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山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山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山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培训机构于每年年初对各市专业培训需求进行摸底统计(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及岗位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摸底统计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二、培训组织。培训机构要根据省厅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公布具体培训时间,并在每期专业培训前10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培训报告,培训报告要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各类人员数量,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开展培训。各市要按照公布的培训时间,统筹组织好当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培训机构要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的专业培训教材和按照规定的课时进行培训,并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进行收费。培训机构要完善培训制度,严格教师队伍和培训人员管理,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对培训机构未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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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培训、未到达规定培训课时等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警告,并要求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四、考核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专业考核工作,从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专业考核时间原则上在专业培训结束后进行。对有未参加满规定培训学时、找他人代替培训、扰乱培训秩序等行为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考核。

五、考核管理。对专业考核合格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市燃气主管部门统一领取考核合格人员证书,并负责证书发放工作。对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六、其他。本工作流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2 -

抄送:培训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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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讲义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讲义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 广义: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是指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 法律规范:社会规范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是保障生产的必要条件,违反技术规范可能导致安全或灾害事故等严重后果。 区别联系:国家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遵守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重要考点 无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念 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法律。上位法,体系最高层级。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立法。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

业标准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 三、重要考点 法律效力高低排序 总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法服从中央法,旧法服从新法 由高到低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章燃气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基本信息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二、重要考点 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燃气行业各企业经营情况小结

深圳燃气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管道燃气的销售、石油气的批发及瓶装石油气的零售业务及其他业务等。其中,管道燃气及石油气批发业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约75%-85%。 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85.7亿,管道燃气收入43.3亿,占比50.52%。管道燃气业务对毛利润贡献较大且较稳定,毛利率最高,最近三年都保持在25%以上。 从燃气业务原材料采购情况来看,深圳燃气2013年与2014年1-9月管道天然气采购量分别为95.05万吨和78.71万吨。天然气气源采购目前主要来自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2013年占比29.60%)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占比58.15%)。随着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投产供气进一步保障了公司天然气气源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公司管道燃气2013年与2014年1-9月的销售数量分别为85.87万吨和85.65万吨,购买者主要为居民用户。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以及异地(广东省、江西省、安徽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19 个城市取得管道燃气业务30 年特许经营权,也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公司在这些区域都将独家经营管道燃气。深圳地区已于2008年完成天然气转换工程,管道居民用户数量持续增长。 总体来看,公司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良好,管道燃气的消费量逐年上升,用户数以年均约15%的复合增长率增长,并且公司以西气东输二线为契机,实现了电厂及工业大客户迅速增长。公司2013年天然气采购量达到95.05万吨,供气量达到85.87万吨(15亿立方米?),拥有大量稳定的气源和终端客户资源,形成了完整稳定的业务链,经营风险很低。公司在深圳市以及其他19个异地城市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地区竞争力较强,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中燃投资 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天然气接驳业务、其他燃气销售业务等。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燃气运营服务商之一,是我国城市管道燃气分销领域的龙头企业。天然气销售业务是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65%以上,仍处于稳步增长状态。 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95.38亿元,同比增长13.49%。其中天然气及其他燃气收入65.46亿元,毛利率为19.22%。 公司2013年天然气采购量为41.93亿立方米,销售量为44.94亿立方米。公司气源充足,主要供应商为中石油,中石化,很强的股东背景、与上游供应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完善的输配系统保障了各个区域气源的稳定供应和及时调配;天然气用户以工业企业客户为主,盈利水平和增长空间较好。 截至2014年6月末,公司拥有69个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覆盖全国,供气能力3.34亿立方米/日,为全国400多万居民用户和3.08万多工商业用户供应燃气。 总起来看,公司作为燃气行业的龙头企业,业务辐射范围较广,拥有燃气特许经营权覆盖全国范围,气源稳定,需求量逐年增长,可持续经营能力很强。 中油金鸿 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和工程安装,天然气的管道输送及销售,液化气的销售,具有独特的运营优势,是采取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加下游城网的中下游一体化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011 年~2013 年及2014 年1~3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3 亿元、13.11 亿元、16.64 亿元和 4.45 亿元。2013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天然气销售为公司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日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 申办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 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 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 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 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 理与作业人员16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 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1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12人以上;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抢险抢修 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与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 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 .....,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 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 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 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臵、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 淄公燃发〔2011〕128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及考核

编号:SM-ZD-44370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 及考核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及考核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概述 燃气经营企业是经营易燃易爆介质的高危行业,它对安全要求十分严格。为确保安全平稳供气,企业必须付出大量人力财力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供气管网、供气设施进行日常性、周期性、长期性维护管理使其做到安全运行。而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检验企业安全工作是否真正落实的重要手段。如何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什么内容,凭什么依据检查,这就要求制定安全检查分类考核、量化评比的标准。考核标准应对安全管理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评价作用便于操作与实施。 2 安全检查分类 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总体可分为四大类:(如图1)。

