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小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小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水资源管理法》和延安市节水型小区标准,关于计划用水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小区居民生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服从安排,以保证小区居民生活需要而制定。

第二条凡在我小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区节水办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我小区节水创建领导小组管理领导、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班组应配合节水办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水办负责我小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延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技术交流和宣传活动。

(二)监督各班组,对自来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生活需要,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我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务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技改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第六条各班组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班组对本班组、工作的主要用水设备要积极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八条全小区居民应树立节约用水光荣的思想,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及时联系报告检修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九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我小区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节水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六日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 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

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 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具体编制办法 1、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该单位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2、每次进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上报主管局,经批准后再行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3、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⑴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⑵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并按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加油站、油库。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 6号)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2.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8《XX集团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中油质〔2008〕480号) 2.9《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油质〔2010〕925号)2.10《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监测管理规定》(油质〔2010〕924号)2.11《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考核办法》(油质〔2008〕82号)

2.12《XX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 593号) 2.13《加油站管理规范》 2.14《油库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节能节水 指公司通过加强用能(煤、油、电等)、用水(新鲜水)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从而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全部活动。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负责两级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 5.2业务运作二部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制定加油站节能节水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和绿化、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中水回用率和雨水利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符合国家、省或者市规定的取(用)水定额。 (二)用水设备、器具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 95%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不低于行业标准。 (六)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每1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 (七)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采用节水灌溉设施。 (八)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逐步禁止绿化、环卫等使用自来水。 (九)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十)建设项目中设置洗车场的,采用低耗水洗车方式、设备或者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单位洗车取水量符合定额要求。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详细版)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 一 篇 : 工 作 计 划
各 中 心 、 职 能 部 门 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 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 的 效 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一、总经办为各中心、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 时 间 和 上 报 程 序 及 时 上 报 ; 三、 上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 (签字) →上报公司常务副总 (签字) → 交 总 经 办 备 案 跟 踪 ; 四 、 上 报 时 间 : 每 月 28 日 上 报 下 月 计 划 ; 五、各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 作 , 如 实 向 总 经 办 反 映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六、 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 、 以 上 未 做 到 的 , 每 项 每 次 对 部 门 责 任 人 处 罚 200 元 ;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 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 ; “ 日 常 工 作 ” 一 栏 中 , 未 完 成 时 ,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处 罚 300 元 。 九 、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附 : 《 月 份 工 作 计 划 表 》
第二篇: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 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节水管理制度

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用水的特点,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挖掘节水潜力,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本着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及结构合理化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居民住宅小区总体的用水量。 第二章节水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负责各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整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划。 (四)组织制定居民用水取水定额,并组织检查。

(五)指导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参与审核有关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节水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条例,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划、技术政策,并组织指导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参与审核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负责检查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管理处用水定额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或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管理处用水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处的节约用水统计体系,并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本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项目管理处各类用水定额,进行统计,分析及汇总上报工作。 (三)制定本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参与制定本项目管理处的用水规划,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考核本项目管理处各类用水指标及节约用水奖金的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下达的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当年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预测制定。 计划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下达。使用公共

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管理机关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计算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时,直流冷却电厂计划用水量按照规定进行折算)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用水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 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七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76136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董事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规范工作计划管理工作程序,使工作任务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公司管理工作的效率,做好工作计划的编制、评审、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 2 职责 2.1 筹建处领导 (1) 负责主持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后,负责工作计划的批准; (3) 负责审批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申报。 2.2 相关部门 (1) 负责编制本部门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并及时报送计划经营部; (2) 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3)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执行本部门和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计划任务; (4) 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5) 负责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变更、调整,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2.3 计划经营部 (1) 负责组织并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对全公司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平衡、控制和监督; (3) 负责组织计划的检查和分析计划执行的情况; (4) 负责审查计划的变更和调整; (5) 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 编制 3.1 编制依据 3.1.1 筹建处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 3.1.2 筹建处董事会决议; 3.1.3 筹建处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3.2 编制原则 3.2.1 各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门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筹安排月度、周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配部门资源,讲求工作效率,使部门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各用水单位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八条各类工业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点。要把用水计划分解到主要耗水车间、工段、设备,并装表计量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实行节奖超罚管理,调动职工节水积极性。要鼓励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要充分利用设备冷却水。有节约用水设备的不能无故停用。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消除生产区的用水浪费现象,严格控制生产区的水资源消耗,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厂区、车间等生产场所的用水管理。 第3条为更好地指导各分厂做好节水工作,加强对生产用水的监管,特设节水办公室。 第2章生产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第4条节水办公室每年根据本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制订本公司用水计划,并明确生产用水计划和生活用水计划。 第5条各分厂根据公司节水办公室制订的生产用水计划,按车间(或产品)细化用水计划,并组织各车间、班组研究节水措施。 第6条节水办公室需要完善节水管理办法,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1.明确专人负责节水工作,根据生产用水计划,制定分厂内部各车间、各班组的耗水指标。 2.组织开展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7条普及节约用水意识和先进的经验、做法,具体措施如下。 1.节水办公室在生产区、车间等场所张贴节约用水宣传挂图、条幅和

