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全文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全文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全文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全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规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我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9年5月22日前反馈至我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创业板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述。 5完整是指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FBM-CLI-CS-74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薄羈袀袄蒇袈肁第四章保荐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错误!未定义书签。 蚇薂芅蒇蚇葿薃第六章定期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羀莂薇蚀芁羄膆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关联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螃蚇蒈虿莅芆荿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螈芃蚅蚆蚈芀羃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错误!未定义书签。 螇膇莁蒂莆肇蚂第六节回购股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螀肅蚆蒇羂莃芅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理人员人员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及承诺书” 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 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 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 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 况。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 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 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 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3)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1—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 第一节暂停上市 (74) 第二节恢复上市 (77)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9)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 第十八章释义 (104) 第十九章附则 (108)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债券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7]404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17〕40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

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所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债券进行适当性管理调整。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四、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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