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1级: 手册

2级:程序文件

3级: 作业指导书、规章、

制度、标准、图纸

4级

: 表格、记录

1 目的

本程序制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并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造中心生产的航空及轨道交通产品客户首件样品检验的以及加工过程的首件检验,并依本程序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新产品首件:应客户要求提供的首件产品。

外包产品首件: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首件。

过程首件检验:对生产开始或工艺条件改变后加工的首件产品质量检验。

原材料首件检验:当原材料为首次供货、生产工艺或原材料变更、供货中断2年以上及其它情况进行的检验。

4 职责

4.1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材料首件、新产品研发及首件产品鉴定、过程首件、外包产品首件的质量检验、质量监督及质量问题的反馈跟踪工作;变更后的首件应根据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过程、设计变更的需求完成首件。首件鉴定应对所有的尺寸进行测量,并需要制造中心、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项目小组、应用技术部等部门认可、签字。

4.2需要保存首件时,由制造中心负责。

4.3项目小组负责顾客首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5 工作描述

5.1 过程首件检验

5.1.1 每批/炉首件:每批/炉产品正式投产的首件。

5.1.2 每班首件:每日或交接班的首件。

5.1.3 更换材料:更换原物料后的首件。

5.1.4 模具修改:模具修改后的首件。

5.1.5 调机首件:对设备调整后的首件。

5.1.6 设备维修:对设备维修后的首件。

5.1.7过程首件检验规定:过程首件应按要求参照技术协议、批次卡或图纸按规定数量进行全尺寸及外观检验,并填写相应尺寸记录表。

5.2 新产品的首件鉴定的时机与资料要求

5.2.1 首件鉴定时机

5.2.1.1更换工艺:更换设计图纸或工艺规程后的首件。

5.2.1.2新产品首件、原材料首件、外包产品首件。

5.2.2 新产品首件需提交报告

针对新产品要将启动首件鉴定时,如顾客有要求,要按照顾客提出的首件鉴定要求或清单及技术协议、顾客要求或图纸等进行资料搜集并提交资料。当顾客无规定时,应准备资料如下:

●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

●尺寸检验记录

●材料检验报告

●性能检测报告

●高低倍检测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首件鉴定完成后填写首件鉴定报告交予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5.2.3 原材料首件鉴定需要准备的报告

● 5.2.3.1原材料首件

●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

●外观检验报告

●材料检验报告

●显微组织报告

●其他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报告

5.2.4外包产品首件鉴定需要准备的报告

对于外包产品,产品进厂侯,要求外包厂家按照技术协议及其他已经达成的协议,随产品提交如下资料:

●产品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

●材料检验报告

●尺寸检验报告

●外观检验报告

●性能检验报告

●其他要求的资料

质量保证部按照顾客要求进行检测。

5.3原材料首件鉴定工作流程

5.3.1 原材料首件鉴定见《进料检验程序》。

5.4新产品首件鉴定流程

5.4.1首件样品制作

5.4.1.1 各制造中心依据批次卡、作业指导书、产品图纸等制作首件样品。

5.4.2 样品制作好后,依检验程序执行自检。

5.5首件检验

5.5.1 质量保证部接到制造中心样品后:核对材料、毛坯或半成品是否相符。

5.5.2 应正确使用检测工/器具测量首件产品,如实填写《尺寸检验记录》。

5.6首件判定

5.6.1 质量保证部应全程跟踪首件产品试制工作,在结束鉴定后判定《尺寸检验记录》,并予以保存。

5.6.2 经鉴定合格的首件产品,应做好标识,由制造中心保存,作为检验产品的依据,并由制造中心,模具部,工艺技术部,质量保证部对模具签字放行。

5.6.3首件鉴定发现不合格时,由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纠正措施,并跟踪纠正措施的完成。

5.7 首件报告的编写

当客户有要求提供FAI报告时,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依据客户要求的FAI项目来收集并提交FAI报告及相关资料。

5.8 首件留样

首件检验样品与首件产品相关检测报告一并保存:对于过程FAI的取样需保留一年以上;提交客户FAI样品,需依据客户对留样要求或不低于三年,到期后,依不同样品种类送生产线报废。

