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知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

2.2

产销链监管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籍此企业可以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

2.3

森林经营单位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程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了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

2.4

森林认证机构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2.5

当地社会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2.6

森林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7

利益方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2.8

化学品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2.9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3 指标体系

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1.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1.1.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见附录a)。

3.1.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1.2依法缴纳税费

3.1.2.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

3.1.2.2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

3.1.3依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

3.1.3.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3.1.3.2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

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

3.1.4遵守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3.1.

4.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参见附录b)

3.1.

4.2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3.2,森林权属

3.2.1森林权属明确

3.2.1.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

3.2.1.2 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3.2.1.3 森林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3.2.2依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

3.2.2.1 依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

3.2.2.2现有的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森林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

3.3.1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3.3.1.1 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3.3.1.2 帮助林区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3.2遵守有关职工劳动与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3.3.2.1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3.3.2.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障、退休

金和医疗保障等。

3.3.2.3保障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劳动者的作业安全,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提供应急医疗处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3.2.4 遵守中国签署的所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

3.3.3保障职工权益,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3.3.3.1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3.3.2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3.3.4不得侵犯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3.3.

4.1 森林经营单位承认当地社区依法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或资源的权利。

3.3.

4.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林木及其他资源,以及影响其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

3.3.

4.3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

3.3.5在需要划定和保护对当地居民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应与当地居民协商,

3.3.5.1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

3.3.5.2采取措施对上述林地保护。

3.3.6在保障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于林的权利

3.3.6.1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憩、通行、环境教育等。

3.3.6.2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于众(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3. 3.7在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的法定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3.3.7.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治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

3.3.7.2在造成损失时,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3.3.8尊重和有偿使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

3.3.8.1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尊重和合理利用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3.3.8.2适当保障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能够参与森林经营规划权利。

3.3.9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调整森林经营活动,并建立与当地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协商机制

3.3.9.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和规模评估森林经营的社会影响。

3.3.9.2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效果。

3.3.9.3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

3.4 森林经营方案

3.4.1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期规划以及当地条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3.4.1.1森林经营单位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

3.4.1.2森林经营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

3.4.1.3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有效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和专业技术档案等信息。同时,也要吸纳最新科研成果确保其具有科学性。

3.4.1.4 森林经营方案内容应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宜包括以下内容:

-----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与主导需求、森林经营沿革等;

-----森林资源经营评价;

-----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

-----森林功能区别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

-----森林培育和营林,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抚育间伐、林分改造等;

-----森林采伐和更新,包括年采伐面积、采伐量、采伐强度、出材量、采伐方式、伐区配置和更新作业等;

-----非木质资源经营;

-----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林地生产力维护、森林集水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

-----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

-----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与森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图表。

3.4.1.5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向当地社区或上一级行政区的利益方公告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经营的范围和规模、主要的森林经营措施等信息。

3.4.2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3.4.2.1森林经营单位明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职责分工。

3.4.2.2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

3.4.2.3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或者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科学研究。

3.4.3适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

3.4.3.1森林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林业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

3.4.3.2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最新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包括与木材、非木质林产品和与森林服务有关的最新的市场和经济活动),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不超过10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

3.4.4对林业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使他们具备正确实施作业能力

3.4.4.1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林业职工培训制度。

3.4.4.2林业职工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掌握作业要求。

3.4.4.3林业职工在野外作业时,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3.5.1按作业设计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3.5.1.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方案和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开展作业活动。

3.5.1.2在保证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进行适当调整。

3.5.1.3作业设计的调整内容要备案。

3.5.2森林经营活动要有明确的资金投入,并确保投入的规模与经营需求相适应

3.5.2.1森林经营单位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

3.5.2.2保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3.5.3开展林区多种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3.5.3.1森林经营单位积极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可持续利用多种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如林果、油料、食品、饮料、药材和化工原料等。

3.5.3.2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的经营规划,包括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3.5.3.3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

3.5.4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种子和苗木的质量

3.5.

4.1森林经营单位对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5.

4.2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

3.5.

4.3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检疫证书。

3.5.

4.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文件和检疫文件。

3.5.5按照经营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造林树种,优先考虑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

3.5.5.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

3.5.5.2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且尽量减少营造纯林。

3.5.5.3根据需要,可引进不具入侵性,不影响当地植物生长,并能带来环境、经济效益的外来树种。

3.5.5.4用外来树种造林后,应认真监测其造林生长情况及其生态影响。

3.5.5.5不得使用转基因树种。

3.5.6无林地(包括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的造林设计和作业符合当地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并有利于提高森林的效益和稳定性

3.5.6.1森林经营单位造林设计和作业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3.5.6.2造林设计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并制定合理化的造林、抚育、间伐主伐和更新计划。

3.5.6.3采取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增强林分的稳定性。

3.5.6.4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和野生动物的迁徙规律,建立野生动物走廊。

3.5.6.5造林布局和规划有利于维持和提高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保持生态连贯性。

