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

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

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

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

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

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

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

5.非金属轴承材料

(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3.齿轮箱、联轴器、离合器、液力偶合器、尾轴密封装置、尾轴承等。

4.螺旋桨、可调螺距螺旋桨、侧推。

5.起重机械、起重机、吊艇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拖带装置。

6.制冷机组:包括制冷压缩机、冷凝器、盐水冷却器。

(四)锅炉与受压容器。

1.主锅炉、立式辅助锅炉、锅炉燃烧装置。

2.热交换器、燃油式热油炉、废气加热式热油器、热水器。

3.受压容器。

(五)防污染设备。

1.滤油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油份计。原油洗舱装置。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3.焚烧炉。

(六)消防设备。

1.惰性气体发生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固定式灭火装置。

2.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喷水器、泡沫枪、泡沫炮、手提式灭火器。

3.火焰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器。

4.消防员装备:呼吸器、防护服、消防头盔等。

(七)耐火材料与耐火结构件。

1.耐火材料:矿物棉制品、甲板基层覆料、低播焰饰面材料、阻燃纺织品、穿过耐火分隔的电缆密封填料函。

2.A-0、A-15 A-30 A-60级舱壁或甲板、B-0 B-15 级舱壁、甲板、天花板、C级分隔件。

1.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服、浸水保温服、保温用具、气胀式救生衣、救生衣灯、救生圈自亮灯、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2.气胀式救生筏、刚性救生筏、救生浮具。 3.救生艇、部分封闭救生艇、全封闭救生艇、耐火救生艇、救助艇、充气救助艇。 4.抛绳设备、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5.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九)电气装置。

1.电力推进装置。

2.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蓄电池、柴油机发电机组。

3.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

4.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开关、断路器、熔断器。

5.控制电器、接触器、继电器、电磁阀。

6.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

7.变压器、变流器。

8.航行灯、信号灯、照明灯具。

9.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灯具。

10.指挥电话、传令钟。

11.船用电子计算机、装载仪。

12.机舱集中控制台、驾驶台集中控制台、各种用途的控制装置。

13.电热器具、电取暖器。

(十)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

1.甚高频无线电话。

2.奈伏泰斯接收机。

3.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静止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4.中频无线电装置。

5.卫星船舶地面站、卫星定位仪。

6.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

7.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8.强化群呼接收机。

9.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10.雷达、搜救雷达应答器。

11.磁罗经、电罗经、陀螺罗经。

12.多普勒计程仪、电磁计程仪、声相关计程仪、测深仪。

13.自动操舵仪。

14.DSC值班接收机、甚高频DSC设备

1.舷窗、水密门。

2.舷梯。

3.紧缆器。

(十二)配套件和零部件。

1.供上述设备配套、使用的配套件等、如:增压器、仪表等。

2.供上述设备使用的零部件、如:各种交货状态的柴油机零件、锅炉附件、齿轮等。

(十三)集装箱及其配件。

1.集装箱、保温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平台式集装箱等。

2.集装箱用钢材及角件。

3.集装箱用木地板、门框密封条等配件。

4.集装箱系固设备:绑扎杆、绑扎链、绑扎钢丝绳等活动和固定件。

CCS还开展对试验验证机构,维修机构的认可。其范围是:

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

2.GMDSS系统岸上维修机构。

3.无线电专业检测机构。

4.船用产品试验机构。

5.消防设备检修机构。

一.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CCS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在CCS《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两种认可,四种检验,四种证书。有关说明如下:

一个途径是指申请CCS检验的途径。由于管理上的需要,CCS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产品需要CCS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CCS机构受理。故申请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两个原则是指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两个原则。即: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两种认可是指CCS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两种模式。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

根据CCS“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CCS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CCS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见后述的四种检验)。两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

①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即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即CCS 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CCS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四种检验是指CCS在日常检验中采用的四种方法。即:①制造检验②出厂检验③不定期检验④个别检验。

