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水利部水规计号文件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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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水利部水规计[2002]330 号文件

水利部

2002.08.13

水利部印发《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 号),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会同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又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专家组的审议。经领导小组同意,近日水利部将《技术大纲》印发有关单位,并要求:

一、各流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和《技术大纲》,抓紧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大纲和技术细则,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在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大纲和技术细则的基础上,分解任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近期重点抓紧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合作,突出重点,做好典型示范,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加强《技术大纲》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使规划编制人员准确理解《技术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各项技术要求开展工作,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

四、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编制组织机构,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组织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水利部

2002-08-13

目录

一、总则 (1)

(一)目标与任务 (1)

(二)规划思路 (1)

(三)规划原则 (6)

(四)工作要求 (7)

(五)基本规定 (9)

(六)进度安排 (9)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11)

(一)基本要求 (11)

(二)降水 (12)

(三)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12)

(四)河流泥沙 (13)

(五)地表水资源量 (13)

(六)地下水资源量 (14)

(七)地表水水质 (16)

(八)地下水水质 (17)

(九)水资源总量 (19)

(十)水资源可利用量 (20)

(十一)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22)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24)

(一)基本要求 (24)

(二)经济社会资料收集整理 (25)

(三)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 (26)

(四)供水量调查统计 (26)

(五)供水水质调查分析 (27)

(六)用水量调查统计 (28)

(七)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 (29)

(八)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 (29)

(九)供、用、耗、排水成果的合理性检查 (31)

(十)用水水平分析评价 (31)

(十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32)

(十二)河道内用水调查分析 (33)

(十三)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33)

(十四)现状供需分析 (34)

四、需水预测 (35)

(一)基本要求 (35)

(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析 (37)

(三)经济社会需水预测 (39)

(四)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41)

(五)河道内其他需水量预测 (41)

(六)需水量汇总 (42)

五、节约用水 (43)

(一)基本要求 (43)

(二)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43)

(三)节水标准与指标 (44)

(四)节水潜力 (45)

(五)节水方案 (46)

六、水资源保护 (47)

(一)基本要求 (47)

(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48)

(三)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 (48)

(四)污染物控制量和削减量 (49)

(五)地表水水质保护措施 (49)

(六)地下水保护 (50)

(七)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51)

七、供水预测 (52)

(一)基本要求 (52)

(二)地表水供水 (52)

(三)地下水供水 (54)

(四)其他水源开发利用 (54)

(五)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 (56)

八、水资源配置 (58)

(一)基本要求 (58)

(二)基准年供需分析 (60)

(三)方案生成 (61)

(四)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61)

(五)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评价 (62)

(六)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制定 (63)

九、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64)

(一)基本要求 (64)

(二)总体布局 (64)

(三)实施方案 (65)

(四)非工程措施 (66)

十、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68)

(一)基本要求 (68)

(二)评价内容 (68)

附件 1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审查会审查意见附

件 2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专家组会议纪要

一、总则

(一)目标与任务

1.总体目标。本次规划的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规划基础,要在进一步查清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任务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

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

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全国水资源

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见图1。

(二)规划思路

1.总体思路。规划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水水资资源源综综合需水预测节约用水供水预测水资源保护合规规划划信有息关

水资源配置专

统题建研设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图 1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2.规划重点。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并预测未来的可能变化趋势,为制定规划方

案及水资源管理措施奠定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分析水资

源的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水资源宏观调配的指标,制定水

资源合理配置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根据水

资源合理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

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规划要突出水资源

配置的思路、格局、方向和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规划技术路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各个环节及各部分工作是

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相互之间动态反馈,需综合协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本次规划的任务进行

了分解,共分为10 个部分,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系见图2。

总则

落实任务、明确思路、程序、

途径、资料与成果要求

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数量、质量核算与评价开发利用程度水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水平与效率水循环规律与参数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节约用水

