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编者按: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活动结束后,肖捷局长指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的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予以回复。我们组织人员对各位热心网友在中国政府网和总局网站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经过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1.网友panxy:中央关于扶持微小企业的减税政策是好的,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对企业的税收却不减反增。请问如何保证中央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答: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成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税务总局一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通过优化税收服务,依法征税,促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2.网友zyj512888:大学生自谋职业税收政策如何优惠?要公开见报。

答:在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录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具体条件,详细规定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除此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这几类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内容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

3.网友菱素素:肖局长,你好!您对全国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时间表有什么具体描述?同时,在北京地区增值税的试点,什么时候拟适用于全行业,而不仅仅限于交通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网友我心飞翔:请问今年深圳会不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

网友石州慢:税务总局对于餐饮业是否有营改增的变革设想?

答:今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增加、试点行业的拓展以及全国性行业试点的推进,将在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但目前还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安排。

4.网友愚溪一柳: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请税务局领导到下面多作调研,我们是一家国有公路客运企业现在的税负已经很重了,公路客运站场的土地使用税不仅没有减免,反倒连年增加,营业税百分之五点五已经够高了,如提高到百分之拾几,那企业真没法活下去了。

答:营业税属于间接税,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是依据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征收。具体计算方法,首先按照纳税人当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月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没有余额则不征税。因此,不能以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简单比较来推断税负高低。

5.网友zl001:请问在房产税的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是否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缴纳房产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交房产税?

答:关于是否属于应税房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来判断。

6.网友随便看看:肖局长,对于矿产资源税的改革,进展程度怎么样了,什么时候施行?谢谢!

答:根据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起,分别在新疆和西部地区实施了油气资源税改革。在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通过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已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西部地区推广到全国。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探索资源税改革和完善工作。

7.网友sawen: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的分摊是按住宅和非住宅的建筑面积来摊,这样住宅的增值额一般都为负数,而非住宅的增值额却很大,差异天壤之别,很不合理。我建议成本的分摊按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金额的比例来分摊,这样销售金额越大的,承担的成本对应也越大,最后增值额之间相差也不悬殊。同时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应会减少些,这与政府涵养税源,放水养鱼的精神是一致的吧。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样的成本分配方式,体现了土地增值税调节不同类型房地产增值的作用。销售价格不同,带来增值不同,如果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成本,则人为调节了增值,造成税负不公平。

8.网友chs1969:对事实上根本没有签订任何购销合同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户)业养殖企业,广西的一些地税部门一律按核定征收的办法,以购销金额的80%强征印花税,请问这个与印花税条例有冲突吗?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没有合同行为就不应征收该税,对广西地税部门的这种做法您认为合适吗?

答:印花税是1988年出台的税种,现行条例和细则中的许多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做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其纳税方式陈旧,征管制度与新《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已越来越突出,给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对虽未签订应税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9.网友tianya1234:肖局长您好!过去的一年时间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汇集一下有“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妻税、出差伙食补贴税、保险推销税、礼品税、除名税、旅游税、秒杀税、加班税”等等,从专业的角度说媒体对于个所税法及细则理解上有偏差,换个角度也说明了现行的个所税征收存在大量问题,不知总局在个所税征管改革上今年步子可以迈的有多大?未来可以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今年可以综合征收吗?

答:媒体上出现的“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上述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10.网友曼清-穆清及小马过河、小溪水、小马慢悠悠、戈尔巴乔妻等: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多数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奖励或奖金免征个税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网友仁政:在香港等地,有许多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比如供养长辈、太太全职在家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我们的税收政策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设计,是否有朝此方向推进的打算。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12.网友法人:国税总局领导,我新开企业第一年必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如果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次年我企业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征收,并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但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不清、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的,经税务机关认定,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新办企业采取何种征收方式,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不是一定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13.网友悠悠儿:肖局长,我们是一群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答: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14.网友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肖局长您好,我是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2010年造船厂搬迁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部分补助金被地税局当做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了20%的所得税。我认为把这两项当做工资薪金所得是错误的。青岛地税局为此向国税总局写了报告,但半年了一直没有回音。请国税总局尽快做出批示为盼。