其中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属于认可后的检验方法,也是CCS主要采用的方法,即在产品或产品厂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对于每次供货或日常生产的船用产品(即供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使用的产品,或客户在订单中要求有CCS证书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试验,检验和/或质量记录审查,以确认其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既定要求。对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认可后的检验方法,需要CCS根据产品的制造情况,产品用途,有关的风险程度以及产品厂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检验时,某些在认可时已做过的特殊试验,如环境条件试验,耐久试验等,可以免做。至于第四种方法即个别检验,是特殊情况下的方法,只能有限制地使用并需经特别考虑。

四种检验分别介绍如下:

①制造检验:是由验船师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按照生产过程的特点分阶段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材料试验装配检验等),并在产品完工后进行试验和检验。

②出厂检验:是当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时,由验船师到工厂审查有关质量记录(如材料试验和装配检验记录等),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试验和检验。

③不定期检验:是在工厂已实施令CCS满意的质量体系或质量控制制度,其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且验船师可随时到工厂进行检查这三个前提下所采用的一种确认方法。根据这个方法,工厂按CCS的要求执行规定的质控,质检工作,CCS或根据产品质量记录签发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④个别检验:是对不适合认可或尚未按规定经过认可的产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如船用主配电板系根据每条船的具体要求制造的非标产品,不适合做型式认可,则可对其进行个别

检验。又如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供货时间紧迫,来不及按规定完成有关认可工作手续时,亦可通过个别检验予以变通。对为营运船舶提供的某些特制产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但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认可或认可证书换新的产品,一般不容许采取个别检验。

个别检验的要求由 CCS需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讲,验船师要对产品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产品制造过程和/或完工阶段进行有关试验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非常规项目的试验和扩大抽样检验比例。

四种证书是指认可或检验后由CCS颁发的四种有关船用产品的证书。即:

①型式认可证书。

②工厂认可证书。以上两种证书是一种能力与资格的证明,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作为供货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作为产品合格证明并提交订货方和船舶验船师核查的产品证书有以下两种:

① CCS产品证书。即由CCS颁发的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符合要求的证书,盖有CCS机构印章并经验船师签名。

②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CCS盖章并经验船师莶署的工厂质保书或合格证件,或在CCS 授权下由其它船级社代发的证书。这种证明文件等效于由CCS颁发的产品证书。

二.产品检验的主要依据CCS在船用产品检验上所采用的要求和标准主要依据:

1.CCS的技术规范、如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与建造规范等;

2.CCS的《产品检验规则》、《产品图纸资料送审项目表》、《产品检验项目表》; 3.适用的国际公约、包括公约的修正案、议定书、有关规则;

4.适用的法令、法规、条例、规则等(指政府主管机关颁布的)。

5.适用的IACS(国际船级社协会)统一要求。

6.适用的国际标准、如ISO、IEC标准。

7.适用的国家标准。

8.适用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9.适用的的行业标准或公认的权威组织标准。

10.适用的企业标准

11.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除上述外、CCS还根据需要、制定了验船师检验须知、通函、认可指南、验船师参考等多层次的产品检验技术支持性文件、以供验船师或工厂参照。

CCS还随时收集和征求用户对产品检验的需求、并及时反馈到有关的检验工作中。对于用户的特殊需求、CCS将通过制定专门的质量计划来解决需求。确保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三.CCS产品检验业务区域划分

CCS在中国沿海、沿江的主要港口及欧洲、北美、大洋洲、远东等主要船用产品生产地区设置了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全球的产品检验服务网络、能够及时为各地用户提供检验发证服务。现介绍如下:

1.CCS总部负责产品检验发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CCS各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产品检验的区域如下:

· CCS上海分社负责: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的苏州市区、常州市区、无锡市区。

· CCS广州分社负责:广东省(湛江市、阳江市、茂名市、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梧州、柳州、桂林、贵港等地。

· CCS大连分社负责: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锦州市、葫芦岛市除外)。

· CCS武汉分社负责: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

· CCS南京分社负责:江苏省(苏州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除外)、安徽省。

· CCS重庆分社负责: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

· CCS天津分社负责:天津市、北京市、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CCS秦皇岛分社负责: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的锦州市、葫芦岛市。

