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契约行为矫正案例分析

行为契约行为矫正案例分析
行为契约行为矫正案例分析

用行为契约技术对高一男生不良学习习惯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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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采用行为契约技术对本人的表弟(高一男生)不良学习习惯进行矫正的案例分析。主要通过与其本人以及其家长电话、视频联系,共同制定行为契约,由其父母监督其完成。现阶段已取得一定效果。

关键词:不良学习习惯行为契约

1 案例介绍

1.1来访者基本情况:

王某,16岁,安徽省某普通中学高一男生,独子。父亲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母亲小学文化,全职主妇,现在王某就读高中附近租住照顾王某的生活起居。全家由父亲一人收入维持,家境一般。由于为家中独子,父母文化程度均不高,希望他能够有个比较理想的学业水平。除了学习其他生活方面不做任何要求,给该生养成了不好的生活习惯,并且娇生惯养。,考试结果不理想,只能够花钱上普通高中,并且在孩子的一再要求下给其购买了手机。现在高中开始,每天沉迷玩手机,不能完成日常作业,其母亲(笔者姑姑)向我询问是否有行使有效的方法解决其沉迷手机不学习的状况。本人决定用行为契约对其不良学习习惯进行矫正。

1.2主要问题:

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并且在家中父亲工作忙碌无暇顾及他的学习,对于母亲的管教也不予理睬。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早恋,并在班级乃至年级里拉帮结派。班主任已经找其家长谈话两次。

母亲主述:中考结束后,就强烈要求买手机并且说高中离家远,需要上晚自习,万一有突发情况能够及时跟父母联系沟通。由于平时除了学习外不给他施加任何额外的压力,对于其看似合理的要求都给予满足,于是就给他买了手机。暑假期间手机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父母能够通过手机及时知道他的行踪并且交流信息。但是开学后发现,他的手机话费依然很高,并且老师在三个月内两次叫家长称其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不真实有作弊现象,还发现他上课玩手机。对于我的管教不闻不问,还说我什么都不懂,让我很难堪。偶尔会听他爸爸的话,也很害怕他爸爸。但是他爸爸每天工作很忙并且没有固定时间在家,加上现在高中开始上晚自习,父亲对他的管教时间也比从前大大缩短,他就开始有点无法无天。初中时候还能按时睡觉,现在有了手机经常发现他很晚都在偷偷玩手机不休息,早

晨赖床不起。对老师的话也爱理不理,觉得反正考试分数不很难看就行,现在有了手机,还能够用手机作弊,让我们觉得很困扰。

本人了解的情况:从小是家中独子,备受宠爱,而且从小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继而影响到以后的学习习惯,看似对除了学习以外的所有事漠不关心,实际对学习也没有什么热情。初中开始,由于样貌清秀,很受女生欢迎,出现了所谓的早恋(据笔者所知就是一种炫耀心理,没有实际意义)。父亲很重视他的学习,总觉得上了好学校就能够获得好的成绩,于是初一时花钱让他在一所重点初中读书,这所中学距离他家很远,每天上学需要骑车很久才能回家。在第一年他的成绩是中等水平,第二年开始成绩连中等都不能维持,其父亲认为是由于在路上浪费了太多的学习时间造成他的成绩下降,就给他转学到较近的一所中学但还是需要骑车。期间一直在节假日找附近的老师补习各种学科,由他的父亲安排补习。在初二下和初三上在同一所学校上学,成绩依然不理想,并且老师找家长谈话说该生和班上某女生关系过于密切,让其家长注意。回家后家长与其谈话他否认了自己与该女生有超出同学的关系,家长没有再做追究(在本人面前承认其恋爱关系并称已经有不止一个女朋友)。

其父对其成绩仍然不满意,还是将其转学到离家最近的一所初中,便于对他的控制。其父与该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都很熟,也就对他进行了更多的关注。但是,频繁的转学都需要新的适应过程,在中考前最后一学期转学,每个学校的教学进度不同,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由于其父文化程度有限认识程度也有限,觉得外部环境是改变的关键,频繁的转学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结果也证明,他平时的成绩是不真实的,有作弊的成分在里面。

1.3分析与诊断

1.3.1有关测试结果

经过智力测验,该生智力属正常水平并且偏高。

没有日常正确的生活习惯,并且自私;也影响到后来的学习习惯。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手机依赖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该生的问题不能够仅仅从他本人解决,而要从家庭开始改变。

