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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司千寻:不要闹了,千里!

二条翔:听好!大家快点起床了!!!

鹰司千寻:臭老太婆,你干什么啊!不是说过不要每次叫人起床就把人从双层床上拉下来的嘛!早知道这样的话,我就不硬从千里那里抢这个床位了!真是的!!

鹰司千里:对了,翔!啊,不对!妈妈!一般有人会用煎锅打人的嘛!

二条翔:你们两个,这些话是对美貌过人的母亲大人我一开口就说的台词吗?难得的休息日,好不容易代替亲爱的来叫你们起床的!竟然要承受这种言语攻击!呜呜呜~

鹰司千寻:到底谁言语攻击啦!你还光明正大地使用暴力呢!

鹰司千里:(虽然不想相信,不,是不想承认,那个暴力女是我们的妈妈--翔。虽然外表美丽动人,还是演员,但内心绝对是男人!然后,那个争强好胜的和我一模一样的是我的双胞胎哥哥--千寻。就仗着比我早几秒出生,就把我当跑腿的讨厌家伙。不过,被抢去双层床的上铺我也是无所谓的。)

鹰司里树:怎么了?妈妈。早上就要开始发声练习?

鹰司千里:里树!

鹰司里树:听好了,千里!不是一直说不要直接叫我名字的嘛!叫我“爸爸”!

鹰司千里:是的,爸爸!(里树,这个可爱的人就是我的爸爸。不能接受!为什么这么内心纯洁的人会和那个黑心眼的翔在一起啊!有时候甚至想索性杀了妈妈,然后和我结婚,给他幸福呢!)

二条翔:里树!儿子们很过分啊!我亲他们的脸颊想叫醒他们的,突然就说很脏什么的冲我发火,啊!可恶,可恶!

鹰司千里:(看吧!多阴险!)

鹰司千寻:啊,好阴险!

鹰司里树:你们两个,再这样欺负妈妈的话,我可饶不了你们哦!

鷹司千里/鹰司千寻:怎么这样!

鹰司千里:再说翔,你的嘴唇是我一个人的~

二条翔:啊,里树,这是诱惑!你都说了这么可爱的话了,那么即使在儿子们的面前,我也不可能拒绝得了的呢!

鹰司里树:嗯~翔~

鷹司千里/鹰司千寻:不要这样!

鹰司千岁:给我适可而止点吧,妈妈!都这把年纪了,真是太难看了!

二条翔:千岁。

鹰司千鸟:对了,你难得说要给爸爸做早餐,我才把厨房让给了你,可你在这种地方在磨蹭什么啊!

二条翔:哼!连千鸟都对我有意见!?

鹰司千里:姐姐。(虽然长女千岁姐姐和二女儿千鸟姐姐平时有点歇斯底里,但在这种时候是非常值得依赖的。)

鹰司里树:好了好了,翔。大家只是因为我抢走了他们最喜欢的妈妈,所以闹别扭罢了。好了,大家来吃翔亲手做的菜吧~

二条翔:啊,里树~我想吃这么温柔的你!

鹰司里树:翔,现在不行啦~等大家去了学校以后,好吧~

二条翔:切!就是这样,快点吃完去学校!

鹰司千寻:啊,对了,今天我值日所以得赶紧走了。

鹰司千里:我也是。我也有重要的事。

鹰司千岁:等等,千里。爸爸都那么说了,大家就一起吃吧!

鹰司千鸟:是啊,千寻,不要伤妈妈的心。

鹰司千岁:要怨的话就怨自己没有准备胃药吧!

鹰司千里:恶!那个紫色的物体到底是什么啊!

鹰司千寻:爸爸的味觉白痴也太脱线了!好像是吃了妈妈亲手做的菜才决定结婚的。

鹰司千岁:如果不是千鸟会做饭的话,大家肯定会饿死的!

鹰司千里:千鸟姐姐,救世主~

鹰司千鸟:好,乖~

榊俊介:诶~如果是千鸟做的菜,我也想尝尝呢~

鹰司千鸟:啊,你是学生会会长--

鹰司千里:俊介前辈~

榊俊介:早上好,千里!

鹰司千里:早、早上好!(我所仰慕的本届学生会会长的俊介前辈为什么会知道我的名字啊!)鹰司千岁:俊介,你认识千里吗?

