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3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巢叶璇 陈少丹 李毅钊 莫健辉

(华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 要:近年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式不当引发的社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眼,运用现代化理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和诺斯悖论等分析造成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受阻现状的原因,进而对如何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寻求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路径,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表达机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013-2

一、非制度性表达机制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利益分层明显,社会差距逐步拉大,矛盾也不断激烈。[2]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深刻变革,城镇化得到空前发展,过去中华文化的血缘与地缘关系慢慢转为以职业为核心的公共交往体系,社会逐步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阶层相对固化,形成由公务员组成的核心层,由公职人员、私营企业主和具备固有收入的白领阶层组成的中间层,以及由不具备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失业人口和文化教育不高无业人口组成的边缘层。而边缘阶层往往是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1]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在面对经济压力和社会部分意识形态的歧视中容易产生相对剥削感,其心理上的不平衡需要更大更广的利益诉求,并渴求获得相应的心理上、经济上、甚至制度上的赔偿。 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难以真正实现,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现象严重。部分弱势群体在制度化利益表达受阻时被迫采用了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非制度化参与就是在利益表达中,弱势群体采用暴力、激进或者其他具有负面影响的手段等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方式,来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行为。[3]这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不仅破坏了法制建设和正常的行政程序,还对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认为构建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让他们能够通过畅通的渠道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是解决“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造成非制度性表达失效的原因 首先,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存在要素,国家与社会间无法相互替代,而是致力于在国家社会的发展逻辑中保持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双方捍卫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在社会发展中保持平衡。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动员来推动的,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以专制的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在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会产生权力的高度集中,使社会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而不能对国家的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近日,广东省提出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需要新增的公共服务将由各级各部门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提供。这就是由于事业单位过多而需要进行改革,而保持国家与社会间平衡,以取得社会资源最大化的必然。

就本文而言,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矛盾,在国家制度安排方面,体制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要有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人民代表大会渠道和政协渠道等。其中,发挥作用较大的主要有信访渠道和司法渠道。但是,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制度缺陷,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需要。

其次,信访制度是当前体制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最普遍的渠道之一。[4]但是据调查表明,弱势群体很少利用

这一正当的表达渠道,而更多的出现非理性方式。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发布的研究显示,2010年中国大陆发生了18万起群体抗议事件,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强。原因之一是我国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中“上访率”的制度设计缺陷,以“上访率”作为考核指标远远偏离了“解决率”的问题,[5]导致受访群体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效率慢,甚至不了了之的工作态度;其次是部门设置和地位不合理,信访部门涉及到地方政府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纠纷,信访部门扮演着即是裁判员也是参与者的角色,缺乏公正公平的工作原

则,信访部门非实权部门,导致信息传递虚假,效率慢等现象,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出现偏差和推诿的现象。 而在我国三权中行政权独大的情况下,司法非独立性

和腐败现象极为严重,[5]河南省三门峡市山县法院在审理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受害人家属没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90万余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后负责该案的审判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会“判错了”。像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这背后所隐藏的利益关系一次又

作者简介:巢叶璇: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网络出版时间:2012-10-10 11:43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06930355.html,/kcms/detail/53.1133.D.20121010.1143.029.html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向着多元化方向转变,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和有效反映的渠道,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当前,我们通过开展“深化完善共创共享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题活动,采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深入各村社区调查、信访接待等方式对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初步了解了我国最大弱势群体—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现状,并就改善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一、当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农民利益及其表达,也初步建立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相关机制,但由于历史传统、制度缺陷等多种因素,农民利益表达的原有制度设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民缺少相应的话语权,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保证。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首先作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有限的。村民委员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的利益诉求,但由于其对乡镇政

府严重依赖,常常会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由,对农民利益表达活动进行干涉,特别是农民利益在受到政府机关和社会其他强势群体侵犯的时候,显得无能为力。 其次是人大和信访也未能充分发挥其利益诉求和民意表达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人大代表没有充分履职,收集民情民意,只是将代表当做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并未能真正代表民意。 2、绝大多数农民在诉求利益时很少向人大代表反映。 3、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不足制约了农民利益表达。 4、信访制度不能有效承载农民利益表达的需要。对于农民的上访,只要不发生特别突出的事件,中央及省市信访部门大都做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县乡政府处理。地方政府多对上访者采取拦截、收买、威胁、甚至强制遣送、高压迫害等方式,造成了底层民众对基层信访机构的不信任,下层利益诉求无从上达。而在事实上,群众上访的解决率也较低。 (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增多,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 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载体,直接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诸如自焚抗议、上访闹事、围堵领导、阻断交通等“群体性事件”,这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但是从根本上看,处于弱势的农民之所以甘愿冒着巨大风险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抗争,主要还是由于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政治参与机制不畅和失效引起的。 (三)农民利益表达缺少相应的组织依托

