自主选择动迁方式,如购买商品房、租赁房屋等。

三、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实施效果

合理的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实施,对于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权益。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

实施,能够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2. 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实施,能够体现政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实施,能

够减少被拆迁居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实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完善分配标准。在分配标准方面,可以考虑增加一些新的因素,如被拆迁居民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

2. 完善分配程序。分配程序应该更加简便、快捷、高效,提高

申请和审核的效率,缩短公示期限,减少被拆迁居民的等待时间。

3. 完善公示机制。公示机制应该更加透明、公正、公开,允许

被拆迁居民对分配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提高公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应该更加严格、有效,增加公众的

监督力度,防止分配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

总之,公租房动迁款家庭分配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拆迁居民的意愿和选择,同时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圳公租房轮候规则

深圳公租房轮候规则 一、申请条件: 1.深圳市户籍家庭:轮候申请人以深圳市户籍为准,且家庭成员全部为深圳市户籍。 2.定点就业单位:轮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其中一方需在深圳市定点就业单位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满1年。 3.租赁住房条件:轮候申请人家庭稳定租赁住房可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在不伤害正常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可申请;无稳定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二、轮候程序: 1.登记和资格审查:轮候申请人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审查包括资格审查、经济情况审查和信用情况审查等。 2.公示和筛选:登记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筛选。符合条件且轮候号码在公示期间有效的申请人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3.排位和选房:轮候申请人按照轮候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排位,轮候号码小的优先选择公租房。选房时,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房结果公示后即为选房生效。 4.签约和入住:选房后,申请人与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签约,确认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相关事项。签约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入住公租房,并按时缴纳租金。

三、轮候期限: 轮候期限是指在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到分配公租房的期间。深圳市规定,轮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轮候期限根据市场供应和申请人数量而定,当市场供应不足以满足需求时,轮候期限可能会延长。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轮候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如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将导致资格被取消。 2.轮候申请人须定期更新个人、家庭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公示确认,确保轮候信息的准确性。 3.轮候申请人在轮候期限内仍需履行租赁住房的义务,即依法、合规的方式履行租金缴纳、居住管理等相关规定。 4.公租房分配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转租、改建等行为,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将取消公租房资格。 总结起来,深圳公租房轮候规则涵盖了申请条件、轮候程序、轮候期限和其他注意事项等方面。通过有效的规则和程序,旨在保证公租房的公平、公正分配,提供适合低收入家庭的居住保障。

贵州财经大学公租房分配方案

贵州财经大学公租房分配方案 一、总则 1、为做好我校花溪校区公租房分配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2、本次分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公租房分房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后勤处)及教职工代表。 2、“公租房分房工作组”总体负责本次分房方案的制定、分房职工的分房排序、组织实施分房等各项工作。 三、分房对象 2017年7月1日至今在岗在编未参与公租房分配的人员,博士不参与公租房分配。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 四、分房办法 1、分房顺序 第一、教职工按综合计分高低排序,依此先后选房。 第二、教职工得分相同的条件下,按以下先后顺序选房:①职务、职称高者优先,②教师优先,③学历高者优先,④工龄长者优先。 第三、教职工所有条件相同的条件下,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2、计分排名办法 1)计分标准 (1)职务、职称分计分标准如下表(享受职级待遇无实职的干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含副科)以上人员任职龄分:每年1分。 (3)教职工工龄分:每年1分。 (4)教职工校龄分:按教职工在校在岗工作的实际年限每年1分。 2)综合积分计算公式 综合积分=职务、职称分(只取最高一项)+任职龄分+工龄分+校龄分+其它。 3)双职工计分排名办法 双职工打分规则与单职工相同,各自按总分进行排序选房。

五、实施步骤 1、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分房人资格。 2、各部门、单位对其有分房资格的教职员工计分,负责核实并签章。 3、“公租房分房工作组”汇总计分结果,经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公租房分房工作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4、公示期满后按计分排序选房。 六、其他规定 1、公租房租金按套计缴,个人支付,收取标准参照贵阳市花溪校区有关公租房(电梯房)的标准,按照7元/平方米/月收取。 2、学校设立教职工分房举报箱,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举报电话:0851—o 3、教职工分得公租房后,必须与学校后勤处签订房屋相关协议。 4、本方案由“公租房分配工作组”负责解释。

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分配方案

祥云县霞光小学教师周转房(公租房) 分配方案 为了加强对教师周转房(公租房)的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农村教师队伍,让全体教师安心从教,继续促进本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结合本校教师实际情况,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合理的原则,学校制定了《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分配方案》,竭诚希望全体教师高度理解、大力支持学校的决定,促使本校教师周转房(公租房)的分配工作能如期顺利完成。 一、住房性质: 本校17套周转房(公租房)均属学校财产,学校对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完全有安排权和调整权。 二、分房对象: 中心学校及本校在编在职在岗的全体教师(含特岗教师)。 三、分房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四、分房条件: 1、工作期间长期住校的及县外教师优先分房。 2、在本乡工作住房困难的双职工或已婚教师优先分房(含单身大龄青年)。 3、同等条件下班主任及六年级教师可享受优先分房。