答:对于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伤残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未明确。我局正在与财政部研究该问题,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15.网友青青河边草:肖局长,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利润总额一般是亏损,而可以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以利润总额作为基数的,这就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而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却不能税前扣除的不合理现象,请问是否可以变通?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网友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存在亏损的情况,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样可能出现。根据税法规定,亏损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16.网友ruancxh@16:局长您好,我是安徽合肥一家企业会计,合肥这边不论国税地税的企业所得税(我都经历过)不能0申报,都要预交,实际企业已经亏损,到做年报时,实

际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也不退还企业,问税务局也问不出个所以然,说就这么规定的。请问局长这该是哪条税法规定允许的?

答: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办法。如果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现亏损,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已预交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7.网友报税员:涉外税务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请问一下肖局长,公司为在华期间不超过180天的外籍人员支付的住房费和生活费用需要不需要报个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不论是否来华达到183天,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18.网友冰心:肖局长您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一名注册税务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全面开始了,我想问问局长,国税总局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经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这方面今年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业务报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总的原则应当是双方自愿。

19.网友刚毕业的大学生:我是一名学税务的学生,今年7月即将走出校门。现在大学生就业成了一大问题,国家也出台了很多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其中也包括税收政策。但是对于就业的同学来说,其实刚毕业时生活压力很大,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生活成本很高。对于这部分同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加重了学生们的负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出台一项优惠政策,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不需缴纳个税等优惠呢。

答:现行税收政策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这位网友提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建议不具有可行性。一般来说,大学生刚毕业一般收入水平不高,很多难以达到“起征点”,即使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占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免税能起到的扶持作用很有限。同时,如果对大学生就业免税,那么对收入水平同样不高的其他群体就显得不公,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

20.网友dongyanli6:我公司2011年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资时超过股本价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现在准备以该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请问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

答:对于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1.网友飞燕:局长好,我是河北一家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中心,在财税[2007]27号文和[2009]62号文失效后,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就断档了,是不是还有新的文件要出台?不然对调整纳税,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支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已到期,目前我局正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稍后将下发有关文件。

22.网友11:请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政策在哪里可以看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各地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3.网友老百姓:下基层调研,直接和中小企业主对面,不要有当地税务机关陪同,有这打算吗?真正了解民生。

答:近年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联系,直接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诉求。一是建立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在全国选取涉及各行各业的1000户企业,定时定点沟通联系,直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二是税务总局

直接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选取部分纳税人,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纳税人意见;三是深入各省市与当地纳服部门,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调研。在选取的纳税人中均包含有中小企业。对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适时解决。

24.网友3421:我曾经拨打过2次12366,但是他们给我的回复都是错误的,如果再有税务问题咨询,我还能相信他吗?

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而推出的语音咨询平台,自建设运行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纳税人“问税难”的问题。由于12366机构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了确保咨询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起在全国推广12366热线软件系统,并同步推广全国统一的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为热线咨询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政策和系统支持。我们将从纳税人实际需求出发,重点强化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并充实后台业务专家力量,着力提高热线答复准确率、回复及时率,为纳税人提供统一、优质、高效的热线咨询服务。

25.网友正义力量: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请总局局长过问一下。

答:对您反映的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已责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26.网友wzs:国家需税收,人民需减税,这是两难问题,但你是否注意:全国用假发票和真发票、假内容而逃税越来越多。许多单位一天可收到许多卖发票广告。可以说全国“吃”这“饭”的人少说数以万计。虽有零星“打击”,但非常不力。以至中央部委也有此问题,此类现象司空见惯。对此采取严厉手段并不难,但为何不予重视?国家税收在流失,减税却雷声大雨点小,希望有关部门稍微动动脑筋。估计上万亿流失税收是不难追进来,何乐不为?

