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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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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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1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发行2011年企业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简化程序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发行人主体资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

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有关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并依赖有关审计、评级机构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而作出的有关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和其他有关人士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一家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15505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3)法定代表人:周毓秋

(4)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实收资金3,000,000万元)

(5)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6)经营范围:主营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及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购。

(7)成立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根据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已经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根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天华”)于2011年4

月29日出具的京都天华审字(2011)第111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330,094,145,550.21元人民币(包括: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216,762,967,682.16元人民币,少数股东权益113,331,177,868.05元人民币)。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企业债券简化程序的通知》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所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330,094,145,550.21元人民币,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所有者权益为216,762,967,682.16元人民币。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身已发行且待偿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的总额为350亿元人民币,已发行且尚待偿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企业债券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发行的债券余额未超过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债券简化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另外,我们注意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企业已发行且待偿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总额为1082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企业的累计债券余额为1182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企业累计发行的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所记载的发行人2008年

度、2009年度、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8,929,018.55元人民币、6,873,782,137.38元人民币、9,314,213,252.41元人民币。发行人经审计的上述合并利润表中所记载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的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5,462,308,136.11元人民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合理测算,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的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4、根据《2011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40亿元人民币,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60亿元人民币,发行规模共100亿元。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及10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期债券无担保。

5、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所记载的发行人的总资产为934,990,170,069.47元人民币,负债为604,896,024,519.26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330,094,145,550.21元人民币(包括: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216,762,967,682.16元人民币,少数股东权益113,331,177,868.05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为431,267,868,794.17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2,309,830,306.60元人民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为498,276,649,817.81元人民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83,650,607.67元人民币。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付能力。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偿还本期债券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日常营运及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现金流,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基础,发行人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良的资信、良好的募集资金投向、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为债券还本付息提供了保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付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包括投资以下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中65亿元人民币将用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15亿元人民币将用于偿还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银行贷款,20亿元人民币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关于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10]1518号《关于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

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项目已获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偿还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银行贷款的安排已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获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拟偿还贷款安排已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7、发行人聘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对本期债

券进行信用评级。根据大公国际出具的《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2011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大公报D[2011]123号),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大公国际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具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资格,符合《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8、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

行为,符合《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9、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09年发行金额总计为150亿

元的企业债券、金额总计为200亿元的中期票据。另外,发行人于2011年9月发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5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次发行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已经募足且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发行的债券或其债务有迟延支付本息或违约的事实,符合《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债券简化程序的通知》的要求。

10、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1、发行人本期债券系依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且约定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企业债券简化程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三、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发行人设立的管

理委员会为发行人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发行人的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发行人管理委员会已经于2011年3月3日召开会议,同意本期债券发行。

2、本期债券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企业债券已经取得了发行人的合法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四、 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载明了本期债券发行的企业

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

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发行方式、企业净资产额、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等主要事项,符合有关规定。

2、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

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认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五、 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目前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Z32911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90176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瑞银证券目前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Z39911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21064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银国际目前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Z11031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4000090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信证券目前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Z20374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183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瑞银证券、中银国际和中信证券具备作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审计

京都天华为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京都天华向本所提供了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2091500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证书序号为NO.006581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书序号为

000081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京都天华具备作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的资格。

3、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大公国际担任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单位。大公国际向本所提供了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1519899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ZPJ004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

务许可证》;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号《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

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记载,大公国际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具有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

深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X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未定稿)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有限公司 XXXX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晓春、韩雯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是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为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资产经营范围是公司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经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委托租赁有效的资产和资源。 二、资产经营活动包括资产出租和收费,水、电资源使用和收费,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等。 (一)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 1资产经营部负责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 2资产租赁经营流程 (1)资产租赁价格的确定 资产租赁价格由公司根据租赁资产所处地区市场价格和公司资产状况确定租赁底价,资产经营经理在不低于底价前提下,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部门任务情况向上浮动。 (1)资产经营部根据公司可供租赁资源的供求情况,公司确定的最低出租价格,定期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2)资产经营部负责接待承租意向人,进行商务洽谈,并作接待登记和近期回访。 (3)资产经营部在商务洽谈中,注意对客户进行资信评

定,并填写《客户资信评定表》对承租方资信情况进行登记评定。 (4)根据双方租赁意向和资信评定结果,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5)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经营部依据合同填写《交款通知单》,并陪同承租方到财务部交定金、首付款或租金等,由财务部直接开三联单或发票。 (7)综合管理部凭租赁合同,交款通知单及三联单或发票加盖合同章,且需加盖骑缝章。用印后,综合管理部将其中一份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审批表》及《交款通知单》存档,并同时给财务留存合同一份。 (二)承租方的身份认定。 1承租方为单位的,承租方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机构)的身份证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方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3承租方非承租人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合同,需提供《委托书》和签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竞聘演讲稿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竞聘演讲稿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竞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我有幸参加管委会机关国有公司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非常感谢组织和领导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和提升自己的机会,借此向一贯帮助我的领导和同事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叫xx,我今年35岁,大专文化,法学专业,身体健康。1998年12月参加工作,曾经在九龙乡政府、双江二派、盘龙街道、县工商联等单位履职,2018年9月调入园区工作,现任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今天我要竞选的职位是xx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有较全面的综合素质。多年来,我一直从事着管理服务工作,并且在多个工作岗位任过职,尤其是经济综合部门任过职(县非公经济中心主任),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基础,无论是在部队或是地方,我都能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来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工作、堂堂正正做人,服从于工作、服从于全局。在不同的

