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角度下国家主权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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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角度下国家主权的刍议

1 对现行的国家主权概念的困境

由于对国家主权本质定义的困难,主权问题常常被经验性地描述成两个不同的侧面,即对外的在国际社会的功能面和纯粹的对内部的控制面。外部主权与国家和其他国家相比的国际地位相关,实质就是相对与其他主权者的独立性;内部主权与国家和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和团体的关系有关,实质就是其相对于国民的最高地位。但这种国家主权之存在被区分成为两个侧面,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被淡化,甚至使人产生一种遐想:这二者是否可分?一个政治共同体对内可能是主权者,即高于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团体,但是相对于其他政治社会来说,是非主权者;或者一国对外可能是主权者,然而缺乏内部主权,就像邦联那样。举例来说,南奥塞梯或者2011 年以前的南苏丹只可能成为对内的主权者;相比之下,1815 年的德意志联邦可能只有对外是主权者,它缺少对国内其他权力关系的控制权,而其他权力则控制着其领土范围内的人民。

完整的主权包括外部主权和内部主权两个方面,但是一方的缺损是否一定会破坏另一方?考虑到上述例子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现实案例在国际社会还有很多,它们使得国家主权的内外两个侧面之间的联系被截断了,因此国家主权的概念可以也应该接受更精细地分析和定义。前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LouisHenkin 教授就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坏字眼”,因为在国内层面,主权被利用为“国家神话”(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国际层面,主权是一个标语(catchword)―――一个“替代思考和明确定义的标语”。

笔者认为,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首先是一国取得了对其他国家的独立性,这一独立性体现为该国在国际社会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这些核心权利提供了一个主权权利之存在或不存在的标准。而基于这种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主权权利,国家在历史的不同阶段宣称了其他的各种对内对外的权力,构成了一个复合的国家主权概念―――其中也包含着某些不真实的权力,它们在早期国家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 黑箱状态”之时可能尚得以成立(因为没有其他的过度主权权利宣称和它们发生明显的冲突),但在这种状态被现代科技所引起的运输、信息技术的革新打破之后,势必受到事实层面的怀疑。

国家主权概念由威斯特伐利亚样式的描述向“对内对外”两个侧面的描述性的转变,就显示出了它多层次的复合内涵的分离趋势。而这些曾经被视为国家主权部分的权力在新的世界格局和历史阶段中已经并且将会继续出现从国家主权中剥离,并往不同层次机构移动的现象:有的上移到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成为国际法得以建立的基础;有的下移转至地方和社区,更加巩固国内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对国家主权概念的重塑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在打破国家对公共性的垄断之后,讨论如何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分配的问题。

2 国家主权问题的实质是权力的分配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主权的绝对垄断性已然被打破,人们也不再理所当然地奉行绝对的威斯特伐利亚式的“国家神话”,或者对国家主权模糊混乱的描述感到不满和怀疑,我们要求更深刻精细地分析国家主权概念,并提倡“克制”和“共同利益”等新的价值因素。此时,当“主权”更多的出现在国际政治问题讨论上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交给内国政府还是国际社会”。这就是说,当一方争辩说“一国不该受某一国际法义务的约束,因为这样做会剥夺本国主权”时,其实是说他们认为这项决策,应该在民族国家的层面而非国际社会层面制定。如何合理地重新分配曾经被视为主权部分的权力,成为构建国际法的重要课题。

2.1 权力分配方法

在我们考虑权力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层次上分配时,往往受到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大体有以下几种:

2.1.1 优先选择国际层次权力分配优先选择国际层次权力分配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和经济学家们所谓的“协调利益”(CoordinationBenefits)的需要相关,有时在博弈论中又被称为“囚徒困境”(

Prisoner’sDilemma)。如果各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相互合作而各行其是,甚至“竞争到底”,其结果就是两败俱伤。但是如果他们能够对其行为作出节制,那么事情的结果就会改善。在这一过程中,主权中体现国家独立性的具体权利将被有效地凸显出来,而一些过度的权利会经过协商和实践,在条约和习惯法中受到约束和限制。最易于观察到的是,经济学家所强调的当涉及“流动要素”的情况下,比如投资或者个人移民时,政府决策权上移到国际层次尤其必要。因为单一政府很难对这些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要素进行管理和调控。因此WTO 能够成为拥有条约数目最为庞大的国际法体系。同样的,环境问题目前也被认为需要更高层次的国际法机构来监管,因为具有“扩散效应”的环境影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流