5.9 外包产品首件鉴定流程

针对于外包产品,在产品进厂后,对产品执行检验,应执行条款5.5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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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检验控制程序

首件检验控制程序 首件检验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质量,在产品量产前对影响产品质量 的因素和首件产品实物质量进行验证和确认,尽早发现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避免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 二、范围适用所有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设计,供方提供产品

等的首件新产品验证,设计、工艺变更后的首件检验以及每日批量生产前首件验证。 2.1在新开发产品首次上线生产时的首件检验。 2.1.1 新产品的内部首检。 2.1.2 新产品交付顾客前的外部首件检验(顾客有要求现场验证的情况)。 2.1.3 供应商(外包、外购)提供的新产品首件检验。 2.2 因后续设计、工艺更改等变化导致先前首检失效的首件检验。 2.3 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每个生产班次开始加工的第一个工件,或加工过程中因换人、换料及换工装、调整机床等改变工序条件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的首件检验。 三、定义 )即工Process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 3.1 P-FAI(序首检,是对工序的制程因素及其结果的验证。)即首件检验。是3.2 FAI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 指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批量生产前的首个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考核,以确定零部件是否满稳定的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足技术要求,是否具备批量的、公司提供技术要求产品制造过程外包:(技术协议、3.3

图纸等)、必要时提供零部件(或原材料、半成品),要求供应商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工序加工的过程。 3.4外购:产品不是由组织(公司)设计的,通过选型向外界直接购买。 (四)职责 4.1营销部门(或新产品项目组) 4.1.1负责对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外来文件的审核、传递、归档。 4.1.2负责对客户所提供的图纸、验收准则等存在分歧的沟通协调处理。 4.1.3 负责提供产品的所有图纸、原材料清单、技术标准、关键零部件清单等检验准则,编制内部首件检验计划。4.1.4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新产品的首件验证及对产品制造过程外包的首件验证,对其它新产品的首样验证要求供方提供相关资料。 负责发起并组织顾客现场验证的首检工作(顾客 4.1.5 有要求的情况),并为迎接外部首检做工作安排,制定外部首检计划。 4.1.6参与并推动和促进首检工作。 负责跟踪产品交付后客户使用情况,整理和传递4.1.7 外部首检不合格项,并组织落实外部首检不合格项关闭。4.1.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鉴定的时间和程序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术(比如取钢板)之后就能进行伤残鉴定了。鉴定时注意携带门诊(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及各种片子。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步骤/方法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4意外伤害伤残。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ISO9001-2015/IATF16949-2016) 1.0目的 本程序制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并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造中心生产的航空及轨道交通产品客户首件样品检验的以及加工过程的首件检验,并依本程序执行。 3.0术语和定义 新产品首件:应客户要求提供的首件产品。 外包产品首件: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首件。 过程首件检验:对生产开始或工艺条件改变后加工的首件产品质量检验。 原材料首件检验:当原材料为首次供货、生产工艺或原材料变更、供货中断2年以上及其它情况进行的检验。 4.0职责 4.1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材料首件、新产品研发及首件产品鉴定、过程首件、外包产品首件的质量检验、质量监督及质量问题的反馈跟踪工作;变更后的首件应根据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过程、设计变更的需求完成首件。首件鉴定应

