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

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
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

2013年武汉大学621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含

部分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C卷)

科目代码:621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天坛宪草》

2.基本人权原则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4.虚位元首制

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所享有的广泛权限和特点。

行政法部分(30分)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1.简述行政过程论之源流及其构成要件。

2.简述行政责任之法理与构成。

3.简述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法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

2.正当防卫

3.犯罪未遂

4.缓刑

5.抢劫罪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2.抵押权与质权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4.数人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请就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各列举3例(共9例,亦可举实例)。

国际法部分(30分)

一、名词翻译与解释(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

4.law of war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如何理解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C卷)

科目代码:621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天坛宪草》

答:《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1913年袁世凯成为中华民国正式大总统之后,以国民党为多数的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10月31日通过,共11章,113条。因起草于北京天坛祈年殿,又称为“天坛宪草”。它继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与原则,沿用“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职权及任期。这些条款妨碍了袁世凯的专政政治,1914年1月14日袁解散了国民党和国会,《天坛宪草》失效。

2.基本人权原则

答: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和道德权利。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

法中的体现:①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用的形式。②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内容大致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三大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国外一般称议会常设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按照专业进行分工,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只负责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拟定议案,形成的决议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议案。

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大会通过。

4.虚位元首制

答:虚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只是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其职权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会和政府的制约,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一种比较超脱的地位。虚位元首制是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对国家元首制度的一种划分。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就是虚位元首。

我国国家主席也属于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

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所享有的广泛权限和特点。

答: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宪法法院的基本权能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判权、选举诉讼权等。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主要有:

(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2)适用一审终审制。

(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四 61、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行政机关。 62、行政诉讼中,对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职务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3、行政诉讼一般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4、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6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之一是:内部机构设置。 6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职权。 67、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政策为法律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纠纷的诉讼外和解活动,称为:行政调解。68、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司法性行政行为,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较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 69、行政法制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70、行政法制内部监督又称为:自身监督。 7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行政管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72、行政法律责任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实行规范和程序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73、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相对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即可依法强制执行,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总和。 76、行政处理决定的特征之一是:主体行政机关。 77、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但对全体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的行政制裁手段。 78、狭义的编制包括一个行政组织、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及人员结构。 79、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8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武汉大学2002年行政法学试题

武汉大学2002年行政法学试题 一、概念辨析(每题7分,共28分) 1、行政委托与行政指定管辖 2、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作为 3、告知行政行为与受领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转换与变更 二、论述题(每题18分,共36分) 1、论依法行政主体要求与行为要求 2、试结合行政法学有关原理对目前我国许多商家用以对付商场盗窃行为的“偷一罚十”现象作出法律分析 三、法条评析(根据下列法条回答问题,本题20分)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案例分析(16分) 温某系某市出租汽车个体户,经营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1995年10月19日,当温某行车至某区永久街临时车站时,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稽查队将其阻拦。该队队长王某带一行6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温某索要《营运证》(系市交通局颁发)和驾驶执照。温某一再解释其营运合法,但王某之一不停。王某认为发给温某的《营运证》的机关没有批准权,遂将温某的《营运证》及汽车牌照予以扣留。温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注: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用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民事权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及复习建议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历史、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的知识。主要为客观性 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写作等。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重点】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复习建议】政治部分是考试中的绝对重点,必考,占分最高,这一部分要重点练习和记忆,特别是中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部分,是重点,同时有一定难度,这部分的题目要多做几遍,把握命题的规律。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重点】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经济常识在近几年分值逐渐加大,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在本题库中已经把尽可能多的题型列出,做完即可保证高分。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重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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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行政法》 (2021年最新版) 精选试卷/文档/模板/课件合集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考点《行政法》(2021年最 新版) 1、单选题行政处罚只能_____。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果取的惩戒措施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故选D。 2、单选题行政处罚只能_____。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D 【解析】D【解析】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多选题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_____之外,应当公开。A: 国家秘密 B: 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国家要务 参考答案: AB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B,C 【解析】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