榊俊介:是啊。虽然对千里来说是第一次见面,我可是从他入学开始就知道他哦,上届学生会会长千岁前辈,你还是那么美丽!

鹰司千岁:啊!!弄清除地方怎么样!

鹰司千寻:这是怎么了?你家在反方向吧!

鹰司千里:那个,俊介前辈,我当然也知道你的事情,文武双全,品行端正,我读了前段时间前辈得奖的小说。

榊俊介:谢谢,千里。是吗,原来你知道我啊!那样的话,就好说话了!和我交往吧!我一直喜欢你。

鹰司千里:诶~

榊俊介:因为我是男人,不能成为恋爱对象吧!

鹰司千里:不,那个,不是那样的。只是不明白为什么,俊介前辈又受欢迎,又这么帅,为什么会喜欢我这样的……

榊俊介:硬要说个理由的话,因为你是千里啊!

鹰司千里:(啊~俊介前辈~怎么办,如果被爸爸知道我和男人交往的话,会让他伤心的。)我也喜欢俊介前辈。

鹰司千寻:等等!千里!这个男人不是你想的那样的,他是最可恶的垃圾男!

鹰司千里:(千寻哥哥,怎么了?眼色都变了,这不寻常!到底两个人之间发生过什么?)榊俊介:啊呀,真是难看死了,千寻。这是被我甩了的报复吗?千里吓了一跳呢。

鹰司千寻:闭嘴!一边和我交往,一边还脚踏几船,最后一原谅你就抛弃了我!

榊俊介:那也没办法!我把你当成千里向你告白了。就因为长得很像才能和我交往,你应该感到荣幸才是啊!

鹰司千寻:听到了没?千里!他就是这样的家伙!如果和他交往,肯定会伤你心的!

鹰司千里:千里是特别的!我动摇到想用千寻来解决问题。

鹰司千寻:什么!

榊俊介:还是出生以来第一次有这样的心情。

鹰司千里:俊介前辈。

榊俊介:千里,这里不能好好说话,我们去个能单独相处的地方吧!

鹰司千鸟:等一下!从刚才开始我就沉默地听了一下。说得还真好听呢!俊介

鹰司千里:千鸟姐姐

鹰司千岁:对了,内心渴望成为学生会会长的你,是我在组织会上让你成为会长的。请忘记这点!

鹰司千寻:千岁姐姐

鹰司千鸟:说什么想吃我亲手做的菜?!早已习惯了我的菜,甚至连我都吃了,还好意思说!我在学生会办公室被凌辱过多少次,作为两人回忆而拍的那张照片,不用做那种事情,我也会……

榊俊介:给我适可而止!过去是过去,我现在喜欢的只有千里,只想要千里,我们走!千里!如果你相信我的话,我就满足了!

鹰司千里:俊介前辈!(我该怎么办才好啊!)

鹰司千里:这就是我的梦。很厉害吧?!

榊俊介:哈。那么,你打算怎么把它用到作品里去呢?

鹰司千里:就是围绕着劈腿男俊介而杀人的兄弟,还有用下半身思考的男人翔也被牵扯其中,谜样地死去,发生在一家人中间的神秘事件,这个想法怎么样?

榊俊介:谁是劈腿男啊!拒绝!用出现在自己梦中的点子和事情是很好,全部使用就愚笨得夸张了。更何况还是自己儿子和恋人的事情。

鹰司千里:不要啦!已经离截稿日期没多少时间了,帮帮我,俊介前辈~

榊俊介:如果你还有胡闹的时间,那就快点写吧!

鹰司千里:(但是总觉得这仅仅是梦的话,也太真实了,这是为什么呢?)

鹰司里树:啊嘞?我又睡着了?

二条翔:啊,差不多一个小时吧!有点累吗?

鹰司里树:不,没关系的。总觉得在梦里我和翔也是夫妇,孩子上学去以后我们就H了。

二条翔:诶~很奇怪的梦呢!不过这就意味着还不够吧~

鹰司里树:不是那样的,翔~

鹰司千岁:怎么了,爸爸?出了这么多汗。

鹰司千寻:啊,是千岁啊。做了一个噩梦,只是睡眠不足。

鹰司千鸟:接下来就要到旺季了,没关系吗?

