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基本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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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毕业生基本权益保护

目的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由于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诚信就业、谨慎就业”。

思考题

1.你听说过哪些求职陷阱?如何防范?

2.与毕业生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如何看待“零工资就业”?

4.维权途径都包括哪些?

第一节毕业生权益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我国《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全面真实地了解用工单位情况、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就业指导等权利。同时,毕业生也应尽到服务国家、报效社会、服从国家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遵守协议、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一、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信息全面、信息及时、信息公开)

2.接受就业指导权

3.被推荐权(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4.选择权

5.平等就业权

6.违约及求偿权

7.毕业生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权利,如依法服兵役、志愿服务西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

(二)择业过程中的义务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2.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展示自己的义务

3.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义务

4.毕业生有履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义务,如文明离校的义务,签约特殊行业保密的义务等。

二、毕业生入职后享有的权益

1.劳动报酬权

2.休息休假权

3.劳动保护权

4.劳动争议处理权

5.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毕业生权益的维护

(一)毕业生权益维护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毕业生权益的维护途径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自我保护一般体现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2)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借助新闻媒体。

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就业协议的主要条款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如部队)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如毕业生需取得学士学位),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7)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2.平等协商原则

3.诚实守信守法原则

(三)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

1、单方擅自解除

2、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四)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1).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表现

1、由毕业生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

2、由用人单位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

(2).就业协议争议解决的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由学校出面或由当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裁决。

(五)违约及办理程序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它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归因于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

二、劳动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协商条款是指不需要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七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三)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2)企业转产。(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3)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已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企业宣告破产或撤消;(3)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必须有过错。

2、(1).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2).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关系

1.性质一致。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

四、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协议。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主体地位不同

3.内容不同

4.时间不同

5.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第三节毕业生就业陷阱的规避

一、招聘、面试阶段常见的毕业生权益侵害

1.歧视行为

2.虚假广告

3.借机宣传

4.非法敛财

5.盗取信息

6.网络陷阱

7.隐瞒实情(设置诱饵)

二、协议、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毕业生权益侵害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合法资格。

2.认真阅读条款内容。

3.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5.对协议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三、试用期阶段常见的毕业生权益侵害下列试用期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期限不符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5.约定两个试用期

6.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合同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10.试用期内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

四、规避求职陷阱的对策

1.大学生就业维权重在预防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慎重处理信息

4.要坚持不缴纳费用、不随便签字

5.端正求职态度

6.保护个人信息

7.“受伤”后立即处理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毕业生在毕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解析了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与联系;分别从招聘面试、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及试用期三个阶段列举了毕业生权益的侵害现象;介绍了求职陷阱规避的对策。

第十一章毕业生相关手续的办理

思考题

1.毕业生离校需要办理的基本手续有哪些?

2.什么是报到证,报到证的作用是什么?

3.某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未就业,第二年3月份与一家市属企业签约,其手续应如何办理?

4.什么是灵活就业?它包含哪些类型?

5.升学后如放弃升学参加就业,其手续应如何办理?

6.什么是人事代理?怎样办理人事代理?办理人事代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节毕业离校手续办理

一、领取推荐表、协议书

二、办理转接党、团关系

三、办理离校公共财务交还手续四、领取报到证

五、领取毕业证、学位证

六、办理户口手续

七、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节签约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这里所说的“签约就业”,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规定的两年择业期限内找到了用人单位,并与之签订就业协议,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学校按规定派遣,从而实现就业。“签约”的单位可以是行政、事业、全民所有制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军事院校,招录公务员、选调生、到村任职等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等。通过上述几种途径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又可分为毕业离校前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和两年择业期限内实现就业的毕业生。

一、签约就业手续的办理

二、签约就业手续中的特殊情况(一)改派(二)《报到证》遗失补办

第三节灵活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灵活就业是指毕业生以自由职业、临时打工、自主创业等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为了方便统计毕业生的去向及就业情况,参加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此登记表和证明只作统计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凭此合同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一、灵活就业的类型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合同就业:指与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方式