3.5.6.6应考虑,促进荒废土地,和无立木林地向有林地的转化。

3.5.7依法进行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消耗率不得高于资源的再生能力

3.5.7.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度采伐量。

3.5.7.2采伐林木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3.5.7.3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记录。

3.5.7.4森林采伐和更新符合《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的要求。

3.5.7.5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未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3.5.8 森林经营应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与更新

3.5.8.1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3.5.8.2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森林转化为其他土地使用类型(包括由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

-----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利用及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并与有关利益方进行直接协商;

-----转化的比例很小;

------不对下述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受威胁的森林生态系统;

●具有文化及社会重要意义的区域;

●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分布区;

●其他是保护区;

-------有利于实现长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低产次生林的改造;

3.5.8.3在遭到破坏的天然林(含天然次生林)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根据其规模和经营目标,划出一定面积的林地使其逐步向天然林转化。

3.5.8.4在天然林毗邻地区营造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人工林,积极诱导其景观和结构向天然林转化,并有利于天然林保护,

3.5.9森林经营应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负面影响

3.5.9.1森林经营单位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森林经营作业方式,以减少对森林资源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生态功能退化的风险。

3.5.9.2避免林木采伐和造林过程中的木材浪费和木材等级下降。

3.5.10鼓励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最佳利用和深加工

3.5.10.1森林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各种促进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最佳利用的措施。

3.5.10.2鼓励对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3.5.11规划、建立和维护足够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5.11.1森林经营单位应规划、建立充足的基础设施,如林道、集材道、桥梁、排水设施等,并维护这些设施的有效性。

3.5.11.2基础设施的设计,建立和维护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

3.6生物多样性保护

3.6.1存在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物种时,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规模以及所保护资源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3.6.1.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相关的参考文件,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参见附录b)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参见附录c)。

3.6.1.2确定本地区需要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及其分布区,并在地图上标注。

3.6.1.3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和生物走廊带,作为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分布区,若不能明确划出保护区域或生物走廊带时,则在每种森林类型中保留足够的面积,同时,上述区域的划分要考虑野生动物在森林中的迁徙。

3.6.1.4制定针对保护区、保护物种及其环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3.6.1.5未开发和利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物种。

3.6.2限制未经许可的狩猎、诱捕及采集活动

3.6.2.1森林经营单位的狩猎诱捕和采集活动符合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申请狩猎证和采集证。

3.6.2.2狩猎、诱捕和采集符合国家有关猎捕量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量的限额管理政策。

3.6.3保护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持其自然状态

3.6. 3.1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调查确定其经营范围内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3.6.3.2制定保护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的措施。

3.6.3.3实施保护措施,维持和提高典型、稀有、脆弱的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

3.6.3.4识别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时,应考虑全球、区域、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区和景观区域。

3.6.4森林经营应采取措施,恢复保持和提高森林生物多样性

3.6.

4.1 森林经营单位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和提高森林生物多样性:

-------采用可降低负面影响的作业方式;

-------森林经营体系有利于维持和提高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多样性;

-------保持和提高森林的天然特性。

3.6.

4.2 考虑对森林健康和稳定性以及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尽可能保留一定数量且分布合理的枯立木、枯倒木,空心树、老龄树及稀有树种,以维持生物多样性。

3.7 环境影响

3.7.1考虑森林经营作业对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

3.7.1.1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3.7.1.2根据分析结果,采用特定方式或方法,调整或改进森林作业方式,减少森林经营活动(包括使用化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破坏。

3.7.1.3对改进的经营措施进行记录和监测,以确保改进效果。

3.7.2森林经营作业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维护林地的自然特性,保护水资源,防止地力衰退

3.7.2.1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整地、造林、抚育、采伐、更新和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森林土壤的自然特性及其长期生产力。

3.7.2.2减少森林经营对水资源质量、数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森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

3.7.2.3在溪河两侧和水体周围,建立足够宽的缓冲区,并在林相图或森林作业设计图中予以标注。

3.7.2.4减少化肥使用,利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料,增加土壤肥力。

3.7.2.5通过营林过其他方法恢复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

3.7.3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使用化学品造成的环境影响

3.7.3.1森林经营单位应列出所有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灭菌剂,灭鼠剂等)的最新清单和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等。

3.7.3.2除非没有替代选择,否则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和1b类杀虫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高剧毒杀虫剂(参见附录a)。

3.7.3.3禁止使用氯化烃类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在食物链中残留生物活性和沉积的其他杀虫剂。

3.7. 3.4保存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记录,并遵循化学品安全使用指南,采用恰当的设备并进行培训。

3.7.3.5备有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以及事故性溢出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3.7.3.6应确保以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无机垃圾和不可循环利用的垃圾。

3.7.3.8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及时处理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容器。

3.7. 3.9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避免在林地上的漏油现象。

3.7.4严格控制和监测外来物种的引进,防止外来入侵物种造成不良的生态后果

3.7.

