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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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心得体会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心得体会

篇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修订稿)20XX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药品检定机构(以下称批签发机构)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产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进行检验、审核的质量评估过程。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不得销售或进口。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负责指定批签发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负责制定批签发机构评估指南,指导、培训和考核其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

批签发机构负责承担批签发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现场核查、签发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批签发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臵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的其他药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批签发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开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和不合格信息。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申请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检验结果和签发结论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申请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批签发机构

第八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具有实施批签发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批签发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品种的审核和检验能力,数量应能满足批签发工作需求;

(三)已建立符合要求的批签发工作文件;

(四)其他与批签发工作相关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定机构可根据具备的批签发条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对药品检定机构的批签发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其为批签发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

中检院应定期对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已受理的样品由中检院负责审核、检验。

(一)产品质量评估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无特殊原因,多批超出批签发时限的;

(四)经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向任一家批签发机构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批签发机构。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境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申请批签发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

(六)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七)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八)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进口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申请批签发的资料要求及格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

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批签发申请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批签发抽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抽样。批签发抽样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对于国家疾病防控特别需要的生物制品,经批签发机构审核、确认,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批签发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作出批签发决定。

第十八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

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核、检验与签发

第十九条批签发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采

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或检查。

批签发采取的方式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

第二十条批签发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企业印章、是否有质量受权人签字;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规定,制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批签发机构负责组织对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也可根据具体品种质量评估情况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产后连续生产的三

批产品应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一)新批准生产的;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或其他原因停产后恢复生产的;

(五)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产品,重新提出批签发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批签发工作时限,是批签发受理、审核、检验、签发等的最长时间,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查时间、生产现场检查时间和对生产现场检查组织评估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四条批签发工作时限的要求:

批签发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和血源筛查试剂类产品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检验周期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品种经批签发机构审核后确定批签发时限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批签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经批签发受权人批准,可延长10日。批签发机

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办理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批签发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批签发机构可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一)涉及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

(二)涉及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检验两批不合格的;

(三)资料审核发现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批签发工作中其他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情形。

批签发机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检查机构或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检查机构在收到批签发机构的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批签发机构。

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应作为对存在质量风险的相关批次的批签发依据。

第二十九条批签发申请人撤回已受理批签发申请的,应

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批签发机构应公开撤回信息。

批签发机构已经确认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撤回。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撤回情况。

第三十条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生产现场检查等评估结果作出批签发决定。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加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批签发申请人,同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三)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第三十二条批签发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每年的批签发工作进行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

××××××”,其中,前×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五章复审

第三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复检的项目,不能申请复核检验。

第三十五条原批签发机构或中检院自收到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核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

第三十七条批签发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第四十条经生产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按假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批签发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

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

第四十七条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产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制定。该办法列六章,三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申请

4第三章检验、审核与签发

5第四章复审

6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7第六章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xx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XX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xx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

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xx

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一)药品批准文号;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检验、审核与签发xx

第十二条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

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

抽样。

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复审xx

第二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

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第五章监督与处罚xx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第六章附则xx