1.3.2成长经历与家庭环境的分析

其家庭结构很明确属于男主外女主内,王父有过从军经历,并且是全家经济来源,是家中的权利中心。母亲文化水平低并且身体较弱,在家中一直属于“保姆”的角色即照顾父子二人的日常起居,偶尔打零工补贴家用。但是不能长期工作,并且没有可支配的积蓄。所有开销都由父亲支付,于是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因为钱发生的小的争吵。王父对王母经常性的抱怨,

并且称王某的成绩不好都是由于其在家没能起到好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并且在王某面前也不是很尊重王母,造成了王某的一个印象:对于母亲的做法可以忽略,反正她的意见没有什么效果。

王某从小被保护的很好,从不用做任何家务,即使初中与母亲一起购物从不帮母亲拎采购来的物品并且认为不需要,这就是母亲应该做的事情并且不会感恩。王父从事出租车生意,很细心,生意也很好但是时常讲一些社会上的负面消息给王母听。王父的生意需要斤斤计较才能够挣足够的钱养家,于是这种自私的特点也耳濡目染传给了王某,造成了王某的自私的性格。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王父对王母的态度也影响了王某对其母亲的态度,认为母亲的话都是不可信的、不需要给予注意的。重要的是,由于王父工作忙碌时常无暇顾及他的学习,平时在家是母亲监督他学习,这时候母亲的监督对于他来说作用就很小!

1.4综合分析与诊断

来访者主要问题如下:1、没有建立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2、存在不合理认知 3、家庭模式不利于他好的行为习惯的建立。

综合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在塑造王某的学习习惯的时候同时进行家庭治疗。由于该家庭文化程度有限,发展性不高,笔者没有明确的说出要进行家庭治疗而是说要父母同时做出改变以促进王某的新的行为习惯的建立。

2.矫正目标

2.1短期目标

2.1.1控制王某每天玩手机的时间

2.1.2能够在父母的监督下每天完成应该完成的作业

2.1.3改变王母在家中的定位

2.1.4能够在父母的监督下完成建立的行为契约

2.2长期目标

2.2.1建立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能够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并且能够以

良好的心态面对考试。能够在高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2.2.2同时进行家庭治疗,改变家庭的权利分配,王母能够改变在家中的劣

势地位,得到王某父子的尊重,三人都能够做好自己现在社会角色中应该做好的事情(王父挣钱养家,王某好好学习,王母照顾家庭起居)。

3.问题功能评估

3.1目前最明显的问题行为即每天上课玩手机,不能好好听课;回家后玩手机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并且影响休息,第二天不能精神饱满的去上学,陷入恶性循

环。

3.2王某有了手机以后,在考试中也有利用手机作弊的可能性,对其学习生活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其父对其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现在单独和母亲在学校附近租住,没有父亲的约束,行为有些肆无忌惮。其母对他的行为显得无能为力。

3.3当王母在家中的影响力提高后,也就能够对王某形成影响,她的话就对王某有了约束效力。当王某全家都同意开始行为矫正方案并且能够执行,就能够进一步约束王某行为,最终使其脱离手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使其向良性循环发展。

4.方案设计

4.1时间安排拟进行三个月的行为矫正直到建立良好的新的学习习惯,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一次效果评估并且调整具体矫正方案。

4.2方法这次行为矫正的主角是一名高中学生,有了自己的认知力和思考方式,用简单的强化已经不能很好的塑造其新的行为。于是这次矫正采用行为契约的方法,由于笔者同时加上了家庭治疗,在行为契约中也附有父母需要做的改变。

5.详细矫正过程

5.1与王某父母的非正式行为契约

由于王某的行为是家庭问题的延伸,首先要确定其父母在生活中能够做出积极地改变。在其父母的行为契约中笔者没有明确提出是进行矫正,是在与王某签订之前口头提出对其父母的要求,并且提出如果想要王某的行为契约更有效就要按照其要求开始改变。由于现实原因,整个矫正过程是通过电话和视频完成的。具体效果有待考证。

基于对王某的情况的分析,对王某的父母提出以下要求:

1.在对于王某的教育方面要保持一致意见,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不对王某提出要求。