鹰司千寻:啊,千鸟,没关系。但是总觉得有不好的预感,千里和里树。

鹰司千岁:什么?!你是说里树要发生什么不好的事情吗?那么,快把他叫来这里吧!如果和我们在一起,不会让不好的事情发生的。

鹰司千鸟:就是呀!里树的危机就要来了,真是坐立不安啊!快叫他来吧!

鹰司千寻:啊,是啊。话说回来,你们说话的方式是不是有点奇怪?

鷹司千岁/鹰司千鸟:没有那回事。

鹰司千寻:哇!还在梦中啊!

文学作品翻译合同范文(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文学作品翻译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作者: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本授权约定的作品的作者和版权人,愿意授权乙方对该作品进行翻译、配音并对翻译作品发表、出版。本授权构成甲乙双方翻译授权授权关系。为此,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区达成如下约定: 一、原著作品: 1.1 作品名称:____中考数学思想方法上下____(以下简称“本作品“)。 1.2 作品版权:_______本作品的作者为甲方并由其独立创作、全部版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1.3 作品公开性:甲方承诺,本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及创作完成后至乙方翻译前,不通过其他方出版图书,也不通过报纸、期刊或网络等媒体公开发表。 二、翻译授权: 2.1 授权翻译形式:甲方授予乙方对本作品翻译为___(维吾尔语配音、汉语字母)___视频、文本(以下简称“翻译作品“)。 2.2 授权性质:甲方授予乙方的翻译权为独占性的专有使用权,即在约定区域、期限内,仅有乙方享有本作品约定翻译形式的翻译权。 2.3 授权区域:【中国____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4 授权期限:___壹__年,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算。 2.5 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__(1)、(3、(5)__项使用方式。 (1) 将本作品翻译的作品出版为图书。 (2) 将本作品翻译的作品以文字形式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广播电视传播。 (3) 不得自己或授权他人根据本作品翻译的作品授权他人拍摄任何语言电视剧、电影及为此改编影视剧本。 (4) 可自己或授权他人根据本作品翻译的作品授权他人拍摄与翻译作品相同语言版本的电视剧、电影及为此改编与翻译作品相同语言的影视剧本。 (5) 不得自己或授权他人将乙方翻译的作品再翻译为其他任何语言的作品。 2.6 转授权:甲方给予乙方的翻译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转让给他人。 三、翻译作品的版权与使用: 3.1 翻译作品的版权: 3.1.1 翻译作品来源于本作品,但翻译完成后,乙方对翻译作品享有版权。 3.1.2 乙方必须在翻译作品中注明“翻译作品系根据本作品翻译而成“且须对本作品的作者(杭州____公司)予以署名。 3.2 翻译作品的使用: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表时间:2009-08-25T10:18:00.93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5期供稿作者:李明茹(东方博运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摘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进行分析: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这方面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 1996 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行为,但在研究“复制”的范围时,对于这一规定理应予以考虑。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参考文献: [1]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

儿童文学翻译原则

儿童文学翻译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儿童就是指18岁以卜的任何人,因此从广义上讲,儿童文学就是幼儿文学(3-6岁)、儿童文学(6-12岁)、少年文学(12-17岁)的总称,就是专门为儿童所创作、适合各个年龄段儿童阅读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主要类型有:儿歌、儿童诗、童话、寓言、儿童故事、儿童小说、儿童散文、儿童曲艺、儿童戏剧、儿童影视等。 一、儿童文学的特点 1、教育性。通过阅读儿童文学作品,儿童的情感可得到熏陶,小良的行为可得到矫正,同时还能够激发儿童的思考能力与自我辨识的能力,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儿童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对一个孩子的成长、发育以及人格的培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儿童文学特别注重教育性。 2形象性。形象性就是儿童文学作品有别于成人文学作品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儿童文学作品中各式各样的形象应容易被接受。儿童年龄越小,作品越要重视形象性。无论就是儿童故事还就是诗歌作品,在人物的心理活动及人物性格的表现上都