4.1,森林经营单位应对外来物种严格检疫并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引进外来物种。

3.7.

4.2对外来物种的使用进行记录,并监测其生态影响。

3.7.

4.3制定并执行控制有害外来入侵物种的措施。

3.7.5维护和提高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

3.7.5.1森林经营单位了解并确定营区内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

3.7. 5.2采取措施维护和提高这些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

3.7. 6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和放牧对森林的影响,

3.7.6.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3.7. 6.2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过度放牧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3.8 森林保护

3.8.1 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应以营林措施为基础,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措施,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3.8.1.1森林经营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3.8.1.2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评估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

3.8.1.3采取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

3.8.1.4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内的各种有益生物,提高森林自身抵御林业有害生物的能力。

3.8.2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制定并实施防火措施,

3.8. 2.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制度。

3.8.2.2划定森林火险等级区,建立火灾预警机制。

3.8.2.3制定和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和防火措施。

3.8.2.4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立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组织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扑救工作。

3.8. 2.5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3.8.2.6林区内避免使用除生产性用火以外的一切明火。

3.8.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3.8.3.1根据当地自然和气候条件,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8.3.2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

3.9,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

3.9.1建立森林监测体系,对森林资源进行适时监测,

3.91.1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3.9.1.2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当地条件,确定森林监测的内容和指标,建立适宜的监测制度和监测程序,确定森林监测的方式、频度和强度。

3.9.1.3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定期向公众发布森林监测结果概要。

3.9.1.4在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设计中体现森林监测的结果。

3.9. 2森林监测应包括资源状况,森林经营及其社会和环境影响等内容

3.9.2.1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检测,宜关注以下内容:

-----主要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

-----森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

-----动植物(特别是珍贵稀有受威胁和濒危的物种)的种类及其数量变化趋势;

-----林业有害生物和林火的发生动态和趋势;

-----森林采伐及其他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森林经营的成本和效益;

-----气候因素和空气污染对林木生长的影响;

-----人类活动情况,例如过度放牧或者过度畜养;

-----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3.9.2.2按照监测制度连续或定期地开展各项检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3.9.2.3对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3.9.3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相关记录,

3.9.3.1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系统。

3.9.3.2建立森林经营活动档案系统。

3.9.3.3建立木材跟踪管理系统,对木材从采伐、运输、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标识,确保能追溯到林产品的源头。

中国森林资源背景概况

中国森林资源背景概况 沙漠化侵袭城市λ 水土流失、水灾、旱灾、生态问题十分严重λ 解决人类生存环境,迫在眉睫λ 一、我国森林资源现状 中国资源匮乏,其中以森林资源最为紧缺,在建国初期拥有112亿立方米,几十年来因为人口膨胀、毁林造田而砍伐了100亿立方米,剩余的12亿仅够维持6年。 (中国煤炭剩余储量900亿吨,可供开采不足百年;中国石油剩余储量23亿吨,可供开采14年。) 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3.9928亿亩),约占世界总量的7%,人口13亿,约占世界总量的22%,而森林面积仅占世界的4.6%。 我国森林总面积15894.1万公顷(折合23.94亿亩)λ 林木总蓄积量不足世界总量的3%λ 森林蓄积量为112.7亿立方米λ 森林覆盖率为16.55%,排世界第142位λ 人均森林面积0.128公顷,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排世界120位λ 人均森林蓄积量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8,排世界第121位λ 年人均消费木材0.22立方米,而世界平均水平是0.65立方米,比我国高近3倍多,差距十分明显。λ 由于多种原因,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水灾、旱灾等生态问题十分严重,生态建设任重道远。目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367万平方公司,占国土面积38.2%,而且每年以3436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面积)的速度在不断扩展,总体上仍呈恶化趋势。我国水土流失面积267万平方公司,占国土面积的27.8%,每年还在以100万公顷的面积增加。 二、市场需求 据调查,我国现有人工林中,杨树林只有1200万亩,其中30%是防护林,8年树龄的只占30%,即240万亩,年可采伐量不足300万立方米,远远不能代替其他木材,满足市场需求。 三、我国森林资源消耗情况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木材消耗国λ 人造板、纸浆、纸张及纸板消费居世界第二位。

中国森林认证市场的一些问题

2014年3月7日,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CFCC)与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在深圳宣布,已于近日完成最终互认。 这意味着,CFCC项下的中国森林认证产品可以通行于所有PEFC互认的其他国家市场。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森林认证市场完全向PEFC 敞开。 由于许多国家将森林认证体系作为进口林产品的必要条件,所以在林产品贸易中,森林认证日渐成为了非关税性质的贸易壁垒,只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森林认证,才能确保出口贸易的顺畅进行,目前国内林业产权交易试点并不多,国内最好的就属“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了,而且它也是国内唯一一家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在当日召开的“2014年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研讨会”上,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主任、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王伟表示,双方互认后,势必会对中国林纸产业的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林产品生产和制造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拥有森林面积最大的五个国家之一。 王伟认为,互认后,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本土林纸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准入”问题,有利于其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不过,也有专家在此间表示,尽管PEFC与CFCC互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由于PEFC认证水平参差不齐,并不一定能把中国的森林认证带到理想的高度。 更关键的是,与PEFC的开放性体系不同,最早进入中国市场、已认