对所有的尺寸进行测量,并需要制造中心、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项目小组、应用技术部等部门认可、签字。 4.2需要保存首件时,由制造中心负责。 4.3项目小组负责顾客首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5.0工作描述 5.1过程首件检验 5.1.1每批/炉首件:每批/炉产品正式投产的首件。 5.1.2每班首件:每日或交接班的首件。 5.1.3更换材料:更换原物料后的首件。 5.1.4模具修改:模具修改后的首件。 5.1.5调机首件:对设备调整后的首件。 5.1.6设备维修:对设备维修后的首件。 5.1.7过程首件检验规定:过程首件应按要求参照技术协议、批次卡或图纸按规定数量进行全尺寸及外观检验,并填写相应尺寸记录表。 5.2新产品的首件鉴定的时机与资料要求 5.2.1首件鉴定时机 5.2.1.1更换工艺:更换设计图纸或工艺规程后的首件。 5.2.1.2新产品首件、原材料首件、外包产品首件。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准备 提纲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一、鉴定程序 1、准备鉴定资料。 2、确定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需是同一技术领域或相关行业的专家,要求人数7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高工、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5人以上。 3、向市科委提交鉴定资料,并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4、上报衢州市科委或省科技厅鉴定资料,领取鉴定许可证,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5、召开鉴定会 6、鉴定证书整理报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领取鉴定证书。 二、所需的鉴定资料目录 1、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 3、查新报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产品必须准备) 4、试制总结报告 5、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必备,并需到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产品检测报告(需带有‘MC’或‘MA’标志的报告,并且是型式试验报告) 8、用户意见报告(2~3份) 9、投产条件报告 10、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11、环境检测报告或有关证明(有‘三废’排放的企业需准备) 12、产品图样及零部件样一套备用(机械、电气类企业需准备) 13、产品工艺技术文件一套备用 三、鉴定资料撰写的一般提纲 一)、鉴定大纲 1、前言(或任务来源):对项目或产品的内容、列入计划情况、完成时间、完成的情况作简要说明。 2、鉴定的性质:省级新产品鉴定 3、鉴定依据:计划的文号和名称 产品标准代号和名称 浙科成发(95)297《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4、鉴定目的及内容 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其正确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可否指导生产;审查产品(或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要求,对产品制造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及应用前景作出评价; 对产品(项目)的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5、鉴定的形式和程序 鉴定以会议形式进行,邀请同行专家成立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或二名),委员若干名,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宣读技术文件; 审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察看样品(样机),考察生产现场; 讨论并形成鉴定意见。 6、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成品检验控制程序

成品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加强成品质量管理,规范成品出货检验流程,保证出货品的产品品质 2 范围 适用于入库前完成品、外发加工成品检验 3 原则 程序流畅,责任明确,全面细致,真实准确 4 作业控制 4.1 成品检验的内容 4.1.1 包装检验:核查包装内产品、防护措施、包装材料、储运标识等 4.1.2 入库检验:核对待检品,做好检验准备、允收批处理货拒收处理 4.1.3 出货检验:安排出货检验,核对出库单内容、数量等 4.2 检验前作业 4.2.1 生产部门开立“入库单”送交仓库品管 4.2.2 检验前需核对设备器具是否仍在有效校准/检定周期内 4.3 检验作业 4.3.1 检验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上岗训练 4.3.2 检验须依照成品检验标准执行 4.3.3 检验结果须填入成品检验报告 4.3.4 检验结果未获得当班班长确认,产品不得流入下一工序 4.4 检验后处理 4.4.1 成品检验合格的入库作业 4.4.1.1 验收合格后,由品管员填《成品检验报告》 4.4.1.2 在“入库单”上确认合格,办理入库作业 4.4.2 成品验退作业 4.4.2.1 验退时,仓库主管依据成品检验报告上的判定将验退原因记载于“入库单”上。检验不合格品,按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2.2 送验部门在收到退货通知后两天内,取回处置,并填写“异常处理单” 4.4.2.3 退货批须保持批的完整性,不得混批后送检 4.4.3 成品报废作业 4.4.3.1 进判定为报废品、无使用价值时,由相关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 4.4.3.2 主管审核同意后,转仓储办理出售或丢弃 4.4.3.3 仓储部寻找合适供应商出售报废或予以丢弃 4.5 来料包装检验 4.5.1 所有来料的外包装应完好无缺,没有受潮、受挤压变形 4.5.2 所有来料的外包装应注明有供应商名称及P/N。对照A VL检查供货商是否在A VL记录中,P/N是否正确,若有不同之处或无法判断供应商及有关内容,则将缺陷记录于MR单4.5.3 若外包装有损坏或受潮,应检查受损部位的物料有无发生破损、变形、受潮等现象。一旦发现问题,报告有关工程师处理 4.6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及缺陷的判定,如下表所示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 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 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 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 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受理时间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 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 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 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也讲究回避制度,即是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 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 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 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 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 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首件鉴定程序