2.在家庭权利分配中,父亲要给予母亲足够的尊重。尤其是在对王某的教育中,在母亲教育王某时,王父一定要无条件支持母亲,如有不同意见也要在事后进行讨论。

3.母亲停止“别人家小孩”的教育理念,要在看到孩子闪光点的同时提出一些短期的能够很快实现的目标。

4.控制王某的零用钱,控制手机费。不能妥协。

5.2与王某的行为契约

1.不带手机上学,保证每节课认真听讲不走神,有遗漏的主动找老师补上。

2.保证与女生没有超过普通朋友的关系。

3.保证每次考试分数的真实性,不出现作弊情况。

4.在家听从母亲的安排,对母亲尊重。

强化如下:

1.如果上述任务能够完成将在周末时多加一个小时玩电脑游戏。

2.考试成绩上升可以每周玩一天的手机。

根据每周的表现进行修改,由其母亲与笔者直接描述情况,再与王某直接谈话。学校的表现情况主要由王父与王某的老师直接进行交流,并且直接电话联系笔者。

6.结果

根据王母的叙述,王某在开始不用手机的几天表现出了暴躁和耍赖的情况。但是由于王父对王母的做法的无条件支持,王某不能说什么但是对于王某仍然爱理不理觉得她的话没有什么效力。但是在四天后,王母坚持没有给王某手机王某开始慢慢平静下来并且能够控制自己完成契约上的内容,企图妥协。在一周后,王某与其母亲说话时候的语气开始由之前的毫不尊重转变为有点讨好,并且试图要回手机。但是母亲坚持没有给他手机,并且告诉父亲王某企图违背契约要回手机。笔者得知后告知减少王某在周末玩电脑的时间一小时。

此后,王某都能够很自觉的按照契约开始自己的行为。在两周后的考试中也没有带手机。成绩出现了下降,但是强调自己是独立完成没有作弊。父母给予了强化行为,并且给予了口头肯定。

王某的父母都表示,开始时候对于自己的要求偶尔会忘记但是会在违反时及时改正。对于王某的不良行为不在一味的用比较的方式进行否定,而是用单一的眼光看待这件事,王某所表现出的阻抗小了很多。在第二次考试中,王某的英语单科成绩比上次上升了很多,获得了在周末多玩一个小时电脑的权力。对于这种行为契约,王某开始变现认同和积极性。同时学校的老师也表示,虽然与女生关系依旧比较密切,但是没有过分的行为出现,和其他班级的同学联系减少,也能最大程度的自觉学习,比刚开学时候有了很大的提高。

7.分析

王某的行为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是他的成长环境造就的,现行的行为契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塑造新的、好的学习习惯。

并且王某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王母作为日常照顾王某的家长,要有对王某的控制权,能够说话算话,要能够坚持不做妥协。但是王母的文化程度较低并且身体较弱,如果不能坚持契约做出妥协的话,很可能前期的所有工作

前功尽弃。

此次的行为契约由于距离的原因,笔者不能亲自去指导测评,可能会出现误差和虚报,具体的结果分析有待考证。但是,根据现在王某父母反馈的情况和他们对于行为契约行为的态度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契约的效果的肯定。

这次行为矫正还能够进行修正获得更好的效果。同时重要的是这个特定的案例需要将家庭治疗和行为契约结合起来,改变家庭模式才是成功塑造王某学习行为的基础。

行为矫正方案

行为矫正方案 案例介绍: 陈澜是一个11岁男孩, 四年级, 智力正常。他的不适当行为特别表现为上课随便插嘴, 有时站起来离座与人讲话, 严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对陈澜的这种表现, 他的幼儿园老师、小学各任课老师及家长都甚感头疼, 曾想过许多办法试图制止, 但效果不佳。经医院诊断, 系过分活动症。 针对网上这个案例,我尝试运用行为改变技术处理他的上课随意插嘴行为。 设计方案: 1、确定目标行为: 减少陈澜上课随意插嘴的次数, 保证课堂正常教学。 2、测定基准线: 采用“事件取样”观察法。在一节课45分钟内记录随意插嘴的次数, 选择不同科目、不同节次的课, 共观察一周,从而计算陈澜平均每节课插嘴的次数。 3、选择强化物: 通过与陈澜家长的交流以及与陈澜本人的沟通,选择一样陈澜感兴趣的东西(在此设定为墙上的五角星)作为强化物。 4、过程与方法: 课后找陈澜亲切谈话, 帮助他认识上课随便插嘴行为不利于维持课堂良好的教学氛围,会打断其他同学的思路,从而增强他减少这一不良行为的意愿(自我控制法),并向他提出老师愿意协助他改变的设计方案,预计分为四个阶段,在协商交流中获得陈澜的同意,然后订立口头契约。与此同时,采用消退法,与各科老师商定,在陈澜上课插嘴时,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但要记录其插嘴次数。 第一阶段(2周): 减少上课插嘴行为,若做到一节课插嘴次数比原本平均每节课插嘴的次数少1次, 可盖1个笑脸章;少2次, 可盖2个笑脸章, 以此类推,;若超过基准线平均数(原本平均每节课插嘴的次数)1次, 则划去一个笑脸, 以此类推。规定集满5个笑脸可换1颗墙上的红星。