要注重富于动作性,要调动一切艺术手段,创造出千姿百态的艺术形象。 3趣味性。儿童文学的趣味性可以使儿童通过轻松有趣的故事情节明白一些深刻的道理并得到快乐的体验。儿童对文学作品的喜爱主要来源于兴趣,复杂的小易理解的内容很难对儿童产生吸引力。因此无论什么形式的儿童文学作品首先都要考虑其趣味性,失去趣味性的文学作品对儿童起小到千日可潜移默化的作用。 4、故事性。儿童文学作品吸引儿童的主要原因在于故事的生动有趣。任何形式的儿童文学里而都会有个主人公,因为主要就是针对儿童的,这个主人公小一定非得就是人,也可就是动物、植物甚至就是一些无生命的物品,这史能激发儿童的想象力。因此我们瞧到的优质的儿童文学很少用大量的环境描写或心理描写来刻画人物,而就是借助有趣的故事情节。 二、儿童文学的语言特点 1语言简洁易懂。文学作品应向儿童展现丰富多样的语言现象,但就是因为儿童的理解能力有限,难以理解复杂的语言,)听以,优秀的儿童文学的语言总就是在简洁清晰、通俗易懂的基础上展现语言的多样性。比如在安徒生童话《约翰奈斯的故事》里,约翰奈斯的

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

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 重混作为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在利用技术进步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非常广泛的著作权争议。一方面,重混创作是通过摘录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对其进行重组、合成新作品的行为,是在他人作品之上的“二度创作”,这种创作方式的特殊性使得重混创作者的法律地位不明且面临着侵权困惑;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重混创作都是侵权行为,重混创作既有业余爱好者非营利性的用于自我欣赏的创作,又有专业作者营利性的用于市场销售的创作。 到底是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是支持后续作品利用人的重混创作?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简单地将重混创作认定为侵权行为,则与我国当前各种重混作品的井喷式发展现状不符。目前,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各国版权法都极少有对重混创作行为的明确规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难以完全解决重混创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因此,为了既保护原作品作者的利益,又对重混创作者的创造性努力给予法律上正当的评价,我们有必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地分析重混现象并对其进行立法规范,促进合法重混创作的发展。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混”探源。本部分追本溯源,回顾“重混”这种创作方式从晋朝集句诗的创作开始到现在互联网时代各种重混作品繁荣的悠久历史,说明当代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使得重混创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 重混小说、重混美术、重混音乐、重混视频、重混媒介等重混作品日益普遍。重混已经变成了一种文化形式。

第二部分“重混”的著作权难题。“重混”一词是由英文Remix翻译而来,最初指的是一种音乐创作方式,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音乐流派。 “重混创作”是指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其作为“用户生成内容”网络运行模式的标志之一,与专业制作内容不同,在内容生成和创作方式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创造主体的多元化、创造过程的特殊性和结果的创新性等。 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创作方式,重混创作并不等同于汇编、适当引用、改编等行为,所以,对于重混作品的权利归属、侵权判断标准、法律地位等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随着重混作品的繁荣发展,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将会阻碍重混创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比较法研究。首先,虽然《伯尔尼公约》、WCT、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对重混创作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各国可以根据其国内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使用或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 这为我国著作权法将合法的重混创作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提供了国际条约的支持。其次,对一种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主要采用“四要素判断法”的判断标准。 虽然这种开放的立法模式可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关系,适应性很强。但标准弹性过大也会导致公众对合理使用预期的不确定性,并且这种判断标准来源于美国案例法,司法实践中又具有极高的诉讼成本。 为此,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在适当借鉴该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与此相类似,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 展,2012年,加拿大新通过的《版权现代化法案》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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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新作在線翻譯】素顔の君をあいしてる(緑川光×岸尾だいすけ、鳥海浩輔、藤田圭宣)特典CD附 作者片瀬わか キャスト森光:岸尾だいすけ、永田千尋:緑川光 増川英雄:鳥海浩輔、有吉久継:藤田圭宣、他 発売ムービック 発売日 2009/11/26 Track 01 幻想与现实 [游戏] 森光:(可恶,怎么还打不死啊?再来一击!啊,糟了!HP快没了……哦,CHIRO帮我补血了,谢了!好,再来一下!)太好了,屠龙成功! 众玩家:太好了! 森光:到手啦!我的龙之剑! CHIRO:太好了,AKIRA!大家的目标道具都拿到手了吧?圆满了喵! 男玩家:OK! CHIRO:好,那今天就此下线吧。 森光:咦,但是你的魔法耳环还没打出来吧? CHIRO:嗯,不用了。你看,天都亮了。下次你们再来帮我就好了。 森光:(嗯?哦,啊!已经是这个时间了?!但是……)不,我再玩几个小时没问题。去打吧!女玩家:耶! 男玩家:虽然很想睡觉,但是继续加油干吧! CHIRO:嗯,谢谢!但是大家真的不要勉强哦。 森光:啊,搞得我今天又和平时一样迟到!我出门了!哇! LYNX CD Collection,片瀬わか著,《素顔の君をあいしてる》(爱上本来的你)。 第一章 森光:早上好,增雄…… 增川英雄:一点也不早啦,笨蛋森,现在都是午休时间了。另外,别叫我“增雄”,应该叫“增川大人”吧! 森光:于是,晚安…… 增川英雄:喂——每次都这样,你到学校干嘛来了?真是的。又玩网游了? 森光:嗯,差不多。(所谓的“网游”,就是“网络游戏”的简称,是通过网络线路,能够与世界各地连线的玩家一起玩的多人参加型游戏。如果是RPG游戏的话,可以与多个玩家一起进行冒险、杀敌等各种各样的游戏内容。) 女生:有吉,今天森广来了没?[注:主人公名叫森光(Mori Akira),“光”字在这里训读为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服装设计版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第 2 页共 8 页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独家永久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以下统称“转让作品”,词、曲内容详见附件1); 2、曲作者:身份证号: 词作者: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2)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加后期无限彩铃业务分成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元整(¥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彩铃业务分成:无线彩铃中所得收益,乙方按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歌曲上线日期后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 3 页共 8 页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网名只限在网络上发表作品时使用,甲方真实姓名则在除网络发表以外的制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编曲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四、保密条款 第 4 页共 8 页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范文最新推荐------------------------------------------------------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 1 / 13