制度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民情是 一 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历久的力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997:315)制度分类 最早林梅在《环境政策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框架》一文中指出:社会是由“有字的规则”(即正式制度)和“无字的规则”(如风俗、习惯等)共同构的。 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4)一书中,主要强调了制度实施是一个需要耗费成本的过程以及与此联系的制度的不完全性,从而强调了正式制度和非正规制约之间协调的严重性。 权力中心在制定政策以后,通常由地方各级政府来详尽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又会因为政策的不完全性、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等级结构之间的离散性等特征,导致政策走样与“变形”,或是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 政策制定的高度不完全性,也即粗略性,导致现实的政策实施等于实施加上对政策的再界定;(2)经过再制定的政策仍然是不完全的,政策的再制定受到人们对环境的认知差异以及非正式规范的影响;(3)由于人们的认知差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存在着繁复的相互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与摩擦,实际起作用的是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把制度划分为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便当,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对政策执行的“共同影响”是很难分开的。 事实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时候是交织在一起的,各级地方政府经常需要根据地方的详尽情况不断对政策进行再界定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地方政府对政策进行的正常的、合理的灵敏处置,也包括对政策进行的不合理变通。变通是相对于原来的制度或政策而言的,它并不是对原制度、政策的全部改变,而只是一种部分的改变,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来的制度与政策保持一致。

浅析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危害

[证券市场] 浅析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危害 罗 燕 [摘 要]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本文主要论述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 及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危害。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6)11-0092-03 在上市公司中非经常性损益对历年上市公司的账面利润的影响是相当普遍的,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年末每股收益的贡献度超过10%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状态,2002年为36%,2003年为 44.65%,2004年为43.28%,其中有183家上市公司的净 利润的50%来源于非经常性损益,甚至个别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对每股收益的贡献率超过10倍。以ST 运盛为例,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88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为 45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一下变为亏损3879万元。 尽管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利润进行操纵,但近几年来非经常性损益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非经常性损益 在中外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不同的界定。在国外,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对的概念是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 )。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意见书(AP B Opinion 30)中将非常项目定义为:非正常的和非经常的事项和交易。非正常(unusual )是指考虑到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具有高度的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的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非经常(in fre 2 quent )是指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 合理地预计其发生。在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非常项目时,非正常和非经常发生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 B )于1992年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3)。FRS3对非常项目做了严格的定义:性质高度异常(a high degree of abnormality )的事项和交易,该项目因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并预期不会再发生(not expected to recur )。 I ASC 于1993年发布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I AS8), 规定非常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之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因此不期望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的。 具体到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 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包括14项:(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 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5)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6)委托投资损益。(7)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9)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10)债务重组损益。(11)资产置换损益。 (12)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发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 的损益。(13)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与生产经营无关、金额大、易于操纵的特点,且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而备受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青睐,从最近几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非经常性损益已经成为某些上市公司制造利润的重要“法宝”。 二、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危害 会计数字具有经济后果(economic consequences )。所谓经济后果,按泽夫(Z eff ,1978)的理解就是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又可能对其他团体的利益产生影响。正如美国前证交会主席阿瑟?利维特所述:“从抽象的角度看,数字仅仅是数字而已。但对财务数字的信赖是生存和利益”。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极具危害性,它不仅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失实的会计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而且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其自 — 29— 2006年第11期 总第149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 LJ F 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 rade N o.11,2006 Serial N o.149