第二阶段(4周): 统计第一阶段陈澜平均每节课插嘴的次数,要求保持住第一阶段的平均水平,即可盖1个笑脸章,在此基础上少1次,盖2个笑脸章;少2次, 盖3个,以此类推;而超过平均水平一次,则划去2个笑脸章。集满5个笑脸可换1颗墙上的红星。 第三阶段(4周): 上课插嘴保持第二阶段的平均水平, 即可盖1个笑脸章, 在此基础上少1次,盖2个笑脸章;少2次, 盖3个,以此类推;而超过平均水平一次,则划去2个笑脸章。集满5个笑脸可换1颗墙上的红星。如做到一天不插嘴,给予他帮助老师批作业、管理眼保健操或课间操纪律的机会。 第四阶段为追踪期, 取消强化物: 改用“有时提醒,有时鼓励”的方式,并在全班面前表扬陈澜的进步,从而增强陈澜上课不插嘴的自我控制和管理,改掉上课插嘴的坏习惯。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儿童问题行为矫正案例word版本

儿童问题行为矫正案例-智障儿童攻击行为的矫正一、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冯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6年7月 健康状况:良好智障程度:中度智障原因:难产造成宫内窒息家庭及教养情况:冯某的妈妈是军人,对孩子要求较高,有时会有暴力行为。冯某的阿婆和爸爸较溺爱孩子。 受教育情况:冯某在普小随班就读到四年级,对于知识掌握少,除写字外不能独立完成作业。在学校一些同学不懂事嘲笑辱骂他,加上课程难度太深无法理解,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发展到逃学厌学的地步。现在天使国际特教学校就读。 二、主要问题行为描述 1、不喜欢集体生活,感到一切都没有兴趣,不愿参加任何集体活动和课堂活动,上课时常常一个人自言自语并做自我暗示,例如我不喜欢上课,我不愿做作业等。 2、冯某对于与其发生摩擦的同学会进行谩骂,并嘲笑其他有障碍的孩子。如果有人(包括家长和训练人员)阻碍其完成某事,他会大打出手。 3、冯某爱看奥特曼的动画片,有些沉迷其中,喜欢想象并模仿有各种能量的怪兽去破坏他不满意的东西。 4、心里承受能力差,如果遇到难题就会放弃并产生很严重的自责,如“我太笨了,我害妈妈受了一辈子的罪。”

三、确定终点行为 冯某的攻击行为在训练和课堂教学中反复的表现出来,并且严重的影响到正常的康复训练,因此,被看成是严重的行为问题,需要介入一定的干预措施。 终点行为定为:通过矫正,使冯某逐渐减少攻击行为的次数,直至停止攻击行为。 四、问题行为及原因分析 1、生理因素 冯某因难产造成宫内窒息,导致智力受到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并且缺乏与他人沟通的能力,不能很好的表达需求。 2、教育因素 冯某一直在普小就读,但学习能力很差,由于学生较多,教师不能照顾周全。冯某不能完成学业,受到一些同学的歧视,从而造成了学生自信心低下并使冯某形成了攻击行为。 3、家庭因素 由于孩子有缺陷,其爸爸非常自责,觉得对不起孩子,从而产生了过分的爱护和溺爱,放任其不良行为。另外冯某喜欢看奥特曼打斗的碟片,家长没有及时引导,导致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模仿。 4、环境因素 冯某来到新学校,第一次离开父母过学校集体生活,比较恐惧和

儿童问题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小A是一个10岁男孩,四年级。智力正常。他的不适当行为特别表现为上课随便插嘴,有时站起来离座与人讲话,严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对小A的这种表现,他的幼儿园老师、小学各任课老师及家长都甚感头疼,曾想过许多办法试图制止,但效果不佳。经××医院诊断,系过分活动症。 根据上述情况,尝试用行为矫正技术对小红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设计一个行为矫正方案。

