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版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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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版)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为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

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华夏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华夏奖奖励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定和

修改华夏奖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2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按20%的比例轮换,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定。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多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部专家委员会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

第十四条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2年以上(含2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申报华夏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由奖励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2019年度中国金融创新奖颁奖典礼

2019年度“中国金融创新奖”颁奖典礼 2019年度“中国金融创新奖”于5月29日在北京福朋喜来登大酒店举行颁奖典礼,共决出“最佳金融企业形象奖”、“最佳金融服务创新奖”、“十佳金融产品营销奖”、“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对公业务)”以及“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零售业务)”等五大类共72个奖项。 本届中国金融创新奖评选活动由《银行家》杂志社、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银行家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携手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第一财经电视;金融时报、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华夏时报;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和讯网以及分众传媒等媒体机构联合发布,并得到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友情支持以及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大力支持。此外,还将在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做更为专业和深度的配套宣传,以期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创新活动跃上更高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无疑是成功实现转型的关键所在,客户中心导向、实体经济服务导向、中小企业支持导向等已经成为各类银行普遍奉行的理念。为有效提升服务水平,真正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各家银行在产品服务方面均是创新迭出,方兴未艾。 中国金融创新奖充分融合理论与实证的评价标准,兼顾业内专家评审与消费者对产品的切实感受,构建了一套集专业性、权威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评价体系,并成为包括国内金融专家、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消费者广泛参与的年度盛会。本期共有600余份案例参与评选,参选案例全面涵盖金融产品、市场营销、金融服务等主题,堪称我国金融创新的年度群英博览会。 其中:“最佳金融企业形象奖”获得者分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中有包商银行、晋城银行、齐商银行。 “十佳金融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分别是:天云大数据、京东数科、兴业数金、腾讯理财通、中信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华夏银行信息科技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科技部。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 第一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建设领域著名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等组成。奖励委员会7-10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 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华夏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企业和经济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10-15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奖项目的评审;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成员在有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情况届时选聘。

第四条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人选由奖励委员会聘请,并在专家库备案,每年根据项目情况,届时参评。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五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项目,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六条专业评审组包括: 1、建筑工程评审组; 2、城市建设评审组; 3、城乡规划评审组; 4、标准、规范评审组; 5、建设机械评审组; 6、智能信息评审组。 第七条评审委员的条件 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 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评审委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全程评审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八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奖励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立,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承办。 第二条为奖励在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 第四条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条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遴选部分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六条科技奖接受科技部和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 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 6、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八条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填写说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附件2: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是国家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应严格按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当年推荐通知的要求填写。提交的推荐书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要求如下: 一、格式要求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A4、竖装,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附件材料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推荐书及附件合装成册,不需另加封面。 二、页数要求 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八部分)和附件(第九部分) 1、主件部分“三、项目详细内容”中第2项”不超过12000个汉字,即不超过15页。 2、附件部分“主要研究报告”不超过30页。 三、项目基本情况 1.序号、编号:由华夏奖励办公室填写。 2.项目名称:(不超过30个汉字)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 3.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名字之间用“、”号隔开,推荐特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20人、推荐一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5人、推荐二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2人、推荐三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8人。 4.主要完成单位: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单位之间用“、”号隔开。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推荐特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2个、推荐一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推荐二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8个、推荐三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5个。

5.推荐单位: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或相关建设科技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及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6.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如选“否”,请详细填写密级及保密期限,并向推荐单位提交相关报告。如不能提交相关证明的项目,将作为公布项目处理。 7.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填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8.主题词:填写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9.评审组名称:《专业分类》是评审工作中确定专业评审组、遴选评审专家的主要依据,应以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创新点为依据,填写专业评审组名称及专业分类。(见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评审专业分类表》)。 10.任务来源:按项目任务的来源填写相应的类别: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企业:指由企业自行出资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 F.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其它: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如其它单位委托、非职务项目等。 11.项目类别:按项目创新内容分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两类。 技术创新是指项目创新内容为技术方面的创新。 管理创新是指项目创新内容为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管理方面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推荐项目资格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和创新性强,以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共性技术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已获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的不予推荐。 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立,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承办。 第二条为奖励在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 第四条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条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遴选部分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六条科技奖接受科技部和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 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 6、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八条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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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版)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为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

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华夏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华夏奖奖励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定和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为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华夏奖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办。资金来源由设奖单位赞助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华夏奖采取单位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及公告授奖制度。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9~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华夏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华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25~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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