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人员分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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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人员分流方案

XX人员分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员结构, 建立人岗匹配、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流原则

1、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绩效导向,连续性与平衡性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依法、规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围

公司本级在岗员工。

第二章分流对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为分流对象:

1、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合格、达不到称职要求的。

2、因职业发展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管理与专业能力或提高工作作风与工作态度的。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因各种原因长期请假,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列入分流对象的员工,统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分流渠道

第六条分流渠道包括部退养、转岗、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五种渠道。进入“人力资源池”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分流实施办法及待遇

第七条部退养

(一)部退养是指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关系在科技公司、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部退养:

1.因身体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岗位工作的;

2.由于公司业务需要,没有合适工作岗位的;

3.经双向选择,未被聘用的。

(二)部退养的审批程序和享受的待遇,按照《员工部退养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转岗

(一)在原有岗位绩效考核未达到称职,但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尚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管理部,结合公司整体人力资源配置,在公司系统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

(二)在公司本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下调两档(如已处本职级的最低档,则下调两个档差),绩效工资享受所在部门浮动工资待遇。

(三)调整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工资关

系及社保关系转到下属企业,与下属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如没有合适岗位安置或不接受新岗位工作的,原则上不允许再选择其他分流渠道,直接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自动辞职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二)在符合条件的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性收入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职工月工资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速辞奖励:在公司通知员工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起一个月提出自动辞职的,给予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一次性速辞奖励。

(六)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

2、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事行政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过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3、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离岗学习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后,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二)离岗学习员工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

2、35岁以下;

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PMP(项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等;

4、通过入学考试。

(三)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后,呈报公司总经批准。批准后,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四)对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员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五)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4000元;

2、学习期间只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不再享受其他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由公司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六)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因

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培训协议书》办理。

(七)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如没有合适岗位,则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离岗学习时间包含在待岗培训期限;对于培训结束后提出辞职者,按《培训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第十一条待岗培训

(一)进入公司“人力资源池”的员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月起,执行待岗培训待遇。如果选择其他分流渠道,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相关待遇。

(二)待岗培训员工,要安排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个人执业能力。待岗培训期为三年,在待岗期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公开招聘岗位的竞聘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三)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后,报请公司主管人事副总及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待岗培训期间,以公司组织的培训为主。未经公司批准,不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具体办法,按照公司《待岗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五)待岗培训期间的待遇

1、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待岗培训津贴,待岗培训津贴的标准为市政府公布的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2、待岗培训期间,只享受社会保险,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不再享受其他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待岗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由公司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六)待岗培训期间的管理

1、待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外人员统一管理。

2、待岗培训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待岗培训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待岗培训,按旷工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予以除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期满的后果及补偿:

(1)待岗期间,鼓励待岗培训人员竞聘上岗,自竞聘上岗之日起,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核发试用期工资为所竞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正式上岗员工待遇执行。

(2)待岗期满3年,经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考核合格后,按照公司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如不接受公司转岗工作安置,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待岗期满3年,经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考核仍不合格的,或仍未竞聘到公司工作岗位的,又不愿意自动辞职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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