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规定了首件鉴定的职责、鉴定对象、鉴定内容、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其目的是对生产的首件产品的技术状态进行审查,以核对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军品试制、批量生产前和批量生产中有重大更改后生产的军品的首件。 3 职责 首件鉴定由工艺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质管、设计、检验部门、生产单位参加。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作为合同的指定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 4 程序 4.1 鉴定对象 4.1.1 试制产品的成品及重要的零、部、组件的首件; 4.1.2 生产(工艺)定型批的成品的首件; 4.1.3 在成批生产过程中,产品图、技术条件、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制造的首件; 4.1.4 产品转厂生产,停产两年以上复产制造的首件; 4.1.5 合同要求指定的项目。 4.2 鉴定内容

4.2.1 图纸、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有效。 4.2.2 首件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4.2.3 选用的器材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4.2.4 选用的加工设备、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5 生产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4.2.6 首件质量记录完整,文实相符。 4.3 工作程序 4.3.1 《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部门编制,总工程师批准。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份,或作为合同指定的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会签。 4.3.2 生产单位负责组织首件的加工,单独开具工序流程卡,并加盖“首件”印记。作为首件加工的零件应明确标识,加盖“首件”印章或挂“首件”标志(签)。 4.3.3 检验部门对加工的首件按规定进行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3.4 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鉴定会: a) 审查首件的制造过程; b) 填写《首件鉴定报告》; c) 对鉴定中提出的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验。 4.3.5 鉴定合格的首件按工艺路线流转或保存。 4.3.6 鉴定未被通过的首件,允许用后续产品递补,重新进行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首件检验(FAI)控制程序-E3

首件检验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版 次: 生效日期: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1 目的 为了保证产品批量加工时的质量,在产品量产前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和首件产品实物质量进行验证和确认。 2 范围 适用所有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设计,供方提供产品等的首件新产品验证,设计、工艺变更后的首件验证以及每日批量生产前首件验证。 2.1 在新开发产品首次上线生产时的首件检验。 2.1.1 新产品的内部首检。 2.1.2 新产品交付顾客前的外部首件检验(顾客有要求现场验证的情况)。 2.1.3 供应商(外包、外协、外购)提供的新产品首件检验。 2.2 因后续设计、工艺更改等变化导致先前首检失效的首件检验。 2.3 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每个生产班次开始加工的第一个工件,或加工过程中因换人、换料及换工装、调整机床等改变工序条件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的首件检验。 3 定义 3.1 P-FAI(Process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即工序首检,是对工序的制程因素及其结果的验证。 3.2 FAI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即首件检验。是指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批量生产前的首个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考核,以确定零部件是否满足技术要求,是否具备批量的、稳定的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3.3产品制造过程外包、外协(也叫工序外包、外协):公司提供技术要求(技术协议、图纸等)、必要时提供零部件(或原材料、半成品),要求供应商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工序加工的过程。 3.4外购:产品不是由组织(公司)设计的,通过选型向外界直接购买,它是为了与外包相对应而出现的词汇。 4 职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验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投入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料、制程及最终成品的检验。 3 职责 3.1仓库 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及储存,并负责对来料送检以及储存时间超过3个月的半成品、成品出货前进行送检。 3.2 生产部 负责在制品的生产控制、检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的送检。 3.3 品质部 负责进料、制程、成品检验,品质稽核及品质检验标准的制订。 3.4 技术部 负责制订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接收标准,检验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3.5 采购 负责原材料不良时与供应商的联络与处理。 4 名词术语 4.1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4.2 进料检验:对采购的原材料、配套件和委外加工件入厂时的检验。 4.3 制程检验:指为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而对各道工序加工的产品及影响产品质量 的主要工序所进行的检验。 4.4 最终检验:是指在生产全部工序结束后,对其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检验。 4.5 特采:质量不完全合乎标准的原材料或器件,其缺陷不对最终产品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 经技术部和相关部门评估风险后,或征得客户意见,同意采用选别、让步接收等方法进行处理。 4.6 原材料:指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原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委外加工 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 4.7 在制品:从一个生产工序转给另一个生产工序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 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8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 工的中间产品。 4.9 成品:指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可供销售的产品。 4.10 紧急放行: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就发放生产部使用。 5 作业程序 5.1 进料点收、送检: 委外/供应厂商交货时仓管直接带供应商将货交至“暂收区”,并需随货附《送货单》,仓库依本公司《物料需求单》之规格、数量点收,核对无误后在供应商《送货单》上盖本公司“暂收专用章”交还送货供应商做暂收动作,填写《来料送检单》转品质部检验。 5.2 进料检验: 5.2.1 IQC接到《来料送检单》后,应于“暂收区”抽取待检物料,并依原材料的相关检验标 准、《承认书》或厂商《出货检验报告》等进行抽样检验及相关性能测试。 5.2.2 品保人员于检验时应将结果填写于《IQC日报表》及《来料检验报告》。 A.判定合格,即在进料外包装上贴上“合格”标签,并在《来料送检单》上签字转仓库 办理入库手续。 B.若判定不合格,开立《材料不良通知书》经过相关部门会签后,根据《材料不良通知 书》的决议,退货在进料外包装上贴上“不合格”标签,特采在进料外包装上贴上“特采”标签,并在《来料送检单》及检验报告上注明特采。检验完成后通知仓库办理入库或退货手续。 5.2.3 正常情况下工作日内当天进料16:00前收到《来料送检单》,当天完成检验,16:00 后收到《来料送检单》,需在次个工作日上午下班前处理完毕。 5.2.4对于RoHS材料,IQC须依《订单通知单》注明的RoHS需求,对材料进行检验。 5.2.5若进料为RoHS材料,采购应要求供应商提供《ICP测试报告》,IQC应核对相应材料的ICP 测试报告是否合格,必要时品质部将材料委外检验,并要求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5.3 制程检验: 5.3.1 生产部在每批生产前均需制作首件,填写《首件确认记录表》通知品质部和PIE工程师 确认。 5.3.2 品质部以BOM、《IPQC检验作业指导书》等为依据对生产部在制品进行检验或测试。 a.首件检验:生产部每条生产线开始生产或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工艺后生产的第一件 产品,经生产自检合格后,由IPQC根据相应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填写《首件确认记录表》;如不合格应要求返工或重新生产,直到检验合格,品质部签字确认后才能批

