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最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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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最新定义

小金库最新定义

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

“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从这四个要素可以看出,本次界定突出强调了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财务会计账簿以及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在财经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

2009年,在经过长达两年多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同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在上述两个规范中,“小金库”的法律概念得到了重新界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对“小金库”认定的新标准只强调两个要点: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通过对“小金库”法律概念的演化历史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小金库”概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烙印,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在客观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的手法不断翻新,“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越来越多。当前,“小金库”表现形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资金,而且拓展到各项资金、有价证券,以及通过“小金库”资金(有价证券)进而衍生形成的资产。如2010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列举了国有企业“小金库”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银行存款形式、有价证券形式以及固定资产形式、股权和债权形式。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通常表现为汽车、房产和设备等。这些资产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进一步生成孳息提供了条件。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企业“小金库”对外投资和借款形成的股权和债权,这种股权、债权关系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的,甚至是口头上的承诺,因而隐蔽性更强。可见,现在的

“小金库”与传统意义上的“小金库”区别越来越大。

在主观方面,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对“小金库”现象和法律本质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这反映在“小金库”概念的界定上,即立法者认识的深入,促进了立法水平的提高,致使对“小金库”概念的界定越来越清晰、明确,用语越来越规范、简洁。特别是以2009年“小金库”概念为例,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账内或者预算管理,不再强调“私存私放”的形式,关键是看“各项资金(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委制定出台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采用并确认了对“小金库”概念的这一定义。

2009年治理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旧定义比较,新定义主要体理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的形成方式

本次《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为7种,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形成方式,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

三、“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往来款形态。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收入的资金不作收入,长期挂在“暂存”账上,还有将

小金库检查方法

“小金库”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小金库”概述 (一)“小金库”的形成方式。 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 7号)中列举了“小金库”七种主要形成方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臵、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从上面的7类方式中,实际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如果单纯就账查账是不会发现的,需要检查人员根据被检查单位的业务职能、机构设臵、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第二大类就是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账册中发现一些线索,通过对有关经济业务核实来查证,是通过查账可以发现的,它需要查账经验和技术方法。 上述1、2、4属于一类,简称为截留收入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账册,这种截留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基金收入、事业收入、接受捐赠、赞助等取得的资金,劳务收入、价外费用、正常或不正常的折扣、折让、佣金、回扣等。 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大账上通过一些手法把钱转出去,再进行消费或支出。这一大类是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账簿和职业判断锁定“小金库”线索的。其中3、6简称套取式或者叫骗取式。这也是机关事业单位比较常见的形式之一。5简称虚列支出式。7简称转出转回式。 (二)“小金库”的存放方式。 1、现金形式。 2、银行存款形式。 3、有价证券形式。 4、固定资产形式。 5、股权和债权形式。 6、其它形式。 (三)“小金库”支出用途。 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奖金、补贴。 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 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 4、购臵不便公开的商品。 5、少数几个人私分。 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8、其他。 二、检查“小金库”的切入点 查处“小金库”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

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审计署 文号:财监字[1995]29号 发布日期:1995-5-4 执行日期:1995-5-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

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金库最新定义

小金库最新定义 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 “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

小金库案例分析

私设小金库落马案例 概念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案例一:东航前运控总经理设小金库落马涉案金额上亿 祸起权力寻租 前述知情人士对施国峰犯案特点用“大胆”两字来形容。 飞行控制中心除掌握东航飞机调度职能外,还担负着利用东航机场降落的其他飞机的空中调度和地面服务职能。而随着公务机市场的兴起,很多私人飞机也需要进入地区航空公司序列进行保养。运行控制中心的权力由此开始显现。 据悉,施国峰不仅截留、私扣公务机的调度服务费,甚至有些重要场合贵宾的专机服务费,也敢私自截留。 “有很多贵宾访问上海,专机组一般不自己采购油料和食品等物资,都是委托施国峰这样的机构负责人去办此事。”上述知情人士说,办案人员曾发现,施国峰利用这种给专机服务的机会,截留专机服务费。 而随着东航公务机市场规模逐渐做大,施国峰所掌握的飞行控制中心权力也开始膨胀。 “对于东航自己的飞机,飞行控制中心尚不能张口要价,”上述知情人士说,施国峰主要是向私人飞机和公务机寻机收取一些服务费,并将部分收费匿藏为部门小金库。 “你能否起飞,什么时候起飞,完全取决于控制中心,”这位知情人士说,公务机一般出行需要快速。而给公务机安排航线和起飞时间,就是飞行控制中心的权力。 目前,公务机市场主要由一些代理公司来做,这些代理公司为了给客户满意的服务,就不得不打点施国峰,以便使自己代理的公务机客户能够获得较好的飞行时间和航线。 而东航的公务机调度部门正是在施国峰建议下设立的。本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东航运行控制中心在施国峰的强烈建议下,在1994年成立了公务机调度部门,成立时仅有三人,如今已有20多人,施国峰为负责人。 东航正是在施国峰的建议下,及早布局公务机市场,进而抢占了先机。而施国峰及运行控制中心也是因为公务机市场兴起,掌握了直接服务专机的机会。