· CCS青岛分社负责:山东省、青海省。

· CCS福州分社负责:福建省。

· CCS深圳分社负责:深圳市。

· CCS湛江分社负责:广东省的湛江、阳江、茂名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柳州市、桂林市、贵港除外)。

· CCS大阪分社负责:日本、韩国。

· CCS香港分社负责:港澳地区。

· CCS新加坡办事处负责:新加坡地区。

· CCS汉堡分社负责:欧洲地区。

· CCS纽约办事处负责:美洲地区。

· CCS澳大利亚办事处负责:澳大利亚地区。

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1)

船用产品审图认可资料送审基本要求 1.目的 为了使广大的船用产品厂对CCS关于船用产品认可、审图和检验的资料准备相关要求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编写如下要求,旨在帮助船用产品厂提高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质量,缩短审图和认可周期,并提高改善自身船用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确保上船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检验类别主要分为: ●审图 ●认可:—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模式A,模式B) —设计认可 ●产品检验 (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审图、型式认可(模式B)、工厂认可作简要介绍) 2.1审图 2.1.1 审图申请书 填写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规范化,与CCS产品发证系统(PSMIS)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型号、规格认真填写;设计制造依据(标准)应正确写明: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注意事项: a)了解CCS规范(钢规、材规)、指南、公约、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是衡 量产品厂技术力量是否足够和强大的标志,直接关系到审图质量和时间快

慢; b)产品厂必须认真准备符合CCS要求的文件并高度重视审图工作,确保与 CCS审图验船师的及时联系和沟通。 ◢图纸/技术文件: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图纸/技术文件(企业标准/验收技术条件): ●图纸:国家对图纸设绘有规定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设绘/审核/会签/批准的人员签名、厂名、页次、技术要求等等 其中的“技术要求”应覆盖:(应与申请书中的依据标准一致) a)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b)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c)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企业标准:GB/T1.1-2009格式上的要求,技术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标准 ●验收技术条件:按照工厂受控文件编写,技术要求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 标准 ◢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应符合工厂作业文件的编写和受控要求 2.2 型式认可、工厂认可 ,2,3的规定 2.2.2 认可检验流程 主要有三大步骤: ●资料审查(认可申请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常见环境检测的分类及检测项目汇总(汇编)

常见环境检测的分类及检测项目 综述 (1) 土壤检测 (1) 土壤 (1) 肥料 (2) 水质检测 (2) 地表水环境质量检测 (2) 地下水质量检测 (3) 生活饮用水检测 (4) 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检测 (5) 城市污水厂污泥检测指标 (7) 空气检测 (7)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7) 环境空气与废气检测指标 (7) 工作场所空气检测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指标 (8) 油气回收 (8)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检测 (9) 声环境与振动指标 (9)

综述 可根据具体需求,环境检测为政府环境质量监管、环境治理以及污染监测等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提升环保声誉、降低管理风险提升运作效率提供水质、空气、土壤以及电磁辐射检测服务。 不论是政府、企业或是个人,都需要尽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保护环境。 环境检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环境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测领域具备CNAS 和CMA双重资质。 土壤检测 土壤 提供农田、蔬菜地、果园、森林等地的土壤重金属,农药残留检测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水地等地的土壤背景值检测。

肥料 肥料是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可提供专业、准确的化肥检测服务,为社会的农业生产、肥料质量提供可靠的依据。 水质检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检测 水体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使水的感观性、物理化学性质、化学成分、生物组成以及底质状况等发生恶化的现象。水污染使水的使用价值降低,给水生生物和用水者造成危害,并加剧水资源短缺的矛盾。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工业化,水污染日益加重,成为当今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刻不容缓,提供地表水检测服务,让您更好地了解地表水的水质。