设计方案: 一、确定目标行为:减少小A上课随意插嘴的次数,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 二、测定基准线:采用“事件取样”观察法。在上课4 5分钟内记录随意插嘴的次数,为求准确性,选择不同节次的数学、语文课,共观察5天,观察数学平均每节课插嘴4~6次,语文约5次。 三、选择增强物:由家庭访问得知,该生很喜爱看课外书,又与该生交谈,知道他更喜欢班内墙上的红星,因此,约定以红星作为增强物。 四、过程与方法:我事先和小A谈话,帮助他进一步认识上课随便插嘴行为的不良后果,增强他减少这一不良行为的意愿,向他说明协助他改变的办法。取得该生的同意后,订立口头契约。 第一阶段,减少数学课插嘴行为,若做到一节数学课插嘴次数比基准期少1次,可得代券1张;少2次,可得代券2张,以此类推,3张代券可换1颗墙上的红星。若超过基准线平均数1次。则罚代券l张,以此类推。时间两周,效果非常显著:处理期第一周即下降到平均每节课3—5次,第二周2—3次。 第二阶段,数学、语文课上同时控制。数学课要求保持第一阶段的平均3~5次,就可得l张代券;若少1次。可得2张代券;超过4次,罚券l张。语文课也以基准期5次为界,减1次奖1张券。超1次罚1张券。其他以此类推,时间4周。结果表明他能够达到预定要求。第三阶段,数学、语文、外语课同时控制。数学插嘴保持第二阶段的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行为矫正 案例分析

小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的案例分析 姓名:郑宜昌 学号:039 班级:09级应用心理学(1)班 授课老师:严云堂 目录 1.案例导入 2.背景资料 3.问题行为评估和概述 4.矫正目标 5.矫正方案的设计 6.矫正的技术和方法 7.矫正方案实施(细则) 8.矫正结果 9.注意事项 小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导入 小瑞(化名),男,12岁,汉族,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据父母介绍,孩子在上了小学之后,就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行为,让父母摸不着头脑。主要表现有: 1. 脾气暴躁,易激惹,家长不能满足其要求就大哭大闹。 2. 自制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并经常撒谎。 3. 逃学早退,有时候连续几周不去上课,近半年来,此类情况表现显著。 4. 不喜欢出门,一个人呆在家里; 在学校的时候,不喜欢群体活动,朋友很少。来访者在其父母的带领下找到咨询师,明显带有不配合的情绪。咨询师观察到,小瑞衣着较得体,只是显得比较拘谨。 二.背景资料 通过访谈,咨询师得知,来访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车、有房,爸爸是民营企业的职工,妈妈是个体商户。 成长经历:小瑞不到两岁的时候,爸爸下岗。一直以来,父母感情不好,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小瑞4岁之前一直跟着外公外婆生活,上了幼儿园后被父母接回。从小,家人对小瑞就听之任之,要什么买什么,很是溺爱。4岁开始上幼儿园,但时断时续,随意性大。从二年级开始就有无缘无故不到校上课的情况发生,但次数不多,老师也找过其谈话,谈话后行为次数减少。四年级上学期这种情况又开始严重,家长着急生气,加上工作比较忙多日不管他了。到后来,发展为有时连续一个礼拜不去上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瑞的功课落下了很多,本来学习还算中等的学生渐渐成了“特困帮扶对象”。 三.问题行为评估和概述 咨询师针对父母提出来的问题行为对小瑞进行了单独访谈,情况基本属实。通过分析,咨询师认为,脾气暴躁,喜欢大哭大闹属于情绪情感方面的问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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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案 例分析及详细解释 【案例】 李某,1982年到某国有单位工作,1987年与某国有单位订立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XX年8月15日,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诉称:1995年7月15日某国有单位进行岗位调整,让自己在家待岗,自己一直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未安排。故,现在要求认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单位安排上班,补发1995年7月至今的工资。 某国有单位辨称:李某工作期间生活作风有问题,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导致他人家属多次到单位吵闹,单位对李某进行了批评,并且调整了工作地点,但是李某我行我素,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此,1995年7月15日,单位作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告知了李某,李某从1995年7月16日起离开了单位,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1995年7月15日已经解除,因此,李某得要求是无理的,应予驳回。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有单位未能提供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因此,单位做得出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

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某国有单位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已经工资损失,故单位应承担应一定过错责任,应补发李某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间的生活费12300元。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按照劳动法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虽然单位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因此,李某要求上班,并支付1997年12月30日之后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的履行以解除或终止等形式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对于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法》未有相应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 50、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行为矫正案例报告