首件检验控制程序文件

首件检验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质量,在产品量产前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和首件产品实物质量进行验证和确认,尽早发现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避免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 二、围 适用所有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设计,供方提供产品等的首件新产品验证,设计、工艺变更后的首件检验以及每日批量生产前首件验证。 2.1在新开发产品首次上线生产时的首件检验。 2.1.1 新产品的部首检。 2.1.2 新产品交付顾客前的外部首件检验(顾客有要求现场验证的情况)。 2.1.3 供应商(外包、外购)提供的新产品首件检验。 2.2 因后续设计、工艺更改等变化导致先前首检失效的首件检验。 2.3 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每个生产班次开始加工的第一个工件,或加工过程中因换人、换料及换工装、调整机床等改变工序条件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的首件检验。 三、定义

3.1 P-FAI(Process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即工序首检,是对工序的制程因素及其结果的验证。 3.2 FAI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即首件检验。是指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批量生产前的首个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考核,以确定零部件是否满足技术要求,是否具备批量的、稳定的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3.3产品制造过程外包:公司提供技术要求(技术协议、图纸等)、必要时提供零部件(或原材料、半成品),要求供应商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工序加工的过程。 3.4外购:产品不是由组织(公司)设计的,通过选型向外界直接购买。 (四)职责 4.1营销部门(或新产品项目组) 4.1.1负责对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外来文件的审核、传递、归档。 4.1.2负责对客户所提供的图纸、验收准则等存在分歧的沟通协调处理。 4.1.3 负责提供产品的所有图纸、原材料清单、技术标准、关键零部件清单等检验准则,编制部首件检验计划。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2012.04.16 日期:日期: 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验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确保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投入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料、制程及最终成品的检验。 3 职责 3.1仓库 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及储存, 并负责对来料送检以及储存时间超过 3个月的半成品、成品出货前进行送检。 3.2 生产部 负责在制品的生产控制、检验,生产的半成品 /成品的送检。 3.3 品质部 负责进料、制程、成品检验,品质稽核及品质检验标准的制订。 3.4 技术部 负责制订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 /成品接收标准,检验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3.5 采购