4、为便于管理,使周转房(公租房)使用效益最大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参与分房入住教职工三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若提前提出调动申请,将不予开据行政介绍及工资介绍等相关手续。 五、分房办法: 1、实行积分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选房。 2、基础分:60分。 3、积分项目: (1)、中心学校领导及学校行政人员:校长加10分,中心学校其余教师及学校行政人员加8分。 (2)、班主任及六年级教师加5分。 (3)、双职工:加2分。 (4)、教龄加分:工作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周年以1分计。 2、实行积分排对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房。 五、分房程序: 1、有住房需求的教师需在分房前向学校提前报名。 2、学校结合申请教师实情依照本方案进行审核打分,然后选房安排落实。 六、住房规定: 1、教师周转房(公租房)仅供我校在编在职在岗的教师本人及随同嫡亲居住。 2、入住教师不得将周转房(公租房)进行转借或出租,否则学校将在5日内无条件收回周转房(公租房)。假借上班期间长期居住

观山湖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观山湖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窦官公租房的分配进度,充分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筑府发[2014]32号)和《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发[2016]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整合我区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优化分配管理制度,稳妥推进我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做到因地制宜、进退有序。 二、窦官公租房概况 本次分配的窦官公租房位于观山湖区金朱大道旁,毗邻轻轨1号线起点站和百花国际教育城,小区配有居委会、警务室、卫生室、文化室、超市、志愿者服务站等便民设施,2016年底将建成配套的幼儿园、小学,配建学校建成前可就读距离2公里的朱昌镇学校,项目旁边有225路、观山6路公交车经停,该项目目前空置房源5133套,其中一室一厅(约45㎡)1967套,二室一厅(约60㎡)3166套,租金为5元/㎡/月。 三、申请公租房条件 在我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及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 (一)本市户籍(含原农业户口)家庭; (二)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人员(含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四)家庭唯一房屋被征收拆除,实物安置住房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人员。 四、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已纳入保障的家庭 向属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配租的公租房项目。 (二)尚未纳入保障的家庭 1、家庭自行申请:向属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纳入公租房保障及实物配租(流程同上)。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出售工作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出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公租房出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XX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20XX〕190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房源 县政府投资统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公租房项目全部纳入分配,其中凤凰、龙湖、新北与新西公租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购买;纳入“房票”制房源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或购买的公租房,定向用于棚户区改造等房屋被征收且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家庭,通过“房票”制进行安置。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华阳镇居民家庭或在华阳镇范围内工作的 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或购买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1.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家庭;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2.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华阳镇范围内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发区企业以及连续3年正常经营纳税、固定员工在1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公司)工作且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 (2)年满18周岁; (3)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含承租公房)。 3.房屋被征收且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1.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拥有私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2.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转让房屋面积超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但因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疾病等特殊原因将原家庭住房转让的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3.家庭(个人)已分配公租房,按照政策购买或出售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城镇低收入(含低收入)以下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6.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屋被征收家庭; 7.承租公房经鉴定属D类房屋标准且无第二处住房的家庭;

实施方案:自治县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自治县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套及分配,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确保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无闲置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火车站康华花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康华城市花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共计241套。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定期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成时限

××年3月至6月,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和调整后的保障性收入标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50户,解决困难群众家庭41户,解决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困难群众家庭150户公租房分配。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制度保障。根据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关于××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的指导意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年××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廉租住房原保障收入线由人均月收入1425元以下调整为2355元以下。出台《××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办法》,扩大保障范围。将城镇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规定农业人口申请保障房须一年内将户口迁入房源所在地。将城镇棚户区改造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拆迁困难群众住房有保障,助力全县脱贫攻坚整县出列。 (二)加强督促整改力度。在今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进度表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进度。针对存在的各项问题,县政府统筹,各部门相互配合,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加强建设进度。按照目标任务和既定的工作安排,切实推进保障性安居过程建设的进度,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早建成。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 了解了公租房的政策,就可以减少很多租金,同时也有一定的福利。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消息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关于分配的一般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定向分配为辅。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2、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为配租单位,根据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开展配租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房源充足的区可以面向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在册轮候人及用人单位配租。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在本市未拥有自有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单位职工配租,其中本单位职工属于在册轮候人的应当优先保障。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当由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调剂,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居民。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二、轮候分配公租房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规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 方案 为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做好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 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 万元以下; 3.在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租赁住房居住, 并持有房屋租赁备案证。 5.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户籍,并在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申请当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 6.在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持居住证,且在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公租房管理与租金调控

