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道德上来看,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尊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即道德伦理与法律具有兼容性,道德上的要求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法律规定又得到道德的强力支持。像尊老这种中华民族的美德,我们就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保障老人受到尊重。尊老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尽管我国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尊老,但仍有少数人不能履行对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对老人虐待、遗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人予以法律约束。尊老不仅仅限于赡养自己的父母,而且要求人们以应有的首先感情去对待社会上所有的老人。因为老人辛勤劳动了一辈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人类总是一代接一代地世代相传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每个人都要经历年幼、年迈的阶段。所以,尊老既是对老人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又是继承前辈“财富”的需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老就是体现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使社会更加公平,更能体现社会的正义价值。同时使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是现代中国人的基本修养。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二、以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思考如何尊重和保护网络上午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但不可避免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现代信息社会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就会迅速扩散而处于难以挽回的状态,私生活面临的威胁日增,人们关注“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暴力,但其侵害的客体即个人隐私的内容与边界却难以界定。

完善“人肉搜索”的建议:1.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正暴露了中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所以,搜索现在立法上要完善和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2.推行网络实名制,实现公民自我监督。“人肉搜索”变性成“网络暴

力”事件的频发,凝聚起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共识所谓网络实名制,就是网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中开展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3.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使之适应立法规制协调的需要。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用户隐私权保护水平的等级评价系统,将明显具有侵犯用户隐私权事实的网站列入协会黑名单,甚至予以关闭;对屡次涉嫌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案件的网站进行信誉降级,并公示在用户登陆界面上,发挥警示作用。网站一旦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情况,行业协会有权直接接受用户的投诉、调查真相,在网站与用户之间进行纠纷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当告知用户纠纷解决单位,必要时有责任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工作,尽可能提供帮助。

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1、户口迁出村小组如何参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案情】 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分歧】 王某一家如何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村小组,转为非农户口,即使之后户口迁回村小组,也是非法迁回,并未经过村小组同意。因而,王某一家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应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但是迁往小城镇,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一家之前是村小组村民,则仍应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精华版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的支配权问题 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纷,当物业企业公司当年度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后,特别是在当年度费用盈余比较多的情况下,很多业主就会提出意见,说物业管理费是我们缴纳的,既然还有这么多剩余,那就应当退还给我们或者抵充下年度物业费;但作为管理企业,则认为物业费是我的收入来源,应当属于我物业企业支配,有盈余应当属于我物业公司所有,与业主无关的,大家各执一词,于是产生纠纷。 对于物业费的支配权问题,处理原则主要看一个问题:物业公司服务的收费方式。 包干制收费,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包干制下,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对应收的物业服务费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支配,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其使用情况,只是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供业主监督。 酬金制收费,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酬金制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成两个部分: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按照物业服务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固定为一定的额度,这是实行酬金制的核心。而物业服务支出则属于代管性质,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预算支出的钱没有花完,剩下的应属业主所有;如果预算不足,经过业主同意可以修改预算,还是由业主支付。因此,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费中除酬金部分外其他部分的支配权就属于业主所有,结余部分应返还业主或按业主指定的用途使用,物业公司是无权自行支配的。 二、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拒交理由:小区脏乱差、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房子质量差、小区周围商业太扰民管理不行、周围业主有违章搭建要管理、别人家的狗咬了我们狗或小孩了,你要处理,不然我交物业费,有的说我的车位没落实,你们要落实等等,各种各样理由都有;有的说我还没入住呢,等入住后我再交。 处理此类纠纷要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这比较简单,这就明显是属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企业有权向业主进行全额追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并可要求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2)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业主拒绝交费,现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这是一种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业