证国内企业3000余家的另一国际森林认证体系FSC,依然面临被质疑为“非法”的尴尬。 “互认”打破现有格局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森林认证旨在确保森林经营与利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目前,在中国森林认证市场上,并存着三家森林认证机构:FSC、PEFC和CFCC。 FSC是世界上最早创办的森林认证体系(1993年),也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森林认证机构(2001年)。 截至2013年10月15日,中国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为 287.8万公顷,认证的企业为3844家。 PEFC由欧洲私有林场主协会于1999年6月发起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各国认证体系评估和相互认可的全球框架,进而推动认证体系的相互认可。 2007年,PEFC设立中国办公室。2011年,我国正式成为PEFC国家管理机构会员。 PEFC中国办公室总监余柏松告诉记者:“PEFC是世界最大的森林认证体系及可持续经营木材提供者。” 余柏松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PEFC拥有37个国家会员,包括中国在内,共有34个国家体系与PEFC达成互认。 在中国,PEFC在与CFCC互认之前,一直没有开展FM认证。在COC 认证方面,PEFC在中国共颁发210个证书。 记者从PEFC中国办公室官方网站看到,3月4日,PEFC已迫不及待

中国森林认证国家标准

《中国森林认证》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工作简况 国家标准项目《中国森林认证》于2009年正式下达,项目编号:-T-432。 项目委托单位: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本国家标准的制订主要是在2007年9月颁布的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两个林业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并合并成一个标准,最终形成本国家标准。 本标准第三节为森林经营认证要求,第四节为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 从2009年开始,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实施指南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成标准制订小组,收集了国内外森林认证方面的最新材料和标准文本,在此基础上开始制订本标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还重点收集了3个方面的意见:(1)2006年至2009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开展的25个森林认证试点项目对林业行业标准实地测试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2)2010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开展的2个森林认证审核试点项目对林业行业标准正式使用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3)认证机构中林天合森林认证中心对十多家企业开展认证审核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小组多次召开项目工作会和项目研讨会,对标准文本多

次进行修改,还邀请了来自各利益方的专家和代表对标准进一步讨论修改,于2012年5月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林业行业标准情况介绍 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于2007年9月颁布,是我国第一个森林认证标准。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和指标,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应达到的绩效要求。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则在体系管理、原料管理、生产控制和记录、标识及其使用、销售单据和记录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两个林业行业标准自2007年实施以来,基本达到了规范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追踪林产品原料来源的目的。 三、意义和必要性 森林认证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开拓林产品出口一种重要的市场手段,对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森林认证体系,但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全球统一的森林认证体系。我国已于2007年9月正式发布了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 为了进一步探索中国森林认证的原则、标准和指标,测试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从2006年开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先后开展了25个森林认证试点项目和2个森林认证审核试点项目,对中国森林认证林业行业标准进行测试。项目开展几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但从目前国内外森林认证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知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 2.2 产销链监管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籍此企业可以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 2.3 森林经营单位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程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了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 2.4 森林认证机构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2.5 当地社会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2.6 森林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7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2.8 化学品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2.9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3 指标体系 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1.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1.1.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见附录a)。 3.1.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1.2依法缴纳税费 3.1.2.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 3.1.2.2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 3.1.3依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 3.1.3.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3.1.3.2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 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

CQCCMS2.0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说课讲解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历史修改记录

目录 历史修改记录 (2) 目录 (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4) 1.1系统登录与退出 (4) 1.2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5) 1.2.1基本信息维护 (5) 1.2.2专业能力查看 (7) 1.2.3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 (9) 1.2.4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 (10) 1.3常用元器件库维护 (11) 1.4元器件备案 (13) 1.4.1原始数据录入 (14) 1.4.2元器件备案 (20)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1.1 系统登录与退出 (1)用户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的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网址,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主页面 (2)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单击“提交”按钮,进入图2所示界面。

图2 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操作主界面 (3)点击主界面右上角的”退出”链接,即退出系统 1.2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维护”,”专业能力查看”,”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四个子菜单功能 图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菜单 1.2.1 基本信息维护 (1)点击图3中“基本信息维护”菜单,显示如图4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的基本信息

图4 “质量技术负责人详细信息”界面 (2)点击图4右上角的“修改基础信息”链接,显示如图5所示界面,此界面可对当前登录用户的密码以及联系方式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图5 “质量技术负责人信息修改”界面 (3)点击图4界面中“质量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每一条记录右侧的”查看”链接,显示如图6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每一笔认定证书详细信息

