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行为

论商业贿赂行为
论商业贿赂行为

论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是一种十分古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求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行贿。而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起来的。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许多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同样严重。我国作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机制和体系尚未健全,市场运行中尤其是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承包以及医药销售等领域中存在大量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呈现的社会现象,它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高效的发展。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相伴产生,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掣肘因素。要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合理架构,对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严禁。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述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违反法律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商业行贿行为与商业受贿行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商业行贿行为就不会有商业受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回扣、非法佣金、附赠、提供境内外旅游等行为外,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送其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这些较隐蔽的方式。还有一种商业贿赂是借助于古玩市场,某些行贿人得知特定经营者爱好收藏古玩,于是就假借十分喜爱之名,以高于市场几倍的价格将其买走,有时明知是假货,还会将其买走,从而使受贿人获利,这样行贿人就能轻易得到其想要的利益,此种方式的贿赂也多会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

商业贿赂已经被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但导致商业贿赂在我国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根深蒂固,不断泛滥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

1.利润最大化

经营者都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处于不败之地,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就必须要不断更新产品、进行产业升级,但要想做到这点是十分困难的。这就导致了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通过“捷径”来获得竞争优势,违背市场竞争规律。为了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抱着侥幸心理或法不责众的心态,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由于贿赂的收益远远大于贿赂的成本,经营者甚至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利润的最大化。

2.企业缺失社会责任

企业缺失社会责任,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内因。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企业中一旦出现商业贿赂现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丧失了道德义务。这样会使企业丢失最起码的商业信誉,不利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市场竞争

秩序将会被打乱,让企业无法走上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的道路。总之,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丧失了企业的商业道德,使企业的声誉和信誉扫地。

3.上仿下效

上仿下效,源头没有把好关,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础。由于商业贿赂自古就有,在现代甚至发展成了一些行业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上仿下效,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份额和交易机会。而一些行业、企业内的人员也会利用职权和影响,搞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现象必然会适时而生。究其原因,就是行业、企业内部的关系网,在获得好处时,上级对下级都是包庇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源头上就没有把好关,才会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泛滥成灾。

4.供求失衡和信息不对称

供求失衡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商业贿赂创造了条件。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市场经济条件下,时常会出现通货膨胀和供求失衡。当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买方就会处于优势地位,而卖方之间就会出现激烈的竞争。市场经营者都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他们就会抛开商业道德,采取一切手段来保证在竞争中获益,自然也就为商业贿赂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此外,在市场中到处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商品信息的真实情况往往只有参与交易的经营者自己知道,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完全获得这些信息。但为了获得信息优势,商业贿赂就会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商品销售中。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就在于其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商业贿赂的社会收益只是促成了商品交易的完成和价值的实现,而它造成的社会成本远大于社会收益。站在理性经济人的层面考虑,商业贿赂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而站在全社会的层面考虑,商业贿赂这块毒瘤非常危险,不仅毒化了我国的行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极易发生癌变,癌变的结果就是使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具体危害:

1.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致使市场资源配置与创新功能被遏制,无法进行市场体系中的优胜劣汰,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大大地损害了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加剧了税收流失和经济犯罪

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形成了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不仅如此,商业贿赂行为还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摇篮。商业贿赂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但近些年来中国却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而且愈演愈烈,这里已经俨然成为了反腐败的一个新战场。同时,诱发了一些经济型的犯罪,而利用商业贿赂进行的新型犯罪更是层出不穷,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影响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商务和市场环境,不行贿很有可能就会失去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国外发达国家《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两难之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在此

情况之下,商业贿赂已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经济瓶颈,制约了我国的外资发展,定将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

对于商业贿赂,如果不及时治理,其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一)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意识

只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意识,使每个经营者都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才能从企业内部控制此行为的产生。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观念深入人心,让各个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商业自律,维护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经济秩序,形成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社会风气。

(二)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法律意识。要想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单靠经营者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为商业贿赂单独立法,从而更加完善法律体系。而且,要积极倡导企业提高法律意识,有效约束自身行为。只有充分意识到商业贿赂属于犯罪行为,企业才会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将其萌芽扼杀在摇篮里。

(三)加强行业规范

应该健全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和协调作用,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及行业内部监管为主,同时,结合国家政策和经济运行趋势,引导企业创新和发展。还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对商业贿赂行为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商业贿赂行为。

(四)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和监管力度

要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当监管者增加监管力度时,经营者就会减少商业贿赂的支出,可以对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给予。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 (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 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试验检测环境,维护本检测站“公正性申明”,严格执行本检测站“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检测站“质量目标”,信守本检测站对全体客户的“服务承诺”,结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本检测站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站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检测站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 1.在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 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 四、处理办法 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站检测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站会计处,会计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检测站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站长在确认会计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的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如因此而产生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织金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医药卫生体制改与药品安全规划 第一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标志着中国医药卫生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新一轮医改正式启动。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作用,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3.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4.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要紧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进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峻。我国改革开放未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别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妨碍和治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打算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浮现和泛滥,成为严峻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阔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进展,是特别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而采纳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过隐秘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翼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猎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别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问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 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降直接相关,又严峻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治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别断地滋生繁衍,妨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进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差不多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如此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幸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别愿意地挑选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歪,严峻妨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伤害了广阔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宝的巨大白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造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 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 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我们的销售任务及奖金政策都与学术推广会相关。” 由此,裁员官司从个别员工涉嫌违规很快升级为默沙东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完整word版)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帐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