论经济发展中非制度因素与制度因素

摘要: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的作用必须联系经济发展的阶段来分析,制度决定论与技术 决定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成立,任何理论的绝对化都有可能使理论变成谬误。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是互补的、互动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发展;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相互关系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有关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的关系是经济学研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观点产生了一些误区,有过分夸大制度功效的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非制度因素是指资源禀赋,包括普通资源、大气、地质、水文和其他地理条件、技术等。与资源禀赋相对应,制度指的是人们为方便合作而做出的安排+’,。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经济发展中的非制度因素与制度因素,并分析这两者的关系。 一、在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的作用必须联系经济发展的阶段来分析 在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的大小(或主次)主要与一定的发展阶段相联系。我们主要讨论以下四种情况时的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 ’、 从人类交易的阶段来看,从简单的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过程,也是一个制度作用不断增加的过程 诺思认为人类经历了两类交换形式。一类是简单的交换形式。在这类交换形式中,专业化和分工处于 原始状态,交易是不断重复进行的,卖和买几乎同时发生,每项交易的参加者很少,当事人之间拥有对方的完全信息,因而不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制度来约束人们的交易行为,达到合作解。这种个人的交易受市场和区域范围的局限,专业化程度不高,生产费用高。实际上这就是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状态。这个阶段类似于布罗代尔的下层市场组织,即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这个阶段也类似于奥尔森“自我实施型”的交易,在发展中国家,他认为看到更多的是现货交易,是依靠交易者的自我实施完成的,如在印度加尔各答街头的商品买卖,奥尔森把这种市场中的交易称为“自我实施型”的或在现场进行的交易。 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交换的增加,市场规模的扩大,另一类即非个人交换形式出现了。在这类交换形式中,交易极其复杂,交易的参与者很多,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欺诈、违约、偷窃等行为不可避免。 作者简介:卢现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经济发展中非制度因素与制度因素 卢现祥 !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研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研究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激增公司利润,并日益演变成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以及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现象有着迫切的需要以及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在很多方面也没有到位的落实。整体上,我国证券市场并不发达,许多盈余管理完全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盈余管理方面,特别是非经常性损益方面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下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盈余管理的整体情况,探索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在我国的研究情况,将有利于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 本文对非经常损益盈余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探究,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指标,具体分析非经常损益盈余管理的信息披露,进而发现非经常盈余管理研究的不足并指出其未来发展方向,从而为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发展作出一些贡献。 2.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些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对使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进行过一定的研究。魏明海(2000)最早就非经常性损益作为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提出。蒋义宏、王丽琨等(2003)将亏损上市公司分为首亏组与扭亏组,分别作为研究样本,将其他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将同一会计年度研究样本与控制样本进行比较。薛新惠(2003)运用对比分析和统计检验等实证方法考察了上市公司会计盈余质量。张嵘(2003)和周勤业、周长青等(2005)分别运用2002年和2003年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资料对沪深两市公司财务业绩进行研究,揭示了上市公司存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行为。吴溪(2006)发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特别处理ST公司的申请摘帽制度化之前,申请摘帽公司在申请摘帽的业绩中普遍确认了重大非经常性利得;当摘帽标准明确限制了非经常性利得的幅度后,申请摘帽公司在申请摘帽业绩中确认的非经常性利得显著降低,这进一步为盈余管理提供了证据。 国外资本市场相对于国内而言,在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上要成熟多了。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30号意见书中将非常项目定义为相对于经常项目而言的一些非正常或非经常的交易或事项。Barnea et a1.(1976)研究

外文翻译---中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非制度性因素

有关企业融资的毕业论文外文翻译(原文+译文) 原文: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Non-Systematic Factors Abstract :This article concentrates on the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ng activities in China, analyses the reasons that why the listed companies prefer to equity fund from the aspect of non-systematic factors by using western financing theories, such as financing cost, types and qualities of the enterprises’ assets, profitability, industry factors, shareholding structure factors, level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society culture, and concludes that the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is a reasonable choice to the listed companies according to Chinese financing environment. At last, there are some concise suggestions be given to rectify the companies’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Keywords: Equity fund, Non-systematic factors, financial cost 1. Introduction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prefer to equity fund,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 data showed in , the amoun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finance in capital market account to 95.87 billions in 1997, among which equity fund take the proportion of 72.5%, and the proportion is 72.6% in 1998 and 72.3% in 1999,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oportion of debt fund to total fund is respective 17.8%, 24.9% and 25.1% in those three years. The proportion of equity fund to total fund is lower in the developed capital market than that in China. Take US for example, when American enterprises need to fund in the capital market, they prefer to debt fund than equity fu nd. The statistic data shows that, from 1970 to 1985, the American enterprises’ debt fund financed occupied the 91.7% proportion of outside financing, more than equity fund. Yan Dawu etc. found that, approximately 3/4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preferred to equity fund in China. Many researchers agree upon that the listed companies’ outside financing following this order: first one is equity fund, second one is convertible bond, third one is short-term liabilities, last one is long-term liabilities. Many resea rchers usually analyze our national listed companies’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with the systematic factors arising in the reform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y thought that it just because of those systematic facts that made the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activities betray to western classical financing theory. For example, the “picking order” theory claims that when enterprise need fund, they should turn to inside fund (depreciation and retained earnings) first, and then debt fund, and the last choice is equity fund.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because of the specific financial environment that activates the enterprises’ such preference, and try to interpret the reasons of that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by combination of non-systematic factors and western financial theories. 2. Financings cost of the listed company and preference to equity fund According to western financing the theories, capital cost of equity fund is more than capital cost of debt fund, thus the enterprise should choose debt fund first, then is the turn to equity fund when it fund outside. We should understand that this conception of “capital cost” is taken into account by investors, it is somewhat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investors, can also be called expected returns. It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摘要]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现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二是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三是导游人员学习培训权难以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导游总量控制、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密切挂钩、旅游者(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等;拓宽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渠道则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门、导游群体代言人、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旅行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利益表达;旅行社 由于历史、体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许多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矛盾和问题,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开大学旅游学系本科生科研创新小组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1];肖佑兴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导游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于旅游产品产权界定困难、制度创新成本高、信誉低和追求短期利益、违规行为的风险有限、激励机制不当等[2];范玉翔等在导游收授回扣问题上引进“博弈论”,分析监管对导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线路产品低价格现象背后导游与旅行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5];梁智等认为导游人员的道德危险是近年困扰着旅行社业的一个严重问题[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导

