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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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并通过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逐步完善我省的公费医疗制度。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把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医院工作任务之一和文明医院的考核内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主人翁思想,纠正和抑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瞀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六、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制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七、受长期抚恤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五十年代退职的,经市、县人事部门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十、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院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二、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全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三、国务院和本省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和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物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的留职停薪人员,集体所有制人员,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学校兼职代课教员,集体办的事业单位人员。

五、在军队工作没有军藉的退休军工企业人员。

六、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

七、高等学校附中的学生和高等学校休学、退学没有学籍的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按规定比例部分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菌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七)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八)危重病在抢救期间所必须的自费药品费用。

(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十一)因病暂不能收治住院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卧床不起、骨折牵引等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经医院证明,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需的医药费。

二、下列费用部分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最高价格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经费负担的比例由各级参照苏卫健(89)第2号,苏财行(89)29号《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办理。

(三)经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的床位费报销50-70%。

(四)按本省两种收费办法规定可报销的部分挂号费。

第九条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三、不在定点医疗单位编制内且不具备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行医许可证的气功人员的气功治疗费。

四、定点医院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余门诊的挂号费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私人开业医生的一切医药费用。

五、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药材费、加工费等。

六、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七、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八、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九、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

十、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十一、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

十二、超过发生年度二个月的个人公费医疗费用。

十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的医药费用。

十五、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医疗单位、享受单位、享受人员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应设置公费医疗诊室外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二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医疗卫生宣传,提高享受人员自我保健意识,定期组织体检,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进行。可试行“定点医疗、分级管理、定额控制、适当挂钩”的做法。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定。对疑难重症、治疗单位应组织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转诊。凡需要转到外省治疗的,按公费医疗管理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和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庆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异型馐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可开七天,中药煎剂不起过五剂,住院病人出院时开药量不得起过门诊规定的最高限量)的用药规范。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认真执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凡因抢救治疗需要的药品,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药品,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凡因抢救治疗需要的药品,应由承担抢救治疗的单位组织供应,不得让病人外出购药,病人也不得点名要药。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对各项特殊检查应加强管理,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合理应用。需要CT、核磁共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电子彩色内窥镜、动态心电图等耗费较多的特殊检查,应由经治医师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处审批,报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检查,然后补办手续。凡做上述检查,可以现金或支票付款,凭交易所和检查结果按规定报销,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公费医疗办公室应定期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办证、贴花或换证。

凡新调入的编制内人员,凭享受单位证明和调入人员工资转移证,由单位填写领证申请单,至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领证手续。

凡调离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退交公费医疗办公室注销。如不及时收交,持证以医院诊治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公费医疗证件应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单位,查明原因后,由单位出具证明至公费医疗办公室补办,并交纳手续费及承担因冒名顶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发现转借公费医疗证,应立即扣留证件并报公费医疗办公室和本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体改委、医药、工会、老干部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定期招开会议,研究公费医疗工作,审查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市5-7人,县(区)2-3人。

三、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及享受单位均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其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工作、制定并落实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的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括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所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员名册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管理的,单位应向所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费医疗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其财政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高等院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凡跨省、市迁移的中央或本省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入人数较多时,

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七章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检查项目和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对公费医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二条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医疗单位:

(一)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小组。

(二)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格收费。

(四)认真执行各地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二、享受单位及个人:

(一)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小组。

(二)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申报人数。

(四)严格掌握报销范围,及时正确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三、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

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达触的,同时废止。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公费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公费医疗:医疗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2017年12月22日 16:5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顾昕 [手机看新闻]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稿] 顾昕 [摘要]在大多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是从社会医疗保险的设立起步。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多元付费者体系,其内在固有的缺陷是碎片化,既有失公平,也有损效率。去碎片化的途径一是通过政府强化给付结构的管制,为所有参保者提供一个平等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二是推动从社会医疗保险向全民公费医疗,即单一付费者体系的转型。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走上了第一条道路,也有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走上了第二条道路。全民公费医疗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和治理能力孱弱而无法满足民众对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医保的去碎片化,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医疗保障;去碎片化;社会医疗保险;全民公费医疗;全民健康保险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一个覆盖全民、运转良好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至 关重要。当今中国,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为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且自2011年就实现了全民覆盖(以下简称全民医保)。 全民医保的实现固然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但由于在组织和制度上存在着碎片化问题,中国医保体系呈现制度失调和运转不良的状态。医保碎片化既有失公平,也有损效率。许多老大难问题,迟迟难以解决。[1]应对碎片化的措施,既缺乏纵向的一致性,也缺乏横向的协调性,导致碎片化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加深重。零零碎碎的制度微调已经无济于事。中国医保体系亟待从碎片化到一体化的系统性改革。

