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

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
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

在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中需要及时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1、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技术秘密,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秘密和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等;

二是经营秘密,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等。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

2、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

商业秘密的等级可参照国家秘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

不同等级的判定标准是核心秘密泄露后会影响企业的盛衰存亡;重要秘密泄露后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般秘密泄露后会带来一般的经济损失。

3、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因为经济活动是在不断进行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变化,大多数商业秘密保密价值会变化。失去了保密价值的信息如果继续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容易成为内容越来越多、密与非密界限越来越难以分清,造成在保护过程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故此,商业秘密事项在产生时就应预算一个保密期限,到期让其自行解密。

4、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

做商业秘密事项的标志工作是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广泛的知识产权“用权”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第一章数据分类分级依据 1.1法律及标准 《保守国家秘密法》 《网络安全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数据安全法(草案)》 《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1.2管理规定-国务院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互联网 +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3管理规定-各部委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网络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2016 2020年 )》 1.4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层面 《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1.5指导性文件-各部委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模型 1.2数据分类定义 1.数据按照其依存的环境和方式,分为在线数据和离线数据: (一)在线数据:是指核心数据库、应用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系 统中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配置数据、系统日志等,对在线数据的访问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自身或者专门数据管理平台。 (二)离线数据:是指脱离于信息系统的数据,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离线数据通常可以独立存储在介质、终端计算机中,对其访问可以不需要通过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如归档后离线生成数据、员工终端上的个人工作文档、会议纪要等。 2.按照数据类型分为四类: (一)用户数据类: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户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数据,以及自身 相关的行为数据、交易数据等。如:隐私数据、个人设备信息、用户profile 信息、行为信息等; (二)业务数据类:公司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数据。如:产品数据、运营数据、 营销数据、数据分析信息等; (三)公司数据类: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相关数据。如:经营数据、管 理数据等; (四)其他信息类:除上述明确数据类别之外的数据。包括:生产运营类、 技术研发类以及公共信息等。 数据类别细分参考附件1《数据基础分类分级表》 1.2数据分级定义 1.数据保密级别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个级别,管控级别依次上升。各级别定义如下: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商业机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机密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是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收购和未经同意的使用。 商业机密的法律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

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 指南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 一、目的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 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 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 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 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基本要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基本要点: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 评定方式 根据本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徐亮

评论文章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中小企业的作用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是市场力量演发的催化剂。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成长不是一步到位的,首先依靠的就是民营中小企业,因为民营中小企业符合比较优势,具有自生能力,起到了一种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使得整个中国经济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演进。

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由于专有技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如此。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

政治的概念

《政治的概念》读书笔记 《政治的概念》是施密特的代表作之一,在全书中,施密特从国家、世界和人性等角度出发建构政治的概念,并提出政治概念的核心是划分敌友。本文将在阅读文本的基础上对施密特的政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 在全书的开篇,施密特提出了“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命题。紧接着他叙述了一个关于国家的通常说法:“国家是在封闭的疆域内,一个有组织的人群拥有的政治状态。”随后,他指出,这只是一般性解释,而不是国家的定义。因为在此所关注的乃是政治的本质,所以这样一个定义尚未得到保证。于是,施密特开始从国家的角度建构政治的概念。在他看来,国家是政治统一体,是一个有组织的、拥有国内和平与领土完整以及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统一体,以民族、主权和领土为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于是,施密特提出自己对民族、主权和领土等基本要素的看法。 关于民族,施密特认为,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统一体。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一个由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关于主权,施密特认为,国家是主权统一体。在他看来,国家作为民族的政治统一体,是一种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统一体,与其他各种组织相比,它是最高的、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统一体。国家作为决定性的具有权威的最高政治统一体意味着它拥有主权。因此,从本质来看,国家乃是主权统一体。关于领土,施密特认为,国家是确立了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 随后,施密特提出: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认为,“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并进而把政治的核心归结为“区分敌与友,并以此二者为前提”。因此,要理解以划分敌友为核心的政治概念的必要性,就必须从维护国家统一体生存的高度,从国家统一体生存所涉及的内外两方面出发进行分析。 就外部而言,国家统一体的生存意味着民族自身的安全、独立与自主。因此,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011868648.html,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 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 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很难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清楚,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按照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质的规定,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下达到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从质的方面仍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

