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与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与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与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

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

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

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

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

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

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

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请人。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

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

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程。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

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

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

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

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九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

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

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

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

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

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

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 6 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

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

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

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

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

源下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

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

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

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医院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本标准。

一、诊疗科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

(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正高级、1 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

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

行。

(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 1 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

存在的风险。

四、房屋和设备设施

(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 2 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

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

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拥有至少 2 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

统和硬件设备)。

(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

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

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 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五)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

电诊断等功能。

(六)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五、规章制度

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

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

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

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十四条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创最新】2018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培训试题及答案(附原文)

编者按:该试题的参考依据为2018年7月17日公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该试题涵盖法规的所有重要部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 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该试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填空题和简答题。

2018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0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选择最佳答案,每题5分,共20分) 1、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 A、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B、中医药主管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 D、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是:。(A) A、2018年07月17日 B、2018年10月01日 C、2018年08月17日 D、2018年09月01日 3、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A) A、3

B、2 C、1.5 D、1 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日内,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D) A、60 B、50 C、40 D、30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BC) A、设置申请书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C、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D、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2、制定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ABCD)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医院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1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诊断、治疗方案,为复诊患者提供复诊处方配药等服务的行为。 第2条在我院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制度。 第3条我院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的线上医务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 第4条XX科等职能部门负责我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5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必须与我院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6条线上医务人员准入条件。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医务人员,经XX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线上诊疗。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3)取得门诊出诊资质的医师; (4)经我院互联网医院诊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 第7条线上医务人员退出机制。医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暂停线上诊疗资质一年,经相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恢复其资质。 (1)年度内差评三次及以上; (2)年度内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 (3)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反我院相关制度或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者; (4)因线上不当诊疗行为导致重大医疗纠纷案例者。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 第8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化平台、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要求。 第9条开展线上诊疗前,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10条患者未到线下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服务。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11条互联网诊疗可以开展以下医疗服务: (1)医药健康咨询; (2)普通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复诊;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12条参与互联网诊疗的执业医师,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1)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3)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复诊患者可以在线查询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4)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在没有足够信息支撑判断时,不能做出线上诊疗行为; (5)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我院或其他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 第七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1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第十一条经自评,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的红头文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某某医院互联网医院 管 理 制 度

目录 诊疗管理办法 (1)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7)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9) 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13) 医师岗位职责 (15) 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18) 互联网医院药师的岗位职责 (20) 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21) 在线处方审核规 (22) 互联网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26) 互联网医疗质控员 (3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患者安全隐患报告管理办法 (33)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6)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9) 互联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1) 1

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规在线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互联网医学科,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工作中的职责。 一、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秘书:信息科主任 成员: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名,网络安全工程师1名职责: 1、掌握互联网医院相关的政策和要求,负责互联网医院发展思路和方向。 2、指导并协调组织医院相关部门推进互联网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3、出台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的规、质量与安全。 4、负责互联网医院相关的重大决策。 二、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成员:信息科主任,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临床科主任2名,临床护士长2名 职责: 1、在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的开展。 2、掌握国家、省、市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法规,规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行为。 3、制定互联网医院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工作的质量与安全。 4、负责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的指导。 三、互联网医院运维管理科 科室主任:信息科主任 组长:软件工程师1名 科室成员:全科医生2名,心血管科医生1名,分泌科医生1名,医务管理1名,护理管理1名,软件工程师1名,互联网医院推广人员2名。 职责: 1、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全流程设计,确保患者线上的就医过程流畅,持续改进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的满意度。 2、负责出诊医生的培训工作,包括不仅限于操作系统培训、线上诊疗服务操作裴遵、线上医患交流话术培训、线上处方及病历书写规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山西省关于《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清单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清单 一、诊疗科目 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情况 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名单 (一)互联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医师名单。(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提供执业证和职称证的复印件。) (二)负责互联网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管理的人员名单。 (三)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的专职药师名单。(提供执业证复印件。) 四、房屋和设备设施情况 (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情况。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要求不少于2套,并提供服务器机房平面图、实景照片及设备清单) (二)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情况(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要求至少2套,并提供实景照片及设备清单) (三)网络接入情况。(要求高速率高可靠,业务使用