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文学翻译

日本文学翻译 第一讲 一、文学作品的翻译 翻译难,人所共知。文学翻译更难。 1、一种文字转换到另外一种文字。 2、翻译出作品的神韵 3、翻译出作家的风格 4、在“形似”的基础上追求“神似” 5、不可翻,不可超越。依样画葫芦。 6、再创造。译作上乘,优于原作。 二、日本文学的特点 1、脱离政治性 2、题材局限性 3、语言含蓄性 三、日本小说的翻译 题材:小说、诗歌、戏剧、散文等等。 1、小说:一句话难于概括。 2、过程:准备、研读、操作、韵色、定稿 3、小说翻译的四个方面 (1)开头 a景物描写: b若无其事 c突然亮相 d场面开头 e第一人称 f预示结局 g开门见山 国境の長いトンネルを抜けると雪国である。夜の底が白くなった。信号所に汽車が止まった。

(2)对话:二省六差 二省 a、随声附和:不必一一的对应 b、省略情况:译出比不译出好 六差:职业差 a、男女差 b、老少差 c、内外差 d、地位差 そこへ課長の久原から電話があった。外出先からである。 「このまま帰宅するから、金庫をしめてくれたまえ。」 「承知しました。」 「残っているのは、君だけか。」 「はあ。」 「大場君はどうした。」 「約束があるとかて。」 「帰ったのか。まったく仕方のない奴だな。」久原はこぼし、「じゃ、頼む。」といって電話を切った。 『推理小説代表選集』よりe、职业差 いつ江戸へおいでになされましたか() いつ江戸へござった() いつ江戸へおいでになされましたか() いつ江戸へござらしゃった() いつ江戸へ参られた() いつ江戸へきやしやんした() いつ江戸へござりました() f、地区差:很少。 かくして彼よりこれに伝え、甲より乙に通じて 「金鋼石!」 「うむ、金鋼石だ。」 「金鋼石??」 「なるほど金鋼石よ!」