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公租房管理与租金调控 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公租房管理与租金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是保障城市住房供应的 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将从公租房的管理和租金调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租房管理 公租房的管理包括申请、配租、入住、中期管理和退出等环节。首先,申请环节是公租房管理的起始点,低收入家庭通过向相关部门提 交申请表格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排队登记。其次,配租环节是根 据申请人的资格和需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原则,确保住 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再次,入住环节是指经过配租后,住户正式入住 公租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是对住户进行租金和住房条件 的定期检查,确保住户符合公租房的使用要求。最后,退出环节是指 住户不再符合公租房使用条件,需要退出公租房,让出住房资源给更 需要的人。 公租房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政府应加强 对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对住户的监督和服务,定期组织检 查和维修公租房设施设备。同时,还应完善公租房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此外,要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保证公租房管理 的公平和透明。 二、租金调控

公租房的租金调控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合理划定租金水平和调整机制。租金水平的划定应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状况,既不能过高增加负担,也不能过低影响公租房的可持续运营。租金调整应根据城市发展和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租金水平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租金调控还要注重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应该鼓励公租房运营主体与社会力量合作,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租金补贴、物业维护等方式,提高公租房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对租金补贴的监管力度,确保补贴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低收入家庭。 除了租金调控外,还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加大对违规出租、挂靠、转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公租房资源不被滥用和浪费。 总结起来,公租房管理与租金调控在住房保障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合理的租金调控,可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和谐发展。政府、社会力量和市民个体都应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住房保障环境。

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模板】

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 为解决宝塔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做好市本级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分配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及价格 根据市政府关于《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裴庄圆明小区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的请示》(延房产字〔2019〕7号)批示精神,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小区1728套租赁型保障房,其中:租赁方式分配住房528套,共有产权方式分配住房1200套,套型建筑面积均为50㎡左右。 (一)租赁型住房。根据市物价局《关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试行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价发〔2017〕42号)规定,市区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按照6元/㎡/月收取。 (二)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市政府第47号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8月31日)精神,共有产权住房价格为一层2795元/

㎡,二层2823元/㎡,三层2852元/㎡,四层2881元/㎡,五层2909元/㎡,六层2852元/㎡;专项维修资金50元/㎡。 二、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优先保障原则。①保障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户及社会救助人群中的住房困难家庭;②家庭成员属于重度残疾、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分类保障原则。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经“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予以解决。 三、分配范围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范围: 1.宝塔办、凤凰办、南市办、桥沟办、枣园办、河庄坪镇、柳林镇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中心城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学校、医院、环卫、公交等行业新就业职工。 3.根据市政府关于《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解决住房困难动迁群众保障房的请示》(延市房征发〔2020〕55号)批示精神,安排400套共有产权住房用于解决市征收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 (二)租赁型住房的分配范围: 在延安城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准入条件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加强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的申请、入住、居住期的管理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等事宜。 第三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供低收入家 庭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归低收入家庭所有,严禁转租、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入住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租房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 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收入证明,经过公租房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公租房。 第八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并且 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的管 理规定,保持房屋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公租房的居住期管理 第十条公租房的居住期为五年,居住期满后,可以续租或退租。 第十一条续租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续租资格, 但同一家庭在同一套房屋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发生房屋改造、维修、卫 生等问题,应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使用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不得将房 屋内外装修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不得将房屋转租、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违者将被取消公租房使用资格。 第四章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

第十五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自行负责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对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退租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退租。 第十七条退租时,家庭应将房屋内设施设备原样保持,并进行物品清点,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退租时,公租房管理机构将根据房屋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如有需要进行装修、维修的,费用由家庭承担。 附件:________ 附件一:________公租房申请表格 附件二:________公租房管理规定 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 1.经济适用房:________指由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2.公租房管理机构:________指负责公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黑建规范〔20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同级发改、统计、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准入、轮候、退出等制度和申请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也可以由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住建、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社、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物价)、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建设、工商、人社、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可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 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 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 〕5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

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意向登记表(第2批房源适用) 户籍所在行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表号: 轮候号: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一、意向登记说明 分配对象在填报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第一批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 (一)分配对象 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结束(2014年4月18日)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参加第1批房源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未获配租的,可在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

结束前参加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 (二)分配原则 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配租顺序原则、多房源点选择原则及楼层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登记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随机配房。 1•家庭人口⑵与户型对应原则。原则上4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家庭分配一房。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3];(2)第 [1 ]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 [2]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3]《轮候细则》第十四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轮候对象可选择1~3个房源点。根据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轮候对象,参与剩余房源⑷分配资格的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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