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45分钟)

引言:

(一)程序的价值

【PPT】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英国法谚

【PPT】标题:如何确保蛋糕分得公平?

情景图片:蛋糕—利益

【讲解】(对同学的回答予以回应)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最后取蛋糕的人来分这块蛋糕。

分蛋糕的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公正的实现。所以,程序法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并重的,实体法的运行少不了程序法,对程序问题的轻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有过重大的教训。

【PPT】佘祥林案件资料图片

【案例】1994年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继而被逮捕,后两次被判处死刑,该案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佘妻突然回来,佘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于是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后被宣布无罪释放。这样佘祥林就被无辜地关押了11年。同案中,佘父被关押了41天,佘母被关押了285天,被保释3个月后因日郁抑死亡。在佘被宣告无罪后,当年的办案民警被省纪委立案调查,潘余刚等人被带到省城接受调查,第二天,潘余刚自杀身亡。

【PPT】赵作海案图片【视频4分钟】

【案例】10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5月,河南省高院通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上述两起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程序问题的轻视,不遵循证据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采用刑讯逼供,致使佘祥林等冤陷牢狱十几载,单薄的程序意识的危害性凸显无疑,我们必须对程序法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我国程序法的体系

【理论知识点】

我国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

【讲解】

三大诉讼法的分类标准在于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这是我们从案件性质不同这个角度来区分三大诉讼。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参与诉讼的双方的特点来对三大诉讼做一区分:

【PPT】

图表:

民事诉讼(民告民)

行政诉讼(民告官)

刑事诉讼(官告民)

诉讼,俗称“打官司”,有一个谁告谁的问题。

民事纠纷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等),所以称

之为“民告民”,此“民”乃民事主体之意也。举一简单民事诉讼事例说明。

行政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方,即行政主体,我们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官”,所以行政诉讼我们通常称之为“民告官”。举一简单行政诉讼事例说明。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还对社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和侵害,所以国家要对犯罪进行主动追究,这样刑事诉讼的起诉方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检察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称之为“官告民”,这里的“官”乃检察官也。举一简单刑事诉讼事例说明。

【过渡】

以上我们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做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来了解它们的一些基本制度。

【引入案例】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齐七说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去法院起诉。其他儿子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此时齐老汉有个弟弟又出来说,哥哥齐老汉留下的财产中有一部分其实是他的。

【案例提问1】如果要打官司,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遗产继承纠纷显然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数量是最多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下2009年法院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

【PPT】

【资料】

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万件,同比上升7.7%。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1万件,同比上升10.5%;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

(数据源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可见,绝大部分诉讼都是民事诉讼。那么——

【案例提问2】

本案小儿子齐七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讲解】

管辖是民事诉讼必然会遇到问题。

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本案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接着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横向分工问题;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诉中的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本案如涉及不动产继承,就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

【案例提问3】

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讲解】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结合案例释明原告(齐七)、被告(齐大)、共同诉讼人(齐二、五、六)、第三人(齐老汉之弟)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讲解】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实践教学设计】

模拟案件:原告蒋明、张霞诉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侵权赔偿案

地点:模拟法庭

时间:2学时(不计入课堂教学)

模拟法庭剧本.doc

模拟法庭策划书.doc

简易程序乃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案例讨论】

某日原告徐某到其所住小区附近的某公用电话亭打市话,通话时间不到2分钟,被告电话亭

老板吴某收取了原告0.5元。原告认为,按规定打市话3分钟内只应收取0.4元,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并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以该诉讼请求标的额过小不应占用本已负荷过重的司法资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是否适当?

对于类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国外有小额诉讼制度,值得我国完善简易程序借鉴)

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理论知识点】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问题研讨】如何解决“执行难”?