唯物辩证法分析社会热点问题-

美国执意“走钢丝”,必将寸步难行! 最近,国际社会讨论最多的就是美国对台军售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人民普 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可知,任何一个事物 的出现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而最客观的原因就是当今世界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有其相应的问题,而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所以我们先 从发展这一角度来看待社会热点问题。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个时间段是世界各国快速发展的时期,并且取得了许多令全世界人民骄傲的 成就,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可知,发展是一个过程,它不仅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以取代旧的事物。随着经 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新问题更是层出 不穷。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评判标准的深刻变化和民 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这些问题带来的 困扰、造成的压力感受更明显,对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要 求和期待更强烈。因此,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发展到 一定水平的必然现象。 问题是一种现象,因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是世界经济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客观 实际和人们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 新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代性,二是挑战性,三 是普遍性,四是敏感性。 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处理离不开对唯物辩证法的正确把握, 具体应着重如下几方面。 一、冷静思考。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冷与热是相对的,辩证的。改革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开放之举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因此,社会生活中出现诸多热点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态度: 一方面, 不能回避, 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介入, 积极捕捉, 勇于触及, 提高政治敏锐性与观察力;另一方面,对热点问题要冷思考,要从全社会的大局出发,对热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切不可头脑发热, 凭一时主观冲动, 为其推波助澜, 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 反而会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响社会稳定。对于美国对台军售问题,美国国内以及部分国外相关新闻报道,奥巴马此举有助于维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牵制中国对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而引发的亚太地区的不稳定现象,以愚弄不知情的国内和国外人民。然而我们都知道,对于美国政府自己的说法不可避免的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掩饰,不能反应事物的客观性。所以对于人们议论纷纷即使是莫衷一是的问题不能人云亦云, 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发展趋势,了解热点问题与它事物间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关系, 了解社会各种议论、意见、建议及锋芒所向,正确把握热点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社会矛盾要两利相衡取其重, 两害相衡取其轻。明确应该拥护什么,反对什么, 褒什么,贬什么,提倡什么,鞭挞什么,用冷静的头脑做出正确的判断。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1 20xx年是“五五”普法关键的第六年,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

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现在,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公务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2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积极深入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各部法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李云波: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涉外投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机构整顿和破产重整、债券融资等法律事务。李云波律师于2004年加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引言 (略) 一、非实名存款的处理 1、非实名存款案例一:密码挂失 2、非实名存款案例二:证件与存单名称不符 3、银行今天应如何对待非实名存款的支取 二、“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一把双刃剑 1、一个关于取款争议的真实案例 2、钱款当面未点清,银行是否要低头? 3、事实与法律,我们到底信什么? 三、从银行与客户的假钞纠纷,看法律的信用基础 1、一个关于假钞争议的真实案例 2、钞票真实性的现场核对原则 四、电子划款中的客户操作失误及其补救 1、CCTV一个具有误导性的划款失误案例 2、客户的法律救济 3、银行的保密义务及其边界 五、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 1、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一个基本原则 2、国内既有案例的检讨 3、国际实践 六、美元支票欺诈的特殊法律问题 1、美元支票变造的责任承担 2、美元支票伪造的责任承担 3、美元支票托收对银行责任的影响 七、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最高额保证 1、最高额担保的基础合同:多个借款合同与多次提款的一个借款合同 2、借款的到期日与保证责任的起算期间问题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问题 八、银行信贷业务中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特殊问题 1、2006年1月1日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2、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外国和台湾地区实践 3、2006年1月1日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 4、警惕深埋在公司章程中的“陷阱” 九、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 1、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辨析 2、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 3、国内保理业务的混乱 十、信用证业务中的信托收据 1、信用证融资中银行的地位 2、“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大热点法律问题

法律纠纷通常发生在两方主体之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而言,这两方主体一般是企业法人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企业利益相关者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会呈现不同的特征。依据利益相关者的属性,我们可以把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法律问题分为内部法律问题和外部法律问题。内部法律问题发生在企业法人与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外部法律问题则发生在企业法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 内部法律问题相对单一,主要是劳工问题,即企业法人(或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它包括平等雇佣、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多数都是传统劳动法领域研究的范畴。对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式的公司,他们还面临着另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他们应当如何处理对所有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此类问题的焦点。 外部法律问题则相对复杂,因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有许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债权人等,也包括法律主体相对模糊的社区、社会、自然环境等。企业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纠纷,从而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如果是一家化工厂由于管理不慎,造成当地的水源污染,危害当地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这家公司也需要对损害的发生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与社区、自然环境之间的法律问题。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热点法律问题。 热点一:公司利益服从于股东,还是服从于利益相关者? 这恐怕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最早也是最激烈的争论了。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谋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错误的。公司法理论也据此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信托责任,如果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有违信托责任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不道德的、有违公司法精神的。一百年前,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准备在福特汽车公司中推行较高的员工福利标准,却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然而福特决定一意孤行,终于被其他股东推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福特提高员工福利必然会削减企业利润,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违背了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最终,法庭判决股东胜诉,福特无权实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损害股东利益的政策,其依据的就是企业性质的理论。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一信条,因为它不但要企业符合伦理道德,还要求企业运营公开透明、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员工福利,这些看起来都与企业盈利的性质相违背。于是,围绕“公司利益是为了股东还是为了利益相关者”这一话题,法学教授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这场论战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始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之间。一个教授认为公司只应该为股东服务,另一个教授认为,公司既应当为股东服务,也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这场持续了几十年的论战最后还是没有达成一个清晰的结论。一直到现在,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没有停止。只是有一些新的声音认为,公司的确只需