二、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的形式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包括用工证明、接收函、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副本等。其中用工证明必须注明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灵活就业手续办理

1.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合同、用工关系或劳资关系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由本人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3.将证明和《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交至学院。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正式工作,需要派遣的手续参见本章第二节《签约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四、正确看待灵活就业

1.灵活就业是当今社会劳动就业不可缺少的形式

2.自主创业是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的重要渠道

3.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正面临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四节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不参加就业主要包括:升学、出国(出境)和暂不就业。

一、升学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升学主要是指考研和专接本被确定录取,这是高校毕业生不就业的首要原因。

此类毕业生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开具证明。(2)将个人申请、学院证明、录取学校的退学证明原件和录取通知书原件交到校就业主管部门。(3)未确定就业单位的,打印回原籍的《报到证》。(4)已确定就业单位的,需提前到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与上述材料一同交到校就业主管部门,打印派到单位的《报到证》。

二、出国(出境)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确定被国外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将录取证明复印件交到学院(签订人才代理机构的,将同人才签订的合格的《就业协议书》交到学院)。(2)同人才代理部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时领取派往该人才代理部门的《报到证》,个人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至人才代理部门,档案由学校寄至人才代理部门。(3)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留在学校,两年后打回原籍,户口需要由个人迁回原籍。

三、其他不参加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

毕业生不参加就业,主要是指在两年择业期限内,未能通过双向选择找到就业接收单位,或自愿回原籍待业,因而不签订《就业协议

书》的。

1.此类毕业生离校时发给回原籍的报到证。

2.两年择业期满前,仍未签订协议的,应及时到报到证派遣到的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也可以与当地人才代理部门签订协议。3.择业期满后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只能办理工作调动。

因档案在学校保管两年到期限,会转递到原籍,毕业生需凭报到证及时去核实档案邮寄情况,并及时办理档案委托单位的手续。

第五节毕业生的人事代理

大学毕业生小苏毕业后将档案往兜里一揣,先后在几家单位干临时工。两年后他考上了公务员。在职称评定和核定档案工资时他才知道,由于当初没有办理人事代理,他的工龄没有记录,职称申报白白被耽误两年。近年来像小苏遇到这样麻烦的人越来越多,因灵活就业、合同就业、出国留学及未就业等而忘记人事代理的问题当引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高度重视。

一、人事代理的涵义、对象及职能

1.什么是人事代理

所谓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择业、就业中遇到的人事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以人事档案为基础的社会化人事管理与服务。

