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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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0〕9号

(2010年4月2日)

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引领文化发展的重任,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省普通高校从10年前的34所增加到95所,在校学生规模由10.5万人增加到91.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5.2%上升到22.3%。高等教育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我省高等教育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充分发挥安徽教育资源优势,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强统筹、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以扎实推进“双百工程”和“质量工程”为重点,努力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以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高校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加速我省崛起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力。

2、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到2012年,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25%,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高等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分类建设一批在全国同类高校中有特色和竞争力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力争使其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和专业先进水平。到2020年,使我省高等学校在一些重点领域成为培养和造就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的摇篮,成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基地,成为知识创新和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心,成为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阵地,初步建成能够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支撑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引领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具有安徽特色的应用性高等教育体系,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招生、就业和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基本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处于中部省份领先水平。

二、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双百工程”

3、全方位扩大高校开放,激活高等教育资源增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校企合作平台和机制,广泛吸纳企业、科研院所作为产学

研合作基地、本专科生实训基地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将高等教育延伸到企业,融入进社会。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4、深层次优化布局结构,盘活高等教育资源存量。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大众化高等教育规律,加强统筹和宏观调控,科学制定高校事业发展规划,明确高校的服务方向、办学层次和发展规模,促进各种类型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整合区域性或同类型高等学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实现资源效益和服务效率的最大化。加强对皖北地区高校的支持力度,采取政策倾斜和对口支援的办法,促进皖北高等教育加速崛起,实现全省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在办学经费筹措、管理人员选聘、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等万面,帮助民办高校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促进民办高校做大规模,做强实力。积极推动省属独立学院转型定位,吸引办学资金,逐步发展成普通本科高校。

6、构建教育“立交桥”,引领职业教育大省建设。加快发展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应用型本科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完善普通高校专升本模式和高等职业教育的“3+2”模式,构建灵活的教育“立交桥”,努力形成满足各级各类人才培养需求的应用性高等教育体系。发挥高校自身资源优势,主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职工下岗再就业承担培训任务,使高等教育在我省“大职教”的格局中充分发挥龙头作用。

7、创新继续教育模式,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利用我省高校资源,积极吸引省外优质资源,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的网络平台作用,大力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和开放教育。创新普通高校继续教育模式,积极开展自学考试教育,满足不同群体接受教育的需求。

三、服务崛起大业,扎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工程”

8、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推进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安徽省三方支持中国科技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积极推动合肥工业大学省部共建;深入实施安徽大学“211工程”建设,使其教学、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10所左右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5所左右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及15所左右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示范高职院校,使其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通过重点高校建设,引导各类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提高我省高校的整体竞争力。

9、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专业,服务主导产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中力量建设与我省主导产业群直接相关的200个重点学科和400个特色专业,努力形成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省级重点学科体系,建成我省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高水平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努力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结构优化的特色专业体系,建成我省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双师型”教师培训和企业员工继续教育基地。

10、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集中力量加强高校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上取得突破,建成一批支撑“核心区域、核心企业、核心项目”的技术创新基地。新产业相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实施研究生教育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计划,提升高校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11、建设一批高水平人文社科基地,促进文化强省建设。完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和教育部重点基地的功能,努力发挥对外辐

射作用,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利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势,构建文化服务平台。鼓励大学参与和支持社区文化和农村文化建设,挖掘、总结、保护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艺术院校建设,支持综合性大学开展多样化的教育与培训,建设本科层次的综合性多学科艺术院校,大力培养文化人才,不断提高高等学校文化服务的能力,为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2、培育一批以高水平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落买人才强省战略。实施“皖江学者”计划,今后5年后内,为省属高校从海外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组织实施高校博士后工程,今后5年内在省属高校设置500个博士后流动岗位,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优秀博士毕业生。畅通优秀人才引进通道,鼓励和支持高校引进紧缺人才。支持高校设置自主创新岗位,促进专门人才集中精力开展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攻关和各类咨询。鼓励高校科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服务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充分利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聚集和培养人才,选派优秀教师出国培训,加快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学术水平并符合我省自主创新需求的学科带头人。

四、深化改革,激发高等教育发展活力

13、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央、省两级政府管理,以省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市和省直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对所属高校的举办责任。加强、规范对新建本科高校、高职高专和民办高校的管理,落实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民办高校纳入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申报和资助范围。积极培植教育评估、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立与重大教育政策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及监督问责制度,推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推动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引导高校全面实施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精修管理,彰显高校管理育人特色。依法落实和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学校在专业设置和办学方向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制定并逐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实施办法,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

14、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整合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资源,打破高校与社会间的壁垒,加快人财物的流动和共享,加速科研要素的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洁净煤、高性能材料、装备制造、信息家电等优势产业的改造提升和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力度,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改进高校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建立以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导的激励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促进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5、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总量、领导职数和进入计划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规定,自主选聘和辞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及福利待遇。改进高校人才评价机制,及时调整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充分调动教师紧紧围绕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16、深化教育教学和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机制。坚持以生源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学校定位为目标,以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深化