动性”。

2.1.2 地方应掌握较多权力欧洲经常讨论的辅助性原则认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应该由在“权力阶梯”尽可能低的层次制定。这一原则的基本观点是政府离选民越近,其考虑的内容就越周全,作出的政府决策就越有利于选民。此观点有时候也表述成:“知道你姓名的政府更可能了解你的需求。”同样,在权力阶梯最下端,离选民最近的政府,所受到的责任性的约束就越强。在美国,关于“联邦主义”的大量讨论其实涉及的就是相同的问题:担忧在“华盛顿圈内”的决策往往忽略了那些远离政治中心的各个地方的事实和细节,而决策部分地只满足了一些参议员或美国国会中的其他成员自己的私人目的。

又比如,跨国公司常常就补贴、刺激、地点优先选择、税收免除等直接与中国的大城市或都市区域的地方政府谈判。东京、汉城、曼谷、上海及其他大都市区域的政府当局由于其区位优势和当地经济资源常常成为与跨国公司的半自治的谈判者。目前,地方政府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已有了实质性增长,由于它们设法增进地方文化、经济和政治利益,像吸引外国投资的全球性竞争增强了城市权威一样,区域性权威也在全球的地区范围内变得积极,这种能动的表现形式,从在国外设定地方外交使团,向全球或区域论坛派出代表,到政府间机构里的活动,千差万别。通过这种机制,亚国家政府能够提出重要的政策倡议,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能绕过自己的中央政府享受对外的部分国家权力。他们还在全球和区域网络中从事跨国的协调行动以及解决从城市发展到毒品贸易以致实施全球环境标准等共同关心的问题。2.1.3 两种价值观的协调和冲突通过观察发现,绝大多数时候,关于应该如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次分配决策权力实际上是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上的争议。一些国家领导有时会利用国际规范来推进国内立法的实施,因为这些立法虽然重要,但是可能由于国内政治因素或者宪法结构无法通过;同样,另外一些国家领导可能希望维持自己对某些问题在国家级别甚至低于国家级别的决策权力,因为他们觉得在这些层级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以实施他们赞成的政策。这些情况提出了新的问题,即权利精英在主权分配的过程中,可能在国际法制约和国内民主程序之间有着选择的空间,实现更多的个人选择。这使我们思考,这种权力的上移或下放具有可选择性的吗?即我们所一直认为的,国际法的效力仅仅来自于国家的自我限制,那么国家对这种权力的移动具有绝对的选择权,国际法体系也仅仅是一种进行决策的工具。而事实上,无论是国际强行法还是人权法都显示,国家对这种权力移动的自主选择是有限的,全球范围内对多个领域的公平正义有着一致的理解和共同的需求。

2.2 国家主权在国际法环境中重新分配的主要表现

无论是基于一种对普遍的正义的发现和追求,还是源自国家的自我让渡,这种过去国家主权包含的传统权利的重新分配已经体现在国际法的发展之中:

2.2.1 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转移《各国经济权力和义务宪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这反映了在当代社会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全球市场的发展,削弱了民族国家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导致国家部分控制主权的弱化和丧失。二战后,西方国家在相对封闭的国民经济环境中普遍实行凯恩斯主义的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福利经济政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西方国家相继取消资本控制,特别是冷战后全球市场的发展限制了国家作出经济决策的能力,使其在经济、财政、社会等政策的制定上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在相互依存日益增加的全球市场中,扩大一国需求或许增加的是他国供给和就业机会。降低利率可能导致资本大规模地外逃,而不是增加国内供给,而提高利率可能造成人们对严重通胀的预期,实际上推动了消费增加,而不是降低消费需求。全球市场的发展也使得推行高税率、高福利、工资的福利国家政策越来越难以为继。因为如果税率太高,企业可能威胁迁移其生产或在其他地方投资。结果,为了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和本国私人资本,各国政府不得不实行减税政策,同时削减社会福利开支水平。在一个巨大的公开资本市场的世界中,小国将不能控制自己的货币政策,因为它们不能控制资本的跨边界流动。

也就是说全球资本的流动性损害了国家控制其国内货币政策的能力。因而,在经济政策问题上,民族国家已经迅速成为一个非自然的,甚至功能紊乱的单位。国际性法律体系承担了起了规范经济行为的责任。例如,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和管理权的让渡与转移就是典型的例证。其他许多国家为了有效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也形成了诸如EU、NAFTA、ASEAN 和APEC 协定等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各个国家一旦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他们除了服从于国际标准并使他们的法律和管制服从国际标准外,只拥有很少的实际选择权,失去了它们从前曾经拥有的无需外部制裁就能够制定和实施的对经济政策和管制的单边控制。