中英文森林经营认证申请表

FOREST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森林经营认证申请表 申请表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Organization/Legal Name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Type of Legal Entity 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 Primary Contact 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Mailing Address 地址: 地址 City 城市: 城市 Email Address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Telephone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Jurisdiction of Organization 管辖区域: 管辖区域 Title 职务: 职务
State 省:
Country 国家: 国家 Postal Code 邮编: 邮编 Fax 传真: 传真
List of proposed forest management units: (submit separate list of FMUs for larger groups) 提出申请的森林经营单位列表(大集团公司列出相对独立的各经营单位名称) 提出申请的森林经营单位列表(大集团公司列出相对独立的各经营单位名称) Forest Management Unit 森林经营单位 Location 位置 Size (ha) 规模(公顷) 公顷)
Total Area 总面积: 总面积:
OPERATION BACKGROUND 经营基本情况
(Check all applicable boxes) (填写下列相关表格)
TYPE OF OPERATION 经营类型
Private company/landowner 私有企业/土地所有者 私有企业 土地所有者 Public agency/land manager 国有企业/土地经营者 国有企业 土地经营者 Resource manager 资源经理人
Forest Area 森林面积
Total forest area 森林总面积: 森林总面积 Productive forest area 商品林面积: 商品林面积 Non-productive area 非商品林面积: 非商品林面积
Total 总面积
To be Assessed 认证面积
Acres 亩 Hectares 公顷
SmartWood FM Application Sept 2005 (F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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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14年中国森林资源状况变化

中国二十年(1993-2012)森林资源状况变化分析 摘要:以1993年至2012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提供的森林资源状况为研究对象,以森林资源概况、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数据为资料背景分析中国二十年以来的森利资源状况变化,分析相应的措施与行动。 关键词:森林资源状况森林资源概况措施与行动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宜林地。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是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具有提供森林产品及生态服务的多种功能。以森林为经营对象的林业,既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又是重要的基础产业,肩负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此续发展的全局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的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1、中国森林资源概况分析 中国地域辽阔,自然气候条件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类型繁多,具有明显地带性特征。中国陆地由北向南,森林主要类型依次为针叶林、针阔混交林、落叶阔叶林、季雨林和雨林,树种共达8000余种,其中乔木树种2000多种,经济价值高、材质优良的就有1000多种。珍贵的树种如银杏、银杉、水杉、水松、金钱松、福建柏、台湾杉、珙桐等均为中国所特有。经济林种繁多,橡胶、油桐、油茶、乌桕、漆树、杜仲、肉桂、核桃、板栗等都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构成了绚丽多彩的森林景观。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全国森林面积19 545.2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0.36%,活立木总蓄积149.1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7.21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列世界第5位,森林蓄积列世界第6位,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与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89-1993年)相比,森林面积增加617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增长6.44个百分点。

最新FSC森林认证全套文件(管理手册+全套程序文件)

最新FSC森林认证全套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XXXXXXX有限公司 F S C-COC 管理手册 根据FSC产销监管链认证(FSC-STD-40-004 V2-1)标准编制 文件编号:WS1/FSC-M 编写:XXXX 批准: 审核: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号:WS1/FSC-M 版次:A/1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7年12月30日

修改页

Ⅰ质量手册目录 Ⅰ、管理手册目录 (1) Ⅱ、公司简介 (2) III、颁布实施令 (3) IV、任命书 (4) V、引用标准 (5) VI、认证范围 (6) Ⅶ、FSC价值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承诺 (6) Ⅷ、术语和定义 (7) 1 目的及综合要求 (8) 2 体系要求 (9) 2.1 文件和记录要求 (9) 2.2 组织与培训 (11) 2.3 原材料的采购、接受和储存 (14) 2.4 生产过程及成品 (14) 2.5 销售 (15) 2.6 月度总结 (15) 2.7 FSC标识使用 (15)

Ⅱ 公司简介 公司地址:X 邮编:X 联系电话:X 传真:X 公司网址:http://www.XXXX,cn 公司邮箱:hr@https://www.360docs.net/doc/d813379711.html,

Ⅲ FSC-COC手册颁布实施令 本公司依据FSC-COC产销监管链系列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了《FSC-COC管理手册》A/1版,现予以批准颁布,于2017年12月30日实施。 本手册是公司FSC-COC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FSC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的基本法规,是公司向顾客提供FSC保证的承诺,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FSC管理工作。 总经理: 日期:2017.12.30

中国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的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自然资源及其利用的基本特征是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少,资源利用率低且浪费严重。 中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1.8%的石油、0.7%的天然气、不足9%的铁矿石、不足5%的铜矿、和不足2%的铝土矿,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大多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中国占有的煤、油、天然气人均资源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55%、11%和4%。中国最大的比较优势是人口众多,最大的劣势是资源不足。 由于长期沿用以追求增长速度、大量消耗资源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在由贫穷落后逐渐走向繁荣富强的同时,自然资源的消耗也在大幅度上升,致使非再生资源呈绝对减少趋势,可再生资源也显出明显的衰弱态势。 一、客观上,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中国资源短缺状况日益突出。 1.土地资源 自然界形成的土地,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土地一旦与人类联系在一起,便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根。中国的农业问题或者说粮食问题实际上就是土地问题,中国人均粮食产量是加拿大的1/5,人均棉花产量是美国的1/3;人均肉类是加拿大的1/4。 中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虽然中国现有土地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人均仅及世界人均1/3;耕地面积列世界第2位,人均排在世界第67位。在这有限的耕地中,缺乏水源保证、干旱退化、水土流失、污染严