2.1 基础管理工作检查 基础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制度建设、规程建立、处置预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制定的规范、制度是指导约束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据。安全工作必须从基础抓起,安全检查也就应该从基础工作查起。 (1) 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 企业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在很大程度上与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和规范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使其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避免各类事故发生,规章制度建立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吸取他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己的规章。 在制度检查考核方面主要应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各岗位部门、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接警处警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隐患立案、销案制度》、《管网设施巡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执行情况。检查以查执行制度处理问题的记录和通报为准。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 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1、填写完整的《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或(原省建设厅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项目行业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市质监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充装许可证》; 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文件(经我局备案认可); 6、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7、企业专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及供气规模相适应的各工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8、有稳定的气源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及气源质量证明; 9、企业安全、技术、统计、财务、档案管理负责人及主要岗位员工的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10、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①、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 ②、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③、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④、安全培训教育度: ⑤、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⑥、其他。 11、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12、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险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 备注: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目录与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类同。

瓶装燃气供应单位和个人 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1、填写完整的《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2、符合所在地燃气专项规划的核准文件; 3、我局备案认可的经营储存场所文件; 4、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5、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负责人员资格证书、及其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有稳定气源的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及气源质量证明; 7、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8、企业安全、技术、统计、财务、档案管理负责人及主要岗位员工的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9、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①、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 ②、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③、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④、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⑤、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10、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险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与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与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 就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人员标准执行。 B、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 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

针对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进程中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确定了城镇燃气经营施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其要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在理解和执行以天然气作为燃气的经营许可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 《条例》第二条第2款规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通常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会在城市供气区域周边外缘建设一个输配气站,将这个输配气站界定为城市门站应当没有争议。但是以下情况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就值得分析:一是从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开始,至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二是在沿着某一城市门站向后延伸至另一城市门站之间的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这段管线是属于城市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三是象成渝地区这样天然气生产气田分散、气井分散、燃气用户分散、零星燃气用户较多的燃气经营区域,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一些零星小用户供气区域,从天然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的交接点就直接进入了用户的用气设施,这又如何确定何处为城市门站? 二、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区域的确定 《条例》第十五条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做出了详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燃气经营企业才能依法成立,才可能从事燃气经营行为。但是,这仅仅是解决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的区域问题。在某县(区)、市、省(直辖市、自治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燃气企业,是否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地方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燃气经营?因为就《条例》规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最低一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来看,内部有从地理位置上可分的多个乡镇、老县城与新县城、多个 工业园区,外部有同级的兄弟县和上级省、市。在某县(区)、市、省(直辖市、自治区)由一家燃气经营企业独家经营,可能有利于统一管理,但也会形成垄断局面,同时这在不产气而通过接收长输管线用气地区或整装气田地区容易办到,但在川渝这样的裂缝性气田、气田分散、单个气田和单井产量小、燃气市场发育早的区域内是很难实现燃气独家经营的。 如允许燃气经营企业在本区行政域范围内任何地方从事燃气经营,那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只能为一家燃气经营企业办理许可证(且上级办理了,下级就不能再办理),或者在许可证中必须明确供气的具体区域。否则,就会造成两家以上燃气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域内抢占供气区域,就实现不了《条例》所追求的“利用许可证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有序竞争和防止重复建设、节约资源”的立法目的。同时,独家经营形成的垄断格局,也不能实现《条例》所追求的引入竞争、提高燃气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燃气供应的目的。 如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随意从事燃气经营,只能在指定的特定区域内开展燃气经营业务,那么政府主管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就必须明确指定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区域。为保障燃气供应,政府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指定供气区域,就应当审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保障指定区域燃气发展规模的气源。而燃气经营企业本身不生产天然气,其供应的燃气均是向天然气生产企业购买,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企业的供气能力,也是受地质储量、勘探开发能力与水平、管道运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燃气经营是一项长期业务,区域内的用气量也逐年在变化。所以,如何审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有指定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用气规模的燃气气源,将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由市级以上政府与天然气生产企业签订一个使用天然气的战略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再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天然气经营生产企业签订买卖天然气的远期“照付不议”合同—— —在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需求方应按照付不议气量和价格向供气方支付货款;即使需求方在某一期间实际提取的气量少于合同中规定的照付不议气量,仍需按照照付不议气量支付货款;对于需求方已支付价款而未提取的气量,需求方可在随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取。政府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中指定供气区域时,就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所持有的“照付不议”合同来指定其具体的供气区域。 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在指定的特定区域内开展燃气经营业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形成独家经营的垄断格局,或者说拥有主干供气管线、前端供气管线及其供气设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对要想进入主干供气管线周边区域、前端供气管线后面区域的其他燃气 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 林田1周玉洪2 (1.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销售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17) (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四川泸州646001) 林田、周玉洪: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注意的问题 42 --

河北省关于燃气、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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