2.2.2 政治权力的部分转移全球化在政治上使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限日益模糊,国内政治国际化的

现象与日俱增,国际组织正运用各种国际机制介入各国政治运作,协调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于是,在处理有关独立自主、安全、领土等最为敏感的政治问题时,一些过去为国家所专有的政治权力发生了明显的转移。主权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让渡或共享自己的部分政治决策权。最突出的表现是,各主权国家经常受到50 多个人权条约的约束;限制腐败(这种典型的国内政治事务)的条约也在世界范围内缔结并生效;国际组织尤其是布雷顿森林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施加了贷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内国政府在征收税收、社会保障、经济机构和政府开支上的决策。

另外,在20 世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和类型就得到了稳步的增长,从1914 年的50 个增加到1935 年的90 个,而今天更已超过了300 个,雇员达10 万人以上,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也形成了对国家管辖权的直接制约。主权国家在接受国际组织管辖的同时,也就让渡了自身的部分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洋组织以及WTO 等等在其各自的职能领域内,都具有跨越国界的管辖权。例如,在通过防止有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污染来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国际海洋组织具有特别管辖权,同时它还处理有关国际航运方面的法律事务;WTO 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贸易争端问题。

此外,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以及区域性国际法院如欧洲联盟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司法机构都在不同的案例中展示出它们的相对普遍管辖权。荷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战犯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为主权削减并让渡于国际法系统提供了一个戏剧性的例子。这次行动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一个民选总统必须在国际法庭上为他就职时期采取的行动负责。萨达姆的例子亦可看见这种基于国家主权的管辖权在极端情况下的转移。

3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未来

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不仅变得太小以至于无法解决大问题,而且也变得太大以至于无法解决小问题。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正在被新的主权形式取代。最可能的情景是:全球化正在并将继续改变国家控制的范围,国际法权威日益重要,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运动的首要动因,将促使在国家间合作的经济活动领域中,国家主权日益明显的集体化和共享化。

3.1 国家主权范围的改变

国家主权对某些领域的控制的确受到了全球化的侵蚀,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全球化已经系统性地损害了国家控制。更准确的说法是,国家的影响在某些领域增加了,而在其他领域则萎缩了,国家主权的权力范围正在改变。在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国家将继续放弃主权,放弃对边界内和跨边界交易进行控制的权力,因为如前文所述,这一权力的实现太困难、成本太高或者技术上不可行。由于跨国公司变得更加庞大、更有权力,即使在自己的边界内政府也很难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其巨大的规模、范围和经济资源是许多跨国公司获得了以前只能由国家行使的权力。一方面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大部分国家愿意让出对政策的很大部分控制;另一方面,为了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国际组织也将获得更多的权力。

同样的,国家主权也将陆续放弃政府控制跨边界金融流。极少政府现在能够单边地控制流入或流出其国家的资本流动。Kobrin 指出随着电子转账的普及,国内与国际资本之间的区别消失了。在西方国家大部分电子货币形式已经超越了规制性控制,而亚洲国家甚至在控制外汇交易方面也有更大的困难。流动性因素造成的全球扩散现象是使国家主权范围缩小的首要因素。因此由于人口的流动加强,在基本人权保障方面,国际法的效力将改变国家主权的范围。

然而,国家也并非在全球化面前毫无作为,每个国家都以不同的战略以适应新出现的全球化进程。最重要的一点是,各国将更加积极地以主权国家为单位参加到国际组织的全球治理中来。绝大部分国际组织明文规定成员资格必须是具有国际法主权的民族国家,这使得国家主权对外的独立外交权将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在国际组织中平等协商,共同决策的权力也将得到加强,使得各国能够在国际法体系中,在全球合作中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3.2 共同主权的发展和国际法权威的增强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只有通过放弃国家主权来保护”。通过参加双边、多变和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国家同意放弃一些主权或者至少参加到一种“主权的共享”中来。这将促使国际法效力的增强。一直以来,国际法的法律性和效力都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并且在是否受到各国政治实力决定性影响的问题上纷争不休。新的国家主权概念的构建可能极大地改善这种情况。无论是作为一种在全球化过程中发现的正义之必须,或者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自我限制的让渡,由各种条约、习惯所构成的国际法体系都在越来越清晰的对各种权力分配作出精细的划分。各种前述的超出国家能力范围的客观因素,促使国家积极地参

