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

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形标记。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到了晚清才开始有了对商标的保护。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权制度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后来到了“文革”时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曲折又艰辛。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四大类。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那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进行的。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直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

(一)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此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从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约》。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其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其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规定。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奖章程》,并依照此章程授予了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的几项技术以专利权。1912 年民国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1944 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部专利法,这是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1980 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并开始起草专利法。1984 年颁布专利法,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后来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及 2000 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中国专利制度的特征是:其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其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改革开放 20 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自1989 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四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备忘录,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趋于一致,甚至超越了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使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境界。

(二)著作权制度

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早在 1787 年公布的《美国宪法》中就有规定。17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1834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

定了未出版的作品受到普通法的保护。1976 年《版权法》颁布后,无论发表与否,均实施了单一的联邦版权法保护。1984 对 1976 年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美国著作权的特征是:其一,必须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其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其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发行者和社会。其四,著作权本身就已经包括了邻接权。其五,雇用作品及委托作品属于雇主或委托者所有。其六,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制度,未向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和成交样本的作品,在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在中国,最早的著作权制度体现在 1903 年 3 月清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第 11 条,规定清政府就本国国民享有的一切版权利益,一律要同等地给与美国国民,而且在保护期限上规定为10 年,被称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1 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未明令废除《大清著作权律》,一直沿用到 1915 年。1928 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在 1944 年、1949 年两度修订。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没有一部完整的著作权法,一直到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正式实施,2001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从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建立起来并逐渐完善。针对社会现实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调整社会关系,比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我国注重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对于作品的范围、侵权的赔偿、作品的集体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但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中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晰了在什么情况下免费使用作品,加强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规定,将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三、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起步较早,有一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的制度和经验。

(一)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历史悠久,早在美国独立后,各州就制定了本州的知识产权立法,这就是美国知识产权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为适应上述变化,美国的著作权法经过了 26 次修改,内容既涉及著作权的实体规定,又包括著作权的管理等程序。美国著作权制度最

为突出的特点是,奉行所谓的“商业著作权说”,认为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排除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利。美国的专利权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是实行不公开专利审查制度;二是采用“先发明原则”;三是对取得专利的发明无强制实施的规定。美国专利权也经历了多次修改。但是美国在著作权及专利权的保护上都有重要举措。在中国,知识产权从无到有,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2 年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全面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基础差,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协调的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力争做到高标准地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我们要吸纳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成果,引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范与标准,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二)提高我国政府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关键在于提高保护意识,它既取决于国家政府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又存在着提高国民素质的问题。美国可以说是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国家,美国的盗版现象也是世界上最低的,还有美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和刑法保护也是名列前茅的。在著作权方面,美国法典都规定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专利权方面,对于美国侵犯专利犯罪的立法也有比较相近的。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大的差距还是意识,尤其是大家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数人认为,专利申请之后就公开了,那我就得不到保护了,所以在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就是常常意识不到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据调查分析,从1998~2000 年,在华申请电子信息技术发明专利的,有 88.5% 来自国外;1997~2000 年,国内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共 1949 件,而国外来华的专利申请共计 90686 件,在申请数量上相差太悬殊。据统计,在过去的 15 年里,我国有近 13 万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由此可见,在中国,人们缺乏专利意识,不想去申请专利,其结果是既付出了研发费用,又向外国支付专利费,甚至竟然发生明明是自己的专利,却让外国人抢注了专利权的现象。在中国,人们的权利意识、政府机关的权利意识不强,造成无形财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应该提高政府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加快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会带来巨大的利益。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中美知识产权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示,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前瞻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在动态中不断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详细工作安排

、知识产权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形成文件 2、制定知识产权目标: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形成文件 3、确定知识产权的有关职责,权限和有效沟通。形成文件 4、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形成文件 5、贯标工作培训:制定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6、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调查清单,并进行调查整理 7、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自我评估标准 &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自查摸底 9、编写知识产权 10、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 11、规划文件系统,列出主要清单 12、编写知识产权手册 13、编写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14、编写记录文件模板 15、指导各部门按照制定的程序文件运行 16、指导各部门形成知识产权活动文件 17、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形成文件 18、进行内部审核,形成文件 19、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20、知识产权的管理: a)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 b)知识产权评估程; c)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d)知识产权权属放弃; e)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二、研发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知识产权的获取 a)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制定知识产权获取的工作计划,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b)在获取知识产权前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 c)保持知识产权获取记录;

d)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 5、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人事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规定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5、教育与培训 ?规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组织全体员工按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6、人事合同(要点:在必需的合同中规定知识产权内容)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守秘密条款; 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禁止和补偿条款。 ?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 及应给予的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7、入职(要点: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的目的和方式,知识产权声明的内容)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研究开发、产品线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企业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 &离职(要点:离职提醒的形式和内容,离职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义务和权利)?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 ?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详细工作安排