法律热点与案例评析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 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尊老尊母,为社综上,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是现代中国人的基本修养。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二、以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思考如何尊重和保护网络上午个人隐私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但不可避免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现代信息社会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就会迅速扩散而处于难以挽回的状态,私生活面临的威胁日增,人们关注“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暴力,但其侵害的客体即个人隐私的内容与边界却难以界定。 完善“人肉搜索”的建议:1.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正暴露了中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所以,搜索现在立法上要完善和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2.推行网络实名制,实现公民自我监督。“人肉搜索”变性成“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凝聚起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共识所谓网络实名制,就是网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中开展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3.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使之适应立法规制协调的需要。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用户隐私权保护水平的等级评价系统,将明显具有侵犯用户隐私权事实的网站列入协会黑名单,上,调

电信与互联网热点法律问题解析课纲

《电信与互联网热点法律问题解析》培训课纲 第一部分法律和法律风险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 二、电信与互联网行业常用法律法规: 《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 三、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特点? 1、可预见性—与法律规定相关联 2、可防范性—法律规定的确定性 3、可控制性—依法行事 第二部分电信业务法律热点问题案例解析 一、电信服务存在的突出热点问题 1、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 2、电信运营企业强加服务侵害用户权益 3、电信运营商代办网点损害消费者利益 4、资费标准混乱,不合理收费现象严重,价格欺诈 5、虚假广告的侵权。 6、电信运营商限制转网的侵权。 7、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8、垃圾邮件、垃圾短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随意泄露用户的通讯信息和通信秘密 10、电信业务经销商的侵权行为 二、电信服务合同五类条款的禁令 1、不得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2、不得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3、不得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

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 4、不得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5、不得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电信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几种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迫使电信用户放弃自己权利的条款。 2、限制或剥夺用户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 3、加重对方的义务和责任。 4、任意增加自己的权利。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利用最终解释权来排除对方权利。 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5种行为 1、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电信运营商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电信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电信运营商对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 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道德上来看,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尊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即道德伦理与法律具有兼容性,道德上的要求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法律规定又得到道德的强力支持。像尊老这种中华民族的美德,我们就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保障老人受到尊重。尊老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尽管我国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尊老,但仍有少数人不能履行对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对老人虐待、遗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人予以法律约束。尊老不仅仅限于赡养自己的父母,而且要求人们以应有的首先感情去对待社会上所有的老人。因为老人辛勤劳动了一辈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人类总是一代接一代地世代相传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每个人都要经历年幼、年迈的阶段。所以,尊老既是对老人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又是继承前辈“财富”的需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老就是体现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使社会更加公平,更能体现社会的正义价值。同时使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是现代中国人的基本修养。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

BT项目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BT项目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近一段时间以来,多家媒体报道的数据表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收入都远低于年初预期,年底到来前各地政府面临着开源节流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继续设法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寻求转型升级、获取投资回报的契机。 政府和投资人通过彼此力量的博弈,在BT项目合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选取了其中的八大典型问题,通过对这些典型问题的深入分析,以期帮助众多BT项目投资人对相关的政策法律风险可能给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重视。 一、政企合作模式 目前国内政企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主要有垫资承包、BT、BOT、PPP四种模式。 就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政企合作主要以垫资承包模式和BT模式居多。随着2006年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的出台,政府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带资施工,政府工程垫资承包