第三十四条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一、填空题 1.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 2.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应当依据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并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 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 4.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5.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每一批产品批签发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开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二.判断题 1.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中检院 3.批签发申请人召回产品的,可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单选题 A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B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C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 A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B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C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 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D) A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 B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C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D以上都是 多选题 1.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7年12月29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2月29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第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生物制品是用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等)、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经加工制成,作为预防、治疗、诊断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以及血液制品。 二、生物制品统一由药剂科购进,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并严格适应症,防止滥用。 三、购进的生物制品应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应定时检查和记录储存库的温度,按有效期的先后发放、使用。病房(或专科)领用生物制品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并按要求储存。 四、生物制品储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整理,进出库均需及时填写登记册并签字。 五、生物制品储存应填写分类帐,注明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贮存日期。 六、对已过有效期的生物制品,应及时报废处理。 七、生物制品的运输期间应遵守下列原则: 1、尽量采用最快速的运输方法,以缩短运输时间。 2、夏季必须用冷藏方法运输,避免常温态下运送生物制品。 3、冬季运输应注意防止制品发生冻结。 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1、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贵重药品管理目录。贵重药品执行二级库管理。 2、列入贵重药品范围内的药品均应上专用帐册,定期盘点,定期检查有效期限。 3、贵重药品管理又分为一类贵重药品和二类贵重药品管理。 4、一类贵重药品,应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须凭处方消耗,不得外借和换药,并建立日清月结收支帐目。 5、二类贵重药品采取定品种、定位,存放于非加锁橱架上,设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必须勤查勤点,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以保证临床用药。 6、贵重药品处方不得涂改,特殊情况更改者,原处方医师应在更改处签字方可调配。 7、调配贵重药品处方时,应该核准价格。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或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8、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处方的现象。 9、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 10、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代谢产物或免疫应答产物制备的一类物质。这类物质专供相应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之用。从狭义上讲,可将用于畜禽疾病的诊断、检疫、治疗和免疫预防的诊断液、疫苗和抗血清统称为兽用生物制品。 一、生物制品简史 自11世纪起,我国就有峨嵋山人用天花病人的痂皮接种儿童鼻内或皮肤划痕以预防天花的记载,以后又相继传到日本和欧洲,这种种痘术被视为生物制品创制及主动免疫的雏型。1976年英国医生詹纳根据种痘术的启示,用牛痘浆或痘痂给人接种预防天花,发明了牛痘疫苗,在英语中也由牛痘(Vaccinia)而延伸为疫苗(Vaccine)。其后,法国免疫学家巴斯德在1881年及其之后的工作中,用理化方法以及生物学方法,减低病原微生物毒力,相继研制成了用减毒株制成的炭疽芽孢苗、连续通过兔体获得的减毒狂犬病疫苗以及减毒禽霍乱和猪丹毒,为免疫学和生物制品学奠定了基础。1889年耶森等从白喉杆菌培养物滤液中分离到白喉菌素,免疫小鼠和家兔后在血清中发现有中和白喉菌素的物质,从而创制了抗毒素血清,用于治疗感染,使之获得被动免疫,这一血清学的发现为以后制备各种被动免疫血清提供了科学依据。贝菲福和科勒在1898年提出制造灭活苗的方法。罗曼在1923年用加热或福尔马林溶液使一些细菌的蛋白毒素(如破伤风毒素)失去毒性,但免疫原性不变,并命名为类毒素,用以免疫动物获得保护。此后,又相继研制出了明矾、氢氧化铝和矿物油等作佐剂,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免疫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活德菲等人在本世纪30年代用鸡胚增殖鸡痘病毒获得成功,首次成功地在实验室大量增殖病毒,为病毒疫苗的研制奠定了基础。冈德氏1949年又用鸡胚组织培养技术,为生物制品的研制开辟了一个新途径。1975年科勒和密尔斯坦又创造了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从而使单克隆抗体的研制得到蓬勃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基因工程技术迅速发展,获得了大量基因重组疫苗和遗传工程疫苗新制品,把生物制品的研制推向了现代高新技术领域。生物制品生产工艺中应用生物发酵法大量培养细菌、细胞培养法大量增殖病毒、真空冷冻干燥技术生产活疫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使生物制品的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 我国从1918年起便研制出了鼻疽菌素、牛瘟血清等,开创了我国兽医生物制品的新时代。1930年上海商检局设立了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机构,生产出了牛瘟、炭疽、猪瘟及禽霍乱等高免血清及牛痘、狂犬病组织苗等。继后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畜牧兽医系、广西家畜保育科、四川家畜保育所、兰州西北防疫处、江西农学院、中央畜牧实验所以及在全国先后建立的以生产抗血清和组织苗为主的血清厂,生产为数不多的抗血清和几种疫苗。到1950年,全国共有9个兽医生物药品厂,年生产生物制品3500余万毫升,1952年组建了国家兽医生物制品监察所,制定出了我国第一部《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及检验规程》,及至80年代末,全国已有29个兽医生物制品厂,年产量达90亿毫升以上,从业人员超过万名,截止1993年国家批准的兽医生物制品标准已达138种。 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 生物制品由于微生物种类、动物种类、制备方法、毒株性状、应用对象等不同而品种繁杂。按其性质、用途和制造方法可分为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抗血清、微生态制剂等几大类。我们在此只对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生物制品——疫苗进行讨论。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 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 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

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 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 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 采购记录; 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 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 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 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 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 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 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 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 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 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 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生物制品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1、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凡购进生物制品,均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生物制品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

4、生物制品购销业务中应票账货款相符。 5、生物制品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生物制品的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和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报告。

一、目的 严格把好生物制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物制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 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生物制品的采购工作。 2、公司必须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生物制品,不得从不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 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3.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3.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3.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按《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

医药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生物制品 管理制度

***公司 生 物 制 品 管 理 制 度 签发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目录 1、生物制品购进管理制度 2、生物制品入库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3、生物制品仓储保管制度 4、生物制品养护管理制度 5、生物制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6、进口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7、生物制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8、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9、生物制品运输管理制度 10、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1、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2、物流系统的装置及设备的配置情况