船用电动机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 船用电动机认可指南 版本号:ZMPB09-1.0-2001 生效日期:2001.06.01 目录 A:适用范围 B:概述 C:认可程序 D:技术要求 E:型式试验 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部制订

A.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交流电动机的型式认可 B.概述 B.1一般要求 根据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及其“产品检验项目表”规定,上述产品须经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后方能装船使用。 B.2 认可条件 工厂应具备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出厂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和试验人员。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图纸及技术条件应经本社批准,对认可产品的设计结构、所用材料、制造工艺、性能的要求以及试验结果的判定和评价将依据中国船级社1996年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四篇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章第一节及其1998年修改通报的有关要求进行。亦可依据我社接受的相关IEC标准,国标作为考核标准。 B.3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及认可保持条件 (1)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四年。在个别情况下,经本社特别考虑,可定为5年。 (2)保持型式认可的条件 型式认可后,如果产品及其重要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特征;或与先行标准有冲突;或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所更改,且超出认可的范围,则有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检验机构(其所属的中国船级社分社,下同)审批,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经验船师见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出现可能导致本社取消认可的情况,工厂应及

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3)认可证书的增页与更改 适用于型式认可证书获得者期望本社扩大认可于证书注明的产品同系列的、类似的、或基于相同标准的其他规格的产品。 (4)证书的换新; 本社负责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函电通知制造厂办理认可证书的换新。工厂收到通知后,若仍需保持认可,则应再次申请。如认可证书到期前本社未收到工厂关于证书换新(再次认可)的申请,则本指南中有关“再次认可”的条款均不适用。 B.4 经认可的产品将登入本社对外出版的《船用产品录》供用户优先选用。B.5 认可费用 参照《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C.认可程序 认可过程流程图见图1 C.1申请 (1)申请书 工厂应向本社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填写本社程序文件规定格式的“认可申请书”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法人代表签署),在申请中应明确说明申请认可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必要时包括商标)、有关主要特征的规定参数。 (2)送审材料 申请方应向本社提交下述文件、资料(所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一式三份(可视情况增减)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文件编号:AHCJ/JZXZ008 须知文件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版本/状态:B/O.1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 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mg/L。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系指表示水样存在培养一段时间,存放前后水样的溶解氧之差。BOD5系指水中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温度为20±1℃温度,培养时间

船舶行业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领域及检测项目

船舶行业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领域及检测项目 广电计量杜亚俊 船舶行业综述 (1)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1)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2) 环境可靠性试验 (3) 电磁兼容试验 (4) 咨询培训 (4)

船舶行业综述 我们在船舶及船用材料计量检测技术服务领导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秉承可惜公正、准确可靠、快捷周到的服务理念,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客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从船用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及生产阶段,船舶的设计、建造,船舶的营运和维护,船舶的拆解到整船从制造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一站式的多元化服务。 我们的服务项目包括: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环境与可靠性试验 ·电磁兼容测试 ·环境检测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我们拥有电子、长度、力学、热学、理化五大计量校准实验室,覆盖全国16个检测基地,建立了105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及108 项次级标准,拥有国际国内先进的精密标准装置和仪器9000 多台(套)。目前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的计量校准项目546项,涵盖了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长度、力学、热学、物理化学、光学、声学等九大计量领域,极大满足工业企业和军工企业的仪器计量校准需求,特别在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等领域的计量标准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广电计量所有计量器具均可溯源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和国际计量局(BIPM)的计量基准,符合ISO9000 系列标准对检验和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要求,并出具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ISO/IEC17025标准要求的证书/报告。 量值溯源图: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2009年于香港召开的IMO拆船外交大会上由成员国签字正式诞生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IMO在声明中指出,当《香港公约》全球生效后,船舶须备有建造时所用有害材料的清单,须遵守拆船作业的发证和报告要求,全球所有500公吨及以上的新造船和现有船舶产生影响,届时这些船舶必须随船携带IHM(有害材料清单),船舶专家预计2016年会达到生效条件。 2 0 1 3年1 2月 3 0日,欧盟正式通过了《欧盟拆船新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基于《香港公约》的要求,欧盟拆船新法案以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条例,对欧盟成员国的船舶以及进入欧洲港口的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IHM(有害材料清单)范围方面,新法案增加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和溴化阻燃剂十二烷,且对每种有害物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新造船所涉及的设计和建造阶段的有害物质清单 物质阈值水平 石棉0.1% 多氯联苯(PCB)50mg/kg 消耗臭氧物质无阈值水平 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 2.500mg/kg 锡总量/kg 镉和镉化合物100mg/kg 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物1000mg/kg 铅和铅化合物1000mg/kg 汞和汞化合物1000mg/kg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与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AHCJ/JZXZ008 须知文件B/O.1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 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 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 mg/L。