校医院: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 -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首都医科大学系北京市属高校,统招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医疗费报销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相关规定要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医疗单据的收集及初步审核,上报到北京市医保办最终审核通过后完成报销。 具体如下: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国家统一招收的本科生、公费硕士生、 博士生;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间:入学取得学籍至毕业年度的6月1日止。 三、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3:30 每月1日(校本部学生)、15日(临床学生)。遇节、假日顺延至恢复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即上班第一天)。 四:报销地点:公费医疗办公室(校医院208室),负责人:于老师。 电话:83911249 五、享受医疗费用公费报销条件: (一)门、急诊就医 1、普通门诊: 1)校本部学生看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进一步诊疗,由接 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后去友谊医院就诊,转诊单1周内有效。未经转诊自行到友谊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临床医院的学生可以在本人所在实习医院和友谊医院就医,不需

转诊证明。其余要求同在校生。 3)如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医,需要在友谊医院开具《北京市公费 医疗转诊单》后才能就诊。 2、急诊:必须到北京市市属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央属、部属、军队所属医院及救护车急诊费用自理。 3、提前登记事项:如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单项180元以上):B超、CT、核磁、肠镜、胃镜、幽门螺旋杆菌呼气试验、超声心动、过敏原筛查等,在交费前需持病历、医院开具的检查申请单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申请(临床生请电话预约办理登记时间,以免空跑),经核准后方能去交费检查(急诊除外)。 (二)报销需提交的材料 1、普通门诊:学生证、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明细单及处方(友谊医院只需要提供草药处方)。 2、急诊: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急诊处方; 3、如有大型检查须提交检查诊断报告单;费用超过180元的化验需提交化验结果。 4、所提交单据按就诊日期顺序整理。 5、填写齐全的报销单。填写要求见《医疗费报销单填写须知》。(三)医疗费单据报销期限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3个月内有效,年度最后三个月的单据次年1月为最后报销期限,过期不报。报销时材料不全的必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66831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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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围: 第二条报销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

医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职工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享有的公费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本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第一条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职工保健科、计财部、部分临床专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费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职工保健科。 第二条职工保健科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管理,并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结算和监督。计财部负责报销金额的发放。 第三条职工保健科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公费医疗管理执行情况。 门诊转诊住院管理 第四条门诊就诊 (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初次就诊者持工作证在职工保健科设立病历,病历由职工保健科统一管理,持本人病历到专业临床科室由高级医师接诊,医师应详细书写病历。职工要服从医师的诊治。与本人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或药品费用自理。 (二)急诊病人原则应在本院急诊室就诊。遇特殊情况

需在外院就诊就医,应在最短时间内电话请示职工保健科,待病情稳定允许后,应及时回本院诊治。如未请示,擅自在外院就诊费用自理。 (三)不在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居住地选择一所医院定点就诊,凭病历及报销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四)一般疾病开药量为3~5天,慢性病7~10天,原则上每人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50元(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五)实行门诊交费定期报销制,按甲类药费医院负担85%,乙类药费医院负担70% 给与报销。治疗费按医院负担85%报销。检查费:检查结果阳性者按80% 报销,检查结果阴性的按60% 给予报销。 第五条转诊 (一)经本院相关专科专家讨论确需转他院就诊职工,必须由专科高级医师开据转诊单,写明转诊原因,经职工保健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关医院就诊。 (二)经院方同意的转诊病人在外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院内。未经医院转诊,擅自到外院就诊的,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六条住院 (一)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由本专业高级医师开据住院票并写明预计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职工保健科审核、登记盖章,到住院部预交人民币2000元的住院医疗费并办理住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第八条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

公费医疗制度

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 523808。来源:医学 期刊 / 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 【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 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 1 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此时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特点有:(1)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就诊方面,大学生与其他受惠群体一样,均须在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就医,转诊须经批准。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费、就医路费均由病者本人负担。(2)1953年我国高等学校21.2万在校本、专科学生和0.4万在校研究生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待遇,占当时公费医疗总数的5%左右[4]。正因为这个时期大学生的总体数量比较少,国家在经济上有能力为其提供免费的教育等公共产品,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费医疗制度仍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的性质。(3)公费医疗覆盖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正规院校计划内的公费生。 2 整顿和改进时期(1958年至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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