小金库的认定

张炉集镇联合校“小金库”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也是账外资金的俗称。《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国办发[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是要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3-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一、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小金库”的分类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主要手段 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佣金手续费收入。资产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 转移资产处置收入 坐支截留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 税务部门返还的三代手续费 转移收入到下属单位 2、主要来源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项罚没收入。 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虚列资料费、劳务费等发放津贴补贴 以假发票、假票据、假合同等套取资金 虚列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套取资金 (三)转移资产设立的小金库

(四)其他方式 三、“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弥补经费,其中有的是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大部分是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导致的经费不足; 购建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借款; 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接待宴请、公款旅游职务消费、; 礼品礼金支出; 私分、贪污、挪用;七是其他方式。 四、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小金库的存放态 1、现金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主要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此外,还包括收取的各种回扣未入账,等等。 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部分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一、全国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1、“小金库”呈多发高发态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据审计署披露,从1998年到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83亿元,134亿元,244亿元,194亿元,312亿元,上半年130亿元。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小金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小金库”问题的长期存在、蔓延,且不断的向隐蔽化、模糊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其危害也在不断加大。 一是“小金库”的存在诱发了腐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小金库”的存在,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二是“小金库”的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小金库”的存在,致使大量本应在规定会计账簿核算的资金游离于单位账外,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一些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甚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小金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影响了收入分诶的公正性。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导致了一些部门“补贴比工资制高”、“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比正常收入高”的不合理现象。长此以往,将是目前本已十分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更加恶化,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加剧,我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就业压力加大。在这样打的背景下,为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针对“小金库”这颗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可以说,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一再强调。 1、“小金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必须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从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一、什么是“小金库”? 根据《意见》1以及《实施办法》2规定,企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如何认定“小金库”?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存在形式有哪些 (一)现金形式。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式。银行存款形式的“小金库” ,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往往金额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既有单位账外账户,也有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如: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 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19 号令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 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的定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现实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具有普遍性、隐蔽性、违规性的特点,其设立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在一些单位、部门长期、普遍存在,不但破坏了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极易引发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侵占、截留单位部分收入,不列入法定财会账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种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度的行为,不仅给地勘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严重的隐患,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为此,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并决定,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台了《解释》是小金库治理从违规到违纪的一大进步。治理小金库就要提高认识,从思想深处扭转人们存在的设置小金库是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错误观念。 严明纪律是治理小金库的关键。要按照《解释》中规定的四项内容,统一标准,严格界限,准确量纪,从而达到对小金库的有效治理;同时注重制度建设。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责任;更加注重日常监管。治理小金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要加强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管,防患于未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生存的土壤。

浅谈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原因及治理建议

浅谈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原因及治理建议 XX年11月上旬,XX区纪委组织区纪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分4个小组对全区16家单位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红包”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在此次督查过程中发现了某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基本情况已初步核实,详细情况正在紧锣密鼓地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这类私设“小金库”问题为何会产生,查处这些“小金库”的对策又何在?就此,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下对此事的一些浅薄看法。 一、“小金库”产生的主要原因 1、“鞭长莫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盲区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重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监督力度向纵深层次发展,监督范围越来越广、监督任务越来越重的日益加剧,有限的力量和沉重的任务日益凸显,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出现了监察项目不断增加而实际工作人员数量却在相对缩减的趋势,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的不够完善,造成不少部门特别是二级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不来管,纪检部门又管不来,一段时间内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纪检监察监督的疏忽,让有些单位有漏洞可钻,这是相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待

加强的痛处,也是“小金库”产生不可忽视的一环,值得我们反思。 2、“舍大为小”。一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小集体利益考虑,想尽办法使一些不合理收支逃避职能部门监督,加之我区取消会计集中核算后,有些单位更是认为“有机可乘”,想方设法地“化整为零”,多建几套账务,查一个还有几个,逃避监管、逃避监督;明面一个,暗地几个,明暗结合、混淆视听,于是,“小金库”应运而生。同时,“小金库”部分开支,发放了加班费、节假日福利、组织外出旅游等。这类情况,可以理解为某些领导干部价值观的片面,财经法纪的淡薄。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格局下,仍然有“小金库”此类现象发生,说明干部素质和财经纪律意识的提升仍有较大空间,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廉政教育和财经法纪教育还需加强。 3、“独断专行”。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的查处困难重重,原因就在于历年“小金库”账目开支明细等佐证材料均在单位行政会上,待单位主要领导过目后,由经手人当面销毁,而其他领导一概不过问此事详情,也没有人当场提出反对意见,久而久之形成了“一言堂”,单位主要领导“独断专行”之下,“小金库”之风愈演愈烈,收取费用标准渐进提高,导致资金结余量大、开支不明等问题的产生。