(岗位职责)验船师工作职责培训讲稿

(岗位职责)验船师工作职 责培训讲稿

验船师资格证书培训讲稿 第壹章船体和船舶设备的检验 第壹节船体有关基础知识 壹、主尺度 1、总长L OA(m)---指船舶首尾端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船长L(m)---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 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96%;对挂浆(机)船、无舵船或舵于舷外船按该水 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船宽B(m)---指船舶的型宽,即于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 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 壳板厚度。 4、型深D(m)---指船中处由龙骨线量至舷侧干舷甲板 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1)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对具有圆弧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的延伸 线和舷侧板理论线的交点; 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 至较低甲板下表面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5、吃水d(m)---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常用的有艏 吃水、艉吃水、设计吃水、平均吃水等,均是由龙骨 线向上计量。 6、干舷F(mm)---计算型深D1和吃水d之差值。

即:F=D1-d 其中:D1=D+t+δt D---型深,mm; t---船中处甲板边板厚度,mm; δt---露天甲板全通(左右)木甲板折减厚度,mm。 δt=Tl/L T---木甲板厚度,mm; l---木甲板于船长L范围内长度,m; L---船长,m。 对无甲板船(敞口船),t=0,δt=0,因此,F=D-d。 7、艏、艉垂线---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8、排水量---船舶浮于水中时,船体排开水的重量, 单位为吨。 9、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货物、燃料、粮食、水、 旅客、行李时的排水量,单位为吨。 10、空船排水量---船舶完工时的排水量。此时管系 内的油水重量包括于内,单位为吨。 二、尺度比 船舶的主要尺度比,说明船体的特征,标志了船舶的形状,且于壹定程度上表示了船舶的航行性能和 使用性能。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 验及登记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所需资料: 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图纸 (5)设计计算书 (6)产品技术标准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9)产品使用说明书

船用钢板的质量控制

论文 题目:船用钢板的质量控制姓名:周新建 部门:质量保证部

目录 摘要: (1) 一、钢板缺陷、使用、代用对产品施工、船舶质量的影响介绍 (3) 二、“入库抽检”控制钢板质量的不适宜性和局限性 (5) 三、改进措施 (5) 1. 完善体系 (5) 2. 钢板质量检验 (6) 3. 钢板使用控制 (6) 4 .钢板代用管理 (7) 5.培训 (8)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公司对钢板利用率要求的提高,以及船东对钢板本身质量和船舶产品整体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钢板的质量控制是保证船舶整体质量的重要环节。除了现有“入库抽检控制”之外,还要加强对钢板质量检验和控制,以减少成品后的返工、返修及避免船舶整体质量的不符合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 检验、缺陷、代用、控制 一、钢板缺陷、使用、代用对产品施工、船舶质量的影响介绍 1. 目前,国内各钢厂的船用热轧钢板或多或少的存在“板厚差超标,镰刀弯,内部点状缺陷”等主要问题,以及钢板露天存放时间较长且又未经防腐处理导致的“点状或连片腐蚀”,而此类缺陷将对船厂的施工、船舶质量会产生下列影响: (1) 板厚差超标 世界各主要船级社规范对50mm 及以下板厚的船板负偏差控制要求为 0.3mm,对正偏差的要求没有制定量化指标,仅要求“符合公认的相应国家标准”;但船厂在和船东签订建造合同时,对船舶的载重量有量化的负偏差指标要求,转化为空船重量,船舶钢板占船舶自重的比例较大,因此控制其板厚成为船舶限重的关键控制点。