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或者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并提供实景照片及服务清单) (四)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情况。(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情况说明) (五)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五、规章制度 (一)人员岗位职责。 (二)服务流程。 (三)规章制度: 1.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3.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4.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5.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6.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7.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8.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四)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制度

洛南县医院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 (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医院网络的正常运行,保护医院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医院网络系统是指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由计算机及配套设施构成的,按照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三、医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是通过实施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数据备份和灾备系统、安全分域及边界防护、防病毒系统、入侵检测、补丁管理、邮件安全网关、远程接入等安全技术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主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从而达到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的目的。 四、信息科负责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五、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用户手册和其他相关规定。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安全等级和用户使用权限的划分和设置由信息科负责制定和实施。 (注释:以下为身份认证) 七、计算机入网运行必须经信息科批准备案,分配IP地址后,方可接入网络。 八、要对重要主机的用户名、开机口令、应用口令和数据库口令实施重点管理,严格控制设备存取及加密,未经允许严禁外来盘片带入机房对服务器进行安装等,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九、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医院网络,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信息科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注释: 以下为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 十、应根据网络主机不同的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访问控制、数据保护、保密监控管理和系统安全等技术措施。 十一、信息科定期对网上用户的访问及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限制非法用户和非授权访问。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方案V

密级 公开()普通()秘密()机密()绝密()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启动的背景 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正在驱动互联网医疗以前所未有的热度,快速渗透到医疗的各个细分领域,从挂号、诊断、治疗、购药、健康管理等,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单独选择在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多点执业,对实体医疗行成冲击。同时在政府明确支撑和鼓励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实体医疗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成立互联网医院成为一种自我突破和创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医疗势必将逐渐成为传统诊疗模式的有益补充。 我院在医疗卫生信息化与医疗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市的前列。从2007年开始,已经实现了医院基础信息系统(HIS/LIS/PACS)、全自助全预约、电子病历、院内移动诊疗(查房、护理)、集成平台、JCI认证、掌上医院公众版和医护版等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时在配合厦门市在慢病分级诊疗(三师共管)和公共卫生服务(电子化签约)方面的改革尝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和突破,因此已经具备了开展互联网医院服务的良好基础。 智业软件作为我院的战略合作伙伴,一直伴随着我院的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成长历程,为我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其2015年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智业互联,拥有专业的团队,专注于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研发与运营,并在先期已为我院建设了掌上医院,经过近期的多轮沟通,智业公司在互联网医院和健康服务平台的建设思路上与我院理念高度吻合,旨在提升和拓宽医院诊疗服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来源、打通线上线下百姓就医和后续健康服务的全流程功能,其提交的针对国内互联网医院现有探索模式的分析报告及我院的互联网医院建设方案,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按规定、程序办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及项目相关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一)负责审议、决策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工艺规划方案、施工设计方案; (二)负责审核、决策新建项目总投资和施工组织; (三)负责审核新建项目月份工作计划和月份资金需求滚动计划; (四)负责监督新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签证、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管理; (五)负责审核新建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指派一名领导人员作为工程项目总指挥,成员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项目相关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外部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依据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依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工艺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及优选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工作及制定施工总体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及监督检查工作,签订施工项目合同; (七)负责监督、协调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按计划组织完成; (八)负责监督新建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工程签证管理; (九)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十)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作; (十一)负责工程项目验收手续办理及资料归档工作;

互联网诊疗制度 药事

4.在线电子处方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书写规则 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3.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 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说明书使用时,应当在嘱托处注明原因。 二、处方权的获得 已在互联网诊疗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经医务处审批、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务处、药事部留样备查。

三、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处方开具24小时内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四)不得开具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5.在线电子处方审核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审核的内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由药事、医务、医保、护理、院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互联网诊疗处方审核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处方审核专家组 由药事部、医务处等部门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为处方审核工作提供管理及专业技术咨询。 (三)处方审核工作小组 由具有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组成处方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处方审核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 (一)审核依据: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

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

互联网医院基本规定

互联网医院基本规定 (一)互联网医院命名 以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院为命名的核心主体,即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服务范围 支持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1.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2.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更好地为民众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分级诊疗和医联体业务支撑能力。 (三)互联网医院基本架构 加强技术规范建设,构建运营管理、用户终端、标准服务(接口)等三大平台或模块,为保证互联网医院业务流程正常运转。 (四)互联网医院技术规划原则 1.安全性 (1)确保基础网络层、系统架构层及应用层信息安全重点考虑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系统设计及规划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三级标准以上。 (3)数据管理层,对系统数据保护以及数据存档有明确策略。