与到国际法体系的构建之中,完善国际法体系,在国家法框架下寻求争端解决的机制。虽然在近期之内,国际法依然与实现人们期待的超越国家的普遍公正有相当的距离;但是国际法已经被看作一个唯一而且必然的选择,各国对国际法权威的尊重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4 结论

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对国家主权的确构成了持久的挑战,迫使我们对一直以来虽然模糊但是实用的主权概念进行反省和重塑。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主权概念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不同的人类机构之间分配权力,特别是如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次分配权力的问题。毫无疑问,要回答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但也是必须的。过去以国家主权为由拒绝对一问题做系统讨论的做法显然已经过时,对国家主权概念的重新思考是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形势,参与国际社会,构建国际法规则,以及用新方式维护本国利益的必然选择。

作者:唐棣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人民币可兑换问题的国际法视角.docx

人民币可兑换问题的国际法视角 一、货币兑换的相关法律概念 有关货币兑换的法律规定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涉及,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经合组织颁布的《资本流通自由化守则》、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等。基金协定相对比较重要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为全球性组织,成员国众多,规则适用范围广泛。并且很多其他规则也会引用基金协定。因此笔者根据基金协定对货币自由兑换进行定义。货币自由兑换是货币发行国允许本国货币持有人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并不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与转移。最开始的基金协定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兑换货币指的是不接受第十四条过渡安排的成员国的货币或者基金认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非成员国货币。第十四条过渡安排指的是成员国可以限制对货币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基金协定的第八条规定成员国应当取消货币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不接受十四条意味着自愿受第八条的约束,因此按照之前的基金协定,自由兑换货币指的允许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货币。即只要各国允许货币经常项目下的兑换,即使不承认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该国的货币也属于自由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虽然基金协定后来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第十九条,但是因为第八条以及十四条继续存在,因此该自由兑换货币的概念也在事实上存在。成员国接受第八条限制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货币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进行限制。经过基金批准之后,各成员国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基金协定实际上强调的是经过基金组织同意的限制。基金协定鼓励货币的

兑换是为了修补混乱的国际货币秩序。二战前各个国家展开贸易大战,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竞争性货币贬值引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二战中获胜的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大国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其本质是建立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基本内容包括美元和黄金,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并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系统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有序的成员国之间交换安排,以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国际汇率的稳定;保证一定条件下适当的担保,基金提供成员临时普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损害国家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等;协助会员国建立正常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等;基金协定虽然鼓励货币兑换但对其做出相对宽松规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资本的流动难以短期内实现,当时各国主张对货币资本项下的兑换进行限制,如同美国财政部所言“二三十年代历史表明,很多国家无法承担将大量本国货币兑换成黄金和资本逃避的风险。事实证明,国家的黄金以及外汇储备应当主要为了经常项目而进行。”国家没有能力接受非由于国内需求而流入的资本,担心这些游资的流入所产生的风险。这些担心也充分的反映在《基金协定》中,允许不接受货币的经常项目下的兑换,即使接受也允许在基金组织的同意下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对于资本项下的兑换不进行规定。外汇管制是货币兑换的对立面,外汇管制越松,货币兑换程度越高。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过程同时就是逐步解除外汇管制的过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外汇管制可分为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横向上渊源的角度来说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分类中,并不能片面地说哪一种是由强制力的,哪一种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都有具有拘束力的,也都有不具有拘束力的。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力还可以从纵向的角度进行探讨,一是国际法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二是国际法强制力的实现----制裁。 强制力的来源: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需要加上条约必须善意解释原则,在适用上才能毫无遗憾。 从是否具有强制力来看,可以将这些渊源分成两类。 一、国际法本身具有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为符合国际社会进步要求的准则,即基本原则的内容必须具备进步性,而且这一进步性必须经过正当的国际立法程序认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中提炼出来的,因而