潜力估算

提高用水效率

需水预测

发展趋势与需求

生活、生产与生态需水

城乡及区域对水的需求可能抑制需求的措施和方案水资源配置的

可能方案

水资源保护

水功能区划

保护和治污

供水预测

开发潜力与可能

地表水、地下水供水方案

其他水源开发潜力与方案

抑制需求方案

节水需水

用水需求水量

保护生态环境方案增加供水方案纳污排污保护其他规划现有能力削减方案水源工程工程控制目标可供水量

水资源配置

各种组合方案供需分析

方案比较与判别水质推荐配置方案

总体布局

工程措施实施方案非工程措施实施计划

实施效果评价

图 2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各部分内容间相互关系示意图

(1)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可为其余部分

工作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成果;提供对现状用

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提供对现状水资源

问题的定性与定量识别与评价结果;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

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等部分的工作提供分析成果。

(2)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要在上述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提供可进行比选的方案,

提出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因素的有关分析结果;同时,在接纳水资

源配置部分成果反馈的基础上,提出推荐的节水及水资源保护方案。

(3)需水预测和供水预测要以上述四部分工作为基础,为水

资源配置提供需水、供水、排水、排污等方面的预测成果,以及合

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的可能组合方

案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优化选择的条件;

预测工作与以上各部分工作及水资源配置工作经过往复与叠代,形

成水资源规划的动态过程,以寻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的

合理配置方案。

(4)水资源配置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应在进行供需分析多方案比

较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分析论证与比选,确定配置

方案。水资源配置以流域水量和水质统筹考虑的供需分析为基础,将

流域水循环和水资源利用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紧密联系,按照公

平、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在接收上述各部分工

作成果输入的同时,也为上述各部分工作提供中间和最终成果的反

馈,以便相互叠代,取得优化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同时为总体规

划布局、水资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选择及其实施确定

方向和提出要求。水资源合理配置思路示意图见图3。

现状供需分析

抑制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供给

用水需求控制目标可供水量

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规划方案集生成

供需分析计算

水量水质

分区平衡节点平衡

高效

规划方案比较

公平

可持续社会经济环境

水系统及配置方案

作用效果比较与判别

推荐合理配置方案

水与经济社会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用水与供水

图 3水资源配置思路示意图

(5)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支撑和保障,

包括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结果,提出对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

结构的建议,提出水资源调配系统的总体格局,制定合理抑制需求、

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评价

实施效果等。

(三)规划原则

1.全面规划。制定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

利用现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管理

等做出总体安排。要坚持开源节流治污并重,除害兴利结合,妥善处

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

护、建设与管理、近期与远期等关系。

2.协调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规模、水平和速度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城

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考虑

水资源条件。

3.可持续利用。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合理配

置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流域调水、水利工程供水与多种其它

水源供水。强化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

护。

4.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及对策,提出各类用水

的优先次序,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

重点。

5.依法治水。规划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水资源管理的体制、机

制、法制问题。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和

调节水事活动。

6.科学治水。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科技含量和创

新能力。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和规划思想,科学配

置水资源,缓解面临的主要水资源问题,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

段,科学管理水资源,制订出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工作要求

1.协调各类规划关系。为保障规划工作的有序进行,一要协调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突出综合规划的全面性、系统

性和综合性,综合规划应涵盖有关专业规划的原则、任务与总体方

案等,对各专业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具有指导作用,专业规划应当服

从综合规划并与综合规划成果相衔接;二要协调好全国规划与流域

规划、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本次规划以流域为单元进

行综合规划,各流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尽其职,组织流域

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规划工作,经协调后,在形成流

域规划初步成果基础上,进行全国平衡和协调,最后形成全国水资

源综合规划。

2.做好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纲要》等国家计划及相关规划为基本依据。制定规划要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以及国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防洪减灾、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按照自然和经济规

律,采用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和措施,统筹解决水资源

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3.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与协调。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

与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和研究

成果,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开展规划工作,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开