答:您所提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财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顽症之一,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影响国家形象,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关注。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诸多方面,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根本遏制,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鉴于此,2008年11月26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由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等17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协调、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近几年来,税务总局会同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从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上研究解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同时,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余份;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71亿余元;治理发票违法短信息4689万余条。

2012年,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税务部门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继续做好对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和发票违法信息的治理工作。二是继续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继续做好对违法受票企业的检查工作,布置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通讯、石油石化、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三是进一步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影响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公众识假、拒假发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7.网友htc:企业的工作人员天天往税务局跑,是不是国地税合并以后,月底一次性办完事情啦。同时国税和地税稽查局是否可以合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税务专

管员吃拿卡要非常严重,逢年过节必须上供。

答:对于重复检查问题,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在体制上,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调整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稽查职责,适当上收部分税务稽查权。二是在机制上,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三是在工作内容上,合并一些程序相近、内容相似的税务检查。四是在工作安排上,要求国税、地税机关尽可能地实施联合检查,避免重复、交叉、多头进户。

对于税务干部廉政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制发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制度规定,并公开发表张贴。具体内容可见税务网站或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廉政制度规定对税务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设有专门机构和电话(如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箱,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均参加当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税务人员廉政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欢迎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电话、信访或评议活动等,对税务人员廉政问题投诉举报。为便于查实,请举报人尽量提供具体翔实的线索。

28.网友云南国税职工:我是一名24年工龄的国税职工,现在还是科员,请问国税系统的非领导职务怎么不能正常晋升?

答: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明确了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晋升程序,对非领导职务职数进行了限定,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同时还规定,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也明确: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综合上述规定,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是不允许超职数和机构规格配备的,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基层单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较少,影响了干部职务的晋升,这种情况在其他政府部门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正在通过调研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改善上述情况。

29.网友普通人:肖局长,各地公务员都发放地区补贴?国税为什么不发呢?各地自从发放地补以来,地方公务员的收入已有大幅增加,而国税人员的收入相比之下就差距太大,总局是怎么考虑的?

答:总局对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汇总,并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反映。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部门对规范京外中央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工作安排,总局组织开展了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统计和测算工作。下一步,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组织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可能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总局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稳妥审慎地做好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

演讲稿(税收促发展 民生靠税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们、同事们: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税收促发展民生靠税收》。 在这个春意盎然的四月里,我们迎来了我国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众所周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民生,必须以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没有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空谈。 我镇是个农业大镇,有着4万多亩农田,1万多户农户。农业税和特产税,曾经是我镇的主要税收来源。近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发展农业,缩小城乡差距,国家免除了农业税等与农业相关的税收。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开拓税源,我镇的国地税收入每年都在快速增长。 随着税收的增加,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我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为着群众办实事。 农民们不再担心看不起病,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了后顾之忧;农民们不再担心子女上不起学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使“知识改变命运”不再是句空话;农民们不再需要缴交农业税、特产税,拿着补贴在种粮;农民们不再需要面朝黄土背朝天,拿着补贴买机械,红红火火地开展机械化耕作;农民们不再只凭旧有经验在种田,专家下乡开班指导科学种粮。农田水利建设越来越完善,农村生活环境越来越卫生,乡间的硬底化的道路越来越

多,农村的新房子越盖越漂亮,农民们的笑容越来越灿烂了。这些都是在税收增长中,群众得到的确确实实的实惠啊!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我镇将继续以“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原则,迎着改革与发展的机遇,积极行动起来,支持税收,培植税源,以丰厚的税收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为群众办好每一件实事。 谢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dc8763409.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意义

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意义 近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和地方最近相继出台了新政策、新措施,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所谓民生问题,即有关民众的生计与生活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老百姓遇到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等日常生存生活和发展相关的问题。民生问题的具体内容是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具体地说,包括由低到高的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主要指民众基本生计状况的底线,侧重于民众的基本生存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民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状况,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的公共卫生等等。第二层面,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发展能力和基础性的基本权力。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问题之后,就应考虑为民众提供起码的发展平台和发展前景,具体内容包括:充分就业问题,提供基本的职业培训问题,消除歧视问题,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事务参与权)等。第三层面,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幅度提升和现代制度的全面确立,等社会解决了民众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问题之后,就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使生活质量得以提升的福利。主要包括:民众较高层面的社会福利状况,社会成员权力的全面保护状况