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7]等等。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议和主张,对深入认识和理解当前导游市场大有帮助。但综合治理当前导游市场痼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度挖掘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虽然造成导游队伍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发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在于该职业利益表达方式严重缺失、维护权益渠道障碍不畅,致使导游人员许多合法利益无法真正得到维护和保证。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作者:张银芳上传时间:2009-6-23 0:0 [摘要]:企业管理层为了给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有时会通过使用会计手段,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也必然会被他们加以“开发利用”,本文试着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空间的变化,针对企业可操纵利润提出了若干合理化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操纵利润防范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在许多方面实施了历史性的突破,在追求会计准则的科学、合理性和广泛适用性,适当调整了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内容,客观上也引起企业利润操作空间的此消彼长。当务之急是需要搞清楚“新准则”施行给操纵利润空间带来了多大影响,以及如何防范企业操纵利润。 一、新准则对企业操作利润的遏制 (一)发出存货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价的“后进先出法”,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不能再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使得企业的存货更能反映出资产的历史成本,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适当堵塞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 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准备,资产发生升值时转回准备)意在体现稳健原则,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减值准备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一些企业依据自身的目的和利益需要,确认资产减值的发生和收回,调节企业利润。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自2007年起,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后不能转回。这样做,使资产减值的“调节器”功能由双向变为单向,调节功能大大降低,从而有效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 (三)扩大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需要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合并可以自愿交易,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正是从我国资产市场的现状出发,谨慎使用公允价值,防范企业操纵利润,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不同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放弃使用公允价值,避免了企业操纵利润;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不仅消除了我国会计规范的死角,而且比国际会计准则相应规定更科学合理。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再分类核算 在原会计准则下,将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理和经常性修理两类。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进行核算,使得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来调节利润具有较大的弹性。例如有些制造类的上市公司,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预提、冲回和待摊挂帐,作为调节损益的方法,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经常性修理支出不得进行预提或待摊,堵塞了企业利用大修理来调节利润的途径。 (五)对公允价值的适用进行了适当限制。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但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比较谨慎,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谨慎适度地适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些人认为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大大增加企业操作利润的危险,会引发会计信息的混乱,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动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要正

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一直所倡导的,而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又是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还不是很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还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真正的满足。农民需要一个制度化的机构表达自己的意见,谋求自身的权益。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民的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功能,才能构建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而且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现状;功能;构建途径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3-186-03 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农民的利益表达即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等权威性价值分配过程的行为。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为保证农民有序、理性和合法进行利益表达而设置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性规范、组织和程序。①保障和实现农民自主、自由和充分的利益表达不仅是解决利益失衡的重要手段,更是弥合社会断裂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因此,探索新时期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20年来的改革,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也不断的变迁,改革前单一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格局向多元化发展而且各群体的利益差距逐步拉大,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问题。农民这一利益群体在改革的过程中,越来越远离政治的核心,走向边缘化。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益表达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得不到协调,这些原因都会使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那么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与权益,体现社会的公正性,就要构建一个通畅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加强上下沟通,实现农村的稳定发展,更好的实现共同富裕。 二、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利益表达的意识缺乏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农民不断遭受各种各样的利益侵犯。广大的农民群众非常有必要进行利益表达。但是,事实上,我国农民缺乏足够的利益表达意识。 农民深受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强调遵从、依顺,“良民”、“顺民”、“臣民”的社会意识非常强烈,官本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开放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这种文化背景对当代农民仍具影响力,使农民个性在潜移默化中被抹杀。农民习惯了逆来顺受,而且,即使是有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挺身而出,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低效率和无作为,农民的利益问题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这样长期以来,便会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而变为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再加上,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政治素质更是不高,这也影响了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的觉醒。 (二)农民利益表达方式不正当 农民通过正常的形式和渠道,其正当要求却得不到满足,因此,合理的行为往往通过不合理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许多农民认为只有通过越级上访等方式才会真正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在这样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农民大多通过非制度化的甚至是非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主要有越级上访、行贿、暴力打击干部和群体性事件等。这些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民主化进程,而且也使农民的利益表达误入歧途,转移了人们关注问题的视线,使利益表达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些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的存在,根本原因是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能从正常渠道有效地维护自己的