工作岗位上都做出了不同的成绩;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我加入园区管委会团队来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对我公司的情况很熟悉,长期工作在基层展业一线,对基层工作有较深的了解和管理经验,并能处理好各种实际问题;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我任公司副总期间,我牵头和参与组织了多次急难任务,无论问题多复杂,任务多繁重都按上级领导的要求高质量的完成;不管是公司内部或者是企业所提的各种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牵头修定了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和公寓楼管理办法,正在试行。 如果我能竞聘成功,不仅仅是我人价值的体现,更是我自我提高自我煅练的一次机会,同时也是我和同事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运作、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的一次机会,我将和同事们一道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首先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迅速开展工作,要想当好一位领导,首先是要学会先做人后做事,虚心向领导、有工作经验的同志学习,早日打开工作局面,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减少盲目性。把“领导交办,办就办好”的思维方式向“怎样去办,怎样才能办好”的思维方式转变。例如在资产运营试点“新”的尝试:例如计划规范和改进现有的9栋标准厂房租凭,把大变小,实现产业满园;同时人性化制度化管理1072套公寓楼,改变传统一家一户入住模式,应租尽租,提高入住率增加收益,适当尝试有偿出让无形资产,盘活利用好闲置资产,条件许可时可将可以利用的路标、灯杆、道路等冠名权市场运作,探索在A区依托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工作要点

ⅩⅩ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指导思想 ⅩⅩ年,我行风险管理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省行风险管理会议精神和分行党委制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部署,强化主动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推进“风险关口前移”,逐步实现风险管理从以往简单、静态的状况向动态、精细化和复合式管理方面转化。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授信客户综合回报和业务份额,以改善、提高授信资产质量,防控授信业务风险为核心,保证资产的长效安全性,以促进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夯实风险管理和控制根基,使风险管理服务于业务部门和基层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授信业务人员队伍,培育核心竞争力,力争发展上新台阶,实现授信业务高效、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指标 根据全行ⅩⅩ年度综合经营计划,ⅩⅩ年风险管理主要经营目标为: 人民币公司贷款(不含票据)新增12.5亿元; 化解不良资产6950万元; BB级(含)以上客户占评级授信客户的90% 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55%以下。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凝神聚力,大力发展优质资产业务,加快优质贷款投放步伐,扎实推进中小企业授信工作,优化和调整授信资产和收入结构,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1、在业务发展中不断优化调整授信资产结构,努力增加BB级(含)

以上客户在授信客户级别中的比重。新增授信主要投向存量授信分类为正常、信用等级在BB(含)以上客户,重点投向行业中具备产品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和经营业绩优良的客户。 2、抢抓机遇,提前谋划,狠抓贷款投放和项目储备,争取提前实现全年贷款投放总目标。ⅩⅩ年贷款投放总体目标:确保新增贷款12.5亿元,力争投放15亿元,具体分解目标和时间进度:一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5亿元,力争投放6亿元;二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1.5亿元,力争投放2亿元;三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5亿元,力争投放5.5亿元;四季度确保新增贷款投放1亿元,力争投放1.5亿元。 一是要将去年结转而来的一批已批未放的授信项目提前释放出来,确保贷款早投放、早见效。2006年,我行已批未放授信项目13个,涉及金额58.55亿元,主要有邯钢西扩项目24亿元、青兰高速二期18.8亿元,龙山电厂一期3.8亿元,具体清单如下: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Due diligence list of legal opinions on corporate bonds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关于XXX公司 债券发行尽职调查清单 致:XXX公司 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以下分别简称“金援律所”)分别作为20xx年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20xx年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专项融资及法律服务。金援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所需支持性文件资料初步提出以下清单,请公司协助提供。我们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补充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贵公司的相关资料信息 公司设立时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以及投资协议;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及历次变更涉及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的相关审批文件、公司历次验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 公司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经工商管理机构备案的现行有效的章程; 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变动登记表; 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如有);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外汇登记证(如有) 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 公司的股权结构及与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投资关系结构图; 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子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验资及评估报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职能部门设置图;

