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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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

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

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

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答案解析』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1.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

(1)基本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①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

②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

【知识点】公司的出资要求

一、出资的含义

1.注册资本的理解:

(1)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出资人之间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就认缴或认

购达成了意思一致,出资人愿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额财产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其他出资人或公司表示同意。——可分期

(2)实缴出资和实缴股本: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数,并依约定时间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给公司的法律行为。——不可分期

2.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变化:★

(1)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一般公司出资金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法律对注册资本并无最低限的要求。

①一人有限公司也无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

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注册资本仍有最低限额要求。

(2)一般无法定出资期限: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无法定时间要求。

①一人有限公司也无法定出资时间要求。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仍有法定时间要求,不能分期出资,必须实缴。

(3)一般无法定验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

①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纳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解析』ACD新公司法已经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货币出资额的

比例限制,选项ACD不符合规定。

二、出资的法律效果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出资人负担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出资人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东权利的主张:

①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清算财产的范围: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2.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负担出资义务:发起人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列为清算资产。

3.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

三、出资方式★

【注】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

伙协议中载明。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解析』C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出资的基本要求

1.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转移+评估

(1)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3.履行出资义务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

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出资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的出资人赔偿损失

5.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分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产生的责任与此类似。

①被告股东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

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这时该赔偿归该提出请求的债权人所有。因此,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②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使得该出资不足情况发生的,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上述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他们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④第三人代垫资金的责任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⑤权利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认股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对于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⑦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⑧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

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⑨冒名出资的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抽逃出资的责任

(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二)股权确认

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1、基本规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关系: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

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外关系: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C.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D.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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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 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答案解析』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1.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 (1)基本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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