最新 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精品

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 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观?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离开政治生活。作为公民的素质就含有政治观。那么,政治概念是如何界定呢? 关于什么是“政治”,作为科学的界说,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看法。我想在基本观点指导下,参考古今中外的各种解释,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 我把政治的定义概括为: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实现其利益和目标,运用特殊公共权力(国家、政权),根据一定的原则,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现象。或者说: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运用公共权力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以实现其利益和目标的社会现象。 一、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政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门槛”后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经济、共同组成社会的三大领域。在古往今来的文明社会历史中,政治是整个文明的一部分,是各个民族都不能离开的社会组成部分。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状况、程度,既体现了该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也反映出该民族整个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政治现象从其产生时起,便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们无不对政治发表自己的看法。由于各民族的历史条件不同,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不同,因此对政治的看法也大相径庭。我在1980年曾发表了《关于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史的考察》一文。(原载〈政治与政治学〉1981年群众出版社出版;2001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又重新刊载)。在这篇文章中我曾对西方、中国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学对象问题做了简要的考察。当时文章虽然还比较粗略,但也基本能反映其大体情况。还可以作为今天我们研究政治学对象问题的参考。不过,这篇文章只是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入手,指出无论西方、中国,还是马克思主义,无论其对政治的理解有何差异,但都是以国家问题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然而该文对什么是政治的问题并未具体论及。这里,我想仅就我对政治的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西方,政治一词,英文为politics。原文来自古希腊文的polis,为城邦之意。politics按字源说,是polis与tic(science)合组而成,意为关于城邦的科学。science一词,按其原意是知识或学问,含有一切有系统的知识的意思。在西方,一般仅指自然科学而言。在W.C. 丹皮尔所着《科学史》中给科学界定为“关于自然现象的有条理的知识。可以说是对于表达自然现象的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的理性研究”(商务印书馆中文版,第9页)。科学和技术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科学的实际内容,应该不仅包括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而且也应包括、语言、历史等人文现象和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象。即所谓人文社会科学。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07-6-24 14:19:46 点击率:3279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⑴(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⑵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Q1: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私立中学的校长,近日我校在向某民营服装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采购校服的过程中,A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拟向我校一次性捐款5万元,说是用于资助我校校园建设。我校董事会经多次开会研究,仍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请问,我校如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是否属于商业受贿的犯罪行为?A公司是否属于行贿行为?多谢! 求助人:朱先生 A:朱先生,您好! 首先,我国刑法第387条确实规定有单位受贿犯罪,但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接收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未予以规定。故贵校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受贿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第391条虽然规定有对单位行贿罪,但是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也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对于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也未作规定。因此,A公司向贵校捐款5万元的行为,也不属于对单位行贿的犯罪行为。最后,虽然贵校和A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但不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贵校和A公司属于商业贿赂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中的5万元,究竟是贿赂还是馈赠,可参照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我个人认为,A公司以捐款为名,实质上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Q2: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国有医院某科室副主任,上周有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送给我一张某连锁酒店的VIP会员卡,说是希望今后能够帮忙销售这家公司的某药品。经我电话查询得知,卡内金额为2万元,可在有效期内持卡到该酒店及连锁门店消费。同事告诉我,这只是会员卡,不是银行卡,只要我不去消费,就不会有问题。我想咨询马律师,我收受VIP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受贿行为?如果是,我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求助人:李小姐 A:李小姐,您好! 首先,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据此,如果这家公司实际已向酒店支付2万元(卡内金额)且你对此明知的情况下,虽然你未实际消费,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按照消费卡内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司法判例。故如果你继续持有该会员卡,即便没有消费,仍然有被以受贿罪论处的可能。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的,不是受贿。”就本案而言,我没有看到你有过或者承诺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这家公司谋利的行为,且你上周才收到该会员卡,在此情况下,你只要将该会员卡退还或者上交给单位,并保存好退还或上交的时间、方式等证据,我个人认为不会以受贿论处。 本期主持 马朗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朗,男,刑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专职刑事辩护律师。马朗律师除担任辩护人,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外,还专长于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出具分析和建设性防控报告,协助客户制订适当的预警、控制或补救

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

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1如何理解政治的概念A社会需要进行资源分配B分配必须是权威性的C权威性的分配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2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期什么样的作用 A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最明显的表现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中B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还表现在同一个社会形态的量变过程中C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问题上,要注意防止和反对两种片面倾向:一种是吧阶级 斗争作为社会发展 的唯一动力,否认 社会基本矛盾再社 会发展中的作用, 另一种抹杀阶级矛 盾,否认阶级斗 争,认为在阶级社 会,离开阶级斗争 社会也可以发展 3和平与发展两大 主题之间是什么样 的关系 A世界和平是促进 发展的前提条件, 各国的共同发展是 保持世界和平的重 要基础 B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的正 确途径是顺应时代 潮流和各国人民的 意愿,因势利导, 积极推动建立公正 合理的国际政治经 济新秩序 C和平与发展的核 心问题是南北问题 4国家有那些职能 国家职能分为对内 职能和对外职能。 其中对内职能有: 政治职能,经济职 能,社会职能。 对外职能有:A维 护国家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防止和抵 御外来的侵略和颠 覆B根据本国的利 益调整与其他国家 的关系,进行国际 间的交流,参与国 际经济政治事务 5如何理解我国的 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是 指我国人民按照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 选举代表组成全国 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作为国家的 权力机关,行使人 民当家做主的权 利,统一领导国家 事务和管理国家, 社会的政治制度。 6马克思主义哲学 有那些特征 A实践概念的科学 规定和实践观点的 确立,是实现哲学 上伟大变革的关 键。他区别于其他 一切哲学的最根本 的理论特征是实践 性,他还具有创新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的作用 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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