行为矫正案例报告 1、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某某 性别:女 年龄:20岁 情况:因为长期形成拖沓的性格,做很多事情都不及时去完成,所以自己对此一直也特别头疼,想要改掉的动机也比较强烈,经过学习行为矫正课程,也希望在自己拖沓的方面有所改进。 2、矫正程序 2.1定义目标行为 目标行为:对于拖沓行为,进行了挑选出最令其头疼的几个行为,分别是清洗衣服不及时,集合时踩点和睡觉较晚,所以将目标行为定位为每次能及时清洗衣服,集合时可以及时赶到,每天能按时睡觉。 目标行为的操作性定义: 每次换衣服后能在当天晚上12点前清洗(除冬天的外衣和被罩床单可以在一周内清洗),每次集合出门都比卡点时间早十分钟出门,晚上能在12点前睡觉(除考试期间、放假期间和正常上课但当天做作业的日子)。 2.3基线的确定 以两周为基线期(9月6号——9月13号),观察自己两个星期内各项目标行为完成情况,并对每天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完成了就在本子上记上√,没有完成就不打。 时间 行为 1 2 3 4 5 6 7 睡觉√√ 集合√√ 洗衣服√ 由此表可见,一周3项目标行为达到的效果是非常不好的,然后针对每个项目单独说,因为睡觉每天都有,所以每周最好的话应该是有两项,集合有6天,但是洗衣服的话就比较灵活一些,但是最多每周4次,最少2次洗澡,但是有必要的是一周2次,时间不定,但是次数是可以数的。 2.4强化物的选择: 根据其对自身的情况的了解,我觉得一般的物质上的奖励(如好吃的,买东西等)和对自己精神上的(如上网时间的长短和自由情况)都不足以作为强化物来强化我的行为,所以最终决定用代币的方式,若每次达到一个目标行为则奖励自己3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心理健康案例分析2

心理健康案例分析2 一、基本情况 王XX,男,10岁,小学四年级生,独子。父母均为农民,大专文化,家庭基本和睦,无老人同住。 二、主要问题 攻击性行为表现明显,伴交往不良,学习成绩中下。父母主述:孩子在学校经常与同学发生争执,而且时有动手发生,因此同学关系紧张,很少参加团体性活动,显得不合群。与老师很疏远,见到老师不会主动打招呼,并且对老师的批评感到反感,会在课堂上与老师争执。回到家中,与父母话很少,并且爱发脾气,不允许他人摸他的头,即使是亲戚们宠爱的表现,也会生气。因为经常怄气,所以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对不喜欢的老师,更不要听课。作业不会,也不会问老师或父母,也不愿意父母管他的功课。因此,学习成绩逐日下降。 三、分析与诊断 (一)有关测试结果 1. 该儿童的确实存在攻击性和交往不良倾向; 2. 该儿童的个性偏外向,有"乐群外向"的特点,与父母所述的"不合群"相矛盾,需具体分 析原因; 3. 该儿童的智力与注意力正常,具有正常的学习能力,成绩下降,应着重考虑非智力因素。 (二)成长过程 从小随父母生活,在幼儿园大班前基本上性格温顺,甚至比较胆小,对父母的话很听。这与父母的性格特点很相似,他们的做人风格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经常以息事宁人的方式教育孩子:要与小朋友团结,不可以打小朋友。如果有小朋友打你,你就躲开。甚至有时并不是孩子的错,只要有老师说今天王XX与某个小朋友"抢"玩具(实际上是后者抢前者的,老师也只是习惯性描述罢