正文《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价值增值与资本运作模式研究 一、研究背景 1999年,中国政府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成立,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有196家;2005年经过重组,央企数量减少为178家。按原计划,十一五末央企数量将减少到80-100家,但截至目前,仍有123家央企。根据国资委最新规划,十二五期间,央企数量将减少到30-50家。今后,国资委将采取同行业重组等方式,组建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处于产业支柱地位的中央企业。而对一些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行同业重组的弱势企业,将授权非金融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经营管理。 2010年之前,国资委已有下属两家资产公司——中国诚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其中,国投公司的资产经营业务由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负责。2001年初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后,对国投系统部分非主业资产、不良资产的专业化管理,提升企业价值,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处置和资本运作经验。受国资委委托,2004年开始,国投公司成功托管运作了已经资不抵债、债权债务复杂的中企之一中国包装总公司。 为进一步适应央企重组和不良资产经营、托管的需要,据国务院批复,2010年12月,国资委正式组建其下属的第三家非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国新公司主要职能是: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从事企业重组和资产整合业务。国新公司不是生产经营企业,也不是投资公司,其定位为:配合国资委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化操作平台。其主要任务,一是持有进入国新公司的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配合中央企业整合存续企业资产和非主业资产。 像诚通集团、国投公司和国新公司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这类的非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不具备国家赋予的融资手段和投资银行职能,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比,运作起来手段相对单一、难度更大。如何实现自身价值增值、如何走向市场,成为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实体,是很多从业者和专家研究的课题。作者对如何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如何实现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增值提出一

保险公司名单

保险公司名单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27、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31、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2、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33、利宝互助保险公司 34、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35、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36、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37、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38、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39、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4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1、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2、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43、安联保险公司4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三、人身险保险公司(64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15、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5、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7、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29、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1、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32、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3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5、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3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8、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9、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4、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7、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8、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9、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0、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1、广电日生保险有限公司52、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6、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7、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8、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9、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0、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Test 四、再保险公司(6家)1、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劳合社 4、瑞士再保险公司 Swiss Re 5、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送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武隆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武隆县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 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

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 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零年四月

**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 **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

(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 (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

保险 【新疆保险市场概况】2012年,新疆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35.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6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93.68亿元,增长19.32%;寿险保费收入113.68亿元,增长10.52%;健康险保费收入19.18亿元,增长25.19%;意外险保费收入9.02亿元,增长30.25%。保险市场主体28家,分支机构1 566家,全区从业人员5.73万人。保险密度1 055.01元/人,保险深度3.13%。 在新疆财产保险份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 2012年3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组织各地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开展“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诚信服务宣传月”活动。 新疆保险学会提供 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51.46%、24.64%、5.3%、9.55%、2.23%、0.76%、0.61%、0.9%、2.31%、0.14%、0.28%、0.29%、0.3%、0.22%、1.01%。 在人身险保险市场份额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38.02%、16.27%、13.05%、12.48%、0.54%、7.41%、4.19%、3.36%、1.74%、1.45%、0.59%、0.9%。 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保持月均16.81%的增速发展,发展速度位列全国第三。全行业累计赔付支出80.12亿元,比上年增长39.38%。 从市场体系看,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有保险主体28家,比上年增加1家。分支机构1 566家,增加53家。保险从业人员57 273人,其中营销员42 214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4家,兼业保险中介机构2 895家。从行业资本看,新疆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00亿元,增长14.4%,占全区金融业总资产的比重接近3%。

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意见书模板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有限公司 XXXX 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XX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指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 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XXX、XXX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国有企业集团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探讨 [摘要]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家为了实现政企分开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新机制应运而生的。它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它是代表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有投资管理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国有资产经营是指在国有资产资本化了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配置国有资产,并通过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进而提高国有资产价值的经营活动。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传统的生产经营的企业有所不同。 [关键词] 资产经营公司,资本经营,企业管理 随着国有企业集团的战略转型和组织架构的调整,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下属的辅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股权、不良资产进行整合,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求辅业与主业的同步发展。 一、设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宗旨 1.理顺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体系。集团公司下属辅业单位业务多元化,各种矛盾和遗留问题多。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后,集团母子公司架构体系更为清晰。企业集团负责企业整体战略规划及管理,主业和辅业分业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抓好辅业生产经营。 2.有利于辅业的发展和管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辅业资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对辅业的管理,以资产为纽带,重在引导辅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能力。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辅业单位职工持股,实现辅业改制分流。 3.可构建新的融资平台。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资金紧张,对辅业等非经营性单位投入不足,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辅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辅业单位资产分散,未能形成整体,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可开辟银行借贷融资渠道,而且通过寻求战略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加快公司发展。 4.规范辅业与主业的业务往来。长期以来,辅业单位与主体之间存在大量的业务联系,但其模糊性和不规范性比较突出,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这个平台,与主体公司签订相互服务项目的协议,为辅业的发展提供业务支持。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以投入到资产管理

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年x市x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年地下管廊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律师事务所关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发行人出具的《**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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