一、知识产权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形成文件 2、制定知识产权目标: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形成文件 3、确定知识产权的有关职责,权限和有效沟通。形成文件 4、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形成文件 5、贯标工作培训:制定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6、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调查清单,并进行调查整理 7、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自我评估标准 8、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自查摸底 9、编写知识产权 10、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 11、规划文件系统,列出主要清单 12、编写知识产权手册 13、编写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14、编写记录文件模板 15、指导各部门按照制定的程序文件运行 16、指导各部门形成知识产权活动文件 17、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形成文件 18、进行内部审核,形成文件 19、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20、知识产权的管理: a) 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 b) 知识产权评估程; c)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d) 知识产权权属放弃; e) 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二、研发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知识产权的获取 a) 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制定知识产权获取的工作计划,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b) 在获取知识产权前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 c) 保持知识产权获取记录; d) 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

5、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人事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规定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5、教育与培训 ·规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组织全体员工按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6、人事合同(要点:在必需的合同中规定知识产权内容)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守秘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禁止和补偿条款。 ·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7、入职(要点: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的目的和方式,知识产权声明的内容)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研究开发、产品线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企业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 8、离职(要点:离职提醒的形式和内容,离职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义务和权利)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 ·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9、激励(要点:奖励、激励制度) 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总要手段。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创新型国家;比较研究 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key of the competition in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on is essentially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xact puts forward its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strengthened constantl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ter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make it as the revive their economies,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 of hand.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as become a general means to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sovereign states behind the competition for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Therefor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constantly to strengthe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strateg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innovation oriented country; comparative study 一、知识产权战略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 多个年头,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 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 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1997 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 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 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 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 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 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 年 4 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

最新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X X X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编制:XXX 2018-08-20 审核:XXX 2018-08-26 批准:XXX 2018-08-30 2018-09-01发布2018-09-01实施

修订履历

目录 0.1 前言 (4) 0.2 颁布令 (5) 0.3 企业简介 (6) 0.4知识产权方针、目标 (7) 0.5任命书 (8) 1 范围 (9) 1.1 总则 (9) 1.2 内容 (9) 1.3 目的 (9) 1.4 范围 (9) 1.5 应用 (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9) 3 术语和定义 (10)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2) 4.1 总体要求 (12) 4.2 文件要求 (12) 4.2.1 总则 (12) 4.2.2 文件控制 (12) 4.2.3 知识产权手册 (13) 4.2.4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 (13) 5管理职责 (14) 5.1 管理承诺 (14) 5.2 知识产权方针 (14) 5.3 策划 (14) 5.3.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 (14) 5.3.2 知识产权目标 (15) 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 (15) 5.4 职责、权限和沟通 (16) 5.4.1 管理者代表 (16) 5.4.2 机构 (16) 5.4.3 内部沟通 (17) 5.5 管理评审 (17) 5.5.1评审要求 (17) 5.5.2 评审输入 (17) 5.5.3评审输出 (18) 6 资源管理 (18) 6.1 人力资源 (18) 6.1.1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18) 6.1.2 教育与培训 (18) 6.1.3 人事合同 (19) 6.1.4 入职 (19) 6.1.5 离职 (19)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爱护发明制造产权的治理制度,目的在于鼓舞发明制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我国作为进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第一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体会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主动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 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纳“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动身明制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纳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专门复杂,因此这两个国家分不于1 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纳“先申请原则”。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能够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能够采纳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能够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专门爱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抗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纳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按照《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爱护范畴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能够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觉都能够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爱护外,美国《专利法》尽管没有明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的差异 张玮伟 一引言 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关系的论述,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在创新五个内容中提到,经济的变革与增长归因于创新活动而在实证领域,研究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时,很多学者都关注于一个指标,即专利申请数量由于专利申请直接与技术创新的成果相关,因而,通过研究政府的专利制度对企业与个人专利申请的支持程度,可以找到专利与创新之间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存在着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技术;第二,确保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第三,促进新技术的扩散;第四,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第五,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专利申请数量年年递增,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转变,仍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先进经验,通过消化吸收,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专利从申请到走向市场的制度与机制因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现阶段专利制度的差异,分析不同之处的优缺点,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鼓励创新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调整现有的制度,弥补自身不足,在创新上实现突破。 二中美专利种类比较 美国专利中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区分。 1、发明(utility patent):任何人发现或者发明了某种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工业产品或者化合物,都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申请该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任何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工业品上的新的、原创性的、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设计,都可以申请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也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3、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了某种无性繁殖的新植物物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我国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