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招生制度改革,探索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政府统筹、依法监督的招生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选拔人才。坚持以人为本,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项资助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每一位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培训,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自主创业,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17、加强高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压缩行政管理开支,把经费向教学科研倾斜。建立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统筹配置教育资源,推进资源共享共用,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积极探索建立节约型校园的长效机制,对在节约型校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给予奖励支持。

五、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的政策措施

18、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保障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到2012年不低于中部省份平均水平。进一步改进预算拨款方式,充分发挥高校预算制度对高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办学效益的促进作用。在省统筹资金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整合现有高校质量工程、高校科研、重点实验室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高等教育强省专项经费,不断丰富内涵,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校发展。同时,积极做好与国家有关高等教育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对接。各市、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高等学校也要参照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19、完善高等教育分类收费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公办高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等因素,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分专业收费。允许实行学分制教学的高校按照规定的学分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由学校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20、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谁办学谁投资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高等教育。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内外贷款,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债务重组、校区置换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措施,缓解高校债务压力。

六、加强领导,为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提供组织和思想保障

21、加强对高等教育的领导。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及时研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制定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与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等衔接,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评价制度,把高等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高等学校的重要内容。

22、将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重点支持。省政府将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列入“861”计划予以支持。高校所在市政府要主动研究支持高等学校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谋划大学校区、科技园区与公共社区的发展规划对接、重大项目对接、人才使用对接等,努力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区校联动的发展格局。

23、加强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领导班子办学治校能力。

继续深化高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两校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拓宽识人渠道和用人视野,加大竞争性选拔高校领导干部力度和干部交流力度,选优配强高校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的政治校科学发展优势。加强党风廉政和学风建设,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建立完善的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高等学校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合力解决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 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简历

安徽省人民政府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孙志刚——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赵树丛——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黄海嵩——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唐承沛——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倪发科——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谢广祥——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安徽省委主任委员 花建慧——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梁卫国——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山东省单县人,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12——1974.08,贵州省织金县绮陌公社插队知青,县一中代课教师 1974.08——1977.09,在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7.09——1983.05,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党办工作人员 1983.05——1984.08,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84.08——1987.12,贵州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其间:1984.10—1987.11,挂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 1987.12——1990.02,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书记 1990.02——1990.07,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云岩区委书记 1990.07——1992.12,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1992.12——1995.09,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其间:1992.09—1993.01参加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5.09——1995.10,贵州省贵阳市委书记 1995.10——1998.08,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1998.08——1998.10,贵州省委副书记、贵阳市委书记 1998.10——2001.07,贵州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其间:1998.09——2001.07参加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07——2002.10,四川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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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皖发〔1980〕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4.22 【实施日期】198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22日皖发〔198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

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1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档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1933151.html,/lawrule_detail.jsp?row_id=20100100000007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皖政〔299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区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第三产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各市所辖的区、每个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85%的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居委会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今后5年内我省社区服务按照前3年打基础,求发展,后2年上规模、上水平的运作思路,培育典型,全面铺开;把社区服务业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结合起来,在全省初步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坚持国家支持,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采取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皖发…2008?1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领域,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限制。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咨询、创意产业、培训、物流、快递、会展、信息、租赁和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准入的领域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冠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

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支持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科教人员创业。支持科教人员的研究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贴息和资助。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 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7]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6 【实施日期】201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皖政办〔201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每年大督查、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激励支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改作风抓落实中加大督查力度,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预期发展目标。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对愿意干、干得好的地方进行表扬激励,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竞相发力、主动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激励措施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并在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监管工作中予以支持。(省工商局负责)(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市(企业),梯级奖补资金与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挂钩,省财政及时测算拨付梯级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商务厅负责)(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对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市,支持该市或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辖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创新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学位办函…2008?11号 关于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申请我省高校学士学位的夜大学、函授、全脱产等形式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均须参加此项考试;少数成绩优秀、具有本科学籍的在校成人本科生,经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推荐和学位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外省高校设在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站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设站省学位管理部门具文委托和我省同意,方可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其在毕业申请学位时有效。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方法 采取网络报名与院校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统考办”)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在规定的院校确认时间内,到报考者拟申请学位的院校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一般应在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的院校所在地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必须经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的院校同意,方可报名和考试。 (二)资格审查 各有关高等院校要主动组织具备资格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做好服务工作;严格审查考生提交的《考生登记表》,确保参加考试考生资格的有效性。 经省统考办认定为资格不符的考生,在参加考试后将得不到考试成绩,其责任由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的院校相关责任人和考生本人承担。对审查考生资格不严、甚至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三)考试时间及语种 考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 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非外语类专业成人本科生的应试语种为其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外语语种,外语类专业成人本科生的应试语种为其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考试命题依据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2005年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非日语专业)》(2006年版)(由部分省级学位办公室联合组织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俄语、法语、德语考试命题依据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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