武汉大学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试题

1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科性质和学习意义 研究对象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 自然界------科学技术----——人 (客体)(中介)(主体) 研究内容 自然观, 科技观, 科学技术方法论 学科性质 哲学 交叉科学(科技哲学) 学习意义 a科学地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需要 b探索中国科技的现代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律的需要 c、提高哲学素养的需要 d、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e、提高科技意识的需要 2自主创新的形式和战略意义 自主创新是指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为宗旨,以我为主发展与整合创新资源,进行创新活动,提高创新能力的科技战略方针,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创新三个方面。 原始创新是科技创新中具有战略突破性的科学活动,是一种超前的科学思维或挑战现有科技理论的重大科技创新。 集成创新是指利用各种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与工具等,对各个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选择、集成和优化,形成优势互补的有机整体的动态过程。 消化创新是指在引进技术后,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再创新的过程。 自主创新的战略意义: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坚持自主创新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必须依靠自主创新 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简述形象思维的特点及其在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 形象思维是在形象地反映客体的具体形状或姿态的感性认识基础上,通过意象、联想和想象来揭示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思维形式。 形象思维的特点 形象思维的“细胞”是形象的意象, 形象思维的一般形式是运用意象进行联想和想象, 形象思维是用个别表现一般,具有直观性、生动性和鲜明性,具有美学价值。 在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 (1)可以形象直观地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科学研究仅依靠逻辑思维是不够的,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2020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汇总

2020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与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以下整理了相关的考点给大家作为参考。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主要包括: 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 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 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 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重点】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复习建议】政治部分是考试中的绝对重点,必考,占分最高,这一部分要重点练习和记忆,特别是中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部分,是重点,同时有一定难度,这部分的题目要多做几遍,把握命题的规律。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主要包括: 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重点】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经济常识在近几年分值逐渐加大,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 主要包括: 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 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 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产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产生 来源:武汉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1月22日浏览: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学校党委宣布了法学院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肖永平任法学院院长、汪习根、康均心、冯果、秦天宝、杜建伟等任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党委副书记黄泰岩、党委组织部部长赵雪梅出席了宣布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侯振发主持。 院长肖永平教授代表新任行政领导班子发表了讲话。讲话中,肖永平对上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说,过去的五年,在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当前,法学院的发展既面临着更大的外部挑战,也面临着内部不同二级学科均衡发展的艰巨任务,学院领导班子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每一个老师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学院的发展,所以希望老师们付出更多的爱。肖永平还对下一届的工作重点提出了设想:第一,继续坚持国家重点学科与非国家重点学科的均衡发展概念。第二,加强财务工作的预算能力、民主监督和公开透明工作,对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充分民主形成规则,规范管理。第三,继续坚持人才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特别注意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支持与帮助工作,采取专项制度切实改善青年教师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他希望,在全院师生的努力下,武汉大学法学院成为谨守规则、受人尊敬、追求卓越的法学院。 校长李晓红院士发表了讲话。李晓红代表学校对法学院近年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发展等表示充分肯定,对上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也表示了充分肯定。他说,在本次换届过程中,老师们本着对学院、学校负责的态度,积极向学校建言献策,新的行政领导班子基本代表了最广大老师们的意见。他说,过去5年,学院党委和行政团结协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取得了师生的支持与信任。在发展的过程中,学院虽然也遇到一些困难,但老师们,包括李龙教授、一些老领导都给予了学院领导班子很大的支持与鼓励,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最后,李晓红对对新任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出殷切希望:第一,要加强班子自身的建设。新任班子要团结一致,真

武汉大学培养方案_哲基

哲学学院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创建于1922年。始建时的名称为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哲学系,后来用过的名称依次为武昌大学哲学教育学系、武昌中山大学哲学系、国立武汉大学哲学教育学系和武汉大学哲学系。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武汉大学哲学系曾一度并入北京大学哲学系,1956年由著名哲学家、武汉大学前校长李达同志主持重建,1996年成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1999年并入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2003年恢复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学院现设有哲学系、宗教学系、心理学系、美学与艺术史系(筹)等4个系,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技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心理学等9个教研室,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技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等8个研究所,并有1个心理学实验室和1个图书分馆。学院为哲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国家文科基础学科(哲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所属学科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国家重点学科,中国哲学和外国哲学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学院与历史学院、文学院联合成立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为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有“中西比较哲学研究中心”、“基督宗教与西方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等2个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院现有教职工74人,含专任教师60人、行政资料人员14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32人、副教授15人、讲师13人。 学院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技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等8个博士点;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技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心理学等9个硕士点;设有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哲学、宗教学、比较哲学国际,国学试验班及心理学等5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学试验班为哲学学院与文学院、历史学院联合开办专业)。