小金库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小金库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小金库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省、市治金办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治金办及时制发了《泗洪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和《泗洪县社会团体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取得实效,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明确了工作重点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目前我县“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正有效推进,现将阶段性工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形成共识,务求实

效 一是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在不同的场合对主管部门和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提出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认清形式,树立和强化政治认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二是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调研,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督查力度,扎实有效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班子成员思想统一、认识统一,他们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在整个重点检查阶段始终给于充分支持、大力协助,形成了合力共治的氛围。 四是治金办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协调、沟通并狠抓落实、强化督导,行动迅速,保证了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是各重点检查工作组的成员高度

重视,严格遵照相关工作制度,严密组织、明确分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巩固推进工作进展。 六是社会群众和被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热心关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座谈会,有叫必到,有问必答,为重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材料支撑。 二、措施得力。方案明确,指导到位 一是制定合理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步骤 首先是按照要求落实被查重点: 按照重点检查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20%的要求,我县重点检查国有企业户数为十户。具体落实工作中关注了以下单位: 1、从事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的企业或单位。如华晨质量检测公司等城建局的四家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如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的定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 “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

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

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允许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 第四,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该经济业务是 合法的并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200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起转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做好市直单位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牵头负责,并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统筹推进,严格要求。重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检查对象 依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二)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四)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五)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六)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七)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发现问题或弄虚作假、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单位; (八)市、区国有企业。 市级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名单由市治理办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群众的举报确定。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由市治理办分期分批通知。 三、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点检查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至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自查工作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有关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小金库治理

2015审计继续教育 第一章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的有关背景 一、前两次较大规模的全国小金库清理检查活动 小金库的特点:将贪腐准制度化,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贪腐体系。 小金库的结果:导致贪污腐败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分别以1989年和1995年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全国小金库清理检查活动。 1989年开展的小金库清理检查主要是针对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私人滞纳费比较严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就是要求结合税收财务五项大检查,对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1989年的小金库清理检查是结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同时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各个领域。 治理的时间范围包括三个月,但工作成效非常显著,发现了大量的小金库问题。据统计,1989年全国小金库清理检查共查出各种小金库资金10.01亿,占当年财政收入的0.38%。从检查情况看,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单位,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支出用途主要是发放奖金、补贴实物、请客送礼、购买控购、禁购产品,挥霍浪费甚至贪污腐败。 1989年的小金库清理检查有效遏制了小金库多发、高发势头,加强了企业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对加强财政收支监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金库问题研究,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各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较为普遍的现状,以国办发1995年29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审计署和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了比较大规模的小金库清理检查。共计对21万户企业和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处违规资金40多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0.6%。对一万多户企业和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对130多个责任人追究了相关责任。1995年的小金库治理工作效果比较明显,通过专项治理,惩处了私设小金库的违规行为,促进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2006年底,安徽的一些离退休老领导、老干部给中央领导写了一封信,就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提出了十一条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建议中央要清理小金库。 调研工作从2007年开始,经过深入调研之后,特别是掌握的数据发现,问题并没有大家初始想象得那么简单,得到的数据和调研反映的情况让人震惊。 二、调研中形成的一致意见 通过广泛深入调研以及对小金库治理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几个一致性的意见: 1、进行小金库治理非常必要,意义非常重大 2、小金库治理的难度大? 3、对小金库的界定要规范一些 4、对小金库治理一定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此次小金库治理的特点 1、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小金库治理工作,主要领导先后三次听取工作汇报 2、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要求写进中央全会的决定 3、第一次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惩治或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至12年纲要及其规划的重要举措

工作报告 “小金库”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小金库”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按照区教育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我校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我校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ⅹⅹⅹ 副组长:ⅹⅹⅹ 成员: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全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我校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会议精神,校长ⅹⅹ同志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求大家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开展自查,实施长效监督 1、我校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2、我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4、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虽然我校目前尚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通过清理检查"小金库",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今后,我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反腐败工作能有更大提高。"小金库"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xx〕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

小金库检查工作汇报(多篇范文)

小金库检查工作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精心组织,在市级广电系统认真开展“小金库”治理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局党委结合《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把关,高度重视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切实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责任,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管部门(单位)工作责任。本次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局纪委、监察室、计财科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提高认识,重申纪律,对市广电本级及各直属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在市级广电系统内组织各单位(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瞒报、不留死角。同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和公示制,直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2398292)、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举报的

受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随时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了摸底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局党委组织系统内的市电影公司、广电学会和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由局纪委、监察室、计财科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指导,切实保证自查自纠的工作质量。同时对系统内的重点单位(部门)开展了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小金库”自查自纠措施不力、工作走过场、群众有举报的违规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二、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按照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我局层层落实责任,要求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和“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所列项目,再次认真对照检查,务必求细求准,各单位自查并加盖公章如实上报情况。 经查,市级广电系统未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工作摸底排查统计表》所列各项目的情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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