因而在形式上受到政策限制,BT模式也因能较好解决项目资金问题而受到了政企双方的追棒,“十二五”规划的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目标更是让BT项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就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政企合作以BOT模式和PPP模式居多。这两种模式相比较BT模式而言,多了经营环节,其中BOT模式由社会资本投资,投资风险主要由投资企业承担;而PPP模式则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出资,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企业投资人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共同经营投资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 有些企业告诉我,他们感到很困惑,他们与一些政府合作的模式更像是由BT演变而成的模式,不能确定背后到底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即使是BT模式本身,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判断任何一种在BT模式基础上创新的模式背后的法律风险,分析双方合作的目的和合作模式背后的法律架构和法律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政企合作模式的具体名称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法律风险的判断,所应采取的风险设防措施是否到位。

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图片展

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4月21日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取款后查询余额时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但取款机却只扣划了1元,于是许霆连续操作取钱,前后共取款17.5万元。24日,许霆携款离开广州。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另外,同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

法律热点问题调查心得体会

法律热点问题调查心得体会 伴着暑期旅程的开始,我们的大学社会实践也拉开了帷幕。 这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共分为两个课题,一个是让我们在家自己完成——向三 明各个县市申请当地食品安全的有关资料,一个是来到学校展开问卷调查—— 调查消费者的权利法律保护状况。 然而,这两个课题都不是轻松的活,在做得过程中我们可说是遇到了重重阻碍。 首先是暑假期间向三明各个县市申请食品安全公开的这个课题,进行的并没 想象中的顺利。三明共有十二个县市,我们小组有四人,因此我们每人申请三 个县市。由于我们四人都不属于三明本地的,我们只能通过打电话,发电子邮 件来申请。但是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很支持我们的社会实践,在与他们 通话的过程中,他们很不耐烦,甚至有的干脆接起来听到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 没说什么就挂断了,让我们可谓是碰了一鼻子灰呀。再者有的电话是打不通的,我们最后就通过电子邮件来公开申请,可是只有少数的三四个县市给我们回了 邮件,将近两年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文件邮寄给了我们。 不管怎样,我们算还是出色地认真地完成老师给我们分配的任务,并且从这 次申请食品安全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小组的各个成员都学到了很多。不管是在 处理事情,还是与人的沟通交流中,我们都还很欠缺,但是我们很珍惜有这样 的机会能够让我们得到锻炼,不断的成长。再有,在很多的活动中,团队的力 量和协作是占有很大的分量,若一个团队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彼此的合作精神, 那么即使这个团队的成员有多么的优秀,也并不能充分完美地完成任务。 接着是第二个课题的开展,我们用了两个礼拜的时间来完成。前期的工作我 们花了将近四天的时间才完成我们的问卷设计。可能很多人认为从网上可以找 到完整的问卷,然后直接打印。但事实并非如此。制作问卷时困难最大,我们 组一共做了三次问卷才通过了老师的审核,第一份的不足是主体不够突出,第 二份的不足是选项设计得不够科学,直到第三次提交的问卷才通过了老师的审核。再来就是问卷的展开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我们最后是选择了在大学城各 高校,美岐村,上街镇,博士后购物广场这几个地方进行问卷调查。大部分的 大学生还是蛮配合我们的工作的,而在上街镇,博士后购物广场的一些群众并 不是很支持我们的工作,大多数人都以有急事、赶时间等借口拒绝帮忙填写问卷,我们可谓是处处碰壁,对我们很是打击。最后就是做ppt时要进行数据统计,数据统计看似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真正做起来还是很费劲的,我们组一 共有150份问卷,一份问卷有16道选择题,再加上多选题比较多,所以在统计过程中很容易出差错,一旦出错,结果分析就不能准确的表现出来。看起来我 们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很多很多,但其实我们最终也一个个给克服了。 几天的问卷调查很快就接近尾声了,这几天在外面的调查,虽然遇到了一些 困难,但总的来说还是颇有收获的,也完成了小组的任务。通过这次问卷调查,我们体会到,开展问卷调查,不仅仅需要团队的团结配合,分工合作,更重要 的是能够得到调查群体对我们的全力配合和大力支持,如果了没有他们的配合,那么,即使再完美的问卷也是废纸。还有的就是,做问卷调查“脸皮要厚”,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电子商务中的 法 律 问 题 探 析 季荣虎1306080111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解析