负责原材料不良时与供应商的联络与处理。 4 名词术语 4.1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4.2 进料检验:对采购的原材料、配套件和委外加工件入厂时的检验。 4.3 制程检验:指为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而对各道工序加工的产品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工序所进行的检验。 4.4 最终检验:是指在生产全部工序结束后,对其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检验。 4.5 全检:质量不完全合乎标准的原材料或器件 , 其缺陷不对最终产品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 经技术部和相关部门评估风险后,或征得客户意见,同意采用全检等方法进行处理。 4.6 原材料:指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原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委外加工 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 4.7 在制品:从一个生产工序转给另一个生产工序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8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9 成品 :指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可供销售的产品。 4.10 紧急放行: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就发放生产部使用,但生产部必须进行全检。 5 作业程序 5.1 进料点收、送检: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 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 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 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 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 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 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首件确认控制程序

首件确认控制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编号 SOP-QA-004名称首件确认管理程序版号 E/0 修订记录页次 修订 次数 4 次 持有者 发放编号 发放日期 制订审核批准

程序文件SOP-QA-004 首件确认管理程序 共4页第1页 第E版第4次修改 1.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规范样品的首件确认的管理控制,确保来料检查时准确性,符合性;并做为来料检验有据可依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零部件的首件确认,管理都须按此程序执行。它包括新机型的零部件;新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量产改善工艺或改善质量问题的物料以及原供应商停止采购后再次使用的材料等等。 3.定义 新零部件:对新型机种产生的零部件或新增配的零部件及颜色改变的外观件。新供应商提供首件:资材部开发的新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进行的确认及封样。 变更的零部件:已量产的零部件因市场上客户的需求或公司内部质量改善需进行的变更料件。 长时间未送货的合格供应商再次第一次进料须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封样;如下:电子类零部件若三个月未进料;五金&塑料零部件若5个月未进料都须提交制造技术部做确认和封样工作。 4.职责 开发部:负责对新产品产生的零部件和电器类产品进行封样和承认。 检测中心:负责对已批量产品的设计变更、供应商变更、新供应商等提供的样品 进行封样、试装 和工艺性进行确认及承认工作。 资材部:根据开发部和制造技术的要求,负责对新零部件和变更零部件进行 打样。 品保部:参与尺寸测试、确认,承认样品并对样品进行管理、保存、更换、 报废等。。

样品后,根据公司里图纸标准,可在《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上填写要求,转IQC部门进行基本尺寸及电器指标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样品尺寸符合图纸后,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对该零部件进行试装。 C)若可试装,检测中心的技术人员将试装结果填写在 <<物料试装情况表>>并复印一份给制造部留底参考。试装标准:确认可装配性及外观、系列等等;并记录在<<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 A)若为新零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试验委托单》要求检测中心进行可靠性/耐久性验证;B)若为变更零 件,检测中心根据零部件的使用特性、频率,制定测试方案:1、测试方案须经开发部、制造部会签后,由品保部经理审批后实施。2、需提交测试报告、3、具体的零部件的实验标准,参考《关键零部件控制一览表》。 IQC 检测中 心 <<首件样品提交 /评估 报告>> <<物料试装情况 表>> 程序文件SOP-QA-004 首件确认管理程序 共4页第3页第E 版 第4次修改 5.工作流程及内容 序号流程工作说明责任部 门 使用表单 A若样品判定不合格,检测中心在<<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上注明原因,品保部经理签字,确认。检测中心将<<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留底,一份 交资材部。 B若样品判定合格,将<<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完成。品保部经理签字,确认。检测中心将<<首件样品提交/评估报告>>复印两份,原件检测中心部存档,一份交IQC,另一份交资材部。检测中 心 <<首件样品提交 /评估 报告>> 可靠性及样品判定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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