按照医疗文书规定,保存相应文档资料。 2.高可靠性一 (1)按照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标准设计系统。 (2)采用成熟技术框架进行系统建设和开发,避免因采用超前技术建设系统,导致系统不稳定或在系统出现故障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支持。 3.可管理性 (1)系统便于管理,有完善网络层、系统层及应用层理监控平台,保证系统运行状态明晰,行为可控。 (2)具有完善日志及审计能力,确保操作可追溯。 (3)具有完善应用管理机制,具备管理配置权限管理、业务管理等功能,系统形成各种运行报告及管理报表。 4.可扩展性 (1)系统具备不中断业务服务情况下平滑升级扩展服务能力,保证系统持续支持业务发展和用户增长。 (2)系统层技术框架支撑快速封装服务,以及对外发布能力。 5.高性能参照互联网应用特点和系统架构,充分考虑流量及并发因素,确保系统响应达到使用要求。 6.易用性及用户体验 (1)基于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用户应用具有互联网特性,在易用性及用户体验方面有充分考虑设计。 (2)以用户为中心,以人为本,确保界面美观舒适、操作简洁、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诊疗规范

山东省立第三医院 网络医师工作制度 1、网络医师应提前10分钟到岗,登录网站做好准备,准时开诊。 2、网络医师应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空岗。 3、网络医师不得擅自缺岗,若须请假,经负责人同意,做好代班安排,并通知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允许自行停诊。 4、工作中必须穿工装、戴工卡并保持工作桌面整洁。 5、网络医师应热情服务,态度和蔼,礼貌接诊。 6、网络医师应对患者详细询问病史,用语严谨,如有特殊情况或对诊治不明确,及时建议病人到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治疗。 7、网络医师针对纠纷时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和患者进行口角冲突。 8、网络医师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按《处方管理办法》合理用药。 9、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项理论,保障医疗安全。 10、诊疗过程中应当维护病人的隐私。

网络医师基本规范 1、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互联网医疗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2、严格遵守基本医疗管理制度及处方制度,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适当电子处方及健康处方。 3、严格执行医院上下班考勤制度和排班要求,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私自停诊、不换诊、不脱岗。 4、认真执行医疗核心制度,避免患者投诉及纠纷发生,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按流程逐及上报,及时处理。 5、按时参加统一安排的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业务讲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鼓励撰写专业论文,参编教材及科研。 6、按照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要求,认真完成网络电子病历及处方。 7、做好规范诊疗,分诊,转诊,健康咨询和收住院患者追踪服务。

互联网医疗接诊服务工作流程 1、互联网医疗接诊工作流程 开场白、问候语 您好!有什么不舒服您请讲! 2、问诊内容 (一)主诉 主诉为患者感受最主要的痛苦或最明显的症状或体征,也就是本次就诊最主要的原因。 (二)现病史 1.根据主诉及相关鉴别询问 ①诱因(着凉、淋雨、劳累、饮食、药物、外伤、情绪等) ②特点(部位、类型、强度、性状、次数、缓急、时间、加重或缓解因素等) ③伴随症状(与症状相关的变化部分,与鉴别诊断有关的主要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 ④一般情况(发病以来的饮食、睡眠、大小便、体重、精神状态等) 2.诊疗经过 ①是否到其他医院就诊过,做过哪些检查?(到医院做过的检查项目) ②治疗用药情况,疗效如何?(具体治疗“药物”、方法、用量、疗效及病情演变过程) (三)相关病史 ①有无药物过敏史、手术史、传染病史、冶游史等 ②有无相关疾病(有无类似发作史、家族史,必要时女性问月经史、婴幼儿问喂养史) 问诊过程中边填写病史,简单、扼要,问诊结束时填写诊断 3、初步诊断 根据您描述的病情,初步诊断为_______。 (1)如口服药物能治愈或缓解症状 我给您开张处方调理下。一般情况下您的病情服用药物____天会显著改善或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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