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解析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程前言 考虑到这次的论坛的主题限定,我也做了一些思考,选择了一个题目,议程上印了,叫做《公司治理当中的若干热点问题探讨》。《公司法》、公司治理涉及的问题,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但是为什么现在我要从另外一个角度,从刑法的角度讨论它,最直接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在我们国家,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公司也好,作为一个单位,还是公司领导人,作为个人,还有就是公司员工,被定罪判刑的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公司法,传统的民商法,所关注公司的治理,它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变得是一个刑法的问题。 不知道大家现在有没有关注这几天美国的一个问题,纳斯达克前总裁贝尔曼·麦道夫被判了邢,判了多少年啊?判了150年。这老家伙现在多少年纪了呢?已经70多岁了。所以这是个例子。今天上午金教授跟姚教授一再提到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现在看起来有点像猪流感,或者说是H1N1流感,看起来象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但是在我们这些学法律的或者说是法律工作者来看,它更应该说是一场人祸。回到我们紫金创新论坛的主题,如果说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不是把创新推到那样一个极致,把创新看成是天花乱坠的一件好事,那恐怕这场金融危机或者说金融海啸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我看来,法学,法律,有可能是有它的一些特点就是相对比较保守的。所以今天我要讨论的这个话题,恐怕是要给我们企业企业创新,经济创新,金融创新,要踩一点点刹车。 一、单位犯罪范围责任加大 从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基本上能够概括一个特点。就是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多元,越来越民主。那么在公司治理领域,这样一个趋势也是非常明显的。像我们做法务的,都非常清楚,我们新修订的《公司法》如果跟原来的《公司法》相比,是有个很大的变化,用一句话来概括,现在越来越像部自由的《公司法》。原来我们公司的资本,实行法定公司资本制,或者说要一次缴纳的。现在法定注册资本不仅仅门槛降低了,出资资本更加多元了,出资期限也可以灵活掌握。公司的形式上,现在的一人公司也开始出现了。这是《公司法》的一个发展变化。 但是我们说看问题不能只看问题的一个方面,那么在公司法所确立的商业自由,交易自由或者说公司自治,责任自主的理念确立的同时,公司的法律责任,包括它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难点与热点问题研究及经典案例分析

引言 各位业内的专家,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讨一下《公司法》的进展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要点,我想在我们当前和今后利用更多的可能就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因为大量的案件,大量的民事和商事的法律问题都会通过法律的适用体现出来。尤其是我们在今后更发达的时候,我们在公司证券的上市、兼并充足、国有企业的改制,这些方面都要大量的用到《公司法》和《合同法》,所以我很愿意跟大家进行这方面的交流,同时如果大家在实践当中有什么问题,你们可以写到纸条上,我们在讲座即将结束的时候跟大家进行交流。另外大家还可以登录我们的网站,到网站上注册以后可以发帖,我们有法官和律师跟大家进行互动,给大家及时提供相关的参考意见,供大家参考参阅。 我们今天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根据2005年以来,新法的修订和三个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主要从公司的设立、经营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跟大家作出探讨,希望对大家今后的职业,今后的诉讼活动,今后上市的专项业务活动有所帮助。 我们说公司资本制度里面最主要的是公司的资本维持,那么资本维持的目的还是公司的发展,那么在发展过程当中离不开人和信,我们今天大量探讨的还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比较成熟的一种公司形式,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国内应该说正处于法律的引导,政策的支持和司法实践的肯定状态。目前有很多公司设立的时候并不规范。 实际在国外发达国家在研究《公司法》的时候,人家把它叫为标准《公司法》,标准公司或者叫模范公司,而在我们国内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程度,特别是是司法实践当中,这几年各地已经有不少的公司案件出现,有的即使公司案由的出现,有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反映出了《公司法》问题。 在我们编写的《公司法》指导案例里边,有相当一部分都是通过其他的案件,借款担保,一些融资,一些其他形式的合同类型所反映的,它并不一定上来就是公司纠纷案件,所以我们说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综合和交叉的过程。在这方面如果你单纯的按某一个法律来研究,或者按某一个法律的条款条文来进行衡量和看待,可能就是不全面的,可能就是不完备的。因此我们说在我们看待问题的时候,你首先要有一个这样的理念,就是综合看待一个法律问题,综合看待一个社会现象,一个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当中它所体现出的一些自身的特点和特征。 比如说我举个例子,我们最新司法解释里曾经有一条规定,如果隐名股东想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也就是说他把隐名去掉成为显名股东,那么这个时候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或者是按照章程的要求,其他股东要同意你才能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但是我们现在就要考察这么一个现象,如果他是一个小股东,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这个显然是合理的。但是大家想一想,如果这个隐名股东是个大股东怎么办?他持股可能是四十几,可能超过51%,这个时候还需要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呢?我们换句话说这个公司本来就是隐名股东的公司,如果他自己的公司不能得到认可还要经过别人同意,我想这个事件就可能是一种背离现象。 所以我们说法律是在不断的发展的,司法解释只能对我们当前一些比较肯定的,比较有扎实依据的问题作出规范,但是对于发展当中出现的问题有可能有待于继续研究,有待于今后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就仅仅这一点来讲,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如果他是一个大股东,甚至是一个控股股东,无论他是否是隐名,他的股东地位是不能被否认的。事实上他在公司当中起的作用就是一个主导作用,所以你不能说他不能成为显明股东,他只能用别人的身份去经营。