(2) 镰刀弯 从目前对钢板镰刀弯的检查的统计数据来看,钢板宽度方向的差值在 25mm左右,镰刀弯值在0.16%,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709-20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不大于0.2%的规定;但公司自采取“提高钢材利用率、落实降本增效”的措施后,钢板边缘的可切除的余量基本控制在10mm左右,导致镰刀弯的现行标准已经不利于船体外板和舱室壁板等零件的下料加工。 (3) 内部点状缺陷 轧制钢板内部点状缺陷难以避免,若缺陷成聚集状或连续分布且在焊缝坡口边缘,受焊接应力的影响,钢板容易产生裂纹。(随着焊材质量的提高,其熔敷金属的抗拉强度已经超出钢板的强度) (4) 点状或连片腐蚀 目前,成品钢板出厂时的实际厚度均小于钢板的公称厚度,而长时间的露天存放会导致表面腐蚀;腐蚀钢板经预处理冲砂后,除锈等级要达到通常工艺标准要求的Sa2.5 级,板厚势必会减薄甚至超出船级社规定的负偏差;再有,腐蚀冲砂后形成的麻点将影响到后续主涂层的外观质量,即便主涂层的干膜厚度达到设计值,其防腐性能不受影响,但船东考虑美观的需要,依旧会让船厂给予打磨或换板处理。 2. 现今,船东对船舶船体质量的需求不再仅限于船舶经久耐用性,同时还有船舶自重轻、运载量大的要求;钢板的错误使用和不加约束的代用,势必会影响到船体结构的质量和载重重量。

检验科各专业组项目一览表

检验科各专业组项目一览表 生化室项目 生化组合具体项目介绍: 说明: 急诊生化室接收项目与三层生化室接收项目的区别在于: 血清铁、总铁结合力、载脂蛋白- 1、载脂蛋白-B、超敏C反应蛋白、糖化血红蛋白只在三层生化室检测 N端脑钠肽前体(BNP)只在急诊生化室检测 同时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组合项目时,请注意避免出现内涵重复项目; 总铁结合力为手工项目,每 一、三、五检测,血清铁请与总铁结合力联合申请检测,此两项因标本用量较多,请与其它申请分管采血,检验科在OCS系统中也进行了控制,请不要人为合管。 在OCS系统中设置了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标准处方,请医生选用此选项,并请护士在标本采集时,对应不同时间段,选择打印相应条码,以保证不同时间段标本正确标识。 内分泌室项目 内分泌项目组合介绍: 说明: 骨钙素仅在每周三检测一次,请与其它检测项目分管采血,检验科在OCS 系统中也进行了控制,请不要人为合管

在OCS系统中设置了胰岛素释放曲线、C肽释放曲线标准处方,请医生选用此选项,并请护士在标本采集时,对应不同时间段,选择打印相应条码,以保证不同时间段标本正确标识。 申请XX药物浓度检测时,请同时提供服药剂量及时间。 免疫二室(肝炎病毒室)项目 免疫二室组合 免疫一室(免疫室)项目 免疫项目组合 说明: 原“M蛋白鉴定”现分为“M蛋白鉴定(血)”和“M蛋白鉴定(尿)”以便针对不同标本产生条码,请医生同时选择此两个组合申请,否则,检验科只针对收到的申请信息进行检测。另一种选择方式,在OCS系统中,设置了“M蛋白鉴定”标准处方,医生可以选用此选项,将自动产生两个组合申请单和两个条码,请护士在标本收集时,正确黏贴。 自身抗体为手工检测方法,每周做两次(周二及周四),风湿类风湿体液免疫为上机项目,每周做三次( 一、三、五) 临检组项目及组合:(包括细胞室和临检急诊、临检血液体液室) 说明: 血气分析申请请同时提供患者体温及吸氧浓度和氧流量。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 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部费用。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8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30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10元,副本每套5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50元,副本每套15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400元时,以400元计收。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对经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90%计收;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2000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250MM或等于1000kW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1kW.RPM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产品管理-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中 国 船 级 社 产 品 检 验 指 南 2008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中 国 船 级 社 产 品 检 验 指 南 2008 北 京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总 目 录 第1篇 总则 第2篇 金属材料 第3篇 焊接材料 第4篇 非金属材料 第5篇 轮机设备 第6篇 液压设备 第7篇 甲板机械 第8篇 管系设备及附件 第9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0篇 船舶舾装设备 第11篇 电气设备 第12篇 系固设备 第13篇 耐火结构和设备 第14篇 消防设备 第15篇 救生设备 第16篇 防污设备 第17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18篇 起重设备 第19篇 船用航行设备 第20篇 船用信号设备