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基础性,同时亦不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从这些基础性的原则中可以派生、引伸出许多新的具体规则,从而使整个国际法体系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二)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为借口而否定载有强行法规范的条约对它的强制效力。采用“国际社会成员”这种措辞,是考虑到国际法上除了国家还有其它法律主体存在这一事实。 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强行法是经过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的法律规范,即对强行法规范的接受与承认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接受”的含义在于,不需要国际社会的成员毫无例外地全体一致接受,而只需要“绝大多数的成员表示接受”就行了,个别或是为数极少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执意反对某一规则的强行效力,也丝毫无损于该规则的强行性质。对强行法的接受或承认与一般的法律规则不同,必须经过从形式到本质两方面的验证,即起草委员会所强调的“双重同意”。形式上的同意是指,可以成为强行法的规则首先必须是在形式上具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特点,而本质上的同意是指,经过形式上检验过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还要进一步被承认为是在本质上具有强行性质的特点,才是真正的强行法规则。 (三)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异同 相同点: 第一,两者虽然在确认的程序规定上稍有措辞不同(强行法需经“整体接受”,基本原则要受到“公认”),但双方所维护的是同一对象----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两者的具体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伤逝研究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伤逝研 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伤逝》研究摘要: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明历史中,妇女始终被当做男权制度化的附属品,男权意识象无形的枷锁,禁锢着妇女的精神与肉体。在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禁锢下,女权主义运动在中国遭受重重阻力,发展非常缓慢。进入二十一世纪,在新的历史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封建残余思想有所抬头,性别歧视在某些领域在加重,两性平等的认识被歪曲,女性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与误导,中国女权主义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伤逝》是鲁迅先生唯一的一篇爱情题材小说,表面上看,《伤逝》是一个爱情悲剧,而悲剧的背后,是鲁迅先生对当时中国女性地位的深刻认识,里面包含着鲁迅先生对妇女个性解放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的思考与反省,这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女权主义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伤逝;女性主义;男权思想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渐紧密,国外的各种文化思潮也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政治、哲学、文学以及学科研究方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女性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尤为突出,其经历了一个从单纯的理论认知,到理论创建,最终在实践中逐渐中国本土文化的痛苦融合过程。 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中,妇女始终被当做男权制度化的附属品,男权意识象无形的枷锁,禁锢着妇女的精神与肉体。中国传统文化中浓厚的男权特征,成为女权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大障碍,增加了女权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难度。 严重的男权思想,也使中国女性文学的生存与历史文化背景与西方的产生巨大差异,并在叙事方式、文体特征、性别意识以及情感世界等,都形成独特的特质。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中国女性文学的关注和发掘不够,这无疑限制女性文学的影响了,因此,需要逐步的加以解决。 《伤逝》是鲁迅先生唯一的一篇爱情题材小说,九十年前,鲁迅就已经敏锐的认识到,女性的觉醒,不仅仅是依靠女性自身的独立意识与对自由的勇敢追求就能实现。《伤逝》表面上看是一个爱情悲剧,而悲剧的背后是鲁迅先生对当时中国女性地位的认识,还有对妇女个性解放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的思考。深入分析鲁迅对女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性别平等的解读,以及《伤逝》对近、现代中国女性爱情观、价值观的影响作用,进一步研究《伤逝》中关于两性关系的思想认识对和谐社会建设下中国女性发展的现实意义。 2、研究目的与意义 “五.四”时期,女权主义运动传入中国,为这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封建大国的妇女展示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但是,在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禁锢下,女权主义运动在中国遭受重重阻力,发展非常缓慢。近百年来,中国的女性主义思维更注重于现实的需要与实际利益的争取,而很少从宏