美国专利中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中的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制度只有发明与外观设计,何谈实用新型?看事物要看实质而不能只看表面,例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分别是年和年,诉讼时效长就延伸了专利保护期限,并是针对专利审查所耗时间的补偿。透过现象看本质,美国的实用新型就是其“临时申请”。据介绍,目前美国的临时申请高达,更说明问题。 美国的临时申请费用很低,亦不审查,带有实用新型的性质,只是不授权罢了,其作用在于更提前地保护工业创意,以使后来的发明专利得以完善和完美的成功,类似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功能。 进一步分析,提出一个工业上的构思,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善并生产直到商业化,这是个不断完善并进行商业化生产的过程,美国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得益彰,具体来说,用带有实用新型性质的“临时申请”行使专利的占先权,再用发明专利完善创意。这是美国专利的发展趋势,正如有关专利的法律格言所说:“在后,就是侵权;在前,便是占先”。法律属于技巧,早起步,早受益。 再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目前的德国是将实用新型作为法律工具使用,它与发明专利的比例是平均每件发明产生件实用新型,而在德国律师看来,几乎每件发明专利都可以产生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以二者对同一专利客体共生是非常有利的保护方式。由于发明授权时间相对长,对待审阶段的专利获得实用新型,用它制止侵权,成本很小。在等待发明专利审批的时候,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救济——德国的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到、个月即有结果。 为了消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批制给申请人所带来的弊端——过早地暴露相关技术信息,催生出了“派生”实用新型申请,此时的实用新型的意义是其法律功能远大于技术功效,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给申请人带来的问题,这就是造就“派生”实用新型的大环境。 至于日本,则到了十字路口,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要从传统的技术创作转移到法律服务,日本走不走这一步取决于其自己。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同德国一样,美国的实用新型也是以法律性功能为主,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申请时间上是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前,而非德国的之后。殊途同归,其性质仍带有实用新型,都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补充。 最后,上升到社会层面,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勒尼德汉德看来:自由精神即是对其是否正确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而马丁路德金则认为:正义即使被击败也比取得胜利的邪恶强大。在此逻辑下,始于创意的专利设想应该得到无条件的鼓励,临时申请恰恰具有这样不可替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时在各种器皿上

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全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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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XXX 版本号:A/0 受控状态:受控 GB/T29490-2013 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编制:日期:2017年 11月09 日 审核:日期:2017年 11月09 日 批准:日期:2017年 11月 09日 2017年11 月09 日发布 2017年11 月09 日实施 XX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0.1 前言.................................................................. 0.2 颁布令................................................................. 0.3 企业简介............................................................... 0.4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管理目标............................................... 0.5 任命书................................................................ 1 范围 ...................................................................... 1.1 总则 ................................................................ 1.2 内容 ................................................................ 1.3 目的 ................................................................ 1.4 范围 ................................................................ 1.5 应用 ................................................................ 1.6 引用文件 2 术语与定语 3知识产权方针 ..............................................................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 4.1 总体要求 ............................................................. 4.2 文件要求 ............................................................ 4.2.1 总则 ......................................................... 4.2.2 文件控制 ..................................................... 4.2.3 知识产权手册.................................................. 4.2.4外来文件与记录文件............................................. 5 管理职责 .................................................................. 5.1 管理承诺.............................................................. 5.2 知识产权方针 5.3 策划 5.3.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 5.3.2 知识产权目标 .................................................. 5.3.3法律和其他要求................................................. 5.4 职责、权限与沟通 5.4.1 管理者代表 .................................................... 5.4.2 机构 .......................................................... 5.4.3内部沟通....................................................... 5.5 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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