中 国 船 级 社 产 品 检 验 指 南第1篇总则

目 录 第1章一般规定 (1) 第2章定义 (2) 第3章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3)

第1章 一 般 规 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CCS规范规定需要认可的船用产品,包括入级产品和受权法定产品认可和检验。 1.1.2 本指南是CCS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受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是对规范的补充。 1.2指南制定 1.2.1制定本指南的主要依据为: (1) CCS规范; (2)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一要求等适用部分。 (3) 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适用部分。 1.2.2 本指南各篇章所述的认可和检验依据仅说明制定特定产品检验相关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的来源,本指南引用的部分及其随后的任何修改将构成该产品检验的强制要求,并非其全部。 1.3 应用 1.3.1 本指南所述特定产品的认可,系指CCS规范适用于该产品的认可类别。本指南有关要求应结合该产品适用的认可程序一起使用。 1.3.2本指南所述的单件/单批检验,仅适用于产品认可后,签发产品证件的检验。对未经认可产品的单件/单批检验应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3章第2节规定程序进行。 1.4 指南生效 1.4.1 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南适用于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检验和发证的产品。 1.4.2 已获得CCS认可的产品,在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可试验时应符合本指南有关要求。

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规则

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规则 第1章通则 1.1 目的 良好的涂装技术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他钢结构的使用寿命和安全的重大影响。考虑到涂层的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涂层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而质量控制的关键在于涂层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同时也考虑到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简称SOLAS公约)对执行涂层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特制定本《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开展对涂层检查人员的资格鉴定和认证工作。 1. 2 适用范围 1.2.1本规则由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Marine Coating Inspector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CMCIC。 1.2.2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船舶涂层检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从事船舶涂层检验人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认证。 1.3 定义 1.3.1 适用于本规则有关定义如下: (1)主管机关:系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涂层检查:对涂层状况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全面检查过程,包括 但不限于对表面处理的检查、对涂装过程的检查和对漆膜状况的检查。 (3)资格鉴定:对涂层检查人员执行涂层检查任务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 实践经历和体质所作的验证(审查和考核)。 (4)资格鉴定考试:由资格认证委员会所实施的一种鉴定报考人员工作能力 的考试。 (5)资格认证:对涂层检查员能胜任涂层检查资格做出书面证明的程序。 (6)证书:资格的书面证明。 (7)中国船舶涂层检查员:系指在中国境内对船舶、海上设施等钢结构从事 涂层检查的人员。 (8)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申请涂层检查员资格认证的个人。 (9)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指直接和金属防腐蚀、涂料生产或研究、金属表 面预处理,涂层施工(如油漆工,维护保养人员)相关的工作经历或这 类工作的检查经历。 (10)雇主或法人单位:申请人所在或受聘的工作单位。 (11)培训机构:由资格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负责进行培训的机构。 (12)涂层检查培训:对申请资格认证的涂层检查人员,进行传授理论和操作 技能的过程。应按已批准的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讲课,并辅 以实际操作训练。实际操作应在具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2 章组织与职责 2.1 一般要求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 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 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 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 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 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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