重的耕地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后备资源2亿亩,其中可开垦成耕地的仅1.2亿亩。考虑到生态保护的要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受到严格限制,今后通过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十分有限。 种植业为全国农民直接和间接地提供了40%~60%的经济收入和60%~80%的生活必需品。在中国,人均由1949年的0.19hm2减少到2001年的0.1 hm2,人均耕地减少了53%,有的省份人均不足667m2。北京、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以及相当一部分(县)市人均占有耕地400m2以下,已低于国际上规定的534 m2的警戒线,比日本人均467 m2还要低67 m2。2001年各类建设等占用耕地,致使耕地净减少61.73万hm2。2000年耕地面积比1991年和1995年分别减少了249.81万hm2和179.61万hm2,减少幅度为1.91%和1.38%。在耕地数量不断减少的同时,人口不断增加,人均耕地迅速降低,人地矛盾日益突出。2000年中国人均占有耕地约为0.10hm2,比1995年约减少了0.01hm2,比1991年减少了0.02hm2。 根据调查,中国现有可利用荒地资源约1.25亿hm2,包括宜林荒地7600万hm2和宜农荒地3500万hm2,人均只有0.06hm2和0.03hm2,其中,中国的宜农荒地还不足世界宜农荒地的2%,而且它们大部分分布在边远山区,土地贫脊,开发利用难度较大。近几年,中国荒地资源也随着耕地资源骤减而呈现减少趋势。 2.森林资源 据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目前中国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分别为1.34亿hm2和101亿m3,在世界上排第6位,但人均量分别为0.12hm2和9m3,仅及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虽已达13.9%,但也仅为世界平均值的一半,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在如此情况下中国森林砍伐却并没有因此而减缓,过量采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正日益使中国仅有的一点森林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使中国多种以森林为栖息地的动物濒临灭顶之灾,脊柱动物受到威胁433种,灭绝或可能灭绝为10种。由于成熟林面积锐减,林木蓄积量少,采伐有限,中国木材及其它林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市场缺口很大,为满足国内需要,国家每年都要进口一定数量木材。根据预测,中国木材紧张状况近期不会缓解,在很长时间内依靠进口木材补充国内需要的局面不会改变。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27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辽宁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QEO/LZC-02-01-2018 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版次:A/0 编制:管理手册编制小组 审核: 袁立东 批准:罗光政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0日

1目的 为了满足CRCC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隧道内预埋槽道认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审核认证,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可以参考执行。 3适用范围引用文件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4术语和定义 CRCC:中国铁路产品认证的标志 5部门职责 5.1综合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 b)汇报CRCC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c)认正标志的管理。 5.2生产质量部负责: a)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b)申请购买认证标志; c)对认证标志入库检验; d)维护《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台账》 5.3技术部负责: 认证标志的布局设计。 5.4采购部负责: a)下达认证标志的采购计划; b)认证标志的存储保管 6程序要求 6.1本公司经过认证的产品,加施的产品认证标志采用购买标志、印刷标志和标志模压三种方式,由技术部组织根据产品、铭牌、包装物、标签、使用说明、合格证等的尺寸大小和位置布局进行设计,报给综合管理部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标志的使用协议后申请购买认证标志。 6.2采购部下达认证标志的印刷和模压的采购计划。 6.3综合管理部应在复评获准换发新证书时与认证机构重新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认证标志的所有方案(印制、粘贴的部位和图形尺寸等)应在证书签发后的3个月内完成向CRCC备案。 6.4认证标志和带有认证标志的合格证采购进场后,生产质量部进行标志数量和印刷质量的确认,并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台账》中记录认证标志购买数量。

FSC森林认证商标使用标准 FSC-STD-50-001 V2.0中文版

证书持有者使用FSC ? 商标的要求 FSC-STD-50-001 V2-0

? 201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AC.