制度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 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997:315) 制度分类 最早林梅在《环境政策实施机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框架》一文中指出:社会是由“有字的规则”(即正式制度)和“无字的规则”(如风俗、习惯等)共同构的。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4)一书中,主要强调了制度实施是一个需要耗费成本的过程以及与此联系的制度的不完全性,从而强调了正式制度和非正规制约之间协调的重要性。 权力中心在制定政策以后,通常由地方各级政府来具体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又会因为政策的不完全性、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等级结构之间的离散性等特征,导致政策走样与“变形”,或是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 政策制定的高度不完全性,也即粗略性,导致现实的政策实施等于实施加上对政策的再界定;(2)经过再制定的政策仍然是不完全的,政策的再制定受到人们对环境的认知差异以及非正式规范的影响;(3)由于人们的认知差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与摩擦,实际起作用的是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把制度划分为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对政策执行的“共同影响”是很难分开的。 事实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时候是交织在一起的,各级地方政府经常需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不断对政策进行再界定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地方政府对政策进行的正常的、合理的灵活处置,也包括对政策进行的不合理变通。变通是相对于原来的制度或政策而言的,它并不是对原制度、政策的全部改变,而只是一种部分的改变,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来的制度与政策保持一致。 非正式规则是影响政策或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政策变通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正式规则嵌入的结果。 事实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正式规则只是决定政府官员行为选择的总约束条件中的一小部分,尽管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实际发挥作用的是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非正式规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自上而下“一刀切”式地执行政策是很难适用于所有地方的。于是,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各地区或不同利益主体在不违背“上面的指示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或多或少地对中央政策进行了修改或变通处理,制定了新的地方性“土政策”。 诺思(1994)认为,制度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认可的非正式规则。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

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

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 作者:孙立平2007-1-4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中贫富悬殊和利益失衡的问题不断严重化,已经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建设和谐社会最关键的内容其实就是协调利益关系,遏制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但是,要协调利益关系,要防止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 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经成为我们今天必须面对而且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是在于,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中的利益在不断分化,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断发育成长,而且正如我们原来多次指出的,这些利益主体发育的程度是很不平衡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就面临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冒一点风险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从而为协调利益关系建立一个必要的基础;要么由于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而承担利益关系进一步失衡,以及由于利益关系失衡引起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的代价。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利弊权衡和选择。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似

乎存在一种鸵鸟的态度,总以为有些事情只要视而不见,拖一拖就过去了;甚至去幻想,如果没有这些不同的利益,没有由于利益的多元化而引起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该有多好。 事实上,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利益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类似现象的存在,在世界上是一个通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其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我们社会还要严重。但在这样的社会中,虽然严重的冲突有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比如象最近法国的骚乱,但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进一步说,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利益对立的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 因此,在今天,我们尤其需要一种务实的、理性的对待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态度。而在过去,人们往往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结果,是使利益关系问题变成一个无法进行就事论事讨论的敏感性话题。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利益关系问题去敏感化,转而采取一种就事论事的务实态度,这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我们对所面对的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采取更加有利于矛盾和冲突解决的措施。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利益矛盾和利

盈余管理案例近3年_非经常性项目盈余管理综述 3篇精选(最新)