等。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前一层内容的基本实现是后一层内容实施的前提条件。 民生问题为何成为时代主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我国的人均GDP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00多美元上升到现在的2000多美元,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按照现行汇率换算得出的,而我们国家不是可以自由兑换外汇得国家,所以仅仅从汇率的角度来评估我国的发展是不确切的。现在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联合国,在评估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时候,又增加了一个项目,那就是人均PPP(购买力平价)。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一致认为,中国现在实际的人均收入,已经超过了7000美元。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就表现在方方面面,限于时间,我们难以展开,对我们来说感受最直接的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升,另一个方面就是居民生活水准得大幅度提升。我国以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取得这样得成就,可以说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得成就之一。然而,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中国发展出现了经济发展这条腿长,而社会发展这条腿短的现状,社会发展明显的滞后于经济发展”,这突出的表现在我们国家民生问题没有得到突出的改善。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一方面是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另一方面是民生问题日益凸显。西部地区的农村,老百姓走的还是土路,民生问题解决不好的话,就会引发种种纠纷,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专家研究发现,中国有80%的群体事件是因为民生问题没有得到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所谓“财为国之本,税为政之要”。我国财政收入有90%以上来源于税收,它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既是民生问题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解决教育平等、就业公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 今年应城市国税局实现首季税收“开门红”。截至3月19日,应城市国税局一季度累计完成国税收入11623万元,同比增长20.5%,占计划39300万元的29.6%,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1194万元,同比增长23.6%,占计划41643万元的26.9%,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015万元,同比增长30%,占计划10868万元的27.7%。而这样的业绩,来源于市国税局的“四个着力”政策。今年以来,该局着力把握收入变化

趋势,对60户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户实行领导挂点包保责任制;着力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对60户重点税源户、670户一般税源户和4414户小型税源户分别实行集中管理、行业管理及区域管理;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落实“四减五制”,梳理181项办税流程,简化53项办税手续;着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各额1677万元,落实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减免税收近300万元,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5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强劲增长。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意义所在。改善民生是加快发展的目的,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切实地落实改善民生的要求。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比如2007年3月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再如从2008年6月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这不仅有利于为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负担,对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繁荣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年3月起,个人所得税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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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发挥税收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做好税收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19 个税收宣传月,“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直观阐述了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深刻内涵,彰显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本质,反映了税收工作“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去年,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双重影响,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大力扶持新兴财源税源,深挖税收潜力,严格税收征管,保持了税收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不仅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而且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中起到重要作用。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全面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税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目前,中央对口援疆工作座谈会已于3月底在北京召开,对口援疆力度进一步加大;即将于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将就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新疆的建设和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突出工作重点,把税收工作更好地纳入地区发展的大局中来,大力实施地委确定的“强农、兴工、促旅、活水、宜居、育人”发展战略,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聚财收税作为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是各级政府筹集财政收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各级政府职责所在。善于理财,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民群众最需要、最急盼的领域,让纳税人放心,使纳税人满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是各级政府治税理财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带头学习税法,深刻理解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依法治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牢固树立为民收税的理念,扎实做好税收工作,是各级税务部门一项光荣使命。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纠正违反税收政策多收或少收税的行为。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和组织税收的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和服务保障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改善民生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兴税收科研之风,抓住中央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支持力度的机遇,立足吐鲁番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对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的政策研究和征管对策研究,充分发挥好税收的政策效应和职能作用,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扩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等内容的宣传范围,帮助纳税人熟悉办税程序和方法,不断强化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知晓率和遵从度,使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来约束纳税行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争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模范。 依法协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是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及舆论监督,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要大力支持