了),父母就会再次教导:下次别与小朋友抢,给他算了,你再去玩别的。那时候,王XX基本上是个听话的孩子。 上了大班后,一次一个小朋友拿绳子去勒王XX的脖子,想牵着他走。王想起妈妈说过:脖子 是不可以被随便勒的,很危险!于是,他反抗了,而且劲很大,一下子抢过了绳子。那个小朋友吓得跑掉了。据父母称,自那以后,他开始象变了个人,开始不断"惹是生非",直至上了小学后, 逐渐变成了老师眼里的"问题儿童"。 其实,应该说,比起同年龄的孩子,王XX还是让父母少操了很多心,尤其在学习上。基本上 这四年来,都是他自己独立完成作业的,象整理书包之类别的孩子需要父母帮忙的事,他都能自己管好。而且可能是家庭影响,父母都爱看书,所以王XX 也非常爱看书,小小年纪,已经将《水浒》、《三国演义》等名著看过了。三年级前,虽然爱打架,但功课还是中上偏优,只是到了四年级,换了个班主任,比较严格,经常叫他到办公室,于是开始反感,不大听课,成绩下降了。 而且前一周的某节班主任课(数学课)上,明明是他旁边的中队长叫他,他才说了一句话,但老师只批评了他,他感到愤愤不平,却并没告诉父母,还是父母听别的同学说的。现在,他脾气很大,情绪经常很激动,父母问他多了,他就会发火,大喊大叫,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综合分析与诊断 该儿童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有三方面问题:1.攻击性行为;2.人际关系(师生关系、生生关系 及亲子关系);3.学习适应性。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攻击性行为: 根据儿童的成长经历,攻击性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经验习得的结果。人的行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本案中的"攻击性行为"的最初形式是"防御",其核心是"不被伤害",怕小朋友用绳子勒坏了自己而引起的自我保护性反应。当这种行为的结果满足了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致赔偿双倍工资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段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唐泽某,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 法定代表人:张定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某,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志某诉被告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并先后于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段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泽某、被告美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志某起诉称,段志谋于2012年11月16日入职被告美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美信公司并未和段志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段志某缴纳养老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高温津贴。2013年10 月28日,美信公司与段志某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美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段志某的合法权益,段志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信公司支付段志某:1、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200(从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日);2、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加班工资16813.16元;3、高温津贴(2013年6月至10月)750元;4、经济补偿金2200元;以上共计43963.16元。 被告美信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其无需支付段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为段志某入职时手续齐全,包括签订了入场登记表、承诺书、入职担保书,双方于段志某入职后第二天即2012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二、段志某的加班费应根据美信公司提交的有段志某签名确认的考勤表进行认定处理;三、美信公司无需支付段志某高温津贴,因为保安室是个独立的房间,内置风扇;四、段志某以更换工作环境为由主动离职,故美信公司无需支付段志某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志某于2012年11月16日入职被告美信公司工作,任职保安。2013年9月16日,段志某向美信公司提交辞职单,并于2013年10月28日离职。段志某在2012年11月、12月及2013年2月至9月的工资条显示其应发工资分别为988.74元、1913.2元、2554元、2036.8元、2133.1元、2195元、1996.35元、2050.36元、2223.14元及2187.1元,共计20277.8元。 段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信公司支付:1、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200元;2、工资差额(含加班费)16813.16元; 3、2013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 4、经济补偿金22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企庭案字(201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美信公司应于该仲裁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段志某:1、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含加班费)12553.34元;2、高温津贴750元。二、驳回段志某的其他请求。段志某对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庭审中,段志某同意其诉求的加班费按照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12553.34元计算。双方均确认段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00元/月。段志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美信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美信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8