自然辩证法答案

1、雅典时期自然哲学的重要成就及其自然观意义? 重要成就1)米利都学派。泰勒斯关于世界万物本原是“水”的主张2)毕达哥拉斯学派。该学派提出了“万物皆数”的世界本质论,认为“宇宙万物的结构及其运行服从数的和谐”,这一学说在科学思想史上意义深远。3).原子论思想。该派别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肉眼所不能看见的物质微粒,永恒运动是原子的本性,自然界变化的实质是原子的聚散及其运动,整个世界由原子和虚空所构成。4)亚里士多德学说。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是一位承上启下的人物,在他的哲学中,哲学和自然科学已开始分化。a在世界本源问题上,提出了两种“实体”说,并用“四因说”加以论证;b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主张地心说,建立了同心球宇宙模型,第一次把几何学和天文学结合起来;c在物体运动问题上,认为物体只有在外力推动下才能运动,重物坠落的速度较轻物快。 自然观意义1)亚里斯多德和其他希腊思想家的最大功绩就是把自然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2)古希腊科学是哲学的一个方面,所以它一开始就有重视理论思维、重视理性探索的特征,具有朴素辩证法的思想和物活论的色彩,由于毕达哥拉斯主义和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古希腊科学中含有特别重的数学尤其几何学的成分。公理化和演绎推理的方法被运用到各门学科中去。在科学研究方法上,在希腊化时代的阿基米德那里,也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逻辑推理的方法、严格定量的数学方法都已趋成熟,实验的方法也初露端倪。3)这些都为近代自然科学的形成做好了准备。近代自然科学就是从古希腊自然科学演进而生。 2、从科学发展模式的角度,比较库恩与波普尔的科学哲学思想。 波普尔的科学发展的证伪主义模式与库恩的科学发展的范式论模式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科学发展的起点不同。波普尔科学发展的起点是“问题”。他认为科学是从问题开始的,并把问题分为①实际问题,即需要通过理论来说明的问题,②疑难问题,即用现有的理论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库恩的视角中,“范式”则成为了科学发展的起点,有了范式指导下的解决疑难活动,科学才开始发展。 2.科学进步的标准不同。波普尔的科学进步标准是理论的可检验度(可证伪度),在波普尔看来进步的理论就是可证伪度高的理论,也即“具有最大可能的经验内容的理论。在库恩的科学发展模式中有两种进步:(1)在常规科学时期,解谜能力是进步的标准。(2)科学革命的进步,也就是科学共同体“把范式转换看成进步 3.两种模式所强调的发展过程的重点不同。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模式和库恩的范式论模式都强调了革命的作用,但波普尔似乎对科学发展中的量变重视不够,库恩在他的范式论模式中则强调了常规科学的发展作用,同时明显地突出了量变到质变之间的转化。波普尔突出了动态的进攻性的“证伪”,而库恩则动静结合,强调辩护性的“范式”。 3、试比较中国封建时代科学与古希腊科学的异同。 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特点:1. 中国封建时代形成了实用科学技术体系;2. 大一统技术和手工业技术在科学技术体系结构中占主导地位;3. 科学研究成果大多处在经验形态,理论知识相对不足;4. 科学研究受大一统的社会环境制约。 古希腊科学的特点:古希腊科学是哲学的一个方面,所以它一开始就有重视理论思维、重视理性探索的特征,具有朴素辩证法的思想和物活论的色彩。由于毕达哥拉斯主义和柏拉图主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_1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印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边界问题成为中印关系恶化的推动力和深化的巨大障碍。中印边界争端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承认1914年英属印度时期炮制的“麦克马洪线”。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1]。因而,处理好同周边邻国的关系是现实的需要,而中印两国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无疑会为两国关系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一.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传统边界線的含义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而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2](二)“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确立国家边界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历史形成习惯边界,并且得到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相邻国家边界条约来确定边界。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线”是通过条约来划定的,但是,“麦克马洪线”的划定却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令贝利秘密潜入西藏境内,以便提供资料供他划出中印边界。然后麦克马洪以贝利的非法勘察资料为

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了这条“麦克马洪线”。而且“‘麦克马洪线’本身从来没有经过中国代表讨论”[3] 就被麦克马洪塞进了西姆拉草案的附图。可见,“麦克马洪线”的出台没有定界和标界的过程,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二.中印边界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前景(一)国际法方面的设想布朗利说“领土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相对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但在实践中,主权有时是分割的。…第一个或许是唯一的真正例外是所谓共管”。地有人将共管称为“共同主权”。'那么,对门隅地区,印方称达旺(门隅的首府)处于连接印度东北部与母体的狭长地带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排除其担忧,可规定在这一地区双方均不驻军,禁止军事进入,这样就保证了印度的安全利益不受威胁。(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的。1993 年9 月中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只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解决边界问题,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促进中印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三)加强高层互访,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稳固的政治平台与其他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往相比,中印两国交往还十分不够。就边界问题的协商也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中印两国需要高瞻远瞩,进一步推进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高级首脑往来,通过外交途径密切两国政治关系,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浅论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摘要] 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主权问题既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已经并正在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主权平等地位 一、主权的含义及发展 (一)主权的概念及性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引证的,最高权力也就意味着具有排斥干涉的独立性,反之亦然。 主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衡量国家和非国家的根本标志。凡属国家必然具有主权,凡不具有主权因素的地域,哪怕一时具有所谓的独立的治权,也不因此成为国家,如中国的台湾等。其二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并非源于他方的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本应享有的权利。国家享有主权,恰如人享有人权,它是一种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的权利。因此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四大特征。(二)主权原则的发展 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论共和国》一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的“主权在君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到了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也论述了他的主权学说。他的主权观念对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创立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念,至今对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以上这些理论为主权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到了19世纪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学者开始提