目录 介绍 (4) 版本历史纪录 (4) A目标 (5) B范围 (5) C标准生效日期 (5) D参考文献 (5)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6) 1.FSC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6) 2.使用FSC商标的限制 (7) 第二部分:在产品上使用FSC标签 (8) 3. 选择FSC标签 (8) 4. 标签使用要求 (9) 第三部分:宣传FSC认证产品和FSC认证 (11) 5. 宣传要素 (11) 6.使用FSC商标进行宣传的要求 (12) 7.使用FSC商标进行宣传的限制 (13) 第四部分:标签及宣传图形要求 (14) 8. FSC产品标签及标识 (14) 9. ‘Forests For All Forever’ “森林与共 生生不息”标签 (16) 10.FSC商标的错误使用 (18) 附录1. 商标使用管理系统 (19) 附录2. 团体、多地点和项目证书持有者使用商标的附加要求 (19) 附录3. 如何描述FSC及带有FSC声明的产品 (22) 附录4. 术语和定义 (23)

介绍 本标准为FSC证书持有者使用FSC商标提供指导并提出要求。本标准涵盖了在FSC认证产品标签上使用、FSC认证产品宣传、以及宣传FSC证书持有者身份时使用FSC商标的相关规定。 将FSC商标用于产品标签和推广有助于帮助消费者对其采购的商品和材料做出明白的选择。因此,正确使用FSC商标至关重要。既不能在认证声明方面误导消费者与公众,也不能将FSC 商标与超出FSC认证范围的质量方面相联系。 FSC商标是FSC证书持有者展示他们的产品满足FSC标准的主要沟通工具。证书持有者是FSC标签的使用者,FSC是商标的拥有者,两者都为发展FSC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需要共同保护这一投资成果。本标准旨在确保正确地传递FSC的含义,并增强信息的一致性,从而让证书持有者的成就更容易为人所知。 FSC为证书持有者提供了多种工具用于产品标签和宣传,例如: FSC商标使用快速指南,可通过FSC网站获取,总结本标准中的重点要求; 商标入口网站(Trademark Portal)和市场宣传工具包 (Marketing toolkit) 网站,包含指南和实用范例,展示如何创建符合FSC品牌定位的宣传内容; FSC商标使用在线培训课程。 证书持有者在线服务的接入办法由认证机构提供。 版本历史纪录

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姓名:刘珍 班级:环工1001 学号:101306127 1.我国森林资源现状 根据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分别为1.34亿hm2和101亿m3,在世界上排第6位,但人均量分别为0.12hm2和9m3,仅及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虽已达13.9%,但也仅为世界平均值的一半,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目前看来中国国土虽然辽阔,但森林资源少,森林覆差率低,地区差异也很大。全国绝大部分森林资源集中分布于东北、西南等边远山区和台湾山地及东南丘陵,而广大的西北地区森林资源极度贫乏。 在如此情况下我国森林砍伐却并没有因此而减缓,过量采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正日益使我国仅有的一点森林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使我国多种以森林为栖息地的动物濒临灭顶之灾,脊柱动物受到威胁433种,灭绝或可能灭绝为10种。 此外,由于成熟林面积锐减,林木蓄积量少,采伐有限,我国木材及其它林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市场缺口很大,为满足国内需要,国家每年都要进口一定数量木材。根据预测,我国木材紧张状况近期不会缓解,在很长时间内依靠进口木材补充国内需要的局面不会改变。 所以现在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森林被破坏造成的森林资源短缺会直接和间接引发了温室效应,生物多样性丧失,水土流失,沙漠化扩大,水资源危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多种生态问题,这些生态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 2.合理利用与保护森林资源 的确,森林对于人类的生存,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随着近些年来的生态危机不断加剧,人们对森林在整个人类生存环境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更是要有进一步的认识了,即由过去的重视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转移到重视森林资源的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 首先肯定是要大量植树造林,合理砍伐。植树造林应按目的计划进行,不能盲目。如植树造林按目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造林,用以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一种是绿化造林,用以改善和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前者必须以生态为本,既要考虑需不需要造林,还要考虑适不适宜造林。 合理砍伐是指必须遵循生态规律,一味禁砍禁伐也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在树木发生空心之前进行砍伐,使木材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对老化的人工林木甚至原始林木进行更新式砍伐也是十分必要的,既能为经济建设提供大量木材,又有利于森林的健康生长,我们需要禁止的是乱砍滥伐。 其次是健全森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着手,其一是要加强全民的保护环境意识,可以从学校到社区到工厂等各个地方设置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和宣传,让大家都意识到森林未来和人类的未来是息息相关的,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去刻意破坏人类的森林资源。其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设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抱有侥幸心理的破坏森林的人,应当毫不留情的予以相关处罚。其三是严格森林采伐计划,采伐量及采伐方式,更要严格采伐审批手续,

最新FSC森林认证管理手册

XXXXXXX有限公司 F S C-COC 管理手册 根据FSC产销监管链认证(FSC-STD-40-004 V2-1)标准编制 文件编号:WS1/FSC-M 编写:XXXX 批准: 审核: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号:WS1/FSC-M 版次:A/1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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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质量手册目录 Ⅰ、管理手册目录 (1) Ⅱ、公司简介 (2) III、颁布实施令 (3) IV、任命书 (4) V、引用标准 (5) VI、认证范围 (6) Ⅶ、FSC价值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承诺 (6) Ⅷ、术语和定义 (7) 1 目的及综合要求 (8) 2 体系要求 (9) 2.1 文件和记录要求 (9) 2.2 组织与培训 (11) 2.3 原材料的采购、接受和储存 (14) 2.4 生产过程及成品 (14) 2.5 销售 (15) 2.6 月度总结 (15) 2.7 FSC标识使用 (15)