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Q1: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私立中学的校长,近日我校在向某民营服装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采购校服的过程中,A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拟向我校一次性捐款5万元,说是用于资助我校校园建设。我校董事会经多次开会研究,仍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请问,我校如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是否属于商业受贿的犯罪行为?A公司是否属于行贿行为?多谢! 求助人:朱先生 A:朱先生,您好! 首先,我国刑法第387条确实规定有单位受贿犯罪,但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接收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未予以规定。故贵校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受贿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第391条虽然规定有对单位行贿罪,但是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也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对于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也未作规定。因此,A公司向贵校捐款5万元的行为,也不属于对单位行贿的犯罪行为。最后,虽然贵校和A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但不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贵校和A公司属于商业贿赂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中的5万元,究竟是贿赂还是馈赠,可参照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我个人认为,A公司以捐款为名,实质上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Q2: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国有医院某科室副主任,上周有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送给我一张某连锁酒店的VIP会员卡,说是希望今后能够帮忙销售这家公司的某药品。经我电话查询得知,卡内金额为2万元,可在有效期内持卡到该酒店及连锁门店消费。同事告诉我,这只是会员卡,不是银行卡,只要我不去消费,就不会有问题。我想咨询马律师,我收受VIP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受贿行为?如果是,我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求助人:李小姐 A:李小姐,您好! 首先,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据此,如果这家公司实际已向酒店支付2万元(卡内金额)且你对此明知的情况下,虽然你未实际消费,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按照消费卡内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司法判例。故如果你继续持有该会员卡,即便没有消费,仍然有被以受贿罪论处的可能。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的,不是受贿。”就本案而言,我没有看到你有过或者承诺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这家公司谋利的行为,且你上周才收到该会员卡,在此情况下,你只要将该会员卡退还或者上交给单位,并保存好退还或上交的时间、方式等证据,我个人认为不会以受贿论处。 本期主持 马朗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朗,男,刑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专职刑事辩护律师。马朗律师除担任辩护人,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外,还专长于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出具分析和建设性防控报告,协助客户制订适当的预警、控制或补救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识,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f1706949.html,,请保留此标记。)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最新-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精品

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笔者仔细剖析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当前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一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国有企业转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中违规审批、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等,行业特点明显,案件类型单一。 二是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 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 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 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 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 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还有的行贿者在一片地域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 如某化工厂厂长钟某某一案,行贿者兰某为低价收购该厂国有废旧设备,在贿赂钟的同时也贿赂了化工厂副厂长、会计等人,从而达到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行贿者兰某又牵出了另外一起受贿案件。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1、“潜规则”意识严重近年来,一些行业领

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论文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近些年来,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从商业贿赂的概述出发,分析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危害,并浅谈对其的治理问题。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负外部性 贿赂是一种十分古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求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行贿。而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起来的。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许多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同样严重。我国作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机制和体系尚未健全,市场运行中尤其是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承包以及医药销售等领域中存在大量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述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违反法律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商业行贿行为与商业受贿行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商业行贿行为就不会有商业受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回扣、非法佣金、附赠、提供境内外旅游等行为外,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送其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这些较隐蔽的方式。还有一种商业贿赂是借助于古玩市场,某些行贿人得知特定经营者爱好收藏古玩,于是就假借十分喜爱之名,以高于市场几倍的价格将其买走,有时明知是假货,还会将其买走,从而使受贿人获利,这样行贿人就能轻易得到其想要的利益,此种方式的贿赂也多会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 商业贿赂已经被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但导致商业贿赂在我国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根深蒂固,不断泛滥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 (一)内部原因 1.利润最大化 经营者都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因为在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界定 谭家才 1.案例导读① 2012年1月,天津市××有限公司征订、销售教材的同时,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为增加《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的销售量,更大限度地牟取利益,天津市××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向蓟县各中学推荐《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由各学校将征订上述复习材料款项与征订教材款项一同交付给天津市××有限公司。截至被查处,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共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每册售价16元,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以教育科研经费的名义支付给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费用2万元,自己所得收入2万元。 2013年7月,天津市工商局认为,天津市××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案件,下文拟通过对本案的解析来诠释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②。换言之,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③。从上述定义可见,商业贿赂的构成要求如下: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入反腐倡廉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分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取私利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交通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共财产侵吞;为不严格施工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国家的利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山东高速和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公司工程项目分散,职工流动性强,经营开发任务重,涉及的劳务队伍和敏感环节多,治理商业贿赂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切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压滤机滤布厂家认真落科学发展观,按照《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

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七公司的实际工作,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切实开展治理工作,铲除商贸系统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纪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部署,有序推进。通盘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交通施工建设实际,对各项目部与地方政府、与业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从严治理。 4、把握政策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工作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分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从今5月至8月,在分公司各个工地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通过自查互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组织职工深入学习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及集团公司201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上级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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