展。要合理划分规划工作阶段,注重规划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适

时有序地进行有关流域及区域基础资料和有关规划指标与中间成果

等方面的协调与汇总,及时提出阶段性汇总成果。

4.求实创新地编制规划。规划编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

水情和各流域、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解决重大水资源问题为出发

点,按照科学和求实精神编制规划。同时,规划编制应具有较高的起

点和前瞻性,要在思想、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所创新,针对水

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用现代的规

划手段和方法,按照“四新” (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的

要求编制规划。

5.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规划要全面总结、合理吸收已有的规划和有关研究成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充分发挥专家

的积极作用和规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广泛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要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有关规划的基础资料、发展指标、定额,以及规划中的热点和难点问

题,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应按要求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

果。

7.严格控制规划进度。各地要遵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

的部署和安排开展规划工作,分阶段突出重点,保证工作进度。

对于以往规划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人

员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按进度顺利进行。

8.确保规划的成果质量。各层次规划都要严格按照技术大纲的要

求开展工作,特别要重视与规划有关的基础数据一致性的审查、

复核与分析工作,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相互比较、综合平衡,进行

数据的合理性分析,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检查、

协调、汇总与平衡。

(五)基本规定

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我

国全部地区 , 各流域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组织开展规划的编制工

作。

2.水资源分区。本次规划采用全国统一的三级水资源分区(详见《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三级以下分区由流域机构协

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并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领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规划水平年。本次规划要求水文系列延长到2000 年,水资源调查评价按水文同步系列进行。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10 年为近期水平年, 2020年为中期水平年,2030年为远期水平年。

4.价格与投资估算水平。为使有关经济发展及投资资料具有可

比性,要求对有关经济发展指标按照当年价和2000 年可比价同时进

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于缺乏2000 年末可比价计算的统计数据,可按照统计年鉴中的环比指数逐年推算。投资估算要求以2002 年末的价格水平为准。

5.水资源。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划所指水资源主要是指通过水循

环年复一年得以更新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对于可利用的其他水

源(含通过集雨工程利用的雨水、处理并再利用的污水、可利用的

微咸水以及已利用和规划利用的海水等)在规划中也应根据各地情

况,统筹考虑。

(六)进度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一调查评价:重点完成水资源分区及计算面积核定、水

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保护(已开展)等工作;部署水资源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开发及有关专题研究,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

阶段二合理配置:重点完成节约用水,需求预测,供水预测以及水资源配置等规划工作。

阶段三重点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包括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

各阶段进度计划为:

2002 年 8 月: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工作;

2003 年 10 月:基本完成阶段一调查评价的工作,完成第一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 年 6 月:初步完成阶段二合理配置的工作,完成第二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 年 10 月:初步完成阶段三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

2004 年 12 月: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流域规划初步成果;

2005 年 8 月:提出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送审成果;

2005 年 12 月:完成成果的审查与上报。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一)基本要求

1.根据我国水文资料积累条件,并考虑系列代表性要求,全国统一采用1956~2000年(45年)同步期水文系列作为水资源评价

的基本依据。

2.对于实测径流已不能代表天然状况的水文站实测资料要进

行水量还原计算,对于流域下垫面条件变化造成天然径流量系列明

显变化的水文站要进行天然年径流系列的一致性分析处理,提出系

列一致性较好、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的地表水资源量评价成果。

3.考虑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及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转化关系