【323新作在线翻译】きみがいなけりゃ阳も升らない(小西克幸 X 福山

【3/23新作在線翻譯】きみがいなけりゃ陽も昇らない(小西克幸 X 福山潤、遊佐浩二 ) [下雨声] 东海林达彦:(午后开始下的雨愈发的大了。结束了一周的出差,比预定时间更早返回的我迅速地买好东西,匆匆的赶往回家的路。今晚为了爱吃的恋人,准备做猪排咖喱。) [拨电话声] 东海林达彦:(二木这家伙,还在睡觉吧。‘至少饭你总该吃一点吧’,虽然我想这么叮嘱他,但估计他把手机随便给扔哪儿然后睡着了吧。) 小猫:喵~ 东海林达彦:(嗯?啊,灰色的小小的一团,还以为是掉落的抹布呢,原来是只小猫。生下来还不到一个月吧。) 小猫:喵~ 东海林达彦:(软弱无力的叫声……就这样放任不管的话它会衰弱致死的吧。) 小猫:喵~喵~ 东海林达彦:就算你对着我喵……(我住的公寓不允许养宠物,而且那里还有一个比不听话的宠物还要让人棘手的家伙。) 小猫:喵~喵~喵~ 东海林达彦:(小猫似乎是在叫猫妈妈,但是并没有看到有母猫的身影。旁边掉着一个湿漉漉都都皱成一团的纸袋。怎么看它都应该是被装在里面的弃猫了。)哎。真是脏啊,你这小家伙。(眼屎把它的一只眼睛给粘住了。要是只毛茸茸的可爱小猫的话,可能就会有人在发现它之后将他收养下来了吧。这家伙的话会怎么样?会把这种脏东西带回家的人应该是没有吧。) 小猫:喵~喵~ 东海林达彦:哎。你要是在叫我的话,还真是有看人的眼光啊。来吧。 小猫:喵~喵~ 东海林达彦:确实我从以前开始就对脏东西没什么抵抗力。别乱动哦。 榎田尤利原作,漫画家系列,应募者全員SERVICE CD 《如果没有你,太阳也不再升起》 二木了:唔…… [开门声] 二木了:唔……啊……东海林?呜哇~哈哈~[小声]口水都流到下巴了,嘿嘿[用手抹掉],好了~ 东海林~ 欢迎回来~ 我肚子饿了~ 东海林达彦:等等,你先到一边去。 二木了:嗯……东海林,你在做什么? 东海林达彦:喏,你看。 二木了:嗯?这块抹布是什么啊? 东海林达彦:是猫。被抛弃的。 二木了:猫?好脏啊。 猫:喵…… 二木了:啊,叫了。是刚出生的吧。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呐~ 啊,你看你看,它连肉球都长了。东海林达彦:那是一出生就长了的吧。你别老是戳它。这小家伙相当的虚弱。这附近有兽医吗?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 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 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 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 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 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

儿童文学翻译原则

儿童文学翻译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卜的任何人,因此从广义上讲,儿童文学是幼儿文学(3-6岁)、儿童文学(6-12岁)、少年文学(12-17岁)的总称,是专门为儿童所创作、适合各个年龄段儿童阅读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总称,主要类型有:儿歌、儿童诗、童话、寓言、儿童故事、儿童小说、儿童散文、儿童曲艺、儿童戏剧、儿童影视等。 一、儿童文学的特点 1.教育性。通过阅读儿童文学作品,儿童的情感可得到熏陶,小良的行为可得到矫正,同时还能够激发儿童的思考能力和自我辨识的能力,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儿童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对一个孩子的成长、发育以及人格的培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儿童文学特别注重教育性。 2形象性。形象性是儿童文学作品有别于成人文学作品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儿童文学作品中各式各样的形象应容易被接受。儿童年龄越小,作品越要重视形象性。无论是儿童故事还是诗