彩旗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活动。 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结合同类企业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印制《生产节约用水手册》或宣传单,人手一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3.介绍与企业相关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以及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经验。 4.各厂可根据本厂区自身节约用水的需要,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的培训,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讲座。 5.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节约用水知识竞赛。 6.在生产车间及班组中开展“我为节约用水献计献策”的活动,征集员工对节水工作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第3章生产区节约用水技术措施 第8条公司节水办公室或生产车间定期派人检查自来水管道、水龙头,消除跑、冒、漏、滴、长流水等各种浪费现象。 第9条改善供水管道、水龙头及配套设施 1.调整供水水压,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水压。 2.改造自来水管道 根据各班组的用水情况,选择重点部位安装水表、阀门,既方便统计用水量,也利于控制出水量。 3.更换或改造较费水的水龙头 (1)拆除多余的水龙头。 (2)从专业厂商处采购节水型水龙头。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精编优选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项目小组文件 特商字[2002]007号签发人:曾克 耀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 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

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 月由管理部根据商用空调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2.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管理部另行通知要求。 第七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 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组织执行力,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的所有综合管理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市场部、采购部五个部门),以及属于综合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 三、分类 工作计划分为公司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和员工工作计划3个层级。按编制周期又可分为以下3类: 1、公司工作计划: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2、部门工作计划: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员工工作计划:员工月度工作计划。 四、职责权限 1、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级各类工作计划编制的组织、监督、考评等负管理责任。 2、部门经理是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等负管理责任;此外,部门经理对部门员工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员工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进行指

导和监督。 3、主管总经理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所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跟进计划的执行进度,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4、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公司年度发展总目标以及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对所有管理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负有审批和考评权限。 五、计划的编制 1、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由总经理制定,提出公司全年总发展目标和各管理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1)总经理办公室于每个季度第一周组织各管理部门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编制过程应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经理应在充分听取总经理和主管总经理对部门季度工作目标的意见后,围绕部门职责编制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应突出部门对公司管理效能的改善贡献,不可将部门例行性事务作为计划的内容;且计划编制中要求对工作目标和成果进行进度和责任人分解,明确出各项工作的具体完成节点和实施负责人,以便总经办对计划执行进行过程监督。 (4)部门经理将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需先呈报主管总经理审核,并将经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的计划稿送交总经理办公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_0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规定 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

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立法调研用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浅析计划用水管理

浅析计划用水管理 1 计划用水内涵 计划用水是为实现科学合理地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而对未来的用水行动进行的规划和安排的活动。任何一个地区,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都是有限的,无计划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不仅天然水资源环境难以承受,而且还会破坏水资源循环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使本已紧缺的水资源在利用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浪费,使管理水资源和用水的各项活动都不能有效地运作,会造成更大的缺水。因此,有计划地用水是实现用水、节水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 《水法》第四十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2 计划用水管理层级和对象 依据《水法》,计划用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级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向其所辖各行政区域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二是对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用水户的用水申请和历年用水情况以及上级行政区域下达的本级行政区域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向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不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为所辖各地、市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 2、地、市级年度用水计划对象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所辖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二是其直管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户,属于用水户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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