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

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
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

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规定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医疗卫生信息;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各项工作动态。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曲阜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曲阜市卫生局网站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为主动公开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卫生信息。

2、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医疗卫生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医疗卫生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曲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曲阜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

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另行发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曲阜市卫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曲阜市春秋路8号

邮政编码:273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4893216

传真:4893216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曲阜市卫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曲阜市春秋路8号

邮政编码:273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4893216

传真:489321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4893216,传真:4893216 办公地址:曲阜市春秋路8号,邮政编码2731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曲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曲阜市卫生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曲阜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曲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曲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曲阜市卫生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

《曲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曲阜市卫生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编制机关:曲阜市卫生局

编制时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曲阜市卫生局

机关编码:00433978—1

目次

1 机构职能 (11)

1.1 机构概况 (11)

1.2 内设机构 (12)

4业务工作 (13)

4.1行政许可事项 (13)

4.2行政事业性收费 (13)

4.3行政执法依据 (13)

1 机构职能

1.1 机构概况

曲阜市卫生局现为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市卫生工作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和实施。

三.拟定实施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卫生许可制度。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审核及医疗广告的技术出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及学生体检、医疗事故及纠纷的鉴定处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开展公民无偿献血。

七.研究决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化装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包括矿山卫生监督)。

九.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市医学会、中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医学会的重要业务、学术活动。

十一. 承担市地方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 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卫生行业医德医风教育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考试、认定工作。

十三. 负责全市卫生单位事业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及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十四. 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及部分干部的考察与任免,组织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优化人才配置,提高全市卫生人员的素质。

十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内设机构

曲阜市卫生局共有4个内设科室,下属市直医疗单位9个,乡镇卫生院12个,产业单位3个。

4业务工作

4.2行政事业性收费

4.3行政执法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编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同时送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

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制定《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统计公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等。 (五)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公开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其他资金信息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目录、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九)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等 (十)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住房保障、招投标、就业创业、生产安全、审批改革、房屋征收、民政信息、环境保护、价格和收费、旅游市场监管、扶贫工作等。 (十一)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常识、突发事件等。 (十二)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招考公示等。 (十三)重要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每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各期人民政府公报、审计报告等。 (十四)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辖区信息、媒体报道等。 (十五)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计划与总结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

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上级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县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县民政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采用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民政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x;传真号码:x;通信地址:x;邮政编码: x;电子邮箱地址:x。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本机关当面受理点:x,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x;传真号码:x。 (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纪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信息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政府信息目录采取主题、组配、体裁三种分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依申请公开略?m=ysqgkamp;c=index)。 (一)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及时确认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2—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3—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3]2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开展三级以上外周 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3]205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88号),我局委托北京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评估。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请有关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及时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相关技术和医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技术临床应用和变更情况,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相关医疗机构。 附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42家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由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地址附后); 3、奉贤区档案馆(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公开查阅点、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3、咨询电话:24069208。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依申请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 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6:30(周五上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01400 联系及传真电话:24069208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有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模板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特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相关的信息。信息分类如下: 1、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机构。 2、工作动态 3、法规公文,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解读等。 4、计划总结,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程序等,服务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相关工作流程等。 6、统计信息,包括本单位相关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7、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等相关信息。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二)编排体系 办公地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1)填写《吉首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单位网站下载。 (2)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除外)。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应分别申请。 收到更正申请,本机关将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三、其他事项

北京市卫生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我局网络环境安全、稳定、健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严格管理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计算机使用,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五、本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电脑及网络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危害政务网及其它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电脑及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二、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把政务内网连接到互联网; 三、存储有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它重要资料信息的存储介质,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并集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遗弃; 四、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处理国家秘密、内部信息和其他未公开的公务信息。 第三章系统安全管理及登记制度 一、信息中心登记所有联网电脑的物理地址,统一设定IP地址分配方案;每月核对内部IP地址用户情况; 二、人事部门在人事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相应更改人事信息变动的人员的邮箱、系统权限等相关设置,每年度进行信息核对;

三、严格进行用户的使用权限设定,报信息中心核定; 四、随时观察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及资源使用情况,检查系统漏洞,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或恶意滥用; 第四章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未经过信息中心核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心机房;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二、未经信息中心核准、非信息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等进行更改、增减等; 三、机房管理员定期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严格限定超级用户权限的设定,机房管理员需经信息中心核定方可设定新权限; 四、每天做好增量备份等工作,主动、定时的开展各种主要数据的冗灾备份; 五、每天做好登记记录,定期进行软件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等做好登记; 六、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每月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五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设立1人专职2人兼职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员; 二、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员录用过程,对被录用人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并签署保密协议; 三、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员离岗过程,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并取回各种身份证件、钥匙等以及机构提供的软硬件设备;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机要室(淞南路500号309室)或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淞南镇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要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受理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申请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邮编为 200441 ,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为36140205,传真为36140205。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XXX(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XXXX(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XXX市XXX 路XX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办公地址:XX路XX号;办公时间:XXX,工作日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1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