歌作品,在人物的心理活动及人物性格的表现上都要注重富于动作性,要调动一切艺术手段,创造出千姿百态的艺术形象。 3趣味性。儿童文学的趣味性可以使儿童通过轻松有趣的故事情节明白一些深刻的道理并得到快乐的体验。儿童对文学作品的喜爱主要来源于兴趣,复杂的小易理解的内容很难对儿童产生吸引力。因此无论什么形式的儿童文学作品首先都要考虑其趣味性,失去趣味性的文学作品对儿童起小到千日可潜移默化的作用。 4.故事性。儿童文学作品吸引儿童的主要原因在于故事的生动有趣。任何形式的儿童文学里而都会有个主人公,因为主要是针对儿童的,这个主人公小一定非得是人,也可是动物、植物甚至是一些无生命的物品,这史能激发儿童的想象力。因此我们看到的优质的儿童文学很少用大量的环境描写或心理描写来刻画人物,而是借助有趣的故事情节。 二、儿童文学的语言特点 1语言简洁易懂。文学作品应向儿童展现丰富多样的语言现象,但是因为儿童的理解能力有限,难以理解复杂的语言,)听以,优秀的儿童文学的语言总是在简洁清晰、通俗易懂的基础上展现语言的多样性。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在知识经济盛行的时代下,图书领域也越来越受到知识青年的重视。除了自行编写书籍,翻译书籍也成为一个热门的行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变得十分 重要,这也就催生了大量的翻译作品。那么,完成一本译作后,很多人会意识到它的出版 以及版权问题,在此,树上微出版(https://www.360docs.net/doc/e911207952.html,)作为一个专注于个人品牌打造 的图书策划营销机构,可以为你提供完美的解答。 首先,针对译作的出版,版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翻译是一个语言转换的过程,所以 它涉及的版权划分比较复杂,总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翻译的作品为已有版权的作品,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这是 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所以翻译者在翻译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权益。树上微出 版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广大的译者合理地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在完成一部翻译作品之后,翻译者就已经享有了新作品的著作权。但翻译作品在 行使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对作品进行翻译或者改编,以及以出版、播放、表演、摄制等形式对翻译作品使用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应以原作品著作权人为限,而不 能超出原有授权的范围。 三,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作为使用方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翻译作 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 两种不同的授权。 除此之外,树上微出版认为,译者还需要尽量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如:引 用已有的文献时注意合理使用原则,杜绝抄袭的现象,注意外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等, 这些问题在出版译作时都需要着重了解。 树上微出版在出版领域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数百家知名出版单位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其中和树上微出版合作的数百位的作者通过出书获得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数十倍的 经济效益。树上微出版巨资投入设立写手公司、美工公司、视频公司、网媒公司,就是为 了给广大作者群体提供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文学作品的翻译与审美

文学作品的翻译与审美 摘要:语言是信息的载体,是传情达意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语言的主要特性体现为指义性。文学是表情的艺术,是语言的艺术,其艺术性不仅体现在语言所具有的指义性中,更为重要的是还体现在其所具有的审美性上。传译作品语言的指义性是一切翻译的基本目的,一如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EugeneNida)所言:“翻译即翻译意义”;而传译作品语言的审美性则是文学翻译的根本目的,因为文学活动是以审美交流为目的的,突出语言的审美效果功能是文学语言的主要特性。成功的文学创作应当使人在美的感染中陶冶性情、升华思想、激励意志、汲取精神力量,而这一切都是通过潜移默化的艺术感染力来实现的。文学作品的这一特殊性就要求文学翻译能给读者提供一个与原文的审美效果相等的审美客体,以让译文读者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实现作品的审美价值。 关键词:文学作品翻译审美 文学翻译是用另一种语言复制原作内容和形式,再现原作的艺术现实,创造一个新的艺术实体。所以,文学翻译被认为是一种再创作。作为一种再创作的文学翻译最重要的功能是满足社会的美学要求,使译文读者能够享受到和原文读者相同的美学感受。因此,指导这种再创作过程的就是文学翻译的美学原则。它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用本族语言的艺术形式,再现原作的形象、情感和语言的艺术美。 怎样做到使文学译文的审美效果能同原文的审美效果相等或尽量相近,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释。 一、艺术形象的传达 艺术形象是文学作品的基本单位,文学作品就是由众多的艺术形象组成的形象体系。任何小说都是以人物为中心的,一部小说的美感也是同人物性格的塑造分不开的。翻译文学作品时,就要尽量把原文中人物的神态、动作和口气表现出来,以让读者感知人物的性格。例如,在狄更斯著的David Copperfield 的第四章里,写到当David Copperfield在继父及其姐姐监视下由于心情紧张而背不出书这一情节时,有这样一段对话: “Oh, Davy, Davy!” “Now, Clara,” says Mr. Murdstone,“be firm with the boy. Don't say,'Oh, Davy, Davy!' That's childish. He knows his lesson, or he does not know it.” “He does not know it,”Miss M urdstone interposes awfully. “I am really afraid he does not,” says my mother.