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一、取消OFFER的风险及防控方法 二、试用期内员工管理以及风险控制 三、竞业限制的风险防控 四、辞退员工的风险防控 五、事业部撤销,能否辞退员工 六、员工挑战公司,如何辞退 七、辞退的方案设计 案例一:单位取消OFFER,被判赔偿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竟在规定报到日前一天反悔,害的已向原单位递交辞呈的刘小姐空欢喜一场,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刘小姐获经济赔偿2.4万元。问题及解决办法: 1、取消OFFER为什么会产生风险? OFFER可以视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协议,如果此员工接受此协议,为此向之前工作单位离职,而新的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员工造成最直观的是经济上的损失,员工自然会要求索赔;反言之,如果员工并未向原工作单位提交辞呈,OFFER就自动失效。 2、取消OFFER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取消OFFER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向员工发出OFFER,但并未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则无法形成劳动争议,仲裁不会受理。 技巧:如本例所示,取消OFFER后如果员工向仲裁提出诉讼,但是因为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形成劳动争议,仲裁不会受理,这个时间段是最好调解的时间段,是处理事件的最佳时间点,单位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处理好,就不会形成法院介入,导致后面的高额赔偿。 3、取消OFFER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企业取消OFFER,并非一定要支付赔偿。 (1)企业发出OFFER,但是员工并未从之前单位离职,企业可取消OFFER,不予赔偿。 (2)企业纯粹因为此员工自身原因取消OFFER,如发现此员工自身职业道德存在问题,履历存在虚假信息等原因,企业无需支付赔偿。(3)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取消OFFER,则需向员工支付赔偿。 4、在OFFER中规定公司的最高赔偿上限,是否可行? 企业自主规定最高赔偿上限,不可行;责任人单方面限制自己的赔偿限额是不被支持的。 5、如何控制取消OFFER的风险? (1)员工未在原单位离职,不会提出索赔。 (2)员工已经辞职,但企业取消OFFER,此时员工重点在于埋头寻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 析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道德上来看,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尊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即道德伦理与法律具有兼容性,道德上的要求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法律规定又得到道德的强力支持。像尊老这种中华民族的美德,我们就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保障老人受到尊重。尊老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尽管我国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尊老,但仍有少数人不能履行对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对老人虐待、遗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人予以法律约束。尊老不仅仅限于赡养自己的父母,而且要求人们以应有的首先感情去对待社会上所有的老人。因为老人辛勤劳动了一辈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HR法律热点问题速查及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速查手册》摘编 郑大奇罗丹编著 第一部分热点问题速查篇 (1) 第一章HR法律热点问题速查 (1) █ 经济补偿金 (2) █ 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3) █ 关于试用期 (4) █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5)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5) █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合同问题 (6) █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6) █ 女职工孕育期间待遇与休假 (6) █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7) █ 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7) 第二章HR法律热点案例 (8)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8) 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8) 3.关于留京指标问题 (9)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9) 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 (10) 6.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0) 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11) 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11) 9.关于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的问题 (13) 10.社会保险扣缴的工资基数 (13) 11.关于离职员工未转移人事档案 (13) 12.关于员工关系管理 (14) 13.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 (15) 1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问题 (16) 15.员工休假期间到其他公司试工问题 (16) 16.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17) 17.关于员工违纪的处理 (18) 18.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18) 19.关于劳动年检 (18) 20.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 21.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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