在女性主义视角下解读《名利场》英语论文

X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编号: 论文(设计)题目:在女性主义视角下解读《名利场》 学院: XXX学院专业:英语教育班级: XXXX级英语教育X班 学生姓名: XX 学号: XXXXXX 指导教师: XX 职称 XX 1、论文(设计)研究目标及主要任务 本论文主要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入手,去解读萨克雷的代表作《名利场》,其中主要以小说的女主人公蓓基·夏泼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她对独立、平等、自由的追求,探究女性主义思想给女性带来的积极改变,从而鼓励现代女性自强、自立、自尊。 2、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 本论文内容主要包括:著名小说《名利场》的基本情节介绍,对女性主义理论的简单概括,历来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说明,《名利场》女主人公蓓基·夏泼对独立、平等、自由这些女性主义核心思想的追求的具体表现,以及这种积极向上的女性主义思想给广大女性带来的重要启示。 3、论文(设计)的基础条件及研究路线 通过对英国文学史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萨克雷这位著名作家以及他的成名作《名利场》,后来又观看了由这部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我对这部“没有英雄的小说”以及里面特立独行的女主人公蓓基·夏泼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我查阅了相关文献,发现大家对这部经典小说的赏析多从女性主义及男权社会角度入手,因此本人决定以此作为自己的论文研究方向,借助女性主义核心思想的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来分析蓓基·夏泼的积极一面,并启示当代女性应该如何追寻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 4、主要参考文献 Thackeray, W.M. Vanity Fair. Beijing: Peoples Literature Publishing House, 1998. 王贵云,2009,谈《名利场》中蓓基·夏普的积极一面。学院派批评,2009年第4期,第76-77页。 西蒙娜·德·波伏娃,1998,《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 张静,2011,寻找失落的自我-略论波伏娃《第二性》中的存在主义女性观。 作家杂志,2011年第5期,第162-163页。等 教师:年月日 教研室主任:年月

自然辩证法视角下的工程技术创新

自然辩证法视角下的工程技术创新 摘要:创新是工程活动的灵魂,决定着工程技术的成败,同时它也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而工程技术创新是工程创新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作为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辩证法。本文从自然辩证法的视角出发,并结合杭州湾跨海大桥这一相关案例,积极探索自然辩证法对工程技术创新的方法论启示。 关键词:工程技术创新自然辩证法方法论启示 工程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形式之一,是创造能够满足人类所需要的新存在物的实践活动。工程活动的灵魂在于创新。我国是一个工程大国,但不是一个工程强国,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工程创新。而工程技术创新是工程创新最为关键的因素,创新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因此,本文在自然辩证法的视角下,结合杭州湾跨海大桥这一相关案例,探索如何运用自然辩证法原理指导工程技术创新,对于增强我国工程建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于促进工程技术创新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的定义 自然辩证法是通过对自然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和它的历史以及各门自然科学技术特殊的研究方法进行哲学概括,即间接地去揭示自然界和自然科学技术发展的普遍规律及一般的研究方法。自然辩证法作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来讲,它是自然界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自然界中的具体化;从狭义上来讲,它是科学技术的辩证法,是关于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和发展规律的哲学思考。另外,自然辩证法以科学技术为媒介,还包括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辩证法及其发展规律学说的研究。 二.创新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 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毕生都在进行创新思维,都在从事创新事业,并且创立了始终在指导着人们从事各个领域的创新活动的自然辩证法。从自然辩证法的功能来看,它既包含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功能,

[网络战,国际法,视角]浅析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浅析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 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 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 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 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 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己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法由特定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围的个人和组织;