的变化,按近期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按水文地质

单元进行评价,然后将成果归入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

4.为了更好地反映水资源量的时空分布特征,以及解决大区和

小区之间的组合频率问题,要求分区计算降水量、天然径流量、降

水补给地下水量和水资源总量的45 年系列值。

5.根据近期水质监测资料,对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水

质进行评价,并对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单独评价。

6.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综合考

虑河川径流特征、地下水开采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技术经济等

因素,估算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水资源承载能力分

析提供依据。

7.对水资源情势变化较大的流域或区域,应分析变化原因和主

要影响因素,按照本次制订的规划方案实施前和实施后两种情况预

测未来水资源量、水质和可利用量的变化趋势。

(二)降水

1.绘制 1956~2000 年和 1980~2000 年两张同步期的年降水量

均值等值线图,以及 1956~2000 年同步期 Cv 等值线图,反映年降水量的

时空分布特征。

2.计算各计算分区(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下同) 1956~2000

年的年降水量系列。分别分析计算三级区和地级行政区1956~2000 年、1956~1979年、1971~2000年和1980~2000年四个时段年降

水量系列的统计参数(均值、Cv、Cs/Cv)及不同频率( P=20%、50%、

75%、95%)的年降水量。

3.在每个三级区内,至少选取一个具有1956~2000年系列且

分月资料齐全的雨量代表站,分析计算不同频率(P=20%、50%、75%、95%)典型年和多年平均的降水月分配。

4.选取有60 年以上且包含1956~2000年资料的长系列雨量

站,通过长短系列特征值及丰枯年数组成的对比分析,对1956~2000 年和 1980~2000年两个系列的代表性进行评价。

5.选取有60 年以上且包含1956~2000年资料的长系列站,分

析其降水量的年际变化特征,包括丰枯周期、连丰连枯、极值比等。

6.计算 20 世纪 50、60、70、80、90 年代各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

的年降水量均值,分析其变化趋势。

(三)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1. 蒸发能力是指充分供水条件下的陆面蒸发量,可近似用E601

型蒸发器观测的水面蒸发量表示。干旱指数指年蒸发能力与年降水

量的比值。

2.绘制1980~2000年同步系列水面蒸发量年均值等值线图,

并分析其地区分布特征。

3.在有蒸发站的水资源三级区内,至少选取一个月、年资料齐全的水面蒸发代表站,分析计算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的月分配。

4.选择观测年数长、资料质量好、蒸发器型号一致的蒸发站,

分析水面蒸发量的多年变化趋势。

5.根据 1980~2000 年同步期的降水量年均值等值线图与水面蒸

发量年均值等值线图,绘制干旱指数年均值等值线图。

(四)河流泥沙

1.选取主要河流控制站或区域代表站,采用1956~2000年实测泥沙资料,统计分析不同年段的多年平均含沙量、输沙量,反映

河流泥沙的时间变化情况。

2.选择一些资料条件较好、淤积严重的水库、湖泊和河段,进

行泥沙冲、淤变化情况分析。

3.选择中、小集水面积的典型流域,分析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河流

含沙量和输沙量的影响。

(五)地表水资源量

1.地表水资源量是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中由当地降

雨形成、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要求

通过实测径流还原计算和天然径流量系列一致性分析处理,提出系

列一致性较好、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的天然年径流量系列,作为评

价地表水资源量的基本依据。

2.单站径流资料统计分析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分

析,将资料系列延长至2000 年。

3.选取集水面积为300~5000km 2的水文站(测站稀少地区可

适当放宽要求),根据还原、修正后的1956~2000年天然年径流系

列均值,绘制同步期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等值线图。

4.在单站径流量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各计算分区1956~2000 年的天然年径流量系列。分析计算三级区和地级行政区与年降

水量系列相应的年径流量系列的统计参数和不同频率(P=20%、 50%、75%、95%)的年径流量。

5.按不同自然地理类型区,选取受地表水开发利用影响较小且

径流资料较齐全的代表站,分析天然河川径流量的年内分配特征。

6.选取国界附近及沿海的水文站,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流入

国境水量、流出国境水量、流入国际界河水量和入海水量。选取省

界附近的水文站,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入省境水量、出省境水量

和流入省际界河水量。按 1956~2000年逐年分别进行统计,并分析其年际变化趋势和空间分布特征。

(六)地下水资源量

1.地下水是指赋存于饱水岩土空隙中的重力水。地下水资源量

是指地下水体中参与水循环且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要求对浅

层地下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征进行全面评价。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情势受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水

文地质条件制约,要求按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下列 3 级类型区:

(1)I 级类型区:将评价区划分为平原区和山丘区 2 个 I级类型区;

(2)Ⅱ级类型区:将平原区划分为一般、内陆盆地、山间平原

区和沙漠区 4 个Ⅱ级类型区;将山丘区划分为一般和岩溶山区 2 个Ⅱ级类型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一般山丘区进一步划分为一般

山区和一般丘陵区);

(3)Ⅲ级类型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Ⅱ级类型区分别划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水利定额水利工程(116号文件)概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地下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 1、总论 1.1、项目来源 为解决各站职工生活、消防及注水补充用水水源,现需寻找适宜的水源。根据水利部、计委2002年3月24日联合以布的15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该项目取用水的取水可办理,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为此,xxx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受xxx有限公司xxx采油厂委托,承担——联合集输、接转站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1.2、论证的目的和任务 为解决各站生活、生产用水,寻找适宜的用水水源。根据业主提出的用水案,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开采区域进行水资源论证。 本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项目区的用水要求,在区域水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和其他用水户影响等面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建设项目合理的取水案,以达到合理开发,节约使用,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支持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8 (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3 (4)《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11 1.3.2、规程规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2002.3 (2)《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145号)2002.4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 (4)《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SL278—2002) (5)《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6)《取水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460号令) 1.3.3、采用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 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 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水资源论证报告

重庆市武隆县羊岩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武隆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

《重庆市武隆县羊岩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工作人员名单 审查: 编写: 工作人员: 单位名称:武隆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 联系电话:136******** 邮政编码:408534

目录 1 总论 (1) 1.1建设项目概况 (1) 1.1.1基本情况 (1) 1.1.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 1.1.3建设规模及实施意见 (2) 1.1.4取用水方案 (3) 1.1.5退水方案 (4) 1.2项目来源 (4) 1.3水资源论证的目的和任务 (5) 1.4编制依据 (6) 1.4.1法律法规 (6) 1.4.2标准规范 (6) 1.4.3参考资料 (7) 1.5工作等级 (7) 1.6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 (7) 1.7水平年 (8) 2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9) 2.1基本情况 (9) 2.1.1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 (9) 2.1.2水文气象 (9) 2.1.3河流水系与水利工程 (9) 2.2水资源状况及起开发利用分析 (10) 2.2.1水资源量及时空分布特点 (10)

2.2.2水功能区水质及变化情况 (10) 2.2.3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1) 2.3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3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14) 3.1取水合理性分析 (14) 3.1.1产业政策相符性 (14) 3.1.2水资源条件、规划的相符性 (14) 3.1.3水源配置的合理性 (15) 3.1.4工艺技术的合理性 (15) 3.2用水合理性分析 (16) 3.2.1建设项目用水环节分析 (16) 3.2.2设计参数的合理性识别 (16) 3.2.3污废水处理及回收 (17) 3.2.4用水水平指标计算与比较 (17) 3.2.5节水潜力分析 (17) 3.2.6合理取用水量的核定 (17) 3.3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 (18) 3.4合理取用水量 (18) 4 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20) 4.1依据的资料 (20) 4.2可供水量计算 (20) 4.2.1来水量分析 (20) 4.2.2用水量分析 (21) 4.2.3可供水量计算 (21)