生物制品购进管理制度 1.0目的 明确本企业生物制品购进的管理。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业务部。 3.0责任 公司业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0主要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物制品批 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物制品的采购工作,杜绝假、劣生物制品购进,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公司采购药品的程序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购进原则,编制 购进计划,可以是长期计划,也可以是临时计划。 3、负责生物制品购进的采购人员应熟悉生物制品的相关知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崇尚 科学和质量第一的精神,做好生物制品采购工作。 4、生物制品必须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不得从 不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 5、购进时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明 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GSP证书及《营业执照》,查验供货单位业务员委托书、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确保从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质量可靠的生物制品。 6、采购生物制品应当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生物制品批发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生物制

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度

五莲县中医医院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生物制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GSP》、《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规程》及《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目前已经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药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类生物制品。 三、生物制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否则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四、购进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所购进的生物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注册证》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原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五、验收生物制品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生物

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生物制品应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1个小时内验收完毕,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六、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品种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做好温湿度记录。生物制品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医院管理部门。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医院管理部门,等候处理意见。 七、生物制品因其特殊性,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作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养护档案在养护过程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破损、污染、霉变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销售等有效措施,报质量管理部等候处理意见。 八、生物制品在出库复核时要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出库时,应尽量安排生物制品最后发出,缩短其在保温箱内的时间。 九、运输生物制品要及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十、医院应按依法批准的范围经营生物制品,销售生物制品时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品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修订稿)2015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药品检定机构(以下称批签发机构)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产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进行检验、审核的质量评估过程。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不得销售或进口。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负责指定批签发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负责制定批签发机构评估指南,指导、培训和考核其他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 批签发机构负责承担批签发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现场核查、签发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批签发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的其他药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批签发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开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和不合格信息。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申请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检验结果和签发结论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申请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批签发机构 第八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具有实施批签发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与批签发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品种的审核和检验能力,数量应能满足批签发工作需求; (三)已建立符合要求的批签发工作文件; (四)其他与批签发工作相关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定机构可根据具备的批签发条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相应品种批签发。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篇一:医药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xx公司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签发日期:xx年xx月xx日执行日期:xx年xx月xx日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生物制品购进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入库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仓储保管制度生物制品养护管理制度生物制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进口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生物制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生物制品运输管理制度 10、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1、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2、物流系统的装置及设备的配置情况 生物制品购进管理制度 1.0目的 明确本企业生物制品购进的管理。2.0范围 适用于公司业务部。 第 2 页共 2 页

3.0责任公司业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0主要内容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物制品批 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物制品的采购工作,杜绝假、劣生物制品购进,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公司采购药品的程序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购进原则,编制 购进,可以是长期计划,也可以是临时计划。 3、负责生物制品购进的采购人员应熟悉生物制品的相关知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崇尚 科学和质量第一的精神,做好生物制品采购工作。 4、生物制品必须从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不得从 不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 5、购进时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明 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GSP证书及《营业执照》,查验供货单位业务员委托书、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确保从合法资 第 2 页共 2 页

133005生物制品教学大纲

GDOU-B-11-213 《生物制品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 课程简介: 《生物制品学》是在微生物学、免疫学、传染病学和生物工程学的基础上,采用生物学、生物化学及生物工程学等技术和方法,研究和制备生物制品,用以解决人、畜疫病防治的一门新兴应用科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生物制品生物学,主要讨论如何根据病源理化特性、培养特性、致病机理及免疫机理,获得合乎生物制品质量要求的生物制品。二是生物制品工艺学,主要研究生物制品制造工艺、保藏条件和使用方法等,保证和提高生物制品质量。 课程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属于生物技术专业任选课,2.5学分;总学时45学时,理论教学18学时,实验教学27学时。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特性和用途,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基本制造理论、生产工艺流程等,了解生物制品的制造新技术和国家对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及使用中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政策。为今后从事生物制品相关的专业性和管理型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面向专业: 本科程面向生物技术专业 四、先修课程: 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 五、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是生物制品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学生必须在掌握一定的免疫学、微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理论基础之上,才能学好生物制品学。 六、教学内容安排、要求、学时分配及作业:

第一章:绪论(2学时) 第一节生物制品学的概念与应用 一、生物制品的概念(A) 二、生物制品学的概述 1. 生物制品学的研究内容 (B) 2.生物制品学的相关学科(B) 三、生物制品学的应用(A)1.免疫预防2.诊断、3.治疗 四、生物制品学的任务 (B)1.研究制造安全高效生物制品;2.杜绝生物性有害因子的污染和传播;3.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节生物制品的分类与命名 一、生物制品的分类(A) 1.疫苗 2.类毒素3.诊断制品4.抗病血清5.微生态制剂 6.副免疫制品 二、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B)。 第三节我国生物制品发展的历史与成就(c) 一、生物制品发展的历史成就(C)1.生物制品在国际上发展历史2.生物制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二、我国生物制品现状(C) 第四节兽医生物制品学的发展方向与前景(C) 思考题 1.基本概念:生物制品学、生物制品、疫苗、活疫苗与灭活疫苗、重组活疫苗、基因工程活载体疫苗、亚单位疫苗、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抗独特里疫苗、单价疫苗、多价疫苗与混合疫苗、同源疫苗与异源疫苗、益生素、副免疫制品 2.生物制品有什么作用?有哪些种类? 3.简述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4.了解我国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销售和使用的现状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灭活剂、保护剂与免疫佐剂(2学时) 第一节灭活剂 一、灭活与致弱的含义(A)1.灭活2.致弱 二、微生物灭活方法(A):1.物理方法;2.化学方法:常用灭活剂种类(A);灭活作用机理(B) 三、影响灭活作用的因素(A)1.灭活剂特异性2.微生物学种类与特性3.灭活剂浓度4.灭活温度5.灭活时间6.酸碱度、7.有机物的存在 第二节保护剂 一、保护剂(稳定剂)概念及作用(A)1.概念2.作用 二、保护剂分类(B) 三、保护剂的组成与作用机制(A) 1.保护剂组成(A):营养液、赋型剂、抗氧化剂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莱芜市妇幼保健院 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分发,并按照使用计划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疫苗实行计划管理,各预防接种门诊应根据儿童免疫程序、本地人口出生率、接种方式和接种周期、各种疫苗的损耗系数,制定每月及下年度的疫苗需用计划,并于每月二十日、每年三月中旬前向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上报第一类疫苗的每月、下年度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每月、下年度购买计划。 四、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五、疫苗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及日期。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六、疫苗要按品名、批号分别存放,要遵循“先短效

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具备冷藏条件的接种点疫苗贮存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 七、疫苗要在规定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第一类疫苗中的卡介苗、乙肝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中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第一类疫苗中的脊灰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第二类中的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期在3个月以上,在-20℃条件下贮存;不具备在-20℃或低温条件下贮存的,在2℃~8℃短期贮存。 八、接种现场执行“疫苗不离冰”原则,疫苗从冰箱取出后需放入冷藏包内。使用疫苗时每次从冷藏包取出一支疫苗,并盖好冷藏包盖,冷藏包内冰排未完全溶化前应及时更换新冰排。活疫苗开启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超过1小时应做废弃处理。 九、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填写说明 本表仅适用于申请人(单位)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事项。每张申请表要求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张贴申请制品的标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制品名称填写申请批签发制品注册的通用名称及英文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和相关批件内容一致。 商品名填写申请批签发制品注册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 申报单位填写申请批签发的单位名称及部门名称。 生产单位填写生产批签发制品的单位名称及部门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和相关批件内容一致。 产地填写生产批签发制品的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填写批签发制品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送审项目按实际情况分别在相应栏目前划√。供选择项目包括:“记录摘要”、“全套制检记录”、“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摘要”。 批号填写申请批签发制品的批号,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批量/进口量填写国内批签发填写生产批签发制品的批量,进口批签发填写批签发制品的进口量。 生产日期填写生产批签发制品的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有效期至填写批签发制品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要去按“ 年月日”的格式填写。 检品量填写抽取的样品数量,数量单位应与包装规格相对应。 检验项目一般进口产品填写“全检”;国内产品填写“部分检验”。其他情况按主管业务处、科室确认的项目填写。 规格填写申请批签发制品注册的药品规格。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和相关批件内容一致。如10ml/支,5mg/1ml/支、0.2mg/片,等等。 剂型填写申请批签发制品注册的剂型,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和相关批件内容一致。。

生物制品质量管理规定

生物制品质量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一、目的 确保生物制品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1、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凡购进生物制品,均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生物制品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 4、生物制品购销业务中应票账货款相符。 5、生物制品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生物制品的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和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报告。 一、目的 严格把好生物制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依据

2018年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培训试题2018.1 岗位: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9号)自起 施行。() A、2017年12月29日 B、2018年2月1日 C、2017年12月20日 D、2018年1月1日 2、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每一批产品批签发决定作出后内公开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A、1 日 B、3日 C、5日 D、7日 3、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审核并签发。() A、QA负责人 B、生产负责人 C、QC负责人 D、质量受权人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 A、总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B、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C、国家药典委员会 D、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确定。()

A、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B、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C、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的格式由中检院统一制定并公布。() A、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B、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C、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D、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申请表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可用于:。() A、公布批签发机构确定及调整情况 B、向批签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批签发结论 C、汇总公开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等信息 D、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的等工作,并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 A、受理 B、资料审核 C、现场核实 D、样品检验 4、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 B、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C、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D、上市后变更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 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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