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与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法都有规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①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② 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东南亚研究》1998.5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 南沙问题变成一个“国际”问题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由于南沙群岛所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洋经济价值,加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世界各国日益增长的海洋意识,一些本来与南沙问题毫无关联的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使该问题当事国由3个扩大到了7个。越南提出对南沙拥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已是众所周知,菲律宾则是从“发现”和“邻近”来主张其权利,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新加坡是以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主张权利。那么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到底应如何认定,本文试从国际法有关规定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对南沙群岛的“发现”问题 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在非洲、美洲、亚洲等地的殖民探险活动中,就以此为根据占有了大量所谓的“无主地”。1955年菲律宾宣称“发现”了(南沙群岛中)若干无人居住的岛礁,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1978年又将其纳入菲律宾的主权统治之下。越南也宣称早在17世纪上半叶就“发现”了南沙群岛,并以此为根据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此外,菲律宾在提出主权要求时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邻近”,认为“卡拉扬群岛”在地理上接近该国,对该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该国“应该”拥有主权。 因“发现”而对“无主地”拥有主权这一由物权法引伸而来的国际法规则,在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被逐渐抛弃。现代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而“发现”不是产生领土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以“发现”来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但国际法也承认“发现”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可以使某一主权者与另一“无主地”产生一定事实联系,从而阻止其它主权者的介入,但这种“阻止”在效力上只是暂时的。 据此越南和菲律宾以“发现”来主张主权已可认定于法无据,而且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也不是它们而是中国,“发现”的后果也应由中国承受。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国的《扶南传》和《南州异物志》等典藉中就已对南沙群岛的情况进行过描述,而宋代中国人又开始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开始南沙群岛被标入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具体航线和航程。可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比越南早了1千多年,即使“发现”可以产生主权,该主权也应归属中国而不是其它国家。 至于菲律宾提出的“邻近”问题,不管在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中都不承认“邻近”可以产生主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事由不能成立。 二、对南沙群岛的“先占”问题 先占亦称占领,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要件,即只能占领“无主地”,二是行为要件,即必须是有效占领。所谓“无主地”,是指尚未受任何主权统治,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域。所谓“有效占领”,是指占领者有效地行使了主权,如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机构,进行了适当的经济活动,或进行了移民,均为有效占领。 如前文所述,南沙群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在中国发现以后,按传统国际法,即已成为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即使按现代国际法,该地域也与中国产生了事实联系,具有阻止其它主权者介入的效力。越南声称在19世纪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且不说这一说法缺乏事实根据,即使越南真的进行了一些主权活动,在时间上也比中国晚得多,不仅不构成“先占”,反而对中国领土构成了入侵,因为南沙此时已不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中国已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马涛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自然辩证法论文

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 徐晨晖 SA15005028 [摘要]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相一致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坚持和发展的辩证法。它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三个层次。科学技术哲学从自然辩证法演化而来,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正确看待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 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区别;联系 目前国内理论界出现的片面强调自然科学而忽视社会科学,片面强调“应用研究”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片面强调“和谐”而回避矛盾、否认“斗争”以至否认辩证法,甚至以“科学技术哲学”取代“自然辩证法”等现象,在本质上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其不利,必须予以纠正。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什么是科学技术哲学?两者有何联系?又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一、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相一致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坚持和发展的辩证法。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看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辩证法”——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其原意是指通过揭示和克服对方论辩中的矛盾而求得真理的方法,以后逐步演变成通过分析事物内在矛盾的变化和发展,用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的方法。“辩证法”在整个哲学史上主要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古代朴素辩证法、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三种形态的辩证法,形态从低级到高级,在内容上有着很大的差别。但其中的共同点,就是坚持用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也就是说,“用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古代朴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印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边界问题成为中印关系恶化的推动力和深化的巨大障碍。中印边界争端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承认1914年英属印度时期炮制的“麦克马洪线”。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1]。因而,处理好同周边邻国的关系是现实的需要,而中印两国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无疑会为两国关系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 一.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传统边界線的含义 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本文由收集整理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而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2] (二)“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 确立国家边界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历史形成习惯边界,并且得到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相邻国家边界条约来确定

边界。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线”是通过条约来划定的,但是,“麦克马洪线”的划定却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 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令贝利秘密潜入西藏境内,以便提供资料供他划出中印边界。然后麦克马洪以贝利的非法勘察资料为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了这条“麦克马洪线”。而且“‘麦克马洪线’本身从来没有经过中国代表讨论”[3] 就被麦克马洪塞进了西姆拉草案的附图。可见,“麦克马洪线”的出台没有定界和标界的过程,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 二.中印边界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前景 (一)国际法方面的设想 布朗利说“领土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相对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但在实践中,主权有时是分割的。…第一个或许是唯一的真正例外是所谓共管”。地有人将共管称为“共同主权”。'那么,对门隅地区,印方称达旺(门隅的首府)处于连接印度东北部与母体的狭长地带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排除其担忧,可规定在这一地区双方均不驻军,禁止军事进入,这样就保证了印度的安全利益不受威胁。 (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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