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 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样本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县(单位)按照县(单位)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08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县政府(单位)会议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xxx部门作为全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了由xxx任组长,xxx、xxx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全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分别由xxx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xxx部门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xxx部门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也都(或有部分)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成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一些乡镇也明确了具体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初步建立起县、乡(镇)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以上名单附后)。 二、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认真学习、调研。县政府(单位)先后派员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等单位举办的《条例》培训和研讨会,并赴xx乡(单位)开展学习和调研。 2.开展集中培训。县(单位)xxx部门连续举办xx期培训班,对全县(单位)xx个单位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

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和软件使用方法等。为深入贯彻《条例》,我县(单位)还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培训计划,如xxx。 3.广泛讲解《条例》。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分赴县直有关单位和部分乡、镇讲解《条例》,并邀请有关专家给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同志做《条例》辅导报告。 各乡镇、各部门也及时开展了培训和动员工作。Xx乡镇共举办培训班xx余期,参训人数xxx名。县xx部门等单位召开全体动员会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布置。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单位)实际,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制定了《xx县(单位)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有关原则,编制了各乡、镇、县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单位代码;向各单位配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从而使县、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使用统一软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分别组织录入信息并上网发布。 2.强化指导督查。县(单位)编制工作小组督促各单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负责人(联系人),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从县(单位)xxx、xxx等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进一步加大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分赴有关单位和乡镇进行现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法字[200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将《办法》转发给管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对《办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

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用《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三、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卫生行

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单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沧县教育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 沧县教育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沧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沧县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沧县教育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沧县教育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随时公开等。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沧县教育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沧县教育局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采取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沧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沧县教育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沧县教育局信息查阅场所地点:沧县教育局(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沧县教育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单位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沧县教育局申请获取相关单位信息。沧县教育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沧县教育局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沧县教育局;邮政编码:061000;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3159990;传真号码:3159991;电子邮箱:hbcxjyjbgs@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沧县教育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教育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单位信息,应填写《沧县教育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沧县教育网站上下载。

北京市卫生局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使用须知

北京市卫生局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使用须知 为提高患者预约效率,改善患者预约体验,北京市卫生局本着方便百姓就医的服务宗旨建立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提供统一的电话和网络预约挂号服务。为保证您成功预约,请认真阅读服务须知:预约电话:114(北京用户)/010-114(非北京用户),提供7X24小时服务。 预约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本文由:北京301医院挂号服务网整理编辑 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73925.html, 一、预约范围 1、统一平台不提供当日预约服务,用户可预约接入统一平台医院的大部分科室次日起至三个月内的就诊号源(按照医院、科室、职称、专业不点名预约)。具体预约挂号周期,以114服务电话查询或网站公示为准。 2、每天可预约次日号源的服务时间截止到15:00前,具体时间以114服务电话查询或网站公示为准。 二、实名注册规则 统一平台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注册,用户首次预约必须注册就诊人的真实有效基本信息,包括就诊人员的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性别、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未取得身份证的儿童可注册登记医院发放的医联码号或监护人的实名身份信息。就诊人员到医院就诊时须出示与预约登记实名信息一致的本人有效证件,否则医院不能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1、网上注册 1.1. 为方便您及家人预约,1个手机号只能关联2个有效证件号。 1.2. "手机短信验证" 是预约注册流程的重要环节,没有通过验证,用户无法成功注册,请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1.3. 用户修改本人注册信息须先用原注册信息登陆后修改,每人每月(自然月)只能修改一次,因此初次注册者请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果您的注册信息错误,请先不要预约,您可重新正确注册或申请修正原注册信息后再预约挂号,否则就诊当日将无法就诊) 2、电话注册 2.1. 用户也可通过114(非北京用户010-114)服务热线进行人工注册、预约,拨打114注册时需登记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座机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可),以便预约沟通。 重要提醒:请不要随意向他人(特别是号贩子)泄露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由于统一平台对预约者实行实名身份信息绑定,这样做会导致您的实名身份信息进入管制名单而无法进行预约。 三、预约确认 1、网上预约 1.1. 用户在网上预约时需要填写预约信息并进行短信验证,预约成功后,系统会自动下发预约成功短信及唯一的8位数字识别码到用户手机上。(注:网站预约朝阳医院本院的预约识别码为9位数字) 1.2. 预约成功后,请您妥善保存手机上收到的"预约成功短信和识别码",以便用于随时查询和取消预约信息。 1.3. 如果您未收到"预约成功短信和识别码",请与拨打114联系,人工核实信息后,系统会重新为您在网站注册的手机发送短信。 2、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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