关于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7-12-11T11:14:37.7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作者:韦香甜 [导读] 摘要: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河池 547000 摘要: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短缺与污染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影响,所以,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基于此,要想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发展,应当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与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关键词: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1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加速水利变革展开的决议》(中发〔2011〕1号)以及《国务院对于实施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准则的定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了以“三条红线”与“四项准则”为中心的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准则,并指出将最严厉水资源办理作为加速改变经济展开方法的战略行动,起到保证和束缚国民经济活动的双向调节效果。同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严厉规划办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有关计划和项目建造计划水资源证明作业。活跃推动计划水资源证明作业,是实施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准则的主要行动之一,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一项主要的社会办理和公共服务作业。2015年出台的《对于加大变革创新力度加速农业现代化建造的若干定见》(中发〔2015〕1号)提出“建立健全计划和建造项目水资源证明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计划的编制、严重建造项目的计划,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请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证明;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造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以经济建造为中心,以科学展开为主题,全面推动经济、政治、文明、社会、生态文明建造。”中国水资源办理有必要适应新式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展开”的请求。展开计划水资源证明作业,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计划的保证力与束缚因素,引导和推动工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展开方法改变和工业计划优化,使之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和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展开观的详细行动,又是贯彻落实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准则的主要内容,对区域操控用水总量、进步用水功率、保证水生态文明具有显着的前置效果,也是从流域或区域层面和谐计划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的主要手法,可以进步计划的科学性,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健康继续展开和实现水资源可继续使用的双赢。因而,展开计划水资源证明十分必要,并且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2 标准程序,做好方案水资本证明的办理作业 2.1“三条红线”方针是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根本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方案、城市总体方案、重大建造项目方案、工业园区方案、高新技能开发区方案和触及开发利用水资本的工业发展方案,都要展开水资源论证作业,编制方案水资源证明报告。水资源办理“三条红线”操控方针是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根本依据。各县(市、区)要执行好用水总量操控、用水效率和水功用区纳污“三条红线”操控方针。 2.2.树立水资源论证在方案批阅中的前置位置 水资源论证要作为国民经济方案、城市总体方案与重大建造项目方案、工业集聚区方案以及触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业发展方案批阅的前置条件和建造项目水资源证明作业的前置条件。方案草案在抄送方案主要部分批阅前,须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对其方案水资源证明报告书检查,并出具书面检查意见。经检查经过的方案水资源证明报告书及其检查意见,按程序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方案主管部分,作为方案批阅的重要依据。未进行方案水资源证明的,不得检查、批阅该方案。 2.3.加速方案水资源证明的顶层方案 国家或省级层面应赶快展开方案水资源证明的准则方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应联合研讨拟定《方案水资源证明办理办法》,以规章方法进行标准。水利部可选择1~2个省分进行试点,树立方案水资源证明的批阅程序、与方案检查的联动机制、部分把关检查的职责“连赘”机制等。主张方案水资源证明批阅的权限上划一级办理,省级的方案水资源证明由国家批阅,市级的方案证明由省批阅,县和城镇的方案证明由市批阅。 3 加强水资源办理的典型做法 3.1.依托现有安排,结合资本 水资源办理使命日益深重,只是依托行政机关作业人员难以满足作业需求。为此,一些当地部门采用依托现有安排、组成技能支持单位的方法,处理人员不足问题。现在,已有17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了省级水资源办理基地,多个市、县成立了市县级水资源办理基地,承接区域内水资源装备,节省、维护和办理的详细业务和根底作业,有效推进了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准则在底层的执行。 3.2树立激励机制,推动能力建造 一些省份在省级水资源费补助市县资金分配中,要向水资源办理有安排、有人员、才能强的市县歪斜,在节约用水型社会建造、水权准则改革、水生态文明建造等试点项目中,优先选择水资源办理根底好的市县作为试点。浙江将水资源办理作业作为浙江省大禹杯评选的依据之一,鼓舞底层水资源办理人员进行创新。湖南将底层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造纳入了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芙蓉杯”水利建造评比中来,对成立了专门水资源办理局(基地)的市、县予以加分,而且经过宣扬方针推动根底水资源办理能力建设,到现在,有40多个市、县成立了水资源办理局(基地)。吉林已接连展开了四届省节省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赞誉活动。 3.3活跃构建水资源监测网络 政府有关部分需求对雷达、遥感技能以及3S技能进行合理运用,构建水资源的检查渠道。其间,在山地笔直的方向,可以经过雨量站或者是生态监测站等深入分析陆地进程,特别是对水资源情况与演化进程的研讨。而在平原笔直的方向,可以经过GPS或者是雷达、水文站等路径,实时观测平原上空水汽,与此同时,还可以对水生态演化的详细进程进行观测。此外,对平原或者是山地水平的方向,依照水汽场不一样散布来合理设置出观测点,对水资源循环的进程予以观测。此外,政府要积极安排专家,合理拟定水资源的监测方案,防止在观测中呈现人为失误,终究完成水资源办理水平的全部提升。 3.4树立严厉的水资源证明和取水答应办理准则完善取水答应办理准则 依照总量操控、定额办理的请求,在以流域为单元的水量分配方案根底上,逐级清楚流域和区域取水答应总量,依据从严从紧的请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水资源论证报告