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 分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2.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原则 3.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五五宪草》 2.宪法惯例 3.人性尊严 4.比例代表制 5.国务院常务会议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行政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3.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4.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行政责任之法理与构成。 刑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从旧兼从轻原则 2.正当防卫 3.犯罪中止 4.一般累犯 5.抢劫罪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2.占有与占有权能 3.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4.名誉权与隐私权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行政法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可跟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有如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意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完整版)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2007年武汉大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7年武汉大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 一、概念辨析(每题5分,共l0分) 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参考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 【参考答案】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权限合法;二是程序合法。依法执政是十六大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执政党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治理,即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两者的区别是: (1)涵义不同。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3)原则不同。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按

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如何理解司法程序的正当性?(10分) 【参考答案】程序公正,或者说正当性的程序,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的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1)司法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2)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程序公正又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①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②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③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三、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10分) 【参考答案】法的价值冲突既存在于不同时代的不同国家、阶级、群体和个人之间,也存在于同一时代、同一国家、阶级、群体甚至个体自身之中。法的价值的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逻辑原因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其中包含自由、正义、平等、秩序、利益、效率等各种法的价值,不同法的价值的相互之间逻辑上就存在矛盾,甚至难以兼容,从而导

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及特点看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民法民法典立法技术论文摘要:公法对私法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立法者应该通过在民法典中设置一个“接口”的方式来实现行政法(公法)对民法(私法)的干预。该“接口”由两条路径和两种话语组成。两条路径是:在民法典总则部分,通过设置“原则’,性的规定作出一个表明两者关系的宣告,在分则部分选择“民事行为”作为具体的规制管道;两种话语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总则部分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条规定表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然而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与此并不相容。例如,第二编第二十章第22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家庭生活在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等等。这些规范调整的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而不是民事规范。这是对行政法和民法的关系、特性,对民法立法技术的要求缺乏应有的了解。本文将对此做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民法典的完善有所裨益。一、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个公私法的角度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相应地分为私法和公法。公法规定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私法调整私人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起源于古罗马,延伸至近现代,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公私法的关系也经历了相应的转变。18世纪初到19世纪末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并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这时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恐惧,害怕失去其财产和自由,对国家怀着深深的警戒心理。国家的角色仅仅被定位于维持治安、组织国防、举办和发展私人无兴趣也无能力从事的产业或者工程。由于国家不能对社会生活实施积极的干预,只能做一个消极的“守夜人”,国家被称之为“夜警国家”。对公民而言,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彻底分开的。相应地,在法律领域,私法的模式是抽象的人格,彻底的私法自治、绝对的所有权和自己责任,公法不得干预私法关系。进人20世纪后‘,资本主义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阶段进入了经济危机频繁、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历史时期。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家开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在法律领域,法律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公法在众多领域内开始干预私法。私法的模式也相应地转变为具体的人格、有限制的私法自治、有限制的所有权和社会责任。川跄~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私法就是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就是民法和商法。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实际上,在民法法系国家,“公法实质上主要指行政法”。正因为如此,公法干预私法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法兴起和发展的过程。[!--empirenews.page--] 新中国法律的发展没有经历上述过程。在计划经济年代,没有私法的生存空间,在市场经济时代,虽然私域和公域开始分离,但是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了公法(行政法)对私法(民法)的干预关系也是必然存在的。 二、行政法与民法的特点:从内容到形式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而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政策的多变性等特点。因此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具有变动频繁的特点,民法则稳定性很强。首先和行政法相比,民法调整范围小,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单纯;其次,行政法主要规定人的行为,民法则主要规定权利以及权利之间的界限。行为是无限的,权利则是有限的,但是有限的权利可以包容无数的行为。因此,就民法的本性而言,其变动性非常小,包容性非常大。最后,民法的法典体系、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以及概念和术语在古罗马即已形成,它对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三、民法典立法的两条路径两种话语一方面,行政法要对民法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民法又相对稳定。那么,在变与不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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