摘要:基于发行新股、避免报告亏损等目的,管理层操纵公司报告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现有大量的研究更多地是关于两种常用的盈余管理方式:应计利润操纵与真实交易盈余管理。然而少有文献研究分类转移的盈余管理行为。分类转移是指故意将经常性项目与非经常性项目进行错误分类的行为。将通过用非经常性项目进行分类转移的盈余管理行为从其他方式中分离出来,有利于看清上市公司在不同盈余管理动机下的行为选择,为监管者和投资者提供识别盈余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非经常性项目;盈余;综述 一、盈余管理方式简述 根据盈余管理的相关文献,可将盈余管理的方式基本归为三类,即通过对应计项目的操纵进行盈余管理(Accrual Management)、通过操纵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Manipulation of Real Activities)和通过运用非经常性项目① 分类转移(Classification Shifting)进行盈余管理。 1. 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作为最常见的一种盈余管理的方式,应计项目操纵是通过改变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达到盈余管理目的,但无论是将收入、成本费用提前确认还是延迟确认,都只是将利润在时间上进行了转移,理论上并不会影响利润的总额,即当期增加或减少的利润必然会在以后会计期间出现相同金额的“反转”。这是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盈利管理的方法的最主要缺陷,而且这种方法也较容易被审计师所识别。 2. 通过构造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作为进行盈余管理的另一种方法,通过构造真实性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相比,该方法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因为其并不直接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真实交易盈余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利用对研发活动的管理来调节利润;②利用对销售活动的管理来调节利润;③利用对资产的购置、处置活动来调节利润;④关联交系调节公司利润。 通过构造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虽然比较隐蔽,不易被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所发现,但却有其自身特有的缺陷,即这种方法有可能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风险或直接损害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3. 运用非经常性项目进行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的第三种方法,即分类转移(Classification Shifting)的盈余管理方式。分类转移首次由 McVay(2006)提出,是指故意将经常性项目与非经常性项目进行错误分类的行为。上市公司通过分类转移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是将某些经常性的费用转移至线下项目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而将某些非经常性收入或利得转移至线上项目或经常性项目列示(McVay,2006)。 与前两种方法相比,分类转移的盈余管理方法比前两种方法承担较低的成本:既没有会在未来期间转回的应计项目,也不存在如同真实交易盈余管理一样

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摘要】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指导;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为弱势群体的代言和辅助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功能。还要从整合信访机构和资源、建立网络民意表达机制、建立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建构 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和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上个世纪90年代,弱势群体概念进入我国学界、政府的关注的视野,有学者将弱势群体定义为在生活物质条件、权力和权利、社会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三大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弱势群体。在学界、理论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弱势群体研究的成果,笔者把弱势群体定义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相对于其它社会成员处于劣势状态而且难能改变现状的社会成员。根据其所

处阶层在整个社会资源占有、财富创造、利益表达和维护以及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的差异情况,进一步将弱势群体划分为绝对弱势群体和相对弱势群体。所谓绝对弱势群体是指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相对于其它社会成员处于绝对劣势状态,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群体,具有绝对的同质性。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分层的前提下,在不同的阶层或群体中,相对于同一阶层或群体的其它成员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以及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处于劣势状态,长期生活在某一个阶层或群体的底层的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群体,具有绝对的差异性。绝对弱势群体和相对弱势群体在外延上有部分重叠。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指弱势群体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主张自己的资源性权益和政治性权利,进而影响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利于实现他们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行为和过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表现为个体利益表达和群体利益表达,表达的途径包括“体制化”表达和“非体制化”表达。“体制化”表达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创设和主导的途径如人大、信访、申诉、调解、仲裁、诉

如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

如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但如何理性表达自己的愿望,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不必讳言,总有一些人的现实需要不能适时得到满足,有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们就会通过一定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能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会出现,这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正常的现象。而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社会各方面妥善处理矛盾、解决问题,这正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走向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这个渠道历来是畅通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5月1日实施以来,畅通信访渠道被各地各部门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从国家信访局建立办信、接访和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到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从一些省市区开展领导干部集中接访月活动,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拓宽信访渠道新办法,群众信访渠道上上下下都得到了进一步的畅通,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了信访群众的民主权利。同时,群众信访

问题的解决力度进一步加大,大量信访突出问题都在基层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些都说明,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依法信访,是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 良好的信访秩序,是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前提和保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定要讲道理,讲秩序,讲法律,这样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不是这样,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增添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有违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初衷。因此,在信访之前,我们一定要清醒、客观地判断一下,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否真的合理,合理的成分有多大,再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不迟。在信访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什么事都得讲法律,表达诉求同样需要依法,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知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人人为和谐稳定尽责,人人为和谐稳定出力,关键就在于要有实际行动。对于信访群众来说,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我们的各级干部也应该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主动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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