行为矫正疗法个案分析报告

行为矫正疗法个案分析报告 应用技术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朋俭丰0715******** 一.个案介绍: 我大学同班同学孙某,大四学生,22岁,男,从初中开始接触电脑,网龄10年之久,平时上网爱打网络游戏,以去网吧为主。进入大学后,更多的时间接触电脑,大一因为才进学校还不熟悉环境所以还保持着高中时候的态度,按时上课少去网吧,进入大二开始与同寝室同学邀约打游戏,寝室的网速过慢就一同去网吧,起初也是玩玩到点就回学校,后来频率增加有时还通宵,逃课,玩上了瘾,一发不可收拾,泥足深陷,一旦离开了网络,会变得焦虑不安,时刻想着去上网。大四面临毕业,多科成绩挂科,学校辅导员提出如果想拿到最后的毕业证从现在起必须每节课都去上课,补考必须全过,大四的课程不能挂科,如若不行必须重修。 二.理论分析 从精神卫生学角度对沉迷作定义为:一种强烈的渴求并反复地应用某物,以取得满足感(如兴奋、快感)或避免不满足感为特点的精神和生理病理状态。网络游戏沉迷就是网络沉迷中的一种。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现象已经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校和家长们对此忧心忡忡,我们不必视网络如“洪水猛兽”,沉迷网络往往会影响正常的学业和课业,并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但曾经有一批电脑高手传授经验时说:“学电脑是从玩游戏开始的。”因此只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努力,我们要尽量将这个开端转变成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将网络沉迷的学生引向提高网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正途。 辅导方法 1.在家里,家长应给予该生积极的关注,家长在生活中要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决不能在孩子面前出现任何让孩子觉得你不再信任他的眼神和话语,要给予时刻关注。要适当的选择时机和孩子加强交流,多听听孩子的心里话,只有多交流才能更加彼此了解。日常生活中对孩子偷偷上网事件要给予谅解,有条件最好能尽量多花时间陪孩子,组织一些家庭亲子活动等等,和孩子一起来努力,帮助孩子戒网。多给予鼓励,少打骂。 2.在学校,老师在课外活动中应尽量多安排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帮助他形成固定的业余爱好,组织各类球赛,安排该学生积极参加,使他体验到现实生活其实比网络更丰富多彩,而且有事可做,有成绩可出,进一步增进他的成就感,让他的兴趣迁移到学习中来。 3.在学习上,让他多体验学习的快乐。学生觉得学习是一件枯燥无味的事,首先要帮助学生把拉下的功课赶上去,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要多关心他的学习,帮助他在学习上查漏补缺,不要操之过急给学生一个努力的过程。经常找他谈谈心,多了解学生在学习上的困难,及时给予解决。 4.在班集体中,发挥集体的力量,让更多的同学去关心他,帮助他,在学生自己制订的21天戒网计划中,给予其支持,鼓励其与别的同学加强人际交往,让他树立信心,相信他一定能够自己战胜自己。 5.该学生对计算机这门课有特别浓浓的兴趣,学校这一头应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应用行为分析法ABA

行为训练法的基本原理 一、基本概念 1.名称: 应用行为分析法、行为训练法、行为技术、行为改变技术(简称:ABA ) 2.理论基础与原理 3.ABA 是行为科学的应用分支 是关于人类行为和学科的科学,一个关于行为原理的系统应用学科,旨在改善行为 将孤独症视为一种行为不足或行为过度综合症,该症状可以通过精心的训练计划得 到改善 是一种科学实践的框架,而不是一个精确的训练计划 4.ABA 的有效性建立在: 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上 行为规律和研究发现的基础上 是动态的 持续的行为改善来自于熟练的操作

5.ABA 干预的基本原则 提高学习能力,即“学习如何学习” 不仅在于教新的行为。还涉及到用更合适的行为替代问题行为 强调的是如何获得适应性行为。因为当孩子的适应性行为能力越强时,出现问题行 为的几率就越低 通过数据的收集了解学生的进步 附:关于“行为”的几个重要表述 ABA 不仅仅是针对孤独症的一种干预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在许多不同的领域都被采用: 儿童管理、发育障碍、教育和特殊教育、康复、临床心理、自我管理、预防、运动心理、健康行为、老人医学。 二、行为改变技术 1、行为改变的公式:——将ABA 的原理放进实践操作之中 应用(ABA)在实践种操作行为的改变主要包含一下几个步骤: 控制结果(行为发生之后的结果) 改变或调整三个元素种的一项或两项

2、回合操作教学法(DTT) DTT五元素: 指令、辅助、反应、结果(强化)、停顿 DTT回合公式: (辅助) 指令→ 反应→ 结果→ 停顿 ↑∣ 下一回合 刺激三要素(指令、刺激物、环境) 反应过程中注意:1反应标准一致 2注意反应中的不良行为 三、ABA与孤独症 1.为什么ABA适合孤独症 孤独症儿童的障碍最终体现在行为上 他们有严重的信息输入障碍 医学上因病因不明而无法“对症”,行为改变则为矫治孤独症儿童提供了切入点2.ABA的四大设计的特点 孤独症的人际关系障碍是因直觉障碍导致 行为训练从障碍结果入手 非专业人员也可操作 训练的效果可以预测和量化 3.ABA的四个操作特点 对行为进行分解,在DTT中操作 操作中伴随指令和辅助,对孩子的反应有预期性的行为标准(目标行为) 反复教,注重巩固和泛化 从“一对一”开始,逐步进展到“小组”和“集体课” ABA训练的主要技巧 (回合式教学法DTT)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假期 1、工作时间的标准及限制 【案例一】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案例二】超时加班违法自愿条款无效 沂水县某企业招用农民工,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加班4小时,加班费另算。1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职工将厂方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4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3小时还要多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委遂裁决:超时加班的合同条款无效,厂方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 2、法定假日 3、特殊时期的假日 【案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02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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