1总论 1.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某某位于某某市南城区水濂山水库西、南侧,因某某在市南效区,市政水网配套未达预期,因此,某某市某某商品住宅建造有限公司决定从水濂山水库取水,处理净化后供业主使用,取水量为1万m3/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某某商品住宅建造有限公司及某某水濂山水库商品住宅建造有限公司委托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承担某某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对于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水源区水量与水质及对其它取水户的影响程度是论证的关键。本项论证工作将根据水濂山水库的水文水质资料,采取数理统计等评价方法进行水量水质分析论证,并评价工程取水后是否对其它取水户产生影响,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 (4)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8); (5)国家计委《水利产业政策》(1997.10); (6)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6); (7)水利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12); (8)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7); (9)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5); (10)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五号令)的实施意见(2002.9)。 (1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11); (1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13)《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 1.2.2标准及规范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可打印稿)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篇 设计概算 (2)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2) 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2) 第二节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4)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5) 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5) 第二节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6) 第三节投资对比分析报告 (6) 第三章项目划分 (8) 第一节项目组成 (8) 第二节项目划分 (12) 第四章费用构成 (30) 第一节概述 (30) 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32) 第三节设备费 (36) 第四节独立费用 (36) 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38) 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40)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40)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44)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49) 第四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58) 第五节总概算编制 (59) 第六章概算表格 (61) 第二篇投资估算 (72) 第一章综述 (72) 第二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72) 第三章估算表格及其他 (73) 附 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 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近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用于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水利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建设实施阶段,本规定是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文件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相关费用标准。 三、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和报送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的中型水利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工程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概(估)算应重新编制报批。 五、工程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应履行校核、审核程序,并在设计概(估)算文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六、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 (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 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 1.10 调整系数。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 调整。 表 1 主要材料基价表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

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1章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概要 (1) 1.1工业园区的类别及规划的内容 (1) 1.2工业园区规划产业的取用水及退水特点分析 (1) 1.3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目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2) 1.3.1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目的 (2) 1.3.2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原则 (2) 1.3.3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指导思想 (3) 1.4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 (3) 1.5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介入时机 (3) 1.6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关键技术 (4) 1.7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作程序 (4) 第2章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分析 (6) 2.1分析范围 (6) 2.2水源地范围 (6) 2.2.1工业园区内水源地范围 (6) 2.2.2工业园区周边水源地范围 (7) 2.3取水影响范围 (7) 2.3.1地表取水影响范围 (7)

2.3.2地下取水影响范围 (8) 2.3.3非常规水源取水影响范围 (8) 2.4退水影响范围 (8) 2.5论证范围的确定方法 (9) 2.5.1生态环境阈值 (9) 2.5.2影响程度评估 (10) 2.5.3重点论证范围 (11) 2.6论证内容工作深度 (11) 第3章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 (15) 3.1水资源现状 (15) 3.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5) 第4章用水合理性分析 (17) 4.1工业项目需水计算 (17) 4.1.1规划确定的工业项目需水计算 (17) 4.1.2规划未明确的工业项目需水预测 (19) 4.2配套服务项目需水计算 (19) 4.2.1公共事业单位需水计算 (20) 4.2.2餐饮业需水计算 (20) 4.2.3其他配套服务业需水计算 (20) 4.3景观环境需水计算 (21) 4.3.1规划绿地需水计算 (21)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 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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