2.人事代理的对象和范围(1)单位委托代理(2)个人委托代理

3.人事代理的职能和作用

二、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的程序

三、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3.精心选择好的人事代理机构

1.重视人事档案的建立与使用

2.充分认识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优势

本章小结

本章从签约就业、灵活就业和不参加就业的不同情况出发,较详细地分别介绍了其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这些手续的办理流程。同时,对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作了必要说明。这些内容,针对性、政策性、可操作性都很强。要求毕业生不仅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加以掌握,而且要在实践中按这些要求操作。此外,本章还简要介绍了毕业生人事代理的有关问题,对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同学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姓名:班级:学好: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 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 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 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整理完全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二、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电子银行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骗取受害人个人金融信息,并窃取受害人资金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银行客户程某在某银行柜台分别开立了1张普通借记卡和1张金卡,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以及网银划款手机动态口令,并存入2笔现金共计7万元。存入不久,程某发现其借记卡账户发生了2笔合计7万元、转至金卡账户的网银交易;半小时之后,该金卡账户又发生了1笔7万元转至他行账户的网银交易。程某发觉事有蹊跷,经查询账户余额后,发现资金已被转走并通过异地ATM取现。 经查,程某事前有收到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诈骗分子来电,称可以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并让其到银行开卡并存入一定数量保证金。待程某开卡并存入现金后,诈骗分子以银行需要核实客户身份、账户信息资料,或客户相关信息需录入信贷系统、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等理由,骗取受害人卡号、身份证号、网银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和手机动态口令及验证码等信息,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例。在本案件中,有几个关键环节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受害人轻信了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小额贷款的电话。银行贷款不同于一般的存款、转账业务,银行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充分评分后才能办理贷款业务。当一家与消费者无任何业务往来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贷款电话营销时,此行为就应引起消费者警惕。 二是银行办理贷款的流程相对复杂,首先是贷审分离原则,前台、后台独立运作,因此,一般情况不会存在打个电话就能承诺办理贷款的情况;其次是银行贷款要求有面签环节,要求银行贷款营销人员(客户经理)必须和贷款申请人面对面交流,并就合同的贷款金额、时间年限、利息、还款方式、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磋商及签字确认。所有的流程设计中唯独不会问及的是贷款申请人的密码问题,因此,当问及个人账户密码问题时,即可直接认定为诈骗行为。 三是银监会在2012年出台了《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不准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不法分子要求受害人存入保证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受害人当时如果直接向银行进行投诉举报的话,不法分子的假冒身份就会被识破。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doc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

秩序。 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销售者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 63. 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5劳动法6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 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即将就业之际,需要提前了解我们在就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这里我简要的讲一下自己对于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些了解。 就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就业信息的选择,二是协议书的签订,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我们就业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报纸广告,招聘会,网上求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亲朋好友等五种途径。每个途径都有自己的优劣。 报纸招聘广告的真实有效性较高,因为登广告是花钱的,同时广告版面的大小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实力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 通过招聘会这种形式,可以和用人单位见面推销自己。所以成为毕业生常选的求职途径。招聘会有很多种,像综合招聘会、专场招聘会、行业招聘会、院校招聘会等,所有要有选择地参加招聘会,效果更明显。 网上求职是一种特殊的择业形式,避免了人群大范围集中和近距离接触,给天南海北的求职者有了平等的表现机会。所以,网上招聘受到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青睐。网上求职的时候需有技巧的发布个人信息以及薪水期望,以保证高联络率。网上求职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利用搜索,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多种方式,增强求职针对性,增加推销自己的机会。 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会在学生毕业之际给毕业生提供一些就业部门及人事部门信息,也是一种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 通过亲朋好友关系找到工作是最快最可靠的,成功率也高,有这方面关系的可以好好的利用一下,不过前提是你必须符合该用人单位的任职要求。 第二点是协议书的签订问题。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全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还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点:期限,是两年还是五年;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所扣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不合法的要拒绝;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工作时间与休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情况分别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中若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者可请求调节;若不愿意调节,则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为法定程序,劳动与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允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首先经过仲裁程序。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毕业生权益保护案例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就业协议签订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六章就业协议签订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重点提示】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学校鉴证下双方就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既要自己做到诚实守信,又要注意学会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引导案例】某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A单位签了约,又擅自用其他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B单位签约。该生后来反悔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B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了慎重起见,出面与B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谁知该生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其手中),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该生行为太不像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结果可想而知。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协议”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要诚实守信,不能欺骗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协议。同时,双方

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允许第三人干涉,所以这种协议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协议。然而,毕业生在就业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一种三方协议,这种三方协议并不是简单平等的协议。从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来看,就业协议的签订须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是不生效的。在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是否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完全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意愿,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但是,作为签订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却扮演了双重主体的身份。它一方面是以平等的主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来参加就业协议的签订;另一方面,它又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签订盖章,使就业协议生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签字盖章,就业协议就不能生效,从而否定了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协议。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者的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行政管理权力的体现,实质上是学校代表政府对毕业生就业的一种行政干预。所以,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引导案例】中该毕业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既败坏自己名声,又损害学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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