【资料】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解决“执行难”

修改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引入案例】“钓鱼”执法

2009年9月上旬,上海私家车主张晖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非法营运”并罚款1万元。随后,张晖起诉了当地交通执法部门。

11月19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承担。

此前在浦东区的钓鱼执法案中,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孙中界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视频】钓鱼案(2分钟)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讲解】

结合钓鱼执法案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呢?下面看一个案例:(转入受案范围的讲解)

【PPT】

【案例】

2002年5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

问:1)若个体户张某认为政府发布的这个文件不合法,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2)如果市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这时38个个体工商户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分析案例,简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论知识点】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练习】

下列(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某局长不服免去局长职务的决定

C,某司机不服"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

D,工商局没收某超市音像制品,并予罚款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讲解】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又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这些概念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学到过,在行政诉讼中它们的含义基本是一样的。但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即: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的组织;原告只能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民告官"所决定的。

(二)行政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程序:

1. 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讲解】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庭审过程基本如下: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例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具体过程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结合案例讲解行政诉讼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对于刑事诉讼,我们应该并不陌生,媒体、影视作品里多有涉及。

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问题。一个公民,即使自己远离犯罪,仍然可能因为受犯罪行为侵害、协助侦查或作为证人等与刑事诉讼发生关系。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讲解】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注:公诉人不是刑事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又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分别举例释明)

【提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呢?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又有何不同呢?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刑事诉讼中被控诉一方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称谓,以起诉为界限,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之所以要做如此区分,是刑事诉讼科学性的要求,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必然会成为被告人的,还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我们都不能将其称之为罪犯,因为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无罪推定“,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要维护的权益代表方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辩护人所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

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讲解】

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PPT】(最多)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比如非法拘禁、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这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PPT】(共性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犯罪人犯罪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PT】(即自诉案件,如诽谤、侮辱罪)

(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讨论重婚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2)简单解释审判管辖确定步骤: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理论知识点】

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讲解】

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案件的解决不应该包含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

【提问】某要案被害人是法官公某某的前任女友,假设公某某能做到秉公审案,请问他还需要回避吗?

结合实例强调回避制度的法治意义。

【理论知识点】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讲解】

辩护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以前听说过一句话: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多数人,而是看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有人还说,还有一个更过硬的标准,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敌人”落到它的手里之后,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辩护制度可以用来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般来说,哪里有诉讼,哪里就有辩护,但有辩护不一定有辩护制度,封建社会就没有辩护制度,比如我国古代审案,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高呼“冤枉“的结果很可能得到的是五十大板,辩护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辩护人。

【PPT】

【问题研讨】假设辩护律师在执业中获悉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情,是否要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PPT】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PPT】

【经典导读】

永远不要责备一位律师将诉讼当做一场游戏,无论你如何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律师是自身超脱的,一个人若全身心投入到他人的困难之中,将这些困难采纳为自己的困难,则他将被这些困难吞没。他必须站在自身个性的高地上,不仅为了保护自己,还为了给他的当事人所想要的东西。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法律过程导论》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讲解】

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制度已是家喻户晓,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被又被忽视了。因为在大多数刑事诉讼中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权,这样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往往仅被视为证人,这会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受害“,第一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第二次是在程序中被伤害。为了加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就很有必要。【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讲解】

(1)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PPT】

证据是诉讼之王,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庭不再采信,为此要求讯问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赵作海案推动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我们在此见证了制度的进步。

(2)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PT】

(3)附带民事诉讼:须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PPT】(举例说明)(二)刑事诉讼的程序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程序:

立案

侦查

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讲解】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PPT】

刑事诉讼流程图

结合流程图讲解刑事诉讼程序。

热点问题有:侦查中的沉默权问题;死刑复核权问题等。(视时间是否允许而决定是否展开讨论)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一)仲裁概述

【理论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自愿性和民间性。(注:我们这里讲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

自愿性体现在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

民间性体现在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也无权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之间也是平等的,无上下级之分。

具体而言,仲裁的特点是:

【PPT】

第一,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只限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的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自己的纠纷;

第四,仲裁的组成往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个仲裁员,或三个仲裁员来仲裁,可以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来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不公开。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

第六,仲裁实行一裁终决。

以上归纳起来,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程序

【理论知识点】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仲裁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讲解】

1、申请与受理(1)申请条件: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答复时限:5日内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时仲裁审理的核心环节

3、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三)调解制度

【理论知识点】

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讲解】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具体包括:

人民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一是依法调解,如无相关法规,依据道德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调解方法。

行政调解。也属于诉讼外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调解的类型有: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二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公安机关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解;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司法成本较低。

【问题研讨】调解与社会和谐

【教学小结】:

本教案采取以现实或法律规定为切入点,以理论知识点为基本讲授单元,以案例和事例为佐证或支撑,以互动研讨为辅助方法、以多媒体展现方式的设计思路,在教学中获得了学生的认可和好评。

本教案设计理念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讲解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即对法律制度的讲解不仅仅是介绍性的,而是引导同学探究法律制度后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比如,讲宪法的效力的最高性时选取了米兰达公告和孙志刚案这样中外两个典型实例来论证,可以让同学感受到宪法最高效力的真切性,从而消解仅将宪法视为宣言的观点。程序法律制度部分教案则先从分蛋糕故事正面引入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接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反面论证轻程序的危害,想必能够在同学心里真正引起对法律程序问题的重视。在对具体程序法法律制度的讲解方面,本教案的亮点是精心设计了教学案例,比如用一个案例串讲了民事诉讼概念、管辖、当事人等制度,较好地化解了教学内容多与教学学时有限的矛盾。

存在的不足在于本章的理论知识点和难点较多,引导启发同学思考、讨论也更需占用时间,所以有些在设计中的内容,在实际讲述中进行了适当压缩,这样就影响了深度和生动性。另外程序法中案例若能用视频来展现也会提升生动性。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下列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 )。 A、大学; B、项目经理部; C、公司; D、社团。 2.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 D、项目经理部。 3.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对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采用()。 A、审批制; B、核准制; C、登记制; D、备案制。 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无需进行环境影响报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A、10; B、15; C、20; D、50。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D、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3.3程序 1.公司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名单上报运营部汇总。 2.运营部按汇总明细将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并上交至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3.各职能部门负责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传达和培训员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运营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运营部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及相关方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消防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四、附件 《适用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0年8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 4.县市级预算; 5.乡镇级预算。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以把我国的预算分为(D )。 A.6级 B.3级 C.4级 D.5级 『正确答案』D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收支平衡原则 1.中央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 总预算就是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收入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讲商朝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6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人的实力己较强大。汤首先灭葛,继之又征服了不少部族。此时正值夏桀暴虐,民怨沸腾,汤于是举兵伐夏,灭之。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了商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可考的王朝。商朝多次迁都,约在公元前十三世纪,第二十代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故商朝又称殷或殷商。此次迁都至商朝覆亡,273年不再迁都,政治经济有较大发展,在二十三代王朝武丁时趋于鼎盛。此后,统治阶级日益腐化,对奴隶和平民的盘剥和压迫更为残酷。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加剧,至纣王时,周文王的继承者武王兴兵伐纣,商朝在“前徒倒戈”下为周朝所取代。 一、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礼记·表记》中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甲骨文的卜辞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必须先行占卜,以求消灾降福。在上帝和王权之间的中介则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说明巫史知识高于一般人,为人所信服,他们是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也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另外,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目前所见商代的甲骨刻辞没有关于商代立法活动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商代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商代的立法包括: 1.《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竹书纪年》又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所谓“重作”,可能就是在《汤刑》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到商朝己略具规模。“刑名从商”,荀子的这个论断,也证实了商朝确实己初具规模。 2.《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宫刑》。《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官府之刑,汤所制也。”这是战国时期有关《汤之官刑》的最早记载。即言“先王之书”,可知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一种说法。 3.“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运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且过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

标准化法律制度题目

标准化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我国标准化法调整围,主要包括标准制定部门、标准使用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是强制性标准。 4、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5、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标准化行为进行查处的主要执法机关。 7、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8、按标志的功能不同,图形标志分为六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限制标志、(提示标志)和(导向标志)。 9、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10、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构成。 11、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 12、常和图形标志一起使用的两种辅助标志是(文字)辅助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 13、企业标准一般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4、受理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审查的部门主要是(省级)和(省辖市)两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15、图示符号“≡”表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16、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及国家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17、一项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该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即为标准的复审周期。 18、标准的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检查)