论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和主要途径修订稿

论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 和主要途径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论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和主要途径 姓名:梁颖荣学号: 【摘要】民生问题自古以来就贯穿于人们的生活中,直至今日民生问题也尤为重要。民生是和谐社会之基,科学发展之本。所以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党的执政地位、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得到充分满足与发挥等问题。什么是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老百姓的生活问题,通常表现为:衣食住行、上学就业、生活环境、社会治安等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种种问题。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就是要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 a【关键词】民生;意义;解决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又体现和蕴含着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科学发展观。 一、民生问题的主要内涵 民生问题无论是当前还是将来都有着无限极的意义,它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它是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即生存条件)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即生活质量);它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基于此认识和理解民生的内涵是有必要的且是必须的。今天我们所说的民生问题,不仅是物质生活层面,即当年孙中山概括的衣食住行四要素,还包括了精神生活层面的问题,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这个“文化”,又是涵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大文化”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及人民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国家的各种民生问题也在不断放大,从物质到精神,从原本意义上的“人民的生计”上升为精神文化等生活层面,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展,民生的涵义日益深远。 立足理论和实际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知: (一)民生是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民生问题以民众基本的“生存状态”为主要内容,即国家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人之为人所应该具有的权利和尊严,主要包括社会救济、基础性的和最低程度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的公共卫生、基础性的住房保障。 (二)民生是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人不仅要有尊严地生存下去,还要有能力生存下去。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计来源”问题,考虑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有能力和机会活下去”的问题,即一个社会在满足了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问题之后,就应考虑社会成员基本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问题,从而为民众提供基本的发展平台和发展前景,主要内容包括促进充分就业、进行基本的职业培训、消除歧视问题、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事务参与权)。 (三)民生是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民生问题从这一意义上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活质量”问题,即当一个社会解决了民众基本生存和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论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论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30分) 1、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 民生是和谐社会之基,科学发展之要。民生连着民心,民生关系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1)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坚持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的核心内容。坚持科学发展,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只有做到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动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使广大群众真正成为科学发展的主力军,在发展中实现团结和谐、共同富裕,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的客观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二五”时期各项工作的主线。这一切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因此,只有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目的才能真正达到。 (3)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中,有许多涉及经济结构、发展质量、社会效益、节能减排、人均享有、生态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如何改善民生的问题。 (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党执政能力的根本标准。 总之,只有始终关注民生、不断改善民生,才能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发挥民力,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 2、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 (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增进民生福祉,发展为了人民”复习课学案 一、时政热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持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与教材知识的结合: 1.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我国现阶段的主义矛盾是人民日益增强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是: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4.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5.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6.改善民生的七个方面: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7.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是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得到更多好处; 10.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11.“中国梦”本质内涵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三、小组合作探究:

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意义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说,解决民生问题要首先着眼于困难群体,因为在中国城乡,困难群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温家宝说,“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 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温家宝说,我们改革和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这就需要解决民生问题。民生问题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但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温家宝说,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我们免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立了法的,我们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制教育是立了法的,我们将要开始的实行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也要建立法制。 他说,我们正在拟定城乡医疗卫生改革方案,最终也要建立制度,有了制度的话,就不会轻易改变,它不会因为政府的更替和领导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温家宝指出,解决民生问题还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这就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十七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民生问题,是结合我国当前形势所提出的重要政策方针。 重要性: 民生问题关乎社会治乱与政权兴亡。体现了党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始终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 重要意义: 1.民生问题,可以反映出政府的行为和能力是否可以被人民所认可。2.民生问题,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 3.民生问题,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否合理。 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为本,实现人民的愿望,把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加大政府财政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事业等有关民生方面

中国税收发展史

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一)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 (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四)工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改革和完善了农业税制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 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户缴户结的纳税方式及折征代金等方面的改革完善措施,牧区省份也适时调整了减免税政策;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税制

学习《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心得体会

学习《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心得体会 学习《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心得体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容主要立足于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已然成为我党矢志不渝奋斗的目标。 而如何引领人民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主要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满足人民需求,使群众真正得到实际利益。 何为民生”?从字面意思讲就是国民的生计与生活。 而从广义上说,民生的概念几乎无所不及,涵盖经济社会政治化等各领域。 因此,关注民生问题,就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即解决人民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各方面问题,使群众享受到更好的教育拥有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舒适的居住条和更优美的生活环境等。