服装行业图样、款式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如何保护服装图样、款式知识产权 作者曾立 服装行业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服装商标、附着在服装之上的图样著作权以及服装款式著作权问题。从权利人的维权现状来看,除商标权的保护对权利人而言较为容易举证并能更快的得到法律保护外,其他两种情况分别存在权利证明受限,侵权举证不足等情况。笔者结合法律实践现就后两种形式的维权与各位同仁做一下探讨。 对于附着在服装之上的图样著作权以及服装款式著作权而言,权利人首先需要向法院举证其拥有该项产品的著作权。完成附着于服装之图样或服装自身款式的著作权比较常见的方式是直接在服装标签或服装的某个部位标明产品的出品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采用此种方式不能证明图样或服装款式的完成时间。而在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谁的设计完成时间早,无疑最有可能属于原创作品。 司法实践中,有商家尝试采用服装的发票、条形码、出货照片等等方式来证明其首先完成了涉案服装所附图样或款式的设计,但往往由于证据关联性不足而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笔者建议商家可以考虑采用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服装所附图样或服装款式侵权。商家所设计的图样或服装款式作为一种作品具

有独创性可以被依法由版权管理部门实施著作权登记。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采用的是自愿原则,版权管理部门不强制实施作品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另一种保护服装所附图样及服装款式的方式是对上述作品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例如早在2002年“世城”、“爱帝”、“红人”等3家汉派服饰的代表分别提出了60件、21件、9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打破了近年来汉派服装专利申请零的历史。一旦发现近似或仿冒服装,即可请求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对假冒、冒充专利者予以严厉处罚。而以前,遭遇同一境地,汉派服装企业多半上门与对方交涉,或请中间人规劝,维权效果甚差。(来源新华网) 当然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审核时间较长,对于潮流性服装而言不太实用。 至于服装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问题是服装商家维权的一个老问题。相关举证方式这里不再赘述,笔者只提醒一点,无论权利人采用哪一种方式举证方式维权一定事先考虑各项维权成本与诉讼后果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尤其在服装行业高潮发展过后的今天,被调查对象的经济实力,市场占有情况,可有效控制的财产等问题必须在正式维权之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当今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这些纠纷大多源于同一个问题,即我国法律对作品角色的保护问题。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对作品角色的法律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作品角色著作权保护 一、作品角色相关问题概述 作品角色,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赋于非真实的的虚拟性角色区别特征,包括人物、动物或拟人化的各种生物等,又可分为文学角色、视听角色和卡通角色。角色通常被认为是作品的一部分,但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角色以其独特的个性、形态、表情、动作、语言、服饰等特征也日益深入人心,从而有了甚至超出作品本身的利用价值。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中的虚拟角色是否能直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现行著作法并未完全示明,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为著作权作品的实质要件。所以,作品角色本身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对象,关键就在于其能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对于独创性,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是参照美国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或者是法国的作品 “个性”标准加以判断。换言之,法院在衡量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所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作者是否有投入创造性而不仅是投入劳动。 我国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作品角色不具独创性,因其构成要素独立出来可能并无独特之处,甚至很普通或是源于公有领域。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角色也凝聚了作者思想智慧和创造力的表达,应当受到著

翻译版权许可合同 (中英文)

CONTRACT OF COPYRIGHTS PERMISSION ON WORK’S TRANSLATION 本合同系中译英,翻译:张云军 This contract translated from Chinese to English by Mr. Chang Yunejune. 说明:这个合同适用于直接从外国出版社购买翻译版权,由被许可方负责制作的情形。付款按 约定的印数一次性支付。 This contract concluded on the date of 合同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方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为:出版者)与(外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版权所有者)双方签订。 版权所有者享有(作者姓名,以下简称作者)所著(书名)第版的版权(以下简称作品), 现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This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d ente red into by and between (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a China’s publishing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ublisher) and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a foreign publishing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prietor of copyrights) on the date of . Proprietor enjoy the copyrights of the edition (book name) written by (the author name,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uthor ). NOW THEREFORE, it is hereby agree as bellow: 律师观点:序言部分给出了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译作品的详细资料。对于一部很快会被修订的非小说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会将版权许可仅限于当前版本。 1.根据本合同,版权所有者授予出版者独家许可,准许其以该出版社的名义,以图书形式 (简/精装)翻译、制作、出版该作品中文(简体)版册(以下简称翻译本),限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陆发行,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台湾。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复制版 权所有者对该作品的封面设计,也不能使用版权所有者的标识、商标或版权页。本合同授予的 权利不及于该作品的其他后续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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