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 2 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 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 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 “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2 “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所谓“夏刑三千条”,据说包括大辟、膑、宫、劓、墨等“五刑”。此时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处刑。“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此外,夏朝已有残酷的军法及监狱。 1 2 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3-02 13:29:00 ] 作者:王琳维编辑:studa090420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 【英文摘要】Amend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has drawn intent attention of various fields.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are under way in kinds of forms . The paper points to the basic legal system and gives some advice on the amendment. There is not a consensus opinion on the c ontent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First,the paper states the shortages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n,illustrates how to amen d som e o f them,such as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Governance in Appointed Period System,Polluter Pays System,Clean Production System. At last,expounds that the law should prescribe Licensin g System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System.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should adapt to the times,whic h is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amendment.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basic legal systems;harmony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根据《行政诉讼法》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1562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一一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下列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 A、大学; B、项目经理部; C、公司; D、社团。 2?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 D、项目经理部。 3.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对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采用()。 A、审批制; B、核准制; C、登记制; D、备案制。 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 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无需进行环境影响报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A、10; B、15; C、20; D、50。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D、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 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 第一讲:(一)导论(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三)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导论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 历史时期的司法。2、目的论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通过对比学习,提 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3、方法论(1)具体的 方法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 型法律制度的特点;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要在掌握一定部 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要学会使用工具书。(2)抽象的方法辩 证唯物主义方法历史的方法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幺要学习中国法制史。(二)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 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2、夏朝的法律制度(1)这个法律起源于夏朝(2)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名:赎刑。适用于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

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制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大学生不仅要学习实体法,了解自己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学习程序法,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懂得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呢个涉及财产所有,遗产继承,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人身伤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民事纠纷。依法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各级人民法院依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不同,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受理第一审民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已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成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二)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简单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判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是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案例1】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一、事件始末 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时,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由于担心铺设防渗膜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正春立即将此事告知媒体。经媒体报道后,圆明园防渗工程引发极大的争议。3月30日,海淀区政府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随后,环保局、文物局、水务局等多家部门相继卷入争论之中。 对于质疑,圆明园管理处认为防渗工程方案是经过反复论证的。据测算,圆明园开放区湖底年渗漏量近700万立方米,如果想要保持常年1.5米的水深,用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每年将达两千余万元,南水北调后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将更高。圆明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圆明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及圆明园节水灌溉工程、雨洪利用工程、东部湖底防渗工程、内湖补水工程等四个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选定了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方案。2004年1月7日和1月17日,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和市文物局的正式批复,湖底防渗工程就是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中的一项。此外,圆明园管理处辩称防渗工程不会影响环境。防渗工程范围主要集中在重点景区的湖底,只做底层防渗,不做侧防渗,保持有部分侧渗量,以保护原有的驳岸遗址和沿岸植物的生存环境。在防渗工程的技术处理上,采取了复合土工膜防渗技术,可以栽植水生植物,以保持良好的水生生态环境。此外,对防渗后的湖面,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质处理,并对水生植物、动物及微生物菌种加以培养和维护,从而达到圆明园水面自身的生态平衡。 对于圆明园管理处的说法,北京地球纵观环境科普研究中心主任李皓博士给予了评价。认为防渗工程讲给圆明园带来三大灾难: 灾难一:圆明园水系是圆明园的“命根子”,破坏圆明园的水系等于要了圆明园的“命”。圆明园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已经接受了几百年的历史考验,园林水系和外部水系、地下水系的沟通是最重要的“生态流”。湖底防渗会彻底破坏园林固有的水系结构,把圆明园的“活水”变成“死水”。一园死水与园林草木相隔绝,园林树木将面临严重干旱而大片死亡;由塑料包裹的一潭死水将成为一个相对缺氧的环境,大量厌氧微生物所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于水底土壤中的生物群落、水生生物、动物和游园的人们也是一种危害。 灾难二:北京市上游水口的水源涵养功能将被削弱,圆明园和北大、清华的生态环境质量将受到重大影响。圆明园的湖水渗漏是圆明园、北大、清华一带海淀区生态环境的救命水,如果湖底防渗完成,圆明园过去300多年所形成的植物、动物、水生物共存的生态链条将遭到破坏,这对北京北部的生态都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灾难三:将彻底破坏“天人合一”的意境,圆明园那种“浑然天成”、“自然天真”、“恬淡清雅”的美学感受将荡然无存。 3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工程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属擅自开工,应该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说,圆明园湖底防渗项目是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开工建设的,环境敏感程度高,环境影响特殊,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应由环保总局组织听证会,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月13人,国家环保总局举行了防渗工程听证会,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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