Ⅱ 公司简介 公司地址: X 邮编:X 联系电话:X 传真:X 公司网址:http://www.XXXX,cn 公司邮箱:hr@https://www.360docs.net/doc/d813379711.html,

Ⅲ FSC-COC手册颁布实施令 本公司依据FSC-COC产销监管链系列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了《FSC-COC管理手册》A/1版,现予以批准颁布,于2017年12月30日实施。 本手册是公司FSC-COC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FSC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的基本法规,是公司向顾客提供FSC保证的承诺,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FSC管理工作。 总经理: 日期:2017.12.30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 世界森林资源概况-弄潮儿-绿缘思潮专业驿站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提出了国际森林问题,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森林问题已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全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致力于开展以“获取全球森林信息”为目标的森林资源定期评估工作,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FAO最新开展的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以掌握世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进程为目的,对199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及其功能效益变化趋势进行了监测与评估。并于2006年2月,通过联合国森林论坛发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公布了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结果,全面分析了全球及各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演变趋势。 一、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根据《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2005年全球森林面积亿公顷,占陆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人均森林面积公顷,单位面积蓄积110立方米/公顷。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森林资源呈现如下特征: (一)世界各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衡。全球三分之二的森林集中分布在俄罗斯(%)、巴西(%)、加拿大(%)、美国(%)、中国(%)、澳大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印度尼西亚(%)、秘鲁(%)和印度(%)等10个国家,其中前5个国家森林面积占全球的50%以上。有105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但世界上也有62个国家的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含内陆水域)的比重不到10%,其中,有些国家如莱索托、吉布提、埃及、利比亚、毛利塔尼亚、科威特、摩纳哥和瑙鲁不足%。 (二)多数国家的森林以公有林为主。全球%的森林是公有林(指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是私有林。《2005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涉及的229个国家和地区中,74%的国家其公有林超过50%,其中47个国家的森林全部公有;24%的国家其私有林超过50%,其中纽埃岛、库克群岛和基里巴斯3个大洋洲岛国和群岛森林全部私有。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俄罗斯、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全部公有,印度、加拿大、秘鲁和澳大利亚的公有林分别占%、%、%和%,美国的私有林在森林面积中的比重较大,为%。 (三)世界各国森林每公顷蓄积差距大。世界上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大于全球平均水平(110立方米/公顷),其中14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超过200立方米,瑞士、奥地利和法属圭亚那地区高于300立方米,分别为368立方米、300立方米和350立方米。多数国家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全球平均水平,包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埃塞俄比亚、泰国、希腊和西班牙等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森林每公顷蓄积不足50立方米,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也门低于10立方米。森林面积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森林每公顷蓄积较高,为立方米,巴西、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知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 2.2 产销链监管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籍此企业可以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 2.3 森林经营单位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程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了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 2.4 森林认证机构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2.5 当地社会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2.6 森林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7 利益方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2.8 化学品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2.9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3 指标体系 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1.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泰尔认证初次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填写指南

泰尔认证初次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填写指南一、企业在申请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注:如申请企业没有获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证书范围不包含申请产品认证的产品时,可同时向泰尔认证中心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我中心将把GB/T19001-2008认证的现场检查和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合并进行,做到一次审核,多张证书。 二、对申请材料准备的总要求 1、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时使用A4纸、单面打印,不要装订。 2、需要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签字笔。除签字部分外可以采用打印的方式。 3、所有申请材料应认真准备、一律不得涂改,应保证真实有效。 4、申请材料中凡需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 5、申请材料中需要法人签字的,应由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但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或在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被授权人才可以签字。 6、当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书面形式通知我中心。 三、对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的填写要求(与材料代号相对应) A、申请表 1、申请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采用打印方式,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不得涂改。对申请表中的每项内容(包括表中“□”处需要划“√”加以确认的内容)均应填写完整并保证真实有效。 2.申请表首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二页右下角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二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是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或在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被授权人才可以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中各栏目的填写要求 3.1“申请单位名称”即申请单位必须是境内的企业或境外企业驻境内的办事处。境外企业不能作为申请单位。 3.2“企业性质”:填写的企业类型对于境内企业应按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对于境外企业直接选勾“境外企业”。 3.3“产地”:应填写申请产品认证产品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市。生产单位在境外的只需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3.4“依据标准”:应填写生产该型号产品认证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若采用多个标准,均需逐一列出。 3.5 “注册地址”:应按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地址填写。 3.6 “商标”:应填写已经国家注册的商标,尚未取得正式注册或无商标应在此栏填“无”。 3.7“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中“产品名称、单元划分”的要求。不同的认证单元应分别填写产品认证申请表。 3.8 “选择的检测分包机构”:请根据“TLC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及签约检测机构一览表”中各检测分包机构的检测范围,选择并填写承担认证产品检测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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