解决民生问题做好民生建设不仅要让人民劳有所得住有所居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要建设好精神民生,让人民享受到更丰富的精神化生活,实现物质建设与精神建设相结合。 其中,化作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重要的一部分,需要我们化工作者去努力实践和完成,是我们重要的任务与使命。 化建设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化教育的权利。 人人都能受教育,人人都能从中获得知识与力量,形成自己独有的化品味和化情趣。 其次,要保障人民群众化选择的权利。 不同的年龄教育背景职业使得人们对于化产品化活动的选择是 不同的。 因此,只要不选择违法违纪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化活动,我们都要尊重和支持群众的选择。 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化选择权利,提供多样化的化选择空间。

再次,在群众进行精神化活动时,需要基本化设施的完善 因此,要加大化设施的投入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化产品和化设施。 通过化设施的建设,实现常态化多样性的化活动的开展,给予群众充分活动的场所和享受化的红利,使大家时时刻刻处于化氛围当中,享受化的同时又能创造积极健康的化作品。 最后,要切实了解群众对于化的实际需求,提供更优质的化服务。 随着收入的稳步提升医疗服务的完善生活环境的优化,人们对于精神化的需求,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要拓宽与群众之间的交流渠道,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的心声,从实际情况出发,创新服务内容,优化服务品质,让人民充分享受共化服务。 当然,化建设绝不仅仅是满足精神领域的需求,同样还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具有巨大的价值潜力,为发展提供新的方向 大力建设化旅游项目,形成独有的化品牌,将化实体化,满足群众

税收发展民生

税收发展民生 提到“税收”这个词,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城镇的建设要靠税收;农业的发展要靠税收;医学的进步要靠税收。这么看来,税收的用处还是挺大的嘛。 当2008年那次大地震之后,夺去了千万个人的生命。就在那一瞬间,房屋倒塌,楼层毁灭。就连人都死亡的死亡,失踪的失踪。虽然有些幸运的人活了下来,可他们吃不好,穿不暖,睡不香。但是之后呢?他们任然获得无忧无虑,自由自在,过着幸福安定的生活。是什么给了他们无比欢乐呢?是税收啊,当然还有我们举国上下,海内外的同胞们的一份祝福和一片爱心。“保护税收,人人有责”。税收虽然收了我们一小部分的经济财产,但是又在建设上还给了我们。这真称的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小时候,脑海中,税收是一个冷血动物,只有一个心愿,就是为了达到聚财的目的。但是进入社会之后,真正意义上接触到了税收,才感觉到以前的认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们税务人员的脸上都挂着微笑吗,热情的为纳税人服务。其次,税收的强制性,只对那些税收违法分子,现社会大多纳税人都能自觉缴纳税款,在文明社会中,税收不是一种强制行为而是一种自觉行为。再其次,税收的无偿性只是征收环节暂时的表现,总体上是“取之于明,用之于民。”一句话税收总体是有偿的。最后,税收也不是顽固不化的,税收政策不断革新,更加的对民众有利,比如暂停征收农业税,就为数以亿计人民减轻了负担,强化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打击了炒房,围房现象。这一切都有利于民生的发展,体现了税收发展民生。 发展反过来,促进了税收名声和谐。经济发展、企业、个人税收提高,同时税收充足,税额增加。国库满,国力增强,可以进行资金投入,进行第二次等连续扩大再生产。税务部门收上的税款,又通过国家预想、财政拨款、投入教育、卫生、国防等地方,加快经济发

民生工程的实践意义

浅谈“民生工程”的深层蕴含与实践意义 民生问题是指关系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包括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社会救助、生产生活水平等问题。民生工程的实施不仅是为群众舒心解忧,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而且其本身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科学内涵,是集经济社会发展等多元目标为一体的科学的、辩证的战略体系。 一、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相辅相成,解决民生问题与推进经济建设紧密相连。“民生工程”为经济建设寻求新的推动力量,体现了经济建设的目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如何解决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和分配不公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成为突出的课题。这就要求把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盾。“民生工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对这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

二、“民生工程”把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和人民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完整体现了经济建设的目的。安居和就业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实施“民生工程”正是从此入手,进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建设,解决了广大人民的安居问题,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扶持个人创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各种社会救助,这就是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鲜明体现。 三、民生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推进“民生工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生工程”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及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在政治层面